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本土性研究

(三)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本土性研究

民族地区的本土文化资源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之一,主要涉及传统民族习惯法、民间智慧、村规民约等内容,一般也会体现在社区和乡村纠纷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方面。贺金瑞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基层社会自治体系,认为其治理结构性因素包括传统基层社会组织因素、民族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基层社会权威人士(家族族长、村落长老、宗教领袖等)、多元文化因素和宗教信仰。[29]廉睿、高鹏怀、卫跃宁认为,在法律人类学视域下,成长于特定历史语境和历史实践中的族群法治知识,亦同时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本土性资源。族群法治知识这一概念的问世,不仅是基于田野调查之现实需求,同时也兼具理论参照意义。在西部J自治县进行的田野调查表明,族群法治知识的运转逻辑已由“乡土中国”逐步向“国家在场”靠拢。在实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充分尊重族群法治知识的时空转向和路径依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族群法治知识与官方法律表达之间的融通与共治。[30]周晓露、李雪萍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G县为例,分析了藏区基层政府在纠纷调解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双法共用”“宗教仪轨”等策略,进而指出藏区基层政府“摆平”的运作逻辑:尊重民族特性,在文化规约下赢得民心;维护稳定,在压力传导下“不出事”;加强民族团结,反分裂。[31]牛丽云研究了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的价值,从宗教信仰、民间权威、村规民约、藏族习惯法等方面阐述了本土治理资源内容,从而提出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现代化转型的途径,认为更需要关注传统的、本土的和多元文化治理因素,在多元价值取向之间保持合理张力,倡导建立国家核心治理文化与当地少数民族本土治理文化的一元主导、双向互动的特有模式。[32]杨军认为,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地理环境恶劣、特色的民族治理环境、复杂的民族价值观,造就了该区域传统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逻辑顺序和国家社会治理“法理情”的逻辑顺序有别,情理法存在冲突。[33](https://www.daowen.com)

另有一些学者分别研究了云南跨境民族地区防控人口非法流动的法律对策、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的社会治理方式、民族地区高校稳定的法治措施、乐山市峨边彝族民众法治意识培育、边疆民族地区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社会治理路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比例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运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民间智慧、贵州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完善民族地区贫困治理体系的法治、贵州省近年来若干典型事件中的法治文化等问题,在此不做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