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立法的实证研究
唐小冬对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应该通过立法对其进行有效地保护,具体而言就是通过立法确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完善数据库的建设,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而且对于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用知识产权模式进行保护。[145]陈恩美对《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解读,认为条例立法原则明确,权利义务的设置合理且规范,可操作性较强。该条例诞生于汶川地震后第9天,地震使该条例的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绝灭,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也因为地震造成的伤亡而更加稀缺,条例的实施任重道远。[146]汤凌燕、柳建闽以福建省为例,研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有关法律问题。[147]吴大华、郭婧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和《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分别从宏观(法律保护)和微观(自身特点)两个角度对侗族大歌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148]常洁琨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对西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中存在专门立法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平衡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强化和完善地方立法、立法中的制度创新是西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的关键问题之一。[149]王旭以蒙古族传统节日保护为视角,对文化变迁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具有传承文化的作用,需要完整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当通过各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规定可行的保护措施。运用政府规章把少数民族的重要传统节日规定为法定假日,是一种便捷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150]向光富、卫绪华认为,《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经表现出诸多局限性,建议制订“云南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条例”。[151]姜黎华对《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进行了解读。[152]安静研究了“藏民族文化圈”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制问题。[15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