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族、维吾尔族等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五)关于回族、维吾尔族等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阿訇”作为回族穆斯林中主持清真寺宗教事务的人员,在回族群众中享有极高的权威。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阿訇利用其宗教身份与宗教权威,融合回族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相关内容,积极参与回族群众的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由于其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而备受青睐,为维系回族社区的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王银梅、李慧从法人类学视野来研究阿訇调解,发现阿訇调解的运行却非一帆风顺,建议在清真寺设立官方解决纠纷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法制宣传与调解指导工作,通过纠纷解决仪式、要素营造一种“国家权力在场”的氛围,将阿訇调解的灵活高效与国家法的肃穆庄严结合起来,使二者达到一种平衡。[122]“口唤”制度是我国穆斯林基于伊斯兰教信仰而形成的一种通过“许可”或“命令”的方式来调整民事关系领域内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习惯法,在西北民族地区各族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口唤”制度为代表的我国穆斯林习惯法应当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并进一步中国化,从而为推动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123]其他的研究还很多。例如,学者们研究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口唤”、习惯法与基层司法实践的关系、回族乡村乡规民约、回族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与我国统一刑法典之间的协调、回族习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伊斯兰教对回族习惯法的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阿訇调解制度、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现代变迁、维吾尔族伊斯兰习惯法、维吾尔麦西热甫中的民族习惯法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