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

(三)关于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

中央和民族地方的关系问题,既涉及宪法定位,也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宏观政治构架上来看相对清晰,但从法律关系来讲,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胡永平从政治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民族关系、人际关系等方面研究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认为其存在权限划分不清、处理权限争议的制度和机构不完善、自治权难以得到充分运用、中央部门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并提出了法治化对策。[38]常安对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民族国家建构的宪法表达问题、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公民平等问题、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治理问题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族群治理的新特征及其对国家建构的挑战主要有:市场化、区域差距与边疆民族地区政治问题,民族意识与政治认同,基层治理与国家建构,后冷战时代地缘政治格局中的边疆安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国家建构的宪法表达:宪法文本中的“中华民族”,少数人权利保护、优惠政策与公民平等,政治认同、基层治理与地方实验。[39]熊文钊、多杰昂秀认为,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路径,在于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规范,提升到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基本法的宪法地位。明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性质、根据公共事务性质确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各自事权范围、在基本法中确定地方自治机关在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构建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建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在职权纠纷与利益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机制等是推进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具体措施。[40]陆鹏认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民族自治发展之间的嫁接元素和联系纽带,成为构建中央与自治区互动关系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4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