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审判机关及其活动的研究

(二)关于民族地区审判机关及其活动的研究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审判工作的特点。席建华、韩建英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审判工作的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审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特殊,既包括国家基本法律,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依法制定的变通、补充规定;二是审理案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充分保障当地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三是审理案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四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8]

针对民族地区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吴燕怡、吴大华以全国优秀法官、少数民族法官龙进品的司法审判经验为视角,对情理与法理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民族地区法官司法审判模式进行了研究。[9]常亮分析了人民法院对少数民族婚姻、继承和民族风俗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司法调解以及双语审判等带有鲜明“法律多元”与“文化多元”特征的民族地区纠纷司法解决机制。[10]杜博提出,可以借用法人类学方法,通过参与观察去认知民族法制文化、以差异立场去理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用地方性知识去把握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用“多元统一”指导民族地区司法审判工作。[11]杨雅妮研究了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制度,认为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的实际状况并不尽如人意,除普遍缺乏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的理念以外,还与立法技术及跨文化翻译本身难以克服的“文化失真”现象有关。立法方面,应该构建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备案及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在诉讼程序中兼任法庭翻译人员,为法庭语言的选择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明确规定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的判断标准,对于诉讼文书的制作和翻译作出规定。[12]李毅研究了凉山彝区纠纷解决中“德古”与人民法院的互动。在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中,德古是最重要的民间权威,他具有相当的优势,但由于缺乏国家权力的支持,只适用彝族习惯法解决纠纷,使之纠纷解决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在凉山彝区设立,是解决纠纷的国家权威,在某些领域与德古形成竞争关系,其与德古解决纠纷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凉山州法院通过聘任德古担任调解员、陪审员,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德古的良性互动,也实现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为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法律多元不可避免,凉山州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解决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提供了观察的新视角,促进了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调适。[13]柴阳研究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问题。[14]李湘刚研究了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少数民族行政诉权的保障问题。[15]针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吐热尼萨·萨丁提出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思路,认为要根据民族情况、地域情况,充分激活具有当地特色的乡土资源,培养各具特色、各有所长的解纷队伍来实现法院调解社会化。[16]马训祥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主权司法救济问题,认为发展自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能力或程序的集中体现,司法救济缺位制约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主权的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主权需要司法救济,这既是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自治权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必须要提高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可诉性,增强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健全司法体制。[17]另有学者研究了边疆民族地区如何实现和谐司法、努力拓展民族地区法院能动司法的空间、民族地区法院联动司法的构建路径、民族地区司法警察警务改革等问题,在此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

学者们针对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建设进行了研究。刘桂琴认为,双语司法是对司法机关司法程序语言文字的规范,与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语言文字权利不同,也不同于诉讼中的翻译制度。双语司法制度的内涵应当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双语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程序制度与规则的总和。[18]才让旺秀认为,当前双语司法人员的制度不完善、政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人才培养机制不完整,建议将配备双语司法人员纳入地方司法体制改革系统,并健全双语司法人员培养体系、完善双语司法人员录用、职业激励制度、规范资金保障机制。[19]王允武认为,鉴于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奇缺,必须考虑语言自治这项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应在强调民族地区语言自治和国家司法统一的前提下,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培养的机制体制建设。[20]那顺乌力吉考察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蒙汉双语司法人员中多数不能用蒙古文字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蒙汉双语司法”制度由“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保障职能转向“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应当改变司法机关招录蒙汉双语司法人员办法,将蒙汉双语司法人员纳入特殊人才、特殊岗位行列;应当使用特殊公务员招录办法,合理配置司法人员结构中蒙汉双语人才比例;应当改革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为司法机关输送合格的蒙汉双语司法人才。[21]潘晓辉基于云南省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刑事司法实践,认为双语法官、检察官进行诉讼的实践中出现了人员严重不足和断档流失以及难以胜任翻译工作、翻译质量不高等问题。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少数民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诉讼程序方面的缺陷,特别是翻译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问题尤为棘手和突出。建立翻译人员信息库和完善双语司法模式,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选择。[22]其他学者还结合员额制改革、少数民族刑事审判、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选择权等问题来研究双语审判问题,在此不赘述。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坚持四个原则调研活动座谈会”在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召开,将锡林郭勒盟的巡回审判经验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草场使用权承包到户后、牧区牲畜由牧民自主经营,牧民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牧区的矛盾纠纷进入了相对高发期,“坐堂问案”式审判方式难适应牧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实际。孔耀闻收集了2011~2015年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及巡回法庭新收案件的数量、类型及结案方式等相关数据,并四次跟随巡回法庭的法官到牧区开展巡回审判,获得了大量档案资料、真实案例、交流及访谈资料,深入剖析现行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