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和反歧视的研究
2026年02月28日
(二)关于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和反歧视的研究
董迎轩、田艳认为,少数民族就业优惠措施包括按比例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民族地区企业的特别责任等方面,尤其要强调少数民族公务员招考特别优惠。[100]田钒平以五个自治区为例,研究了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就业权保障缺失问题,认为应以保障“有劳动意愿的适龄公民都能实现就业”为根本目标,建立与产值结构变化相协调的就业岗位供给制度,并在准确理解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公有制之下保障公民有效就业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之下保障公民稳定就业的制度机制。[101]李昊认为,缓解西部少数民族面临的结构性就业障碍,应当加强就业纠偏行动的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将强制性的就业配额制度与引导性的雇主激励机制相结合,兼顾干部人事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构建预防歧视与纠偏行动相结合。[102]傅智文提出,少数民族就业权是少数民族权利和就业权的结合,性质上属于经济社会权这一基本人权范畴,事关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也关涉第四代人权——和谐权的实现,其内容包括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少数民族工作获得权、少数民族就业训练权、少数民族就业优待权和少数民族就业服务权。国家通过特岗设定等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就业的实质公平。[103]顾永景认为,少数民族成员的公平就业权与雇主的自主用工权之间存在冲突,而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性差别待遇还会影响非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少数民族公平就业时,不但要对其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做好平衡和制度安排,而且还要考虑非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避免发生反向歧视。[10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