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实证研究

(二)关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实证研究

魏红认为,传统社会控制式微,是云、贵、川等省民族地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族习惯法可以通过强化民族伦理道德文化对该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约束与威慑性侵行为人、指引社会成员远离性侵犯罪,增强民间社会控制力,达到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82]冉利军基于总体社会事实与社会秩序观察的视角,研究了藏族偷盗惩罚的习惯法问题。西藏地方政府成文法典强调对偷盗的惩罚性赔偿,这在康巴、安多等部落社会习惯法也有体现。比较成文法典与部落习惯法偷盗惩罚差异可以发现民主改革前西藏地方政府未能在康巴、安多等地的藏族部落建立起严密的统治体系。动态考察总体社会事实,也可看到社会秩序变迁。在当代藏族社会,尽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程序,但是惩罚性赔偿在一些地方仍被创造性地运用。[83]张经纬从人类学角度解读了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盗猫案”,发现当其他盗窃案的习惯法赔偿原则在凉山彝族地区生产、生计体系中都有迹可循的情况下,盗猫案的赔偿原则便显得非常突出。只有“盗猫”这一针对本族成员的行径,才是一件严重破坏社会团结的真正意义上的盗窃。如果说对“牛羊猪”等重要生产资料的有限赔偿,从结果的角度体现了一种凉山彝族对外的态度,那么,有关“猫”这一非重要资料给予最重的赔偿,并认为是“严重的案件、处罚最重”,则反映了一种对内的态度。猫活动于家庭的内部空间(“猫常睡在家庭中心的锅庄傍,是锅庄的朋友或维持者”),“盗猫”事实上代表了一次对家庭内部的偷窃。[84]另有一些学者基于个案观察和类案实证进行了研究,比如,有学者以黔东南“扫家”“看米”“蛊”引发的司法个案为观察,有学者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有学者研究了“死给”现象中的民族习惯法,有学者研究了北盘江流域布依族习惯法,有学者对藏区刑罚适用进行了经济分析,有学者研究了藏区赔命价现代化的发生逻辑,等等。在此不详细介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