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乡的研究

(一)关于民族乡的研究

民族乡不是法律上的自治单位,但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学者们对民族乡的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卢贵子论证了民族乡制度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认为民族乡具有一般乡和自治地方两重性,而更多的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属性,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基层政权。民族乡工作是我国杂散居民族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明确民族乡性质和地位,有利于正确认识民族乡的作用,有利于找出发挥民族乡作用的制约因素,有利于采取发挥民族乡作用的保障措施,从而更加推动杂散居的、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发展。[46]马广成对我国民族乡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了研究,认为需要通过加强民族乡法制建设理论的研究、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提升民族乡法规的法律地位、完善民族乡的法制体系以及健全监督体系等措施才能推进民族乡治理的现代化和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4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