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研究
针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困境,学者们纷纷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陈正华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阻滞的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政府与自治区权力划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是最主要的原因,立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时机不成熟,二是有关部门对民族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外,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也存在立法悖论和立法质量等自身原因。[69]潘红祥分析了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原因在于积极性不高、“定稿难”、“报批难”,建议将行政化的分权模式设为立法化的分权模式,建立利益沟通的制度平台以及权限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全国性的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协调指导委员会。[70]朴永日认为,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5个自治区共同组织起草自治区条例文本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立法程序批准实施。立法程序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起草(可参考自治区提供的文本)后,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并非必须征求国务院各部委意见)出台。制定一部通用的自治条例,更容易把握自治条例的“度”,更容易操作,更有利于体现民族平等,更有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71]刘锦森认为,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出现不能批准、不宜批准、有条件的批准等情况时,应当有明确授权、默许修改、依法不批、搁置退回等程序。[72]针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多年难以制定出台的现状,学者们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自治区实际情况,分析了制定自治条例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并分别重点从制定原则、立法环境、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提出了对策。[73]田钒平认为,目前自治条例立法存在对不能变通的法律规定做出变通、违背法律平等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超越法定权限为上级国家机关设定义务、脱离实际需要简单复制上位法规定等违背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问题。[7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