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立法的研究
2026年02月28日
(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立法的研究
汪燕对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具有从属性、职权性和自治性,应遵循合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变通原则和财政民主原则,着重从财政体制、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和公共预算等方面来规范。[97]伍文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存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的相容性,两者并行不悖。在保持民族性与区域性的基础上,民族地区应适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同向性改革。[98]佴澎认为,边疆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财政状况困难、财政收支不平衡,成为引发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构建边疆民族地区财政自治保障的法律机制,提高财政自治权意识,完善财政自治立法,加强财政收支法制建设,加强对口支援法制建设,依法保障财政自治,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制度基础。[99]李秋月认为,可以通过对边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决策权和财政执行权的规制、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及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等途径,促使边疆民族自治地方走出“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低—财政支出多—自我发展能力弱—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恶性循环。[100]张冬梅等人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县域财政自主性缺失严重,应促进包容性政治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加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协调制衡,加速县域财政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10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