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课堂教学目标的陈述

三、数学课堂教学目标的陈述

学科教学目标的具体化是行为目标。行为目标是一种具体的、可观察的教学目标,亦称学习目标,是对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表现,它主要描述学生通过对小学数学的学习预期产生的行为变化。例如,“通过本课学习,学生应能填写简单的统计表”,这就是某节数学课的行为目标之一。规范的课堂教学目标应该包含四个要素:

1.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因为判断教学有没有效益的直接依据是学生有没有获得具体的进步,而不是教师有没有完成任务。如“通过对密铺图形的研究,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空间感知能力”、“通过学生对生活中密铺地砖的调查,感受身边处处有数学”等,都是描述教师的教学活动,难以测定学生的学习效果。

2.行为动词

行为动词必须是可测量、可评价、具体而明确的,否则就无法评价。如有位教师在写《设计花坛》这堂课的教学目标时写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感受数学美”。这种写法不仅主体不对,而且也无法评价“创新意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到底“进步”了多少。

3.行为条件

行为条件是指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特定的限制或范围,为评价提供参照的依据。也就是指出行为变化是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产生的。这些约束条件有时间限制、完成方式、使用工具等。如在10分钟内,学生能完成15道简单计算题”,这个教学目标的行为条件就是“在10分钟内”这一时间限制条件。(https://www.daowen.com)

4.表现程度

表现程度指学生学习之后预期达到的最低表现水准,用以评量学习表现或学习结果所达到的程度,如“就提供的某一道应用题,学生至少能写出3种解题方案”、“80%的学生能够看着算式写出一位数加法的得数”等。目标表述的是基本的、共同的、可达到的教学标准,而不是无法实现的最高要求(理想)。

例如,“在与组员的合作过程中,80%的学生能够发现长方形、正方形面积的特征。”在这个例子里,行为主体是“学生”,行为动词是“发现”,行为条件是“在与组员的合作过程中”,表现程度是“80%的学生能够发现长方形、正方形面积的特征”。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教学目标都要包括这四个部分,如在行为主体明确的情况下,通常会在教学目标的表述中省略行为主体。如“能根据方向和距离确定物体的位置”、“能描述简单的线路图”等,都省略了行为主体学生。

行为目标陈述有两类基本方式:一是采用结果性目标的方式,即明确告诉人们学生的学习结果是什么,所采用的行为动词要求明确、可测量、可评价,主要应用于“知识与技能”领域,如“掌握一位数乘两位数口算的方法”。二是采用体验性或表现性目标的方式,即描述学生自己的心理感受、体验,主要应用于“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领域,如“经历探索一位数乘两位数口算方法的过程”。在教学目标表述中可常采用以下行为动词(见表9-1):

表9-1 行为动词参考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