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护理伦理与法律的基本概念

1.伦理的基本概念

(1)伦理与护理伦理:伦理是研究与行为相关的对与错、善与恶的原则。护理伦理是研究护理行为对与错的准则。护理伦理阐述了护士对患者、对其他医务人员、对专业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为护理专业行为提供标准。

(2)自主权:指个体做自我决定的权利,尊重他人的自主权是健康实践的基础。护士在所有的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医护问题和患者经过思考所作出的理性的决定和据此采取的行动。

(3)有利:指实施有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或做有益于他人的好事。在护理实践中,有利原则要求护士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患者的伤害和痛苦、护士的行为可以预防患者的伤害和痛苦、护士的行为可能去除患者的伤害和痛苦、在确定护理行为是否有利于患者健康保健时要考虑利弊两个方面,利弊应包括所有相关的技术和道德方面的因素。

(4)不伤害即避免伤害。不伤害原则要求护士避免故意伤害、避免引起伤害的危险,或使护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伤害减低到最低限度。

(5)公正:即公平或正义。公正原则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待人处事公道平等、合乎道理。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同样诊断和具有同样健康保健需求的护理对象应该得到同样的护理,而那些因病情需要而有特殊要求的患者应得到不同的护理。

(6)诚实守信:是指信守承诺。在护理实践中,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求护士对所护理的患者诚实善意,讲究信用。

2.法的概念

法(1aw)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个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各国由于社会体制不同,法的分类方法也不—样。在我国,法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的调节手段,分为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另一种是根据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分为经济法、劳动法,教育法和卫生法等。其中民法、刑法及卫生法与护理实践密切相关。

刑法是处理侵犯公共安全和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处理盗窃和杀人,护士使用毒麻药品等。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护士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医疗事故、侵犯隐私、攻击和殴打等行为属于民法处理的范畴。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调整人们在与卫生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护理伦理守则

1.国际护士协会伦理守则:1953年国际护士协会制定了《国际护士协会伦理守则》,于1965年和1973年做了2 次修改。该守则包涵4 个方面的内容:①护士的权利与责任;②护理的本质是尊重人的生命、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而不论其国籍、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和社会地位;③护士的基本任务有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四个方面;④护士在护理实践中个人行为必需符合职业标准。

2.美国护理协会伦理守则:美国护士学会于1950年通过了所制定的《美国护士伦理守则》,并于1976年与1985年将该章程加以修改和扩充。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强调护士在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中的广泛作用;②鼓励护士参与终身教育;③强调护患关系;④原患者一词由更赋有内涵的服务对象一词取代;⑤强讽违反守则所带来的后果;⑥更强调尊重患者的权利。

3.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在实践过程中的伦理道德行为。护理专业的伦理守则和规范是护理专业人员行为的指南和对公众的承诺。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一个人或一种文化在品性上的惯例、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它能明辨是非或能用好坏行为准则进行判断,属于或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品质好坏的原则和看法。法律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二者互相补充、配合、渗透,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二者的区别在于:①道德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而法律则是阶级社会产生以来才出现的。②道德是解决是是非非的问题,法律解决的是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的问题。法律只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调节,道德不但干预所调节的范围,还干预法律所干预不到的范围。③道德靠个人的信念力量和社会舆论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实施。④道德主要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中,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⑤各阶级的道德体系广泛并存,而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四、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

医疗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许多非正式立法机关颁布发行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决定、条例、办法等。

2.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为保护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提供了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人们生理要求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护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理分配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活动,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

(5)病人自主原则:病人的自主原则是指病人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病人权利。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病人的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医治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申述权、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