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一、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限定
1.护理质量标准
护理质量标准规定了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使护士在护理实践中有标准可循。
(1)护理法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护理法规。对不合理或违反法规的行为,公众有权依据法律条例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专业团体的规范要求:由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根据法律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和操作规范,使护理人员清楚地明白在护理实践中哪些该做,该怎样做等等。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和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对护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护士应熟知这些要求和规范,并严格执行。
2.执业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护理工作必需由具有护士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建立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执业考试合格即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但必需经过注册。注册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获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须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才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享有护士的权利。
二、护理实践中的法律责任
1.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在执行医嘱时要仔细核查无误后,及时准确地执行。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护理人员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或申辩。反之,如果发现医嘱有错误不提出质疑,或忽视医嘱的错误仍旧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护病人和自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医嘱正确无误,应该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②如果病人对医嘱提出质疑,护士应核实医嘱的准确性。③如果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与医生协商暂停医嘱。④慎对口头医嘱: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或电话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需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及时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病人当时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⑤慎重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
(2)临床护理记录: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漏记、错记、不认真记录等均可导致误诊、误治而引起医疗事故争议。如生命体征的记录不准可影响对疾病发展的正确判断。
(3)麻醉药品与物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主要指吗啡、哌替啶类药物。临床上限用于术后、晚期癌症镇痛等,此类药品由专人负责保管。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则犯了贩毒、吸毒罪。此外,临床上使用的其他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时清点,不允许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如占为己有,对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
2.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执业资格,从法律角度讲,他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督导下,才能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要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了病人的伤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进行。
三、护理工作中的守法和用法
1.护理工作中的守法
守法是指人们依照法律法规,正确的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每一个护理人员都应自觉地遵守法律。在国家制定的众多调整卫生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当中,与护理关系最密切的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1997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现行《刑法》第335 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护理行为,明确护理行为合法与否等方面,对护理人员有指导作用。又如《医院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护理工作人员职责》《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对护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方法及标准等直接作出明确规定。护理人员应直接依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服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当法律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不一致时,首先服从法律规定;低级法律规范与高级法律规范相抵触时,服从高级法律规范的规定。
2.护理工作中的用法
用法是指应用法律,依法办事。护理人员要正确地使用法律,明确护理人员用法的要求。
(1)运用护理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护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职业素质,依法履行护理的法定职责。
(2)依法履行义务,避免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如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医护人员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的义务,遇有急诊、危重患者有抢救的义务。
(3)运用法律规范、政策,维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①护理执业权利:护理执业权利是护理工作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权利,其他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等可对护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干涉护理人员行使其职业权利。任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的行为,可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②护理人员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护理人员在依法执业的过程中,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如非法侵犯护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如殴打或辱骂护理人员等),可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分清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一方面保证自己的护理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违法与犯罪;另一方面,有力抵制违法行为,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和事,要勇于监督和检举。
四、护理工作中常见导致过失的原因
1.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
①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常见的有药物查对失误,病人姓名、床号查对失误。②执行医嘱不严格。常见的有盲目地执行错误医嘱,医嘱执行失误或擅自改变医嘱。③违反交接班制度。不执行床旁交接班,遗忘医嘱,对危重病人疏于管理及记录,遗忘危重病人的特殊处理,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④违反值班制度。擅自离岗,未按时观察病人,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或未完成治疗任务,不严格执行医嘱,推诿、拒绝危重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操作规程
(1)注射、输液操作中常见的问题:①不严格按照无菌原则进行操作,导致药液污染。②对特殊病人输入药液过快或量过大造成病人发生肺水肿、心衰等。③违反药物配伍禁忌。④操作不当,导致气体进入血循环内,引起空气栓塞。⑤断针、注射部位感染、药液渗透到皮下造成组织坏死。
(2)常规护理中的问题:①未按护理要求对术后麻醉病人进行护理。②对特殊病人(精神病、儿童、危重等病人)未按护理要求(特级、一级护理)全面实施护理。③超越权限范围,无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人。④未按照护理规范和常规进行操作而导致不良后果。
附录1 《国际护士伦理守则》
(国际护士协会1973年)
护士的基本任务有四个方面: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全人类都需要护理。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不论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或社会地位,一律不受限制。护士们为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卫生服务,并在服务中与有关团体协作。
护士和人:护士主要是对寻求护理的人负责。在提供护理的过程中,护士应促成一个尊重个体的价值观、习俗、信仰的环境。护士要保守个体资料秘密,并对共用这些信息做出判断。
护士与实践:护士履行护理实践和通过继续学习保持专业能力的个人职责。护士要在特殊情况下仍保持高标准护理。护士在接受或代行一项任务时,必需对自己的资格做出判断。
护士在作为一种职业力量起作用时,个人行动必需时刻保持能反映职业荣誉的标准。
护士与社会:护士们要和其他公民一齐分担任务,发起并支持满足公众的卫生和社会需要的行动。护士与合作者护士在护理及其他方面,跟共事人员保持合作共事关系。当护理工作受到共事人员或某些人威胁的时候,护士要采取适当措施以保卫个人权益。
护士和职业:在护理工作和护理教育中,在决定或补充某些理想的标准时,护士起主要作用。在培养职业知识核心方面,护士起积极作用。护士通过职业社团,参与建立和保持护理工作中公平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工作条件。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需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需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终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需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需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需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