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理立法

第二节 护理立法

一、护理立法的意义

1.促进护理管理法制化,提高护理质量

通过护理法制定一系列制度、标准、规范,将护理管理纳入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一切护理活动及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性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护理立法使护理专业向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开展制定了法制化的规范和标准。护理法规定了护士资格、注册、执业范围等要求,促进护士必需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从而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

3.维护护士的权益

护理立法使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当他们在从事正常的护理工作、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加安全感,发挥最佳的才智,提高护理质量。

4.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

护理法规定的护理行为规范为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护士必需无条件的保障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尽心尽责的为人民服务。使护理法起到监督和指导护理工作的作用。

5.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法规定了护士的义务和责任,护士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护理或抢救病人。对不合格或违反护理准则的行为,服务对象有权依据法律条款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世界各国护理立法概况

为了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学的发展,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证护理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各国相继颁布了适应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护理特点的护理法规。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1953年WHO 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成立了兰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g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legislation),为各国护理法必需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近几年来,许多国家的护理法经过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本国卫生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专门法规,也是指导护理各项活动的纲领,为促进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服务、护理科研等法制化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建国以后,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护理的法规、文件,用以规范护理工作中各项活动。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国务院、卫生部先后就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注册、卫生技术职称等方面颁发了各种条例、管理办法。这些均对护理学科的法律建设、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医疗护理质量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79年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关于护理工作的意见》。

1981年卫生部颁发《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2年卫生部颁发《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九条强调了医院要加强对护理工作的指导,并对护理工作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1993年卫生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护士执业考试、注册的资格。

1997年卫生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

2002年卫生部医政司颁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应规范护理行为,明确发生差错事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