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歧视

歧视(Discrimination)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歧视的类型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也有多种划分,本文研究的是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现象。广义上的“歧视”具有中性意义特征,一般指“有所区别的对待”。《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对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5]现代汉语词典定义:“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狭义上歧视则具有消极意义。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6] 所谓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是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7]

(二)就业歧视

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11 号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及建议书中对就业歧视做以下定义:“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8]“包含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9]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就业歧视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Marucs Alexis 引用传统的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解释为除了一个方面(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之外,他们不可区分、完全相同,且这一方面的差别并不影响他们对可市场化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但却对非市场化的产品生产有影响,即他们还生产具有主观价值的效用——歧视。[10]坎贝尔、R.麦克南(Campbell R. Mcconnell)、斯坦利·L.布鲁(Stanley L.Brue)和大卫·A.麦克菲逊(David A. Macpherson)定义就业歧视指女性或少数民族工人拥有与白人男性工人同等的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但在雇佣、职业选择、提升、工资率或工作条件等方面却受到不公正待遇。歧视也同样表现在接受正规教育、学徒工或在职培训计划时的机会不均等,这些都是增加个人人力资本存量的重要因素。[11]国内学者周长征认为就业歧视就是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12]谢嗣胜认为就业歧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就业歧视采用国际公约的定义,它既包括狭义上的就业录用歧视,也包括就业状态下的工资收入歧视和职业选择歧视。狭义上的就业歧视等同于雇佣歧视,即在获得职业过程中由于劳动力个人非经济特征而遭受雇主的拒绝。[13]我们将采用的是狭义上的就业歧视定义来讨论问题。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性别歧视、户籍与地域歧视、年龄歧视、身体状况歧视、健康就业歧视以及学历歧视。具体内容在第二节中会做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