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别歧视

一、性别歧视

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也就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待遇的行为。[16]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最受关注的一种。主要表现在:1.女性在招收、录用、晋升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2.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将年龄偏大、学历较低、从事传统技术工作的妇女视为被精简的对象,使她们“优先退休”“优先下岗”。对于研究生来说,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基于性别所做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从而导致女研究生在就业方面有失男女平等原则”。[17]具体表现为:(1)女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就业率和工资待遇低于同等学力的男生;(2)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男性多于女性比例;(3)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写明性别,但实际上存在着打算不招或少招聘女性的隐形歧视;(4)用人单位限制对某些专业的女硕士毕业生的录用;(5)在劳动合约中限制女性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如生育权、婚姻权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