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如果认为中国文化发源于黄河中游,其基础是华北农业的形成和发展,则大河两岸容易被认为与尼罗河和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一样,是华北旱田农业的发祥地。但是,作为华北的最古老的农业遗迹,彩陶期的新石器时代的住居遗址不在黄河两岸,而是集中于远离黄河的山脚和黄土高原的接触点上,是在与冲积平原无关的地点发现的。而且已知的出土文物中有黍、稷、麻等,所以不妨认为这种遗迹就是华北旱田农业的雏形〔27〕。估计那里可以避免在农作物生长期遭遇洪水,而且是山腰中流出的地下暗流不太深的地方,所以农作物容易成长。据遗物推测,当时的农具是石器,发现已经饲养牛羊等家畜,但不可能实行犁耕。
农业地区开始从高地向下伸展到黄河及其支流的冲积平原,据说是在周代以后〔28〕,同时还一方面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和实行牛耕,另一方面随之出现了从上游开渠引水灌溉干旱的高地,以及修筑河堤进行冲积地带的治水工程。华北旱田农业的生产力因之显著提高,耕地面积也飞跃扩展。华北农业的这种发展一方面促进氏族公社的解体,分散成父系家长式的小型家族。同时,在另一方面形成了以统治这些父系家长式小型家族并直接控制其成员为目的的中央集权君主制。这些现象是任何人都会肯定的明显的事实,但其相互因果关系并不很清楚。铁器、牛耕以及治水、灌溉,这些与氏族公社的解体有何关系?与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形成有何关系?都不很具体明确。例如铁制农具,是什么人制造的?农民怎么样使用的?是由于治水、灌溉这种大规模土木事业的需要才形成了中央集权君主制,还是后者的形成才使前者成为可能的?或是氏族公社的解体使中央集权君主制成为可能,还是后者的形成促进了前者的解体?这些具体的问题还很难说已经解决〔29〕。而且,至于这种发展了的华北旱田农业的实际状况具有什么样内容的问题,很难说其具体情况已经清楚了。本书第一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考察的《吕氏春秋·士容论》所反映的农业技术实际状况,是以探讨此问题为课题的。因此,可以说华北旱田农业发展史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疑问。
据我所见,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的华北旱田农业,可以理解为在西汉中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章中所论述的“代田法”问题。只要农业生产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则很多是由国家的力量推进的。但是,其成果并不一定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于是,我通过与历来旧农耕法内容进行比较来查明代田法的技术内容,探求其在什么意义上算是新农耕法,而且反映了华北旱田农业新的发展的问题。我还进而考察了使其得到推广奖励的背后存在的政治关系,并推测了它的结果。代田法的研究早已有先行学者着手进行,但是我准备对此提出我自己的新见解。我的理解是,通过这个代田法,建立了华北旱田农业中的列条种植。对于我的这个解释,有很多批评意见。我准备在文章中对这些批评意见进行反批评,明确论点所在。
为了探讨战国时期以后的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最好的线索是古农书。但是《齐民要术》以前的古农书都已遗佚,仅残存有极少数的佚文。试图依靠这些佚文探讨秦汉时代的农学变迁,并探讨其中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的,是下一章“秦汉时代农学的发展”。已如上述,该章首先论述《吕氏春秋·士容论》中的农学,其次论述代田法以后的农学,即汉代农书的代表著作《氾胜之书》的构成及作为此书之特征的“区田法”。然后考察东汉末叶农书《四民月令》中所反映的豪族式农业经营的实际状态。关于这些农书,前人已有研究,很难说一切都是我个人提出的见解,但是作为尝试,我想通过系统地综观这些农书,考察农学的发展及其背后所存在的社会、政治各方面的情况,以此来论证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该章之所以没有特别论述可称为集这些农书之大成的贾思勰的《齐民要术》,是因为已如上述,天野元之助先生〔30〕和西山武一先生〔31〕及中国的石声汉先生〔32〕都对该书有详细的研究,故此割爱〔33〕。
在中国历史上,始于五世纪后半期,存续了近三百年的均田法,是由北魏王朝开创,北朝各王朝加以继承,直至隋唐两代,这基本上是以华北旱田农业为基础制定实施的〔34〕。至于构成均田法基础的华北旱田农业的实态是什么,却一向无人关心。因此,与均田法互为表里的租庸调制中的田租的实态也只是被茫然地解释为“租粟二斛”,粟被理解为未脱粒的谷物之通称。作为均田法崩溃的结果,出现了代替租庸调制的两税法。至于为什么要实行一年两次的征税,也未曾联系当时的农业情况加以考察。如果制定均田法是以一定的农业情况为前提的,就应该设想到在随着均田法的崩溃而发生税制变化的背景中有农业情况的改观。在这种疑问之下,探讨均田法实施下华北旱田农业实态和唐代中叶农业情况改观的,是本书第一部分第五章的“碾碨发展的背景”。这已是距今二十年前发表的文章,但是作为提出唐代中叶以后华北旱田农业发展的问题所在,在此重录,并借此答复对该文的批评。这里反映了两个问题:第一,构成均田法基础的华北旱田农业,主要作物不是一般的旱田作物,而指的是粟。所谓“粟”,不是泛指带壳的一般谷物,而是未脱壳的粟。当时麦田与粟田是分开的,两者并未结合在一起;第二,所谓与均田法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形成而相应发生的华北旱田农业的改观,就是粟作和麦作相结合,形成了二年三季农业,这已通过探讨水力制粉业的盛衰得到了论证。即:唐代利用战国时期以后设于渭水沿岸特别是北岸高地的郑白渠,建立了利用水力的碾碨经营,结果产生了该地区的灌溉水利争夺,曾几次遭到政府禁止。这里所表现出来的以渭水流域为中心的华北旱田农业的改观,即粟作与麦作的结合,恰好可以同上一节提及的罗森堡农业分布图所标志的小麦地带中的冬麦粟区相比拟。
在罗森堡的农业分布图中,上述冬麦粟区的东部即华北东部地带被列为冬麦高粱区。这就是现在的河北、山东、河南和江苏、安徽北部地区。在此地区,高粱和冬麦同为主要作物。至于高粱从何时开始在该地区占主要作物地位的问题,还很难说已经查明。高粱又称蜀黍、蜀秫,一般认为是经由蜀即四川传来的外来作物,但是清代考据学家程瑶田在其著作《九谷考》〔35〕中主张说,蜀黍的蜀非指地名,而正如蜀葵、蜀鸡,意思是大,可与古典中出现的稷相比拟。但是在网罗华北主要作物的《齐民要术》中却没有与此相当的作物,只在卷十的外国物产中出现过估计与此相当的木稷这个名称。由此可见,程瑶田的主张很难成立。据说在近年来考古学中的出土文物中,汉代遗物中有类似高粱的东西,但在文献中证实其栽培是五代时期的事〔36〕,在农书中出现则始于元代农书《农桑辑要》和王祯的《农书》。因此,可以认为高粱在华北被广泛栽培并不是在远古时代。不过,其具体的过程尚有待今后的研究,目前还只能说是情况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