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屯田官

第三节 屯田官

咸熙元年的废除令所指的屯田官(农官)是典农和都尉。《续汉书·百官志》大司农条的刘昭注说:

“魏志曰,曹公置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别而少为校尉丞。”

由此可见,因废除令提为郡太守的典农就是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而提为县令长的都尉就是典农都尉。此外,属于典农各级官员的有典农司马、典农功曹、典农纲纪、上计吏、稻田守丛草吏等。但这些官名仅见于《魏志》卷二八《邓艾传》〔5〕,其详情仍未查清。现以咸熙废除令的对象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三官为主,同非典农官而掌管屯田的各级官员作一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