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唐代均田制文书的发现
如上所述,关于从北朝一直延续到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来有“实施论”和“未实施论”的争论〔12〕。只要这个争论不解决,均田制的研究就不得不停顿下来。这是因为,如果不弄清楚均田制到底是否实施过,人们对它的议论就有可能失去意义。有关均田制的研究工作因而将近二十年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
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找遍了文献,只要不发现新的历史资料,它就无法再展开来论述了。过去所说的唐代历史资料,仅是指当时的文献和以敦煌文书为主的唐代古文书,在这些古文书中,均田制只是在户籍中记为各户所属田地,而人们便根据记载着田地的部分,断定均田制并未实施过。实施论仅仅根据旅顺博物馆收藏的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吐鲁番文书碎片上的剩退、死退等词句,以及吐鲁番地区的户籍碎片上见到的“还公”这个四至名的存在,来推测这一带土地收授的实施情况。
后来,没想到我竟遇到了与这些疑难问题直接有关的过去尚未发现过的大批文献。1957年1月,我应邀参加了在京都龙谷大学举办的西域文化研究会。1949年,在京都西本愿寺的仓库中偶然发现了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文书约七千七百件(其中中文文书约四千三百八十件),后来被移交给龙谷大学保管,当时已基本上整理完毕,准备转入研究阶段。不用说,所谓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文书,就是指1903年至1914年的十二年里,由大谷光瑞先生组织的西域探险队带回来的资料,其中大部分是在吐鲁番地区发现的。比较有价值的资料都已在《西域考古图谱》(1915年)等书中作了介绍,大部分由于过于零碎而被搁置起来了,久而久之便被人们所遗忘,在仓库里堆放了半个世纪之久。直到1949年以后才重新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于1953年成立了西域文化研究会,此后,以小笠原宣秀先生为中心,着手整理这批文书,并编成了油印目录。
我参加了这个研究会,并且看到了这个大谷文书的目录,其中包含有记载着土地文书(给田文书)、田籍文书和户籍文书等等的文书。我对此发生了极大的兴趣。不久,于同年6月16、17日两天,我和仁井田升先生、周藤吉之先生一起前往京都,在龙谷大学图书馆里第一次看到了这些文书的实物,在这两天里,我废寝忘食地把这几千件中文文书浏览了一遍。这真是了不起的两天。我在那里看到的文书内容极为丰富多彩,其中有关土地方面的文书是过去从未见过的,那里面还有将近二百件说明均田制实施手续的三种形式的文书碎片。二十年来人们一直在探索的关于均田制实施情况的一千二百年前的古文献接二连三地出现在我的眼前。所有这些都是在吐鲁番的唐代古墓中发现的,它们都被当作废纸剪成细条裱糊华盖,或被用作棺材里的尸体的填塞物。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有的粘满了象体液似的黑黄色的污点,有的粘着肉片似的白粉,用手指头抹掉以后便显出了文字。我如饥似渴地阅读了这些宝贵的文献。
本书的第二部第四章,就是对这些唐代均田制实施手续文书的研究。当时发现的有关文献有给田文书、退田文书、欠田文书三种,此外还有可以称之为佃人文书的一大堆有关土地文书。其中佃人文书由周藤吉之先生负责研究〔13〕,欠田文书由西村元佑先生分工负责〔14〕,我主要负责研究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以后的一年里,我埋头于研究和解读这些文献,并以此来考察唐代中期吐鲁番地区的均田制的实施情况,第二年,即1958年夏天,我就动笔写了报告〔15〕。接着,于1959年,对此加以补充和修改〔16〕。本书第四章,是在重新研究以后,再次加以补充、修改而写成的。
这样,由于发现了过去所设想到的均田制的实施手续文书,唐代中期在吐鲁番地区实施过均田制这件事便成为明白无误的事实了〔17〕。同时,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究,也弄清楚了这一地区的均田制的实施,并非完全按照田令规定去办,而是加进了这个地区独特的一些做法。比如,其田种分常田和部田;按田令规定一丁的给田数应为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为其一半)共一百亩,而在吐鲁番地区恐怕只有十亩左右;因此,尽管所有的已授田都被记为永业田,却并没有当作永业田来对待,而是把它当作收授的对象。另外,还有分到的土地是在一百里地以外的邻县这种情况。由此可以推想,均田制即使实施了,其内容也不尽相同,而是根据各个地方的特殊情况加以调整实施的。
由于发现了这些有关均田制实施手续的文书,并由此弄清了均田制实施时的手续过程,从而给我们提供了意料之外的副产品。那就是,否定了过去有人提出来的新论点,即:在唐代土地制度中曾经存在所谓“自田”这种并非均田制对象而是属于个别公认的农民所有的土地〔18〕。而另一方面,过去一直怀疑是否实施过均田制的敦煌地区,也发现了重新研究记载在这一地区户籍上的田籍部分四至记载的方法,因而这里也被论证为曾经实施过均田制的土地收授。这个论证比较烦琐,无法在这里简单说明,请参照第四章第六节的论证。
这样,唐代中期在吐鲁番和敦煌等地曾经实行过均田制的土地收授这个事实,便是确凿无疑的了。因此可以说,所谓均田制的实施和未实施之间的争论便告结束了。但是,与此同时,又出现一个有关均田制实施的新问题。如上所述,那就是从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文献中发现了一批所谓佃人文书。据周藤吉之先生的研究,这些文书主要是从武则天时代到开元年间的资料,它标记着每块耕地的实际耕作者,上面记载着许多佃人的名字,而他们并不是名目上的土地所有者〔19〕。这表明在均田制实施情况下的耕地的实际耕作者并不一定就是那块耕地的受田者,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记为佃人的耕作者,在别的情况下又是一个受田者,可见在实施均田制情况下的土地耕作关系是极为复杂的。这也就是说,均田制的实施并不一定就能决定其耕地的事实上的耕作者,其中还有相当广泛的佃农制度,对农民的土地收授的实施正是与这种佃农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人们历来认为佃农制度的推广是均田制崩溃的结果。但事实上它在均田制实施的情况下也是存在的。这就表明,对均田制的研究光靠解决实施或未实施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均田制的研究又碰到了新的课题。
这样一来,对唐代均田制的研究,就出现了可以超越过去提出的实施与未实施之间的争论而重新展开的可能性。问题将会从这里重新开展下去。本书所考察的,只不过是对今后的研究课题提供了出发点而已。
(1965年12月19日)
〔1〕关于井田法问题,请参阅加藤繁《中国古田制的研究》(1916年,京都,收在加藤繁所著《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1952年)。
〔2〕郭沫若在其后来的《十批判书》(1945年,重庆)中改变了他以前的说法,承认井田制的存在。请参阅野原、佐藤、上原翻译的《中国古代思想家》上卷(1953年)。有关井田法的文献,请参阅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一、第二所和北京大学历史系合编《中国史学论文索引》下卷(216—217页。1957年)。我国最近出版的有关井田制的研究论文,有小竹文夫的《中国井田论考》(《东京教育大学史学研究》,1961年)。
〔3〕拙著《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及其结构》(1961年)就是谈这个问题的。不过,虽然君主对人民的统治并不以土地为其媒介,但在当时,开垦土地是通过国家政权直接实现的,灌溉治水也是由国家政权直接掌握的,因此可以说,国家政权成了人民再生产结构中的一环,这点倒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关于这点,请参阅木村正雄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1965年)。这里所指出的,是在承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指出当时并不存在以全国的土地为对象的国家土地法。
〔4〕请参阅守屋美都雄《关于阡陌制度的研究》(收集在三上次男、栗原明信编《中国古代史的几个问题》一书中,1954年)、《对开阡陌的一点解释》(收集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古代的社会与文化》,1957年),拙著《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及其结构》(五〇三至五七〇页)。
〔5〕平中苓次《秦代土地制度的考察》(立命馆文学,七九、1951年。收集在他所著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一书中,1961年)。
〔6〕请参阅越智重明《关于近年来对西晋田制、赋税的研究》(《东洋学报》,第43卷第1号,1960年)。后来出版的还有米田贤次郎的《汉魏屯田和晋的占田、课田》(《东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四号,1963年)。
〔7〕具有代表性的解释请参看曾我部静雄《均田法及其税役制度》(第二章、晋的土地税役制度,1953年)。
〔8〕参阅池田温《均田制——关于六世纪中叶的均田制》(《古代史讲座》第8卷,1963年)。
〔9〕关于均田制的发布年月,由于据说早于它制定的三长制是在第二年的太和十年二月发布的,因此,历来众说纷纭。关于这点,请参阅松本善海《关于北魏制定均田制、三长制的一些问题》(《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一〇,1956年)、堀敏一《关于北朝均田法规的一些问题》(《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二八,1962年)、古贺登《北魏三长考》(《东方学》,三一,1965年)等书。
〔10〕请参阅西村元佑《北魏均田考》(《龙谷史坛》,三二,1949年),河地重造《论北魏王朝的成立及其性质》(《东洋史研究》,第一二卷第五号,1953年)、田村寅造《均田法的系谱》(《史林》、第四五卷第六号,1962年)、谷川道雄《北魏研究的方法及其课题》(《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文集》二二,1964年)、堀敏一《均田制的产生》(《东洋史研究》,第二四卷第一、二号,1965年),座谈会《如何看均田制》(《东洋文化》,三七,1964年)以及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1954年,收集在他所著的《欣然斋史论集》一书中,1962年)、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二期。收集在《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1957年,《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1962年等书中)、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1964年)等书。
〔11〕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文书残简》(《东洋学报》,第三七卷第二、三号,1954年)。山本达郎《有关均田制的六世纪敦煌文书》(1),(《东洋文库调查部的记录》十八,1959年)(原为英文本)。池田温《均田制——关于六世纪中叶的均田制》(《古代史讲座》第八卷,1963年)。
〔12〕关于未实施论,请参照铃木俊《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和均田制》(《史学杂志》,第47卷第7号,1963年)。关于实施论,请参照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第十五章户籍第六节“从户籍看给田制”1937年)。
〔13〕周藤吉之《佃人文书的研究——唐代前期的租佃制》(《吐鲁番敦煌社会经济资料(上)》、《西域文化研究》第二,1959年。并在他所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1965年重新发表)。
〔14〕西村元佑《关于在唐代吐鲁番的均田制意义——以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缺田文书为中心》(《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上)》,《西域文化研究》第二,1959年)。
〔15〕拙著《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施行情况——以给田文书、退田文书为中心》(同上)。
〔16〕拙著《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施行情况——补遗、补正》(《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960年)。
〔17〕宫崎市定先生提出了这些文书不是表示均田制施行手续的文书,而是有关屯田文书的观点(《史林》,第四三卷第三号,1960年)。但是,池田温先生在“如何看均田制”的座谈会(《东洋文化》,三十七,1954年)上发言中(8—10页)指出其观点的错误。
〔18〕西川正夫《从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简看“自田”》(《史学杂志》,第六十四卷第十号,1955年)。
〔19〕请参阅注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