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序言
均田制被人们看成是唐代土地制度的基础,不少历史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然而,各研究者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不少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均田制的实施情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二十年来,这一问题几乎没有得到解决。
一种观点认为,唐代均田制并没有按照规定去实施。实际上,土地本来就是各户所具有并进行耕作的。均田制是在这个基础上将土地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然后记录在户籍上。因此,连土地分配这种规定也是有名而无实的,根本没有在现实中实施过。这种主张以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的研究结果为依据,从户籍上所记载的实受田数比应受田数少这一点推论,连实受田也不是国家所分给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分配在现实中确实是被实行的。因此,均田制也一样是被实施的,而不是一项空法。因为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四至记载中有记为“退田”的例子,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还公”或“死退”、“剩退”的记载〔2〕。
但是,均田制实施否定论者反驳这种观点,指出这种记载并不说明土地按照均田制规定归公。因为表示“退田”的“死退”和“剩退”等记载与授田的关系不明确〔3〕。结果,两者观点仍然不一致。从此在我国均田制研究者之间,倾向于实施否定论的较多〔4〕。
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它认为,在唐代存在过不属于均田制的,但却是被公认的私有土地,即“自田”〔5〕。这种观点非常重要,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原来的各种观点,不管是否定论或者是肯定论都要从根本上改变其观点。因为包括均田法在内,唐代田令的各项规定及有关唐律的各项规定都是以不得公开存在这种私有土地为前提而制定的。如果这种被官方否认的土地得到公认,那末,律令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又要对它加以重新研究。
上面所述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只不过是在均田制研究工作中存在着的许多问题中的一小部分。围绕均田制还存在很多争论。譬如,均田制是意味着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意味着由国家权力加以限制的土地私有制?这是关系到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性质问题〔6〕。又譬如,由均田制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结构是以国家为最高地主,以均田农民为农奴的封建社会结构?还是皇帝作为专制君主拥有全国的整个土地和人民,这种亚洲特有的古代社会结构?这是关系到时代划分论的问题〔7〕。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首先有根据地解决上面所谈到的均田制到底如何实施以及均田制是否意味着规定一般民众的全部土地所有问题。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就是目前均田制研究中的当务之急。
关于唐代均田制的研究,原先是以唐律令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唐代记录和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记载为历史资料而进行的。然而,要把上述研究再往前推进,仅仅依靠大家所熟悉的这些资料就很困难了。因此,人们期望着能够发现新的历史资料。
我在1957年有幸被批准参加了依靠文部省科学研究费而进行的“中亚细亚文化综合研究”项目,从事了“西域出土资料中的法制史研究及经济史研究”的一部分工作。我在这项工作中看到了龙谷大学西域文化研究会收藏的大谷探险队带来的西域出土古文书,并从这些古文书中发现了很多有关均田制的历史资料。这些资料的形式不同于过去在敦煌发现的唐代古文书的形式,是对研究均田制问题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历史资料。下面就介绍其资料的内容并试述我的观点。
资料的绝大部分都是出土于吐鲁番及其附近地区的,但是出土情况还不明确。据说其中大部分是从古坟中发掘出来的,而且均是被作为废纸使用,而不是被作为文书保存下来的。发掘时,这些资料已经成为破烂不堪的碎片,有的按当时的用途被撕开、剪掉。原来的长卷被分成纸片,有的纸片上还能看见原来粘浆糊的痕迹,而很少有联结在一起的纸张。
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共有碎片纸张数千件,其中有关土地制度的文书就约有三百件。土地制度文书又从形式上可分以下五种(暂称)。
1.给田文书。
2.退田文书。
3.欠田文书。
4.按户主分类的田籍文书。
5.佃户文书。
此外,还有少数屯田文书和征税文书。由于我主要负责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所以,下面主要介绍这两种文书。至于其他文书,如果与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有关,也将适当地介绍。另外,欠田文书可参阅西村元佑先生的论文〔8〕,佃户文书可参阅周藤吉之先生的论文〔9〕。
下面介绍的古文书以文书照片为底本,对照片不清楚的部分,根据龙谷大学的古文书原本做了补正。不过,也有可能由于我误认为照片清楚而介绍错了的部分。
龙谷大学的各位先生,尤其是西域文化研究室的小笠原宣秀、芳村修基、井之口泰淳各位先生,在我阅览历史资料并拍照片时给予了种种方便;仁井田升、山本达郎、米泽嘉圃、周藤吉之、松本善海各位先生也在解读文书方面给了我种种指教;还有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太田晶二郎先生为指教难解文字为我花费了很多时间。对此,我深表谢意。另外,关于吐鲁番出土的柳中县户籍问题,池田温先生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