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棉作的经营

二、棉作的经营

据徐光启在《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项中所解释的:

“中国所传木棉,亦有多种。江花出楚中,棉不甚重,二十而得五,性强紧。北花出畿辅、山东,柔细、中纺织、棉稍轻,二十而得四、或得五。浙花出余姚,中纺织、棉稍重,二十而得七。吴下种大都类是。更有数种稍异者。一曰黄蒂穰,蒂有黄色如粟米大,棉重。一曰青核,核青色细于他种,棉重。一曰黑核,核亦细,纯黑色,棉重。一曰宽大衣,核白而穰浮,棉重。此四者皆二十而得九。黄蒂稍强紧,余皆柔细,中纺织,堪为种。又一种曰紫花,浮细而核大,棉轻,二十而得四。其布以制衣,颇朴雅。市中遂染色以售,不如本色者良。堪为种。”

记录了当时棉花品种的名称、品质、及纺棉率。从中可知,当时该地区栽培的品种主要是江花、北花、浙花三种,此外也还有黄蒂穰、青核、黑核、宽大衣及紫花等品种。进而到了清朝,如在乾隆《镇洋县志》卷一,《物产》条里所见到的,知其尚有铁梗大衣、黄核大衣、矫萁黄、小麦黄花、浦东青梗等品种。

对这些品种的派生及其相互间特性的认识,虽系为当时棉作经营乃商品生产这一性质所重视的结果,但进而赋与这一棉作经营性格的,却大概是在其栽培方式中出现的连轮作、两造作、间混作等种植方法。关于连轮作,徐光启在《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项中所提醒的:棉作、稻作均可之高仰田耕地,若连续二年种棉花,次年应栽培水稻,否则将产生虫害。雍正《南汇县志》卷十五,《风俗》条中说:

“今岁种稻,明年种花豆者,曰img田。”

所以,这种轮作形式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并将这种土地称之为img田。但此种轮作形式只限于能种水稻的耕地。例如前面曾提到的,像棉作地占耕地面积为百分之九十弱的嘉定县,也与治水事业不发达有关,正如万历《嘉定县志》卷十九,《文苑》所载之万历二十二年王锡爵的《永折漕粮碑记》中所记述的:

“昔人以治水为大政。故二百年常通流不废。正嘉之际,其遗烈犹有存者。至于今湮没者十八九。其存者如衣带而已。是以其民独托命于木棉。木棉之性喜与水田相代。而嘉定之植’数十年不能易也。宁复有善收乎。”

其中认为,轮作不可能,只专门实行连作。在这种土地上,农业只能纯粹作为棉作农业而存在。

关于棉花栽培是否存在复种的问题,徐光启在《农政全书》的同一条里说,复种易招致地力消耗,故应极力排斥;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复种大麦或裸麦,并应施足肥料;必须绝对排除与收获期晚的小麦实行两造作。乾隆《镇洋县志》卷一,《物产》所载“麦”一项里说:

“邑人勤莳棉者,不种麦。即种仅列塍畔。恤地力,且不及俟麦秋也。其竟亩皆麦者,心艺稻。”

上述记载证明了并非实行棉作和麦作的两造作。而在褚华的《木棉谱》中却有:

“种棉者,或共大麦下种。夏获麦,秋则获棉。谓之麦杂花。”

说明习惯于和大麦实行两造作。这恐怕可以看成是中国农业的基本性质——园田化的深耕细作在棉花经营方面的表现。

关于间混作,在实行两造作的场合,棉花播种期在清明至谷雨期间,即阳历四月上、中旬,所以在麦类收割之前,也可以把这一期间的状态称之为间作。这是实行两造作时出现的短期现象。关于一般性间混作,徐光启在同一《农政全书》中告戒人们不要在棉田的畦上种植豆类,因为这会影响棉花的产量。而在实际上,间混种植豆类或芝麻,蕃麦等的例子,在康熙《嘉定县志》卷四,《物产》、褚华的《木棉谱》及乾隆《镇洋县志》卷一,《物产》里都可见到。

从这种栽培方式来看,该地区的棉作经营尽管作为商品生产而出现,却不曾有摆脱历来中国农业的多种经营和集约经营而专依赖于棉作的表现;这种情形的根源是,在表现了为商品资本所支配的商品生产农业的脆弱性的同时,尽管棉作使农业结构转化为商品生产农业,而土地制度本身却没有任何变化,田主佃户间依然保持着纳租关系。比如,康熙《嘉定县志》卷四,《物产》条里记有:

“今佃户杂种诸豆于棉花两沟之旁。若棉花或败,犹得豆以抵租也。”

就是说,仍是棉作农民的消极自御手段。这种情形在棉花栽培的过程即灌溉、施肥、播种、管理、收获等方面也可以看到。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参考种种农书的详细考察,所以此处略去不谈〔29〕。只在关于施肥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徐光启在《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项里举出豆饼即豆粕与粪、灰、生泥并列。这是在中国肥料史上第一次出现豆饼,而这种豆饼是否商品肥料还不清楚。

收获的棉花在芦苇制的帘上加以干燥,然后打成蒲包卖出〔30〕。这里尚有一个问题是,棉作农民经手卖出的棉花,是子花即有核棉花呢,还是花衣即脱核棉花(皮棉)?因为不弄清这个问题,就无法探讨下面两个问题以了解棉作经营的范围。这两个问题是,轧核操作即皮棉作业,是否包括在棉花经营里;进而考察棉作经营的收益率,为什么棉作只在松江府东乡地区实行,而未能普及到西乡地区。

关于这个问题,据褚华的《木棉谱》,其中对棉花的买卖记道:

“今邑之贩户,皆自崇明、海门两沙来。土人惟碾去其子,卖于诸处。以性强紧,不中纺织也。”

这表明,在崇明、海门等地,轧核操作系由本地人进行。同《木棉谱》里还记有:

“闽越人,于二三月,载糖霜来卖。秋则不买布,而止买花衣以归。”

据此知,卖到福建、广东方面的棉花,被称为花衣。此处所说的花衣,据同《木棉谱》记载:

“搅车,今谓之轨车。……取花塞两轴之隙,而手足胥用,则子自内落,无子之花自外出。若云叆叇,然名花衣。”

系指脱核棉花。由此判明,出现在市场上的棉花,都是轧过核的。据上述记载似乎可以看到,轧核操作确保由栽培者的农民进行的。但前者所说的土人是否肯定指棉作者,仍不清楚;而且其生产的棉花都是不适于纺织的下等品。又后者所示之市场商品形态即是花衣,这一事实也不能断定就是直接从棉作者那里采购来的;其间或者说不定存在着其他的工序从业者。因而,只依靠上述史料不能立即断定轧核操作是由栽培者的农民进行的。

于是查阅其他史料,在清初上海人叶梦珠所著《阅世编》卷七,《食货一》及《食货四》里,分别详述了清初上海米价及棉花价格的变动。所以,将此二者加以对比,探讨其中所载之棉花价格是子花的价格抑或花衣的价格;据此考察轧核操作是否属于棉作农民的作业。从而确定棉作经营的范围,进而窥探棉作经营的收益率。首先,根据《阅世编》的记载,将米价及棉花价格制作成如下页附表。

当时一亩地的棉花收获量究竟有多少,乾隆年间编篡的《御题棉花图》第八图《轧核图》的解说中这样记载着:

“有核曰子花,核去曰瓤花,瓤之精者曰净花。……稔岁,亩收子花百二十斤,次亦八、九十斤。子花三得瓤花一。”

这就是说,丰收年景一亩子花即有核棉花(实棉)是一百二十斤,稍劣年景也有七、八十斤,所以可以认为一般年景大体为八十斤左右。《御题棉花图》所示系北方各省特别是北直隶的实况,若提及松江府附近的情况,则在崇祯《松江府志》卷八,《田赋》,一正德六年条所载之巡抚张凤的《复旧规革弊便民案》中,记有东乡的情况:

“若滨海下田,不过可种棉花五、六十斤。”

这表明,下田的收获量一亩只不过五、六十斤。又在徐光启所著《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条里记有:

“齐鲁人种棉者,……亩收二、三百斤以为常。余姚海堧之人,种棉极勤,……亦亩得二、三百斤。……彼两方人,闻吾乡之密种薄收也,每大笑之。”

就是说,与山东、浙江方面一亩产量已达二、三百斤相比,松江府附近的收获量之所以产量低,乃因密植的缘故。并且,该书又说,此地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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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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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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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益棉三十斤,足供赋额,五十斤足繇役。”

这说明,再增收三、五十斤是可能的。这样看来,该地区一亩地的收获量肯定远远达不到二、三百斤。看看现在的收获量,棉花亩产一向为一百斤左右,所以比前述下田的产量五、六十斤要多,而不超过百斤程度〔31〕。即可以这样判断,《棉花图》所示之稍劣产量的八十斤左右,是该地区的平常年景,或者也可能失之过低。在考察《阅世编》的棉花价格时,只能认为其中所示之价格系市场价格,而棉作者的产地价格比它还要低廉。所以,考虑到这种情况低估该地区的产量是恰当的。因此,在这种场合,将把一亩子花八十斤作为棉花收获率来加以考察。

在前面根据《阅世编》制作的价格对照表中,若将一亩棉花产量定为子花八十斤,将纺棉率以前述该地区通常栽培品种的浙花为标准定为二十分之七,表中棉花价格“一百斤(一担)之价格”即《阅世编》所载棉花价格,假定是子花的价格,则下格的“八十斤之价格”表示一亩的收益额;若假定是花衣即脱核棉花的价格,则再下格的“二十八斤之价格”即将“八十斤之价格”乘以纺棉率的二十分之七所得的价格,它表示一亩的收益额。为了考察其中的哪一项正确,可试将其与上格的米价进行比例。如上节所述,该地区的稻米收获率,假设东乡一亩为一石五斗,西乡为二石五斗,则表中“一石五斗之价格”一项表示东乡一亩的收益额,“二石五斗之价格”一项即表示西乡一亩的收益额。并且,下面A格内的“〇”记号表示棉花“八十斤之价格”高于米价“一石五斗之价格”;而“×”记号,则表示低于米价。B格内的“〇”记号,表示棉花“二十八斤之价格”高于米价“一石五斗之价格”;而“×”记号,则表示低于米价。

如前所述,因为东乡种植棉花比种稻米有利,所以,假设《阅世编》记载的棉花价格即表中“一百斤(一担)之价格”表示花衣的价格,则B格将必须主要是“〇”。但实际上全部是“×”,所以就表明东乡种植棉花总是不如种稻米有利,而与前提条件相矛盾。因此不能把《阅世编》记载的棉花价格当做花衣即脱核棉花的价格。那末,假定《阅世编》记载的棉花价格表示子花即有核棉花的价格,情形又怎样呢?假设这样是恰当的,则A格内的“〇”必须占绝大多数。看看A格,“〇”十一,“×”七。七个“×”中,崇祯十一年因为战乱,商业交易不正常,与食品的米价暴涨相比,棉业市场被关闭,是棉花价格暴跌的一年,所以必须做为例外处理。还有顺治十八年十月和康熙元年正月的两项记录,因为同一年度内米价棉价同时发生变动,所以应以一项统计;而顺治十八年十月的米价系陈米的白米价格,新米同月一两三钱,十一月一两八钱,翌康熙元年正月一两九钱。与这一价格变动相比,棉花价格顺治十八年十月为二两,翌康熙元年正月为三两,涨价率为二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把一亩的收获量从八十斤稍微提高一点,“×”就很容易改换成“〇”。并且,康熙元年七月的早米和棉花的价格比较,其一亩收益额的差别也极其微小。康熙十八年八月和翌十九年夏的比较,也属于同一年度内的比较,应做为同一单位加以统计,而即使在这种情形下,该年度的后半期棉花价格暴涨一倍,与每亩米价之差已经缩小。还有康熙二十三年秋冬的比较,因为米价用白米价格加以表示,所以如果是糙米,就要低于该价格,与棉花相比,每亩收益额之差也极其微小。因此,七个“×”之中,有两个应以同一年度来统计,所以“×”的实数为五个。五个之中,崇祯十五年时,由于不允许进行正常的比较,若将其除外,则剩下四个“×”。这四例与每亩米价之差额均很小。与上述情形相反、十一个“〇”中,康熙元年八月、九月、十月及十月末四项,作为同一年度内的变动,应以一单位计算。即使如此,“〇”的实数仍有八个,与“×”数相比,仍为压倒多数。由上述理由,在A格内,可以看成“〇”占绝大多数。据此可以断定,《阅世编》记载的棉花价格乃是子花的价格。

由上述分析判明,《阅世编》记载的棉花价格就是子花的价格,棉花通常以子花登上市场而被定价。换言之,这只能说明,棉作农民将棉花以子花方式出售,轧核作业并非由棉作者承担,即棉作者只负责棉花收获至干燥的全过程,而棉作经营中并不包含轧核作业。康熙《松江府志》卷四《土产·木棉》条记载:

“新花秤朵。一朵重八厘以上者花贵。不及八厘者花贱。乡人随其大小验之。”

可以认为,棉花定价以一朵大小来决定,印证了上述结论。其原因是,如果棉作者出售已经轧核的花衣,则买主计量一朵之大小是不可能的。

根据以上结论,可判明子花的价格,据此棉作经营的收益率也就自然判明了。即表内棉价中的“八十斤之价格”,仍旧表示着棉花地区每亩棉花产地的地租收益。

这样一来,假定在西乡实行棉作的话,若将其收益率与西乡米作收益相比,将会出现何种结果呢?西乡每亩棉作产量也以表中棉花“八十斤之价格”来表示,若将其试与米价“二石五斗之价格”即西乡每亩米作产量的价格相比较,假定表内C格中,“〇”表示棉花“八十斤之价格”比米价“二石五斗之价格”高或相等,“×”则表示低于米价,则“〇”有四个,“×”有十四个。其中,顺治十八年十月和康熙元年正月两项、康熙十八年八月和翌十九年夏两项,均为同年度内的价格对比,所以分别做为一项来考虑;而康熙九年八、九、十月及十月末四例也属于同一年度,其中八月和十月末为“×”,九月和十月为“〇”。所以综括起来即统计为一“×”一“〇”。这样,“×”总共十个,“〇”为三个,可认定C格内“×”占绝大多数。

这种情况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棉作经营的收益也没有赶上土地肥沃的西乡地区的稻作收益;如前所述,尽管棉花栽培在松江府的东乡及与其地势相同的其他地区很发达;在西乡却几乎没有种植,其原因至此方才揭晓。就是说,尽管棉作经营作为对纺织经营的一种原料提供者,是有利的经营,但其形成条件却是与其他农作物特别是稻作相竞争的,其选择遂决定于哪方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而界限也就在这里。而且,可以认为,规定其界限的,乃是如下事实,即该地区的棉作经营并不能成为以松江府为中心的纺织业的唯一原料提供者,亦即伴随国内市场的发达,其他地区的棉花已经贩入该地区〔32〕。

由以上情况不难想像,在松江府的东乡及附近地区,农民是作为比稻作有利的商品作物来实行棉作的;正因为实行棉作,他们只依靠稻作根本无法避免分散贫困化的生计,才得到几分缓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纺织业的如此确立,松江府的一部分地区,将改变成棉作农业地带。而使这种改变成为可能的,却是以纺织业确立这种现象为媒介而发挥作用的商业资本。因而,棉作经营为商业资本所支配,棉花价格的上涨或棉花丰收,并不一定向棉作者提供利润,相反,其大部分利润都流进了棉花商人的口袋。正如前面表内康熙十六年一条所表明的,这一样棉价上涨,由一担换银二两六、七钱,到上等品甚至三两换一担。所以据说:

“积年陈花为之一空,富商之获利者甚众。”

由此看来,握有雄厚资本的棉花商人,在价格下跌之际,收购并囤积棉花,等待价格上涨,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在那明清鼎革之际,看前面表内崇祯十五年一项便可清楚,一担棉花的价格竟暴跌到仅值银五钱至六钱,其原因并非其他,只是由于战乱,商人停止了活动。

更进一步说,巧取豪夺棉作农民利润的,并不止棉花商人。在土地所有制依然不变的情况下,这正如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所载之《徐文贞公与抚按论均粮书》中所记录的:

“其东乡,……间有以花豆代租,如十四五保者焉。”

这就是说,即使在这种商品生产农业里,棉花也仍被佃户作为实物缴纳给田主,并在方言里称其为花租〔33〕。由此看来,这种缴租方式并不仅仅在东乡的一部分实行。所以,田主手里集中了相当大量的实物棉花。随着这些棉花不断商品化而产生的利润,没有使生产者得到益处,反而又都流入了大土地所有者的腰包。

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棉作经营的形成而被变革了的农业结构的本质,结果在农业经营方面直接生产者并没有获得独立性,其被赋予的特征是,对商业资本的依赖,以及利用了这种关系使大土地所有者从中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