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受田人的指定

四、关于新受田人的指定

上面我对唐代中期西州高昌县的均田制实施情况及其收授永业田的特异现象做了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弄清楚了土地收授次序,即首先调查退田地,制成退田文书,又调查各户的受田缺少数(算缺少数不按户籍所记载的田令规定数,而按高昌县的惯行规定数),制成欠田文书,以这两种文书为依据制成给田文书,然后,将退田地授给新的受田人。然而,补发土地不是在一年里补完记在欠田文书的全部缺少数,而只能补给其中一部分。因此,不仅在户内增加新进丁者才授田,而且只要在户内实受田不够,就每年记在欠田文书上,成为授田对象。因为土地不够补充缺田数,要从记在欠田文书上的缺田人中以丁数、缺田数等情况为参考,挑选应授田人,并决定授田数。是如何进行这种挑选和决定的呢?

《故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的里正授田课农桑的疏议写道:“依田令。……又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据此,田令规定按照课役的有无、实受田的有无和贫富情况决定授田的先后。实际上,根据丁数的多少、缺田数的多少和户的等级等情况决定新受田人。这些条件在欠田文书上都有记载。丁数多少记在户主名下面,接着是受田不足数即缺田数。至于户的等级,欠田文书本身是按户的等级编制成的。记在给田文书草体大字行的新受田人在欠田文书里有什么条件与别人不同呢?记在欠田文书上的人名作为新受田人很少出现在给田文书上,很难做比较。即使给田文书上的新受田人名字偶而出现在欠田文书上,在同一篇欠田文书上的其他人的名字如果不出现在给田文书草体大字行中,就难于认定他们是否在同一年被当成授田对象的。

记在欠田文书上的多数户主是否在同一年受了田?如果受了田的话,以什么样的条件与没受到田的户主加以区别呢?只靠欠田文书和给田文书难于分析这些问题。不过,欠田文书中有一个例子具有似乎能够提供一些线索的内容,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正如西村元佑先生所指出,欠田文书2893号和2906号是可以联结的两篇碎片文书。按照他的论据将其复原如下〔29〕(图四十四):

(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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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缺)

其中〔 〕记号里的数字为朱笔。现在要探讨的就是这种朱笔数字,它们都在欠田记载部分,共有五例。从这篇原文书能够制成下页的表。

根据此表,附有朱笔数字的只有(4)、(8)、(10)、(12)、(16)五例。其中(10)的朱笔记在常田缺数部分,其余的都记在部田缺数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朱笔数字均小于记入部分的缺少数。对(10)来说,三丁共缺少常田五亩,从每一户的常田缺少数来看是缺少数最多的一户。其每一丁的平均常田缺少数为1.66亩多,虽然小于(7)、(8)的平均常田缺少数,但是,(7)、(8)的户内丁数都是一名,这一点应该引起注意。对朱笔数字记在部田缺少数部分的(4)、(8)、(12)、(16)来说,每一户部分缺少数最多的是(12),为七亩,其次是(4),为六亩,(8)和(16)均为四亩。除了这四例以外,从每一户部田缺少数来看,(17)为六亩,(13)为五亩,(3)、(11)和(15)均为四亩。其中,(17)的丁数为三名,每一丁的平均部田缺少数为二亩;(13)的丁数也为三名,每一丁的平均部田缺少数为1.66亩多;(11)和(15)的丁数均为二名,(15)和(11)的每一丁平均部田缺少数都不如部田部分记有朱笔数字的(4)、(8)和(16)的每一丁缺少数六亩或四亩之多。另外,(3)的每一丁平均部田缺少数与(8)、(16)一样为四亩,却因文书欠缺,看不出有无朱笔记载,不能断定在欠缺部分原来没有朱笔记载。在表中,每一户部田缺少数最多的虽然是(2),也因文书欠缺,丁数不明,算不出每一丁的平均部田缺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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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探讨,归纳出下面几点:

(一)朱笔数字均小于记载部分的缺田数。

(二)只有缺田数多的才记有朱笔数字。

(三)在记有朱笔数字部分的每一丁平均缺田数小于没记朱笔数字部分的每一丁平均缺田数的时候,前者的每一户缺田数多于后者,或者其丁数多于后者。

(四)两者的每一户缺田数一样,而只有一方记有朱笔数字的时候,记有朱笔数字的每一丁缺田数多于没记入的另一方。

(五)在常田缺数部分只有三丁五亩的情况下,才有朱笔数字的记载,三丁四亩、二丁二点五亩和一丁二亩以下的情况下均没有朱笔数字的记载。

(六)部田缺少数部分只在一丁四亩以上有朱笔数字记载,而在三丁四亩、二丁四亩以下均没有记载。

根据这些现象来看,文书的这种朱笔数字似乎是按照缺田数记入了当年要给的授田数。不过,即使这些朱笔数字表示授田数,但是在欠田文书上记入新授田数这种做法并不是常规的,而是有了什么缘故偶尔被记入在这篇欠田文书上的,因为在现存的欠田文书中,只有这篇文书记有朱笔数字。尽管如此,还要使人们相信它表示对缺田数的新授田数,是因为上面六点表现出与田令的授田先后规定一致的内容,即上述唐户婚律疏议引用的田令中“先课役,后不课役”的规定意味着不管如何理解“课役”一词,授田先后是以丁数的多少为标准,所以前表(10)优先于(7)和(8)而授田是与上述的(三)一致,又田令“先无后少”的规定与上述的(二)、(三)、(四)、(五)、(六)〔不过(三)是以每一户缺田数为条件〕相一致,“先贫后富”的规定体现在缺田文书上先记九等户后记八等户的次序上。

如上面所述,没有什么理由不应该认为记在欠田文书2893号和2906号上的朱笔数字为对于缺田数的新授田数。将这个朱笔数字与后述给田数做比较,在数值上也没有显出什么矛盾。如果这个推测是正确的话,从上面的表中得出的六点使我们理解为,在根据欠田文书决定新的受田人时,不是对所有的缺田户授田,而是按照授田先后的田令规定选择一部分对此实行授田的。也就是说,与均田法遵照田令被实施一样,田令在这里也严格地被人们执行了。正如在后文弄清楚的那样,在探讨可认为实施了均田法的敦煌问题时,其户籍残卷上的各户实受田不平等的原因应该以这一点为参考进行分析。

〔附记〕 欠田文书2892号、2895号、2897号和2900号的四篇碎片都是同一字体,而且记有在其他欠田文书上所没有的红点。其中介绍在本节第一项的2897号、2900号和2892号三片,如像西村元佑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可以联结(请参考图版三十八)〔30〕。2892号文书的左端好像是纸张的左边,似乎文书以此为结束,其实,这一部分还与另外一篇2895号文书〔31〕的右边联结。这一部分本来是缝合部,其纸背面分别留有与给田文书草体大字行末字同一字体的元字押缝的一部分。将两者的缝合部一联结,押缝就对上了,以此证明两者的联结。由此而得知四篇文书是以2897号—2900号—2892号—2895号的次序能够联结起来的文书(2892号文书左边和2895号文书的右边虽然都是不完整的边缘,但是两者却都一样长,这说明了两张碎片的缝合部剥离是发生在剪断原文书之后)。

这四篇欠田文书上的红点都打在户主名字的右侧,也有没打红点的户主名字。因此,我推测这些红点是在决定了新的授田人时打在新的授田人户主名字右侧的,并对此做了探讨。其结果与我推测的相反,不能像上述缺田文书2893号、2906号记朱笔数字那样认为只有红点的户主受了田。譬如,2892号文书中的魏茂仙名字右侧记有红点,给田文书〔四十〕2598号的第三行也有记载说明此人是新授田人,两者情况相符合;同号文书img中虽然在吕嘉允名字的右侧没有红点记载,但是在“常田”二字的右侧有红点记载,如果在给田文书〔四十一〕2598号第九行img指的是吕嘉允的话,他也是新授田人,而且根据同号文书第八行记载,虽然面积不明,但分给这个某嘉允的土地是常田,这与在“常田”部分有红点的情况相符合;然而同号文书“张孝感一丁欠常田一亩部田一亩”中虽然在张孝感名字的右侧记有红点,但是,如上所述,根据开元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的1417号文书,张孝感是落蕃人。如果把红点理解为是对新定授田人的记号的话,这红点表示对落蕃人的授田。不仅如此,张孝感的缺田数是常田一亩和部田一亩,少于同号文书没有记红点的周洪善(一丁)的缺田数:常田一亩和部田四亩。因此,不能理解为落蕃人张孝感比缺田数多的人先授田。

由于四篇欠田文书的联结,可以认为在2895号文书的第七行以前的记载,包括2897号、2900号和2892号文书的记载一起都属于第九户的缺田人,再猜算文书欠缺部分的人数则基本上可以算出在这一乡的第九户缺田人数。这个结果与欠田文书2912号、2886号〔32〕上关于宁昌乡第九、第八户缺田丁数共一百人中有八十七个第九户的记载一起,将成为在探讨一乡中缺田人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