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在看看这个水稻栽培法。在(A)段记载中首先值得研究的是开头所说的“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我本来以为这一段正好说明水稻栽培法中的休闲农法,但是米田先生对此提出了批评,做了另外的解释。米田先生解释如下:首先关于“稻无所缘”,他说“《要术》大体上有固定的记述形式,首先对每项作物用两行小注说明各地栽培的珍贵品种,其次记载选定可耕土地的方法,其中包括以前种过什么作物、土地的肥瘦、土地的高低等事项。然后记载种子的使用量、播种时期以及具体的耕种方法。乍一看,‘稻无所缘’一句似乎可以解释成‘什么土地都可以’,但接着又有‘选地,欲近上流’一句,所以不能做此解释。当然不能不认为是对以前种过什么作物的记述。因此,这段的意思是‘水稻可以种植在种过任何作物的土地上,但以轮作为好’。”
在米田先生的上述解释中,关于《齐民要术》的记述形式的部分是正确的。但是,“稻无所缘”一句是否对以前种过什么作物的叙述,有待研究。米田先生以外的人对这句的解释有:石声汉先生解释为“稻不要什么特殊条件(缘)”,〔6〕西山武一先生解释为“稻无(土质等)特殊所缘”。〔7〕由此可见,解释成“种过什么作物”是米田先生的新观点。米田先生作此种解释的理由是:这一部分是有关可耕土地的选定方法的记述,本应记载种过什么作物、土地的肥瘦,或记载土地地势的高低等,却接着写道“选地欲近上流”,因此不能理解为“什么样的土地都可以”。
但是,“选地欲近上流”一句只是说明水田的位置,不是对土地肥瘦的记述。关于以前种过什么作物的问题,《齐民要术》在其他项目中指出如下:种过绿豆、小豆、麻、黍、胡麻、芜菁、大豆的土地上种谷(种谷第三),在种过大豆、谷的土地上种黍、穄(黍穄第四),种过小麦的土地上种茭(大豆第六),种过麦、谷的土地上种小豆(小豆第七),种过小豆的土地上种麻(种麻第八夹注),种过小豆、黍的土地上种瓜(种瓜第十四),种过大小麦的土地上种蔓菁(蔓菁第十八)等等,但是没有记述种过水稻的土地上应种的作物。从《齐民要术》中可以说明很难设想在种过水稻的水田中栽培其他的作物。因此,把“稻无所缘”一句解释成种过什么作物的说法不能不说很难从《齐民要术》中得到证实。所以说,把这一句理解成种水稻的土地可以不问土质的肥瘦恐怕是最恰当的。关于这种解释,值得注意是此句最后的夹注。《齐民要术》正文的夹注据说有许多是作者贾思勰的自注,但是夹注中的“地无良薄,水清则稻美也。”反复地解释了上文的文意。其中的“水清则稻美也”是正文“选地欲近上流”的另一种说法,而“地无良薄”则是“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的另一种说法。如此看来,“稻无所缘”一句的意思不就显然是水稻栽培地可不必问土质良薄了吗?这样看来,由于这一句的存在,把此处记述的水稻栽培法理解成与其他作物连作的解释就很难站住脚了。
米田先生的第二个批判论点是对相当于文中第二句的“唯岁易为良”的解释。我对此句的解释是,这说明稻作的休闲法受到了奖励,但米田先生的解释认为这不说明休闲法,只是说明应该避免连作。他的理由是:“岁易”一词在《齐民要术》中除用于水稻外,还用于“麻田欲岁易”(种麻第八)和“谷田必须岁易”,这些都说明麻和谷(粟)都应避免连作,奖励麻和谷与其他作物轮作,所以水稻栽培中的“岁易为良”不是说休闲法。
米田先生的解释中,估计有关麻和谷的“岁易”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至于水稻,如上所述,“稻无所缘”不是关于种过什么作物的记述,而是关于土质良薄的记述,在种植水稻的土地没有考虑种其他的作物,所以水稻栽培中的“岁易”的内容只能是休闲法。米田先生解释说:“假设有A、B两块土地,今年A田种稻,B田种麦,明年种法相反,则稻麦都是岁易,但A、B两田都是单季作,不是休闲法。”这种解释的轮作形式不只是从《齐民要术》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设想的形式,而且在技术上也是无法施行的形式。此点如下章所述,因为当时的小麦栽培法需要在播种前的五、六月间在预定种麦的土地上进行称为“暵”的作业,即翻耕土地,使土壤通风的作业,所以不能设想在此期间种植其他的作物。另据上述《齐民要术》记载,水稻栽培的方法是直播式,其播种期规定为至迟在阴历四月中旬,而且收割期规定在霜降即阴历九月。因为水稻播种期在小麦收割期之前,收割期在小麦播种期之后,所以不可能设想会在此前后种植小麦。因此,不能不说无法设想会在当时水稻栽培中有过同小麦轮作的一年单季作。因此,此处的水稻栽培法依旧如我在上面所述,理解为一年休闲法,并不矛盾。
关于“岁易为良”的“为良”,米田先生说:“《要术》按需要程度的大小分别使用须、欲、良三词,原则上最大的用‘须’,较小的用‘良’。因此,《要术》并未强烈要求‘岁易’。”他对水稻栽培中有关“岁易”的记载评价很低。我也并不认为当时淮河流域以南的水稻栽培都是一年休闲,但是我认为对于《齐民要术》在水稻栽培法中奖励岁易即一年休闲做很低的估价,可能不妥。这是因为,尽管《齐民要术》这部农业技术指导书从其性质来说可以设想是推广最先进的技术或最适合于农民的技术,但在水稻栽培法中却实质上奖励休闲法即岁易,换言之这说明水稻栽培连作的优越性还没有确立。因此,当时即使在水稻栽培中实行过连作,估计生产力也是比休闲法低的。
当时水稻栽培中休闲法较之连作法受到推广的原因,肯定是因为在除草方面休闲法占优势。上述《齐民要术》中关于水稻的记载,如后所述,记述了栽培管理过程中的除草作业。可以想像这个作业不仅是在栽培期间进行,在休闲期间也是进行的。说明这一点的,是上面引用文中的(B)部分的小字夹注。如上所述,(B)部分是对北方即华北的水稻栽培的记述。如后面所述,(A)部分即淮河流域以南的水稻栽培采用的是不实行插秧的直播法,而(B)部分即华北的水稻栽培采用的是移植法即插秧。(B)部分的小字夹注正是说明实行移植法的理由的。同时又有“既非岁易,草稗俱生。芟亦不死。故须栽而耨之。”意思是说:因为北土的水稻栽培不是岁易,所以与水稻生长的同时生长杂草和稗草,割也割不绝,于是通过移植加以铲除。由此看来,北土实行移植法是因为没有实行岁易。这个岁易,从文理来看显然是(A)部分所说的“岁易为良”的岁易,故可认为是休闲法。(A)部分所说的岁易即休闲法的功能在于驱除杂草和稗草。米田先生对这个夹注部分解释说:“北土高原之所以实行插秧,是因为只靠用镰刀割除草稗是根本无济于事的。”他去掉了对“既非岁易”四字的解释,这很难说是正确的解释。
关于北土的水稻栽培因为不是岁易所以必须实行移植法来除草的记述,说明(A)文中所说的淮河流域以南地区水稻栽培法中的休闲法是除草所必需的。在北土,正如(B)文所说,作为播种前的整地作业要“烧而耕之”,是进行烧死杂草的作业的,但是如果尽管这样做,只要不实行岁易就会草稗丛生而阻碍水稻生长的话,就可以认为,比北土更加高温多湿的江淮地区,实行岁易收到的效果是极为重要的。如此看来,(A)文所说的“岁易为良”也是有根据的,这不仅是说最好是这样做,而且是如前所述,在技术上还没有确立比通过岁易除草更好的方法。因此,可以设想这不是单纯作为要求才这样说的,而是实际上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行这种方法。
《齐民要术》记载的水稻栽培法中的岁易,如果实际上就是休闲法,而且其重要的目的在于除草的话,就可以设想这与前一章中探讨的《周礼·稻人职》郑玄注所说的水稻栽培法即休闲期间的除草法是有共同之处的。毋庸待言,上面引用的《齐民要术》记载中并没有关于休闲期间除草的记述。这只不过在推测之后所假设的而已。与此相反,《稻人职》郑玄注所记述的是休闲期间的除草,没有记载栽培管理期间的技术内容。因此,两者的技术内容的异同很难确定,同时因为两者之间有三百年之久的过程,所以把两者的技术等量齐观也是危险的。但是,可以设想两者都是通过休闲法的,而且休闲法的功能都是除草,判明这一点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