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碾碨经营

第一节 唐代的碾碨经营

碾碨即石碾,用于谷物加工。它有大小之分,小到年老农妇可以在阴暗的堂屋里自己用手滚动,大到可以用牛骡等畜力或更大规模的水力滚动。这种大小差异是由于它所属的经济机构不同而产生的。通过某种生产资料的发展史去探索其由来的社会基础,我们就可能发现一些新的历史事实。还可能通过这种观察把从前以为没有联系的个别历史事实有机地联系起来。我在下面探索碾碨发展的背景也是为了这个目的。

到目前为止,对于碾碨的形状及其唐代有关社会问题在史书上的零散记载已有不少人进行过研究〔1〕。现在,我将沿着这些研究首先简述碾碨的特殊性质及其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变化,并寻找有关研究碾碨发展背景的材料。

关于碾碨的形状,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碾,磨上转石也。碨,磨下定石也。”(《唐律疏议》释文卷四)把碾和碨看做同一器具的两个部分,上面的石头是碾,下面的石头是碨。另一种解释认为“作米称碾,作面称碨”(《令义解》卷一〇杂碾碨注),认为碾是脱粒器具,碨是制面器具,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历来的许多研究对这两种解释主要采取后者。不过,我认为对碾和碨两个字做严格的字义上的分析并根据使用字句的区别来对碾和碨做概念上的解释,这种做法不可能使我们正确地认识碾碨的形状。我们应该停止对字句差别的议论,而只把表示其具体用法的实在的资料当做具有历史实在性的根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事实上,在各种历史资料中散见的“碾”、“碨”和“碾碨”等字并未严格区别使用。譬如,在“少林寺拍谷坞庄碑”(《金石萃编》卷七四)中,“武德八年(公元625年)二月秦王教书”明确记载秦王即后来的唐太宗把“水碨壹具”和田地四十顷一起施给少林寺的事实,却在紧接这一教书后面的刻文中记为“水碾壹具”,又在“少林寺赐田img”(同上)贞观六年(公元632年)二月牒文中记为“水碾碨壹具”。这里的水碨、水碾和水碾碨从文章前后来看不难看出都是指太宗所施给少林寺的同一物件,这就说明对碾碨在不同的场合用碾、碨或碾碨等名称来称呼。由此可见碾碨的形状从它的字义上的解释是很难判断的,我们应该离开它的字义而着重注意碾碨本身作为生产资料的具体用法。

估计碾碨在历史上早已出现。《世本》记载鲁巧人公输班造碨,汉杨雄的《方言》记载“碨或云䃀”,《说文解字》记载“磨,石碨也”。汉代明器中也有石磨的模型,正如劳弗所指出的,这很可能就是所说的碨〔2〕。不过石磨作为利用水力的大型生产资料被记载在史书中,是南北朝以后的事。北魏崔亮读杜预传知道杜预造八磨石,教民造碾,又在谷水做堰造水碾磨数十区(《魏书》卷六六《崔亮传》)。隋人杨素在各地城里拥有邸店、水碨、田宅数以千百计(《隋书》卷四八《杨素传》),大业八年有一个叫王文同的人曾与僧人争水碨之利(《广弘明集》卷六)。

这些事例对碾碨的发展史提供了两个重要的碾碨特点。其一是当时的碾碨已经具备利用水力的大型结构。另一个特点是当时碾碨已经发展成为营利事业的生产资料之一。理所当然,这两个特点持续到唐代。在唐代也并不是没有小型碾碨。有一个叫胡趱的人每天骑骡子访问朋友,而朋友在他来访时擅自利用他的骡子拉自家的碨(《太平广记》卷二五二《俳优人》),这篇故事说明转动碾碨不是利用水力而是用畜力。元稹上奏文说,在同州地区因为农民缺乏“零星舂碾”,给职田租米脱粒带来了不便(《元氏长庆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这里指的大概也是小型非营利性农家碾碨。但是要从唐代社会问题的观点去论碾碨就要把这种小型非营利性碾碨置之度外,而着重研究具备上述两种特点的碾碨。

唐代,碾碨首先作为营利手段飞跃发展。正如上述,虽然在隋代也有同样的情况,但是到了唐代变得更为显著,碾碨成为王公、寺观、大官、富商等营利投资的对象,尤其是作为庄园经营的一个部门来设置碾碨的情况为多。譬如,上述太宗把水碾壹具和田地四十顷一起施给少林寺,估计是因为当时一般认为利用水力的碾碨对经营寺院庄园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唐隆元年(公元710年)睿宗的诏勒记有“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碨而侵损百姓”(《唐大诏令集》卷一一〇唐隆元年诫励风俗勒),以及那波利贞先生博搜敦煌文书,举出唐朝中晚期敦煌地方佛教寺院经营碾碨的具体例子〔3〕,这些都明确说明多数寺院庄园设有碾碨。不仅是寺院庄园,私人庄园也设有碾碨。这一点可以从以下记载来想像:李林甫的京城邸第有田园、水碾(《旧唐书》卷一〇六《李林甫传》);卒于开元九年(公元721年)的姚崇遗诫记有他拥有多数庄田水碾(《旧唐书》卷九六《姚崇传》);武则天如意年间(公元692年)著作郎路敬淳在济源的庄田水碾柱中发现大小一尺的活鲇鱼(《太平御览》卷九三七鲇鱼)。另外政府的宫庄或皇帝私庄中也设有碾碨并对外出租(《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八年德音),朝廷赐与王公、公主、百官等的庄宅中也设有碾碨(《旧唐书》卷一五宪宗本纪元和八年十二月辛已勒)。

正如那波利贞先生的研究所指出,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碾碨由居住在其庄内的特定庄户经营。这种特定庄户被称为碨户。碨户不仅加工碾碨所有者的自家消费用粮食,还把碾碨所有者(即庄园所有者)以营利卖买为目的而委托的原料(碾碨所有者作为庄园所有者而所得的佃租谷物)进行加工使其变为商品,还把用自己的资本和余力购买的原料利用碾碨进行加工,然后贩卖,并将其部分收益做为碨税交纳给碾碨所有者,并且还接受一般农民提供的谷物的加工,收取工钱。也就是说,碾碨经营在这种经营结构中能够成为庄园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正因为如此,它才能给碾碨所有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因此,作为唐代碾碨的第三个特点应该举出的是,多数碾碨是庄园经营的一部分。

下面,我要探讨的是碾碨经营进行的是什么样的生产,即碾碨的作业内容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概括地说,碾碨是石碾,是加工谷物的必需品。谷物加工有脱粒、精白、磨面等各种工作,又由于工作的不同,使用的工具也不同。从结构来说,工具大致可分两种。一种是利用垂直运动的,臼和碓属于这一类,用于脱粒和精白。另一种是利用水平面运动的,用于稻米脱粒的砻和把小麦和荞麦等制成面粉的磨属于这一类。碾碨属于这两种中的那一种呢?从唐代大力士中有人安装“双轮水碾”的故事(《酉阳杂俎》卷五)和玄宗时代宦官高力士所有的水碾为五轮并转(《旧唐书》卷一八四《高力士传》),或伯希和探险队在敦煌发现的光启二年(公元886年)安国寺文书中有关碨轮修理费的记载(《伯希和文书》第3207号〔4〕)等事例来看,碾碨是轮形的。如此看来,碾碨显然是利用水平面运动的石碾,即进行脱粒、磨面的工具。而且高力士的水碾是在京城西北截断澧水而制造的,如上所述,它五轮并转,一天碎麦三百斛(《旧唐书》卷一八四《高力士传》)。又据那波利贞先生的研究,“唐代的所谓碾碨主要是指碎破麦粟制成谷粉的工具。”而且他所举的例子中虽然也有小米面,但主要是麦面这一情况来看,我们应该认为经营营利事业的碾碨是制粉作业,而且主要是麦类的制粉作业。上述元稹的“同州奏均田”所提到的农民零碎舂碾虽然是小米的去壳工具,但这是非营利的,应该排除在外。而且虽说是麦类的制粉,但主要是小麦,必须注意到小麦在其磨粉工序中是不需要去壳的。因此,作为唐代经营碾碨的第四个特点应该提出的是其作业内容主要是小麦磨粉。

从以上举例中可以得到关于碾碨形状的说明。即碾碨主要是用于小麦制粉的应用水平面运动的工具,由于利用水力,在南北朝以后尤其是在唐代迅速发展并作为营利投资的对象而在许多庄园附属磨坊中占有主要地位的工具。

由于上面的探讨,已明确了碾碨的形状和唐代碾碨所具有的各种特点。下面我将论述碾碨的经营在唐代引起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简单地说,其社会问题是由于碾碨的设置妨害了农田灌溉而引起的。其主要的起因是上述几个特点中的第一点和第二点,即利用水力的大型化和成为营利事业的投资对象。为解决这个问题,朝廷早已规定“凡是在有必要灌溉的地方,碾碨不得争水利”(《大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员外部条)。又据敦煌发现的水部式残简,设置在灌溉水路旁利用水力而不再把水还原给灌溉使用的碾碨只允许在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后到第二年正月一日以前使用,在其他月份由有关官司封碾碨斗门,除掉碾石,首先保证农民足够的灌溉用水。它还规定,如果雨后水量有余,就允许使用碾碨,又如果由于设置碾碨而水渠被泥水堵塞妨碍公私灌溉时,就要毁掉所有这种碾碨(“敦煌发现的水部式断简”,《鸣沙石室古佚书》所收〔5〕)。

但是即使有了这种规定,碾碨和灌溉之间争水利的情况还很严重。高宗永徽六年(公元655年),雍州长史长孙祥上奏说,由于近年来富商大贾争相设置碾碨,曾经灌溉四万余顷的郑白渠如今也只能灌溉一万余顷,妨碍民用的情况极为严重。并奏请禁止和毁掉碾碨。高宗则派他检括渠上碾碨并将其全部毁掉,然而不久又恢复了原状(《通典》卷二水利田、《元和郡县志》卷一泾水)。又在开元九年(公元721年)派李元纮毁掉三辅渠上所有有害于水田的碾碨。据说这次毁弃完全彻底,连当时权势很大的太平公主的碾碨也未能幸免(《唐会要》卷八九碾碨、《旧唐书》卷九八《李元纮传》),但是估计不久也同样恢复了原状。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又派户部侍郎李栖筠拆除了公主的水碾碨十处和私人碾碨七十余处,但据说这在一年之后也恢复了原状(《唐会要》卷八九碾碨、《册府元龟》卷四九四河渠。《元和郡县志》卷一泾水)。由此可见,尽管朝廷采取坚决的碾碨禁压政策,总是由于碾碨经营者贪得无厌地追求利益,而使朝廷的政策不能奏效,唐代的碾碨设置和朝廷的保护灌溉水利政策之间的对立仍然继续下去。其对立到代宗大历末年达到最高潮。曾经灌溉四万余顷的秦汉以来的郑白渠,如上所述在永徽六年(公元655年)第一次施行禁压政策时候还能灌溉一万余顷,后来灌溉面积越来越减少,到大历年间只能灌溉六千二百余顷(《通典》卷一七四古雍州风俗)。可能是由于朝廷痛感到保护灌溉水利的必要性,又恰好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京畿百姓共同上告设置在泾水上的碾碨使农田无法得到灌溉的困状,京兆尹黎干立刻上奏这一情况,并请求决开郑白渠的支渠,拆除一切碾碨,使灌溉水利得到保护(《册府元龟》卷四九七河渠、《新唐书》卷一四五《黎干传》)。于是,第二年即大历十三年(公元778年)正月终于颁布毁掉碾碨的诏勒,郑白二渠支渠上的碾碨八十多处尽被拆除。当时皇帝代宗的女儿升平公主虽向父王代宗诉愿也无济于事,她的脂粉碨两轮连同权臣郭子仪的私碨两轮一起,首先被拆掉了。上行下效,其他碾碨也同样被拆掉了(《唐会要》卷八九碾碨。《旧唐书》卷一二〇《郭子仪传》、《新唐书》卷八三诸公主传代宗十八女条)。

在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以上事例中所看到的灌溉水利权和与此相矛盾的其他水利权之间的斗争不仅仅是在唐代碾碨问题上才开始发生的,而与此颇有类似的问题在唐代以前就存在。这就是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水碓问题。晋代王戎甚好兴利,广营园田,到处设置水碓(《晋书》卷四三《王戎传》)。还有以一代奢侈而出名的石崇,在他刑死之后,留下水碓三十余区(《普书》卷三三《石崇传》)。不难看出这些水碓是依靠利用水力的,恐怕它与唐代碾碨一样给经营者带来巨大收益,也因为如此,与唐代一样地围绕灌溉水利权引起了社会问题。譬如,传说晋初河内郡设有公主的水碓多数堰止水流妨碍灌溉,因河内太守刘颂上奏废毁水碓百姓得利(《晋书》卷四六《刘颂传》),南朝史书中也能散见到水碓和灌溉之间的对立事例。但是我们要认识到由水碓而引起的这个对立问题显然与唐代由碾碨而引起的问题性质不同。如上所述,《令义解》注释碾碨为“谓水碓也”,认为碾碨和水碓是同一物,而这种解释是一个很大的谬误。正如上述,有许多事例证明碾碨是利用水平运动的磨粉工具,而水碓与此相反,是利用垂直运动的工具。现举一例,《文选》的“马季长长笛赋”中有“碓投瀺穴”一句,对此有注说“碓之所投,……瀺注于隙穴也”(李善注《文选》卷一八),说明只能理解碓是捣穴器里谷物的工具,即利用垂直运动的工具。这种利用垂直运动的工具是用于去壳和精白作业的,而很难或不可能用于制粉作业。因此,我们应该理解为这一时代的水碓经营是进行去壳精白作业的,而不是进行制粉作业。在这一点上存在碾碨和水碓的根本区别。虽然两者都导致了与灌溉水利权之间的对立,但是从其作业内容的差异来说,唐代的碾碨问题必须有以制粉作业为起因的独特的历史性。

由此看来,碾碨问题从其内容来说是唐代特有的问题。碾碨在永徽年间到大历末年的一百几十年期间,虽然由于与灌溉水利权之间的矛盾不断地受到标榜农本主义的朝廷政策的压迫,却因它的营利性而顽强地继续存在下去。然而碾碨经营和灌溉水利权之间对立的历史记载以大历末年的禁压碾碨事例为最后从史书上消失了。这是否因为大历末年毁掉碾碨太彻底,碾碨经营者追求营利的欲望屈服于朝廷的禁压了呢?不是,事实与此相反,倒是朝廷的碾碨政策有了使人惊讶的转变。从朝廷基于农本主义的根本政策方针来看,只追求眼前利益并与朝廷的保护灌溉水利政策完全背道而驰的碾碨经营者是朝廷所难于容忍的存在。在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五月京兆尹奏上的淘文渠开凿计划中,请求由官和碨户分担开支修筑斗门和收购渠水用的费用(《册府元龟》卷四九七河渠)。这意味着从碨户即碾碨所有者被朝廷公认为租借碾碨并管理其运转实务的实际上的经营者。而且开凿渠水还要靠他们的资力,说明朝廷对碾碨的态度与大历年间不同,已经承认或放任碾碨的设置本身。不仅如此,宝历二年(公元826年)七月的诏勒还禁止在鄂县汉陂的收管之际夺取碾碨之用(《册府元龟》卷四九七河渠),明确说明朝廷对碾碨经营的保护。由此看来,大历末年毁弃碾碨的措施与从前各种禁压措施一样只有一时的效果,碾碨设置很快恢复原状,结果朝廷与碾碨经营者之间的斗争,以后者的胜利而告结束。在大历末年以后朝廷也放弃过去的禁压政策,承认碾碨经营,后来直至转为保护。

上面,我略述唐代碾碨经营的四个特点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演变过程,由此弄清了唐代碾碨问题的实质。下面我还要探讨碾碨经营为什么发生,朝廷为什么要禁压它,为什么后来又放弃了禁压政策等各种问题。要探讨这些问题,就不能只看碾碨本身,而且需要以上面分析结果为依据深入研究碾碨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