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田文书与退田文书的关系
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的差异只表现在前者记有“给某某元”的几个草体大字上。至于退田人的姓名、退田的事由、退田面积、田种、所在地方、四至等行体细字的部分,除了行间距离不同以外,两种文书具有同样的形式。将两者相同的记载部分加以比较,就不难发现两者不仅在形式上有共同性,而且在记载内容上也是有共同性的。举例如下。
〔第一例〕
给田文书〔十五〕1241号的第三行与退田文书〔二十三〕2863号的第一行下半部一致,前者的第五行虽然仅有三个字,却与后者第二行的“西渠 南”一致。另外,前者第七行“南刘”二字与后者第四行“南刘海冨”四个字中的前两个字一致。也就是说,两者的细字行共有三行一致。不过,前者的三行与后者第一行到第四行的四行对应,而且不能在形式上辨别出来后者第二行和第三行中哪一行与前者第五行一致。虽然如此,从后者第二行右边记有“会先给张寺讫”的朱笔加字来看,这一行所指的土地是已处理过的,因此,可以认为后者的第三行是与前者的第五行相一致的。
〔第二例〕
给田文书〔二十八〕2385号第二行上边和退田文书〔六十四〕4377号第二行,前者第四行上边和后者第三行,以及前者第六行上部和后者第四行分别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其对应的各行所记载的是同一内容。
〔第三例〕
以给田文书〔三十〕2387号与退田文书〔九〕2379号做比较,前者第一行、第三行、第五行、第七行与后者第一行、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分别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对应各行的记载是同一内容。另外,如在给田文书的拼缀一节中〔第六例〕那样,给田文书2387号可与〔六十五〕2977号联结。将复原过的给田文书与退田文书2379号做比较,前者第五、第七、第九、第十一各行与后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行分别一致,而且2379号文书的第一行下边“口分 北还”四个字与2387号文书的第一行同样四个字一致,并且前者同行上边再与2977号文书的第五行一致。这一事实更加说明2387号文书和2977号文书是相联结的。
〔第四例〕
给田文书中的〔三十五〕2392号文书的第二行、第四行、第六行与退田文书中的〔十一〕2599号文书的第四行、第五行、第六行分别一致。而且后者的第一行、第二行还分别与给田文书中的〔三十九〕2396号文书的第一行和第三行一致。因此,不仅可以认为这些对应的各行记载着同一内容,还可以认为,给田文书中的2396号文书原来位于给田文书2392号的前面。其距离,包括2396号文书应有而没有的第四行,即草体大字行和退田文书2599号的第三行在内,约有7厘米。这就是在前述给田文书拼缀一节第二例中提出的两者位置关系的根据所在。
〔第五例〕
给田文书〔三十七〕2394号第二行与退田文书〔十三〕2853号的第三行下边七个字一致,可以认为这两行记载的可能是同一内容。至于退田文书2853号,如在退田文书拼缀一节〔第三例〕中所探讨的那样,可以与退田文书2852号和2854号联结。因此,2853号的第三行即拼缀〔第三例〕复原文书第十六行与给田文书2394号的第二行一致。关于这个关系问题,将在下一例中进一步探讨。
〔第六例〕
给田文书〔六〕1231号的第二行和第四行与退田文书〔十四〕2854号的第六行和第七行分别一致。不过,后者的第六行记为“户张阿苏剩退壹段壹亩永业……”,而前者的第二行却少“户”和“永业”三个字。后者第七行中的“永业”两个字在前者第四行中也被省略了。虽然少了这几个字,但是剩余部分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断定对应各行具有同一内容的记载,而不能以没有“永业”两个字就认为两者不一致。另外,后者的第六行下部与给田文书〔四十八〕2932号第二行完全一致,表明给田文书2932号原来位于给田文书1231号左下部(原文如此,应为右下部。译者注)。这就是在前面给田文书的拼缀一节〔第九例〕中提出1231号文书能够和2932号文书联结的根据。其结果,退田文书2854号第六行和第七行与给田文书拼缀〔第九例〕的复原文书的第二行和第四行分别一致。
如象在前一例中所表示的那样,给田文书2394号文书的第二行与退田文书拼缀〔第三例〕复原文书第十六行能够对应。以此可以推测给田文书1231号、2932号和2394号的位置关系。也就是说,给田文书2394号的第二行原来是在1231号第五行的左边第十七行的位置上。但是,这个结论以退田文书的细字行和与它相应的给田文书细字行按照同样次序排列成行,而又互相对应为前提条件。从上面几个例子来看,这个前提条件似乎可以成立,然而,从下面〔第七例〕来看,则不一定能成立。因此,我对2394号文书的位置关系问题不加以断定,而且在前面给田文书拼缀一节〔第六例〕中,也不曾表示过这个位置关系。
〔第七例〕
给田文书〔二十六〕2383号的第一行、第三行、第五行、第七行能够与退田文书〔二十〕2860号的第四行、第五行、第六行、第八行分别一致。不过,后者第五行记有“西至亭田 南亭田”,而在前者第三行相应的位置上记有“西至渠 南至亭田”,两者略微有差异。我认为这是在前者转抄后者时抄错了的原故。现在只要认为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就可以以此推论出这几行是一致的。与前一例一样,后者均有“永业”二字,而前者却均被省略。前者第七行和后者第九行没记“剩退”或“死退”等退田事由。因为后者欠缺相应的部分,所以不能断定是转抄的错误,还是后者本来就没有记退田事由的原故。另外,如果与前者第九行对应的是后者第十行,那么,在前者中找不到后者中存在的“西冯文师”四个字,因此可以认为这两行是不对应的。不过,“西冯文师”四个字是否位于第十行难于辨别,因为,后者末尾损坏甚大。
由以上七例,能够看出给田文书的细字行中记载着与退田文书相同的内容。它表明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能够一致的行数在七例中虽然只有二十二行,但是,如果考虑到在这些以碎片形式偶然被保存下来的文书中,还能发现具有相同记载内容的二十二行,已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就足以说明给田文书的细字行和退田文书的各行本来是互相对应的同一记事。两者有同一记事,就说明是一方转抄另一方。转抄只能是由退田文书转到给田文书,而不可能相反。因为退田文书的字体要比给田文书多,换句话说,首先制成退田文书,然后把它转抄到别的纸上,每一行间隔约6厘米,又在行间以草体大字记事,这就是给田文书。给田文书是以退田文书为基础而制成的。在后面探讨两种文书内容时,这一点成为重要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