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三季制的形成
小麦的种植量为什么增加了,又是怎样增加的呢?我在上面说过,作为唐代碾碨经营的第三个特点,碾碨经营多数附属于庄园经营。在这里应该注意到这一特点。如上所述,庄园经营者兼做碾碨经营虽然也是为了用于自家消费的加工制面,但是具有更大经济意义的是为了将庄园收租的小麦加工制面并出售而获得巨利。另一方面’当时作为消费地出现了像长安那样的大城市,而且在大城市里吃大饼、馄饨、博饦等面食的习惯盛行〔7〕,这就更加增大了对制面事业的需要。譬如在长安东西两市当时存在麸行,它出售的就是麸即小麦面粉(《太平广记》卷四三六张高条、东市人条),估计麸行商品的麸(也叫麫、面)很可能就是由庄园所有者的碾碨经营供应的。如果庄园经营者能够通过兼营碾碨,而加工自家原料向城市消费者提供小麦面,获巨大的利润,就必须在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庄园经营中奖励小麦种植。当时庄园经营者向耕作人庄客提供种子、粮食和庄屋等等〔8〕,也就是说通过提供种子而使庄园农作物的选择权属于庄主,所以庄主也就有可能强迫性地奖励种植小麦。对小麦种植和碾碨经营之间经济结构作一番这样的考察,就可以知道种植小麦增多的起因在于当时最显著的两种倾向。即:一是城市的发展,二是庄园经营的发展。
现在看一看小麦种植是怎样增加的。为了探讨这一点,我们需要想起从南北朝到唐代的土地制度变化情况。提到当时华北的土地制度,就不言而喻地想到从北魏开始经过北齐、北周、隋以至唐代的那个有名的均田法的施行。均田法按人分田,使田无闲地,人无闲手。这一法令的特点在于只有在土地丰富、人口密度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也就是说均田制的实施表明农业生产力尚未发达的情况。然而到了唐代,随着华北恢复和平,人口增加、土地短缺,最后达到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三月勒说的“京畿地狭人户殷繁,计丁给田犹为不足”(《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职田)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面不可能施行均田法,另一方面与耕地面积相比,农民的比例增大,农民为了找到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办法,即为了提高土地效率,不得不施行农业集约化经营。
为了适应这种局面,作为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的措施而被采取的估计是把历来分开种植的夏季作物和各种作物即谷田和麦田结合起来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设想形成了在收割麦子以后播种晚熟谷子,或者在早熟谷子之后播种麦子的这种轮作方式。方便的是谷子作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已经有好多品种。据《齐民要术》中记载,早熟性的谷子有十四种,中熟性有毛谷子品种有二十四种,中熟性无毛谷子品种有三十八种,晚熟性谷子有十种,共有八十六种之多(《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从中挑选早熟性品种和晚熟性品种并不难。或者还可以用黍或豆科作物来代替麦子的前作物或后作物。
据史书记载,这种夏季作物和冬季作物搭配的轮作方式在技术上早在汉朝就有。正如东汉初年,郑司农在《周礼》上注释说:“今时,谓禾下麦为荑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周礼》地官稻人注),又说“今俗谓麦下为夷下。据云芟刈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周礼》秋官薙氏注),就是说作为禾即谷子的后作物种植麦子,又作为麦子的后作物种植禾豆即谷子或豆子。不过,氾胜之的农书(《齐民要术》卷一耕田第一所引用)也好,东汉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好,都强调五、六月翻耕平整土地为麦子的重要耕种法。由此来看,可能在汉代还没普及这种轮作方式,在农业生产力还落后的南北朝时代更是如此。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从前的农业的话,在碾碨经营发生的背后设想出来的增加种植小麦的事实和从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向设想出来的农业集约化倾向的发生,就不能把增加种植小麦的方法理解为仅仅靠废谷田改成麦田的方法,而必须理解为上述谷田和麦田搭配的方法,即把一年一季的经营方法发展成为三年四季或两年三季的经营方式。这样才能得到解释。在事实上,唐代职分田的分配规定陆田(即谷田)以三月三十日为限,稻田以四月三十日为限,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在限期以前分配的可取得当年的田租(麦田为第二年),在限期以后分配的由前任者收得这一年的田租(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田令三四)。但是后来为了弥补以一年一季为前提的这种规定的缺陷,大中元年(公元847年)十月勒中提出“二稔职田须有定制”(《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职田),表示在一年有两次收获的情况下需要另做规定。这就说明上述的经营方式的变化即从一年一季方式向两年三季方式的发展终于影响到法令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