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典农官的撤销

五、典农官的撤销

以上以屯田官为中心研究了魏的屯田制,叙述了它的分布特点以及它区分为民屯田和军屯田等,从而进一步探讨了屯田官中掌管民屯的典农官逐渐背离魏室的现象,借以讲明背离的主因是作为典农部机构上的矛盾而产生的,而这个主因从明帝以后更加显示出来了。此外,还研究了这种背离现象是具有难以向司马氏的权力基础转化的性质的。为什么咸熙元年撤销屯田官不以当时存在的所有屯田官而只以典农官为对象呢?通过上述研究就无需再加以说明了吧。典农官的撤销,可以说这对当时即将迎接禅让的司马氏来说正是一个理所当然而又正当的裁决。

第二年,邓艾、钟会等进军平定蜀国,三国鼎立的形势有一角崩溃了,形势再次走向了统一的局面。看来,这正是权臣司马氏从魏室接受禅让的大好机会。《晋书》卷二《文帝纪》咸熙元年七月的条文说:

“帝奏。司空荀顗定礼仪。中护军贾充正法律。尚书仆射裴秀仪官制,太保郑冲总而裁焉。始建五等爵。”

可见在禅让之前,晋王朝的体制正在加紧准备着。无需说这个时期贾充奉命编纂的就是泰始四年完成并施行的晋令,如果说在禅让之前就已经做了这些准备,那么就不能认为恰恰在这一年颁布典农官废止令与此无关了。典农官废止令并不是代表魏室的意志,而是代表即将迎来禅让的司马昭的意志。其意图是否定上述包藏着矛盾的典农官的存在,而把它吸收到一元化的国家机构中去,以此作为整顿即将到来的自己的王朝机构的前提。

过去有人说典农官废止令是司马氏在禅让之际采取的收买人心的政策,但通过上述研究可以弄清楚,事情并不是这样,而是面临禅让的司马氏为实现理想中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首先必须处置的前提条件。第二年,晋王司马昭病殁,其长子司马炎继承其父为晋王,同年接受魏帝禅让建立了晋王朝。翌年泰始二年十二月,《晋书》本纪有跟废止令相同意义的记载:“罢农官,为郡县。”据宫崎先生的理解,这可能是咸熙元年一旦被撤销后又复活,至此再次撤销。两者之间相距只有二年。从上述情况来看,不可能发生为对抗废止令而再次恢复典农官的现象。我看,这倒可能是由于废止令在魏末政局下未能彻底贯彻,或者是由于废止令的实施需要花费时间,并且还需要以晋室名义的形式来颁布魏室的法令。典农官实际上被撤销并为郡县所吸收,不是在咸熙元年,而是在泰始二年,这可为下述事实所证实。据《晋书·地理志》,将泰始二年新设的郡摘录如下:

荥阳郡〔24〕泰始二年置。统县八。户三万四千。(河南荥阳县北)

上洛郡 泰始二年,分京兆南部置。统县三。户万七千。(陕西商县)

汲郡  泰始二年置。统县六。户三万七千。(河南汲县)

顿丘郡 泰始二年置。统县四。户六千三百。(河北西丰县西南)

襄城郡 泰始二年置。统县七。户一万八千。(河南临颍县北西)

汝阴郡 魏置郡。后废。泰始二年复置。统县八。户八千五百。(安徽阜阳县)

始平郡〔25〕 泰始二年置。统县五。户一万八千。(四川平武县东北)

新都郡 泰始二年置。统县四。户二万四千五百。(四川新都县)

此表表明,泰始二年新设的郡可以分为上述典农部的分布地区和原属于蜀国的地区二种,蜀国新设的郡是蜀国被魏国吞并的结果。而原典农部分布地区所新设的郡,当然应当认为是典农官在这一年被撤销后将其主管转让给郡县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撤销典农官是在泰始二年。《晋书·地理志》上所见的泰始二年创设的郡就是这些,但随着典农官的撤销而变动的郡县就不止这些了。咸熙元年的废止令表明,它是以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为郡太守,以典农都尉为县令长,所以从典农部的分布来看,可以预料有更广泛的变动。但是,典农部所设的地方,不一定都是独立的地区,有的是同魏国的郡县并存的,还有的像河东太守赵俨兼任典农中郎将,弘农太守傅玄、孟康兼任典农校尉那样,是郡县官兼任典农官的。所以,可以认为这些典农官被撤销之后,并不需要另设独立的郡县,而是合并到原有的郡县了。因此,《地理志》也许只记载了新设的独立县。

就这样,泰始二年彻底废除了典农官。在魏时,例如《魏志》卷四《高贵乡公本纪》正元二年十月诏书说:“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

同书卷二八《img丘俭传注引俭钦》等表文中说:“臣辄上事,移三征及州郡国典农,各安慰所部吏民,不得妄动。”

《晋书》卷一《宣帝纪景初二年》条说:“诏弟孚子师,送过温,赐以谷帛牛酒。勒郡守典农以下,皆往会焉。”

从这些例子来看,典农官又常称为州郡官,到了晋代,正如《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五年》条记为“正月癸巳,申戒郡国计吏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本是劝农诏勒应记为典农,却看不到“典农”二字。据《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太仆属官中有典农都尉的名字与典虞都尉并列在一起,但是他与在魏大司农之下掌管屯田的典农官完全不同,只不过是在太仆之下管牧马、牧牛、牧羊的属官。可以肯定,到了晋初实际上已废除了典农官。

由于以上探讨,弄清楚了魏屯田官中只有典农官在晋初被废除的事实,我还说明了其原因。那么,根据上述原因,废除典农官来解决典农部的内在矛盾,是咸熙元年及泰始二年废除典农官的全部目的吗?我认为这只不过是原因之一,应该还有别的更重要的原因。因为咸熙令文中记有“均政役”。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不属于典农官的问题,而是屯田民的问题。下面将探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