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作物与农业结构
从以上分析看来,以松江府为中心的农村棉纺工业,是以个体小农为经营主体,在未从土地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情况下,以商业资本为媒介,并受其支配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可以考察到这种农村棉纺工业是该地棉纺工业的中轴,是具有决定性的部门。尽管是这样形成的农村棉纺工业,以及随之产生的各种产业就不曾赋与这个地方农业结构以可逆作用,使农民发生分化而变革农业结构,以求从土地制度中解放出来吗?反问一下有否这样的事实,恐怕并不是徒劳的。
棉纺工业是不能离开作为原料生产部门纯粹依靠农业劳动的棉花栽培。并且一旦棉纺工业进行分工,确立了商品生产性质,纯粹农业部门的棉花种植也当然就与此相应地只作为商品生产而存在。而且当原料从织布地区以外买入时,因为植棉业与织布业作为生产者是分离的,故很少表现为生产者互为表里的关系,但在这里因植棉地区与织布地区有一部分是一致的,因此,必须研究是否两者的关系导致了农业结构的变化。
在以松江府为中心的农村,植棉业的形成不是在全部地区,而是在一部分地区。即明代以上海为中心的东部地带的沿海高地区域和以与此相连的苏州府的嘉定、昆山、太仓三州县为中心的地区。明代末年,上海县占全部耕地约50%、太仓州耕地约70%、嘉定县竟达近90%的土地都被作为种植棉花的耕地。在这些植棉地区,虽然有一部分是和水稻轮作,但大约多数都是连续种植棉花。并且因为该地棉花产量高,一到收获季节的秋天,就到市场上出卖,经过商人之手,就成了纺织业的原料。这种植棉业者完全是商品生产者〔21〕。
通常,农业从自给自足性的生产转变成商品生产,农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一些因土地制度束缚而引起的负担,进而成为从中解放出来的开端。在这里如果发生那样的事情,农村棉纺工业就会依靠原料生产部门的力量,而创造出新的自己的舞台。
但是,一观察这种植棉地区形成的过程,就会判明其本质如下:
首先必须看到只有东部地区形成了植棉区,西部地区也就是以松江府城为中心的华亭县地区还很少种植棉花。甚至从外地输入原料而发展起来的该地织布业,如果那样绝对有利,不仅只是东部地区的一部分从种植水稻转为种植棉花,即使是全部地区都转成种棉花那也不是不可思议的。并且这是有理由的。如前所述,在东乡小河的水面和田面高低相差甚大,耕种水田时,必须消费劳动力从事这种灌溉工作。这就必然缩小农户的经营面积,并且可以说,因为是这样的土地,所以单位面积的收获量是极低的。反之,西乡水面与田面落差小,土地肥沃,水田耕作消耗的劳动力较少,并且单位面积产量远比东乡高。因此,经过详细考证,当时种棉的收益,东乡和西乡中间是有收益差的。也就是说,在东乡种植棉花比种植水稻有利,而在西乡则种植水稻比种植棉花有利,因此种植棉花只在东乡进行。
这件事意味着什么呢?它说明作为该地生产的原料——棉花,对棉纺织业不能成为垄断的原料提供者,由于从北方各省购入棉花而抑制了垄断利润,换句话说,原料生产部门不可能从商业资本的控制下独立出来。因此,第一,必须承认该地经营种棉与北方各省种棉处于竞争关系,存在着利润的限度,以至经营的限度。
其次,尽管范围是有限的,但当从种稻农业转变成种棉农业时,这种变化引起的土地制度的变化是怎样的呢?棉花的种植者,如果是零散小农的佃户,那么生产商品的农业的形成,一般就要使实物地租转变成货币地租,也就是转变成现金地租。或者是现金地租的形成导致了农业商品生产的形成。但是,这个地区的种棉经营,却没有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佃户经营种植棉花仍然以实物地租的形式缴纳地租。也就是说,佃户以种棉的收获物——棉花作为地租,用实物交纳给地主。在当地人们管它叫作“花租”。由此,依靠种植棉花的农民不仅不能从历来的土地制度下解放出来,虽然他们从事农业商品生产,并面临着农业商品化,但相当一部分利润却从他们手中分离出来,落入了地主之手〔22〕。
也就是说,种棉的人被商业资本限制了利润。另一方面,他们又没能从历来的土地制度中脱离出来,而把地租的相当一部分商品农作物以实物地租的形式照样交给了地主,丧失了商品化使自己获得利润的机会。结果,该地农村棉纺工业把一部分种稻地区作为原料生产部门转变成种棉地区,形成了完全经济作物的植棉地区,但是,这种商品生产农业的形成,在本质方面决没有改变农业结构。因此,换言之,农村棉纺工业的形成,虽然在其原料生产部门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生,但是没有主动的作为可逆性从土地制度下解放的因素发挥作用,可以说农村的织布业在任何方面,都可以说明它依然被土地制度束缚着,没能从个体小农的地位中解脱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