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田法的实施年代

第八节 代田法的实施年代

有关代田法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下面就其问题之一的代田法的实施过程即何时筹划,何时实施,以及作为其筹划施行背景的各种政治问题加以探讨。

如前所述,赵过的代田法是以汉武帝末年的劝农政策为背景实施的。这一点在《食货志》原文(A)文中是作为汉武帝末年来处理的。其中所述“封丞相为富民侯”,指车千秋就任丞相被封为富民侯,并被赐予八百户封邑,据《汉书》卷十八外戚恩泽表及同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所述,该为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六月丁巳时。紧接着写道:“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这在汉书卷九十六下西域传下渠犁条中写道:

“上乃下诏,深陈既往之悔曰,……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

它可能为《盐铁论》地广篇中所谓轮台之诏的部分引用,该部分为:

“故群臣论或欲田轮台,明主不许,以为先救近,务及时本业也。故下诏曰当今之务在于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关于轮台之诏,《汉书》西域传同一条中写道:

“征和中,二师将军李广利以军降匈奴。上既悔远征伐。而搜粟都尉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言。云云。”

此段意为,征和年间,搜粟都尉桑弘羊同丞相、御史大夫一起上奏,陈请在轮台以东开设屯田。对此,武帝认为,屡次外征的结果致使民力衰竭,应首先把解决此问题做为当务之急,故没有批准开设屯田的计划。并在同一西域传中继此诏文后写道:

“由是不复出军,而封丞相车千秋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养民也。”

解释说其后武帝停止了外征,封丞相车千秋为富民侯,明确表示要加强民力。这一点与《食货志》正文中(A)文顺序相反,但可以认为记载的是同一问题。此轮台之诏在西域传中认为是征和年间之事,如文中所述,该为二师将军李广利投降匈奴事件发生之后。据同书武帝本纪所述,该为征和三年,故此诏文为征和三年或征和四年这两年中的事。《资治通鉴》将其放在征和四年条中。

继此之后,《食货志》正文之中载有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一事,但赵过的任命与车千秋被封为富民侯的征和四年是否同为一年,令人怀疑。因为如前所述,那时奏请开设轮台屯田的是搜粟都尉桑弘羊,如果搜粟都尉这一职仅限于一人,那么,只要是桑弘羊在任作搜粟都尉,就不可想像赵过会被同时任命为搜粟都尉。关于桑弘羊就任搜粟都尉一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天汉元年(公元前100年)条写道,“大司农桑弘羊。四年贬为搜粟都尉”,记述他在天汉元年就任大司农,在任四年后被贬为搜粟都尉,故应为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另外,关于他从搜粟都尉再次转任一事,同一百官公卿表中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条写道,“二月乙卯,搜粟都尉桑弘羊为御史大夫”。这一点被认为是后元二年二月乙卯之事。看来,桑弘羊从太始元年开始至后元二年共任职搜粟都尉十年。只要搜粟都尉一职仅一人,必须认为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是在后元二年二月乙卯日桑弘羊由搜粟都尉转任为御史大夫之后。而且,就是在后元二年二月,距乙卯日仅十二天之后的同月丁卯日,七十岁的老皇帝汉武帝结束了他长达五十四年的皇位,驾崩了。《汉书》卷八十六《霍光传》中记载了皇帝驾崩时的情况,该记载为,伺候在已经病危的武帝病床旁的霍光,首先御请皇帝择定帝嗣,接着,当时八岁的皇子弗陵(后来的昭帝)被立为皇太子。其后就在皇帝临终的病床旁,霍光被任命为大司马大将军,金日磾被任命为车骑将军,上官桀被任命为左将军,搜粟都尉桑弘羊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他们一同接受遗诏辅佐幼帝。翌日,汉武帝驾崩。按此记载,桑弘羊从搜粟都尉转任为御史大夫应为武帝驾崩的前一天。如果赵过是继桑弘羊之后被任命为搜粟都尉的,实际上是在武帝驾崩之后。如果这一点是武帝遗诏中一系列措施之一,不妨将任命赵过的人理解为武帝。

搜粟都尉一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为属于大司农的官吏,称“搜粟都尉,武帝军官,不常置”,所以它似乎是武帝时期所设置的武官,并非常设官职。《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下》中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条写道,“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农”,还有一种解释认为治粟都尉即搜粟都尉。另一方面,关于搜粟都尉在历史上的出现,《汉书》卷六十一《李广利传》中有所记载,在二师将军李广利于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远征大宛时,搜粟都尉上官桀做为别动队攻克img成城,立了功勋,使他当上了少府。与此有关的是,最初出现在同书中百官公卿表中太初三年条的“搜粟都尉上官桀为少府。年老免”。此处的搜粟都尉上官桀在当了少府(卿)以后由于年迈免去官职,故可以认为他与前述受武帝遗诏之托辅佐幼帝的左将军上官桀为姓名相同的另一人。因为他曾作为搜粟都尉参加了大宛远征军,故也可以就此认为搜粟都尉为武官,而且可能是掌管粮秣给养的。但在当时,有些未必专属武官的中央官吏也可参加远征军机构,故仅凭上官桀一例难以判断搜粟都尉的实际情况。因此,现在难以弄清当时的搜粟都尉到底是一人还是数人。

此后担任搜粟都尉的据现在所知是前面谈到的桑弘羊。如前所述,桑弘羊于天汉元年就任大司农,太始元年被贬为搜粟都尉。关于此后谁接替他担任了大司农,百官公卿表中太始元年条只写着“大司农”没有补任者姓名,故情况不明。不仅如此,更令人费解的是,在百官公卿表大司农一项中元鼎六年条有“大农令张成”的记载,这相当于《平准书》及《食货志》中记载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农的元封元年的前一年。这是最后一次,其后除天汉元年桑弘羊任大司农的记述外,到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一条“大将军杨敞为大司农。四年迁”这一记述为止,有关任命大司农的记载均为空白。而且,据《汉书》卷九十五《两粤传》所述,随楼船将军杨仆去远征东南夷,当元鼎六年东粤王余善造反时,由于他未敢出击而被问以“畏懦”罪遭到诛杀,所以他的大司农的任期仅为元鼎六年,百官公卿表中根本没有记载关于其后任者的情况。这使人怀疑,桑弘羊在从天汉元年至太始元年任大司农期间自不待言,无论是他在天汉元年以前任治粟都尉领管大农(大司农)时,还是从太始元年至后元二年的十年任搜粟都尉时,恐怕桑弘羊一直掌握着大司农府的实权。暗示出这一点的是前面讲过的征和年间他曾奏请在轮台以东开设屯田一事,他在当时做为搜粟都尉同丞相、御史大夫一起上奏提出了如此重要的财政政策。如前所述,该奏请由于武帝的所谓“轮台之诏”未经批准,这一重要奏折由搜粟都尉和丞相、御史大夫连名提出,而其中没有大司农的官名,这使人想像大司农在当时可能受搜粟都尉掌管。因此可以设想,搜粟都尉一职在大司农府中为仅次于大司农卿的高级官吏,在大司农卿缺位时,由搜粟都尉代管大司农府。

自不待言,桑弘羊是汉武帝时期的著名财政官吏,原为洛阳贾人之子。他在十三岁时入宿卫任侍中,其才能被武帝看中而受到宠爱,同咸阳、孔仅一起共同计划实行盐铁专卖,从大司农丞担任了前述治粟都尉,并于天汉元年晋升为大司农。其间,被称为汉武帝时期新财政政策的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法等没有不经他手的,其做为财政官僚的手腕和实权为他人所望尘莫及。因此可以设想,即使他从大司农被贬为搜粟都尉,他在财政方面的见识无疑继续受到高度评价,实际上他仍然掌管着大司农府。不仅如此,即使在后元二年他由搜粟都尉转任为御史大夫之后,也许是无需在大司农设置专门官吏,仍由他掌握着实权。《盐铁论》伐功篇中文学话里谈到桑弘羊时说:“以搜粟都尉为御史大夫,持政十有余年”,指出他执政在任时间达十几年。如前所述,他任御史大夫为后元二年,即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七年前的事,故此处所谓“十有余年”一句,其意应为他担任御史大夫的时间再加上他就任搜粟都尉的十年。由此看来,桑弘羊在就任搜粟都尉期间也掌有执政实权,这说明搜粟都尉的地位之高。这样看来,事实上搜粟都尉一职自太始元年至后元二年的十年中是管领大司农的高级官吏,即使这一点是杰出的财政官僚桑弘羊个人力量所造成的,但从结果来看,毫无疑问,搜粟都尉的地位由此得到了加强。因此,难以想像在拥有实权的桑弘羊就任搜粟都尉期间会有另一人与他并列为搜粟都尉。

倘若可以这样考虑,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的时间应该在桑弘羊被任命为御史大夫的后元二年二月乙卯日之后,即武帝死前后,而且是在仍然掌握着大司农实权的桑弘羊推荐之下就任的。因此,代田法的实施最早也要以同一年的后元二年开始,估计其计划准备要花些时间,其实施时间应为翌年的昭帝始元元年。《食货志》正文中认为代田法的实施时间是武帝末年。在代田法之后笔锋一转又记述了昭帝时期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是后元二年春的事,大概在那年就已经着手于计划和实施代田法;另外,如(A)文所示,代田法的实施目的同武帝末年养民蓄力的意图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被理解为武帝政策的一环。

关于代田法的实施地区,《食货志》正文(F)文中记述为“又教边郡及居延城,”说明居延实施了代田法。如后所述,正如先辈们已指出的,居延出土的汉代木简中发现了下述与此相应的内容〔30〕。

(1)入糜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二年十一月戊戌朔戊戌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光都丞延寿临〔图版389页。考释129页(273、24)甲编1467〕。

(2)img十五石始元二年十二月丁卯朔丁卯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光都丞临〔图版295页。考释130页(295、1)〕。

(3)入糜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三年正月丁酉朔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光〔图版394页。考释130页(148、47)。甲编873〕。

(4)入糜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六月甲子朔甲子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光都丞临〔图版440页。考释147页(273、14)〕。

(5)入糜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七月甲午朔甲午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都丞临〔图版437页。考释146页(534、6)〕。

(6)img十一石六斗始元三年十二月壬戌朔壬戌通译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光〔图488页。考释159页(557、3)〕。

(7)入糜小石十二石始元五年二月甲申朔丙戌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只〔图490页。考释59页(275、23)。甲编1485〕。

(8)img己丑朔第二亭长邮受代田仓监只 其六石以食小亭二人〔图488页。考释199页(557、5)。甲编2323A、B〕。

(9)img邮受代田长頎以食吏士四人辛四人辛酉尽庚寅卅日积百一十二人〔图296页。考释130页(552、6)。甲编2328〕。

这些木简均为簿检,说明都是名为“邮”的第二亭长从称为代田仓的仓库受领了谷物,当时有个名为“光”的代田仓监、或称为“延寿”的都丞也在场。但是,在(2)—(9)中,或缺少都丞名或省略了都丞的临督,另外,在(7)、(8)中,代田仓监名换为“只”,在(9)中代田仓监被写为代田长,名字也变为“頎”。可以认为这些木简上所写的代田仓是用代田法耕种的地区收藏屯田所收谷物的仓库的名称。因此它证实了居延地区已实施代田法,问题在其年月日。以上九简当中,(8)和(9)中缺少年月日,(1)—(7)的七简中可判明年月日,由此可知第二亭长从代田仓受领谷物是从始元二年十一月开始,另外还有始元二年十二月、始元三年正月、始元三年六月、始元三年七月、始元三年十二月、始元五年二月。故应该认为,在居延地区,用代田法所收获的谷物最晚在始元二年十一月时就已入仓了。

如前所述,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为后元二年二月。即使当了搜粟都尉,他也不可能在当年就立刻实施代田法。因为,可以想像正如《食货志》原文(D)文所示,他在让太常、三辅实施代田法的同时,让大司农铸造了所需使用的田器,并让郡太守将田器授与令长、三老、力田及乡村的父老们,并将“耕种养苗状”即代田法技术教给他们。如果实施代田法必须进行这些准备,代田法的实施在后元二年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说,代田法在太常、三辅的实施是经过后元二年的准备期间,于第二年即始元元年进行的。然而,在后元二年,虽然还没着手对太常、三辅实施代田法,但如果赵过就任搜粟都尉是在二月,恐怕不能说在当年完全没有进行实施代田法的尝试。可以想像,在翌年就要施行代田法的情况下,这一年试验性地进行了小规模的实施。然而《食货志》原文中未谈及这一点。在其(C)文中说明了施行代田法所需要的农具,以及代田法施行时的经营规模等,并记述了在用代田法耕种时每亩地的年产量常过缦田畮一斛以上。另外,在其后(D)文中记述了向太常、三辅实施代田法之事,因此可以推断在向太常、三辅实施之前有一段试验性实施时期,根据文中所用“常”字来看,也可以理解为长达数年,但这种解释难于成立。这是因为,(C)文和(B)文同样,均为对代田法技术内容的记述,有关产量方面的记述也是在总结代田法的效率后所做出的结论。故可以认为,“常”字并非表示试验期间的经过,而是表示在同一年度内做试验性实施的地点,或者是用于始元元年以后实施过程的总结。因此可以认为,代田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始于后元二年,从翌年即始元元年开始在太常、三辅实施。

照此看来,始元元年首先对太常、三辅开始施行了代田法。据(E)文记载,当时太常、三辅的百姓苦于耕牛不足,无法立即实施代田法,对此,名“光”的平都令设计出一种人挽犁的方法。照此看来,平都令光的献策和赵过封光为丞,以及赵过用光设计的人挽犁方法让离宫戍卒在宫的壖地实施了代田法等,均可理解为发生在始元元年。结果,尽管当初遇到了耕牛不足的严重困难,代田法的实施还是获得了成功。

因此,此后(F)文所记述的向家田和三辅公田普及代田法,以及对边郡、居延城的普及实施等,均可理解为第二年即始元二年的事。关于这一点(F)文中写道:“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将向离宫戍卒家田、三辅公田的实施和边郡及居延城的实施之间用“又”字连接起来,此“又”字表示实施地区的不同,并非表示时间的经过过程。因此,两者都可理解为始元二年的事。另外,所谓“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可以认为讲的是始元三年以后代田法的普及情况。因此,上文所引关于居延代田仓记事中最初出现在始元二年十一月,这表明了在该地区实施代田法第一年的结果。如后所述,在实施代田法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强大的政治要求。故可以认为,在这种政治要求下,一旦赵过担任搜粟都尉并筹划出代田法,其实施得到了尽可能迅速的推行。其筹划和准备工作仅用一年时间,翌年便在三辅、太常施行,进而在第三年不仅对三辅公田实施甚至还在远离三辅的边境居延地区实施。

由于赵过的传记未能留传下来,不清楚在那之后他担任搜粟都尉到何时为止。

在《汉书》卷五十四苏武传、《汉书》卷六十三武五子传燕刺王旦条、《汉书》卷六十八霍光传,都记述了左将军上官桀及其子安同霍光争夺权力,为陷害霍光让燕王旦上疏讲霍光过错之事,并举一具体例子说,出使匈奴的苏武被扣留长达二十年不投降,回国后对其功劳只不过封了个“典属国”,与此相反,大将军霍光的长史杨敞无功而被封为搜粟都尉,这完全是霍光专权的结果。苏武从匈奴归来为始元六年春,故杨敞担任搜粟都尉大概也是此时。但如前所述,百官公卿表始元六年条写道:“大将军司马杨敞为大司农,四年迁”。记述杨敞在这一年担任了大司农。另外,在《汉书》卷六十六《杨敞传》中也有关于他担任大司农的记载,却没有他当搜粟都尉的记载。这可能是因为杨敞在被任命为搜粟都尉的同时也兼拜大司农;或者如前面所设想的,由于当时不设大司农为时已久,其实权都掌握在搜粟都尉手中,时隔多年,一旦杨敞被任命为大司农,当时人们就把他与搜粟都尉同等看待了;或者在他被任命为大司农前不久已被任命为搜粟都尉等等。这样,它表明了赵过担任搜粟都尉的期限到此为止。同时也证实了前面所设想的搜粟都尉一职在大司农府具有很大的实权,因为可以想像,倘若搜粟都尉是一微不足道的小官,杨敞被任命此职就不会受到这般非难。所以,正因为搜粟都尉一职在大司农府拥有实权,赵过才可能奏请将在实施代田法过程中教人以人力挽犁的平都令光封为丞。丞大概就是大司农丞,而且它不会是赵过的上司,故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搜粟都尉的权限比大司农丞大。

根据以上考察,即使说赵过担任搜粟都尉是在武帝末年,也是在武帝死亡前后,故可以认为代田法的实施是在昭帝初期。另外,如果赵过被任命的搜粟都尉一职在大司农府内位于大司农丞之上,并且当时大司农缺位的话,搜粟都尉赵过实际上就是掌管大司农府的最高官员。但不可忘记的是,在他的背后还有当时财政官僚中最高长官的桑弘羊以御史大夫之职身居副丞相地位。看来代田法的实施就是以这种官僚机构为背景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