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培的奖励和课征
在明代普及棉花栽培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明太祖洪武帝的奖励植棉。首先在《太祖实录》卷十七,乙巳,六月乙卯之条记载有:“下令,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绵,使〔出〕(一字脱落)麻布、绵布各一匹”。可见在平定全国前四年的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时就早已进行了奖励〔10〕。比那更早两年,即癸卯之年,太祖使江西枭雄陈友谅败死在鄱阳湖畔,翌年二十四年正月,自立为吴王,置百官诸司,并整顿纲纪。二月,友谅子陈理降吴。当时,江南除张士诚外,可与太祖并肩者均被消灭,其势力范围,以应天府为中心,东至江阴,西至江西南昌,北至凤阳府〔11〕。因此,这个诏令,大体上就是对这个范围领域下达的,虽然还不是下达到全中国所有地区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包含着监督和处罚的强制意义,不能不认为其效果比单纯的奖励要显著得多。
接着,在即将完成全国统一的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棉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作为赋税被征收〔12〕。即在《太祖实录》卷三十一,洪武元年夏四月辛丑朔条中所载:
“中书省奏,桑麻科征之额,麻亩科八两,木棉亩科四两。栽桑者以四年有成,乃征其租,从之。”种植棉花的土地每亩征收四两棉花。关于这种征收如若进一步考察,首先是征收地的名称,在洪武《永州府图志》卷三,《农桑》条中记有一些“棉花地”〔13〕:
“农桑若干株,折地若干顷,亩科丝若干斤。棉花地若干顷,亩科花若干斤。苎麻地若干顷,亩科麻若干斤。”
又在正德《饶州府志》卷一,《税课》,洪武二十四年条中也有如下记载:“按:官田有官学田、没官田、抄没官田、晚田、湖田五项。官地有官学、没官、抄没、麦粟、豆、芝麻、农桑、火麻、蓝靛、绵花诸项。官山有官学、没官、抄没三项。官塘有官学、没官、荫田、鱼塘四项。民田有早、晚、湖三项。民地有农桑、绵花、火麻、麦粟、芝麻、蓝靛、菜园豆地诸项。民塘有鱼、荫二项。起科每有差。”估计上面记载的官地及民地中的棉花地,就是征税的地名。据此可以判定有关棉花税的征收地叫作“绵花地”,那么从这些绵花地征收的物品又叫什么名称呢?在正德《大明会典》卷七,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夏税秋粮数项目中可以看到载有所谓地亩绵花绒的税目。进而在万历《兖州府志》卷十四,《田赋志》兖州府田赋总数中记有:
“绵花地共五百九十三顷七十七亩二分。地亩花绒本色共一万七千六十四斤九两。”
可知从绵花地征收的税叫做地亩花绒。这种地亩绵花绒或地亩花绒,实际上说的是什么呢?看看王象晋的《二如亭群芳谱》利部《棉谱》,其中记载木棉的栽培情况如下:
“熟则桃裂而绒现,其绒如鹅毳。”
可以判断这里所说的绒即为棉花纤维之意,再有,康熙《阳信县志》卷六,《物产》条中记有:
“棉,绒可为絮,每以御寒。岁征三千四百余斤。是为花绒。折入条编之内。”
这说明在一条鞭法施行以前征收的棉花被称为花绒。并且用重量单位计算,可以知道绵花绒不外乎就是棉花。因此,把地亩绵花绒认为是根据绵花地的地亩大小作为本色征收的棉花的看法是没有错误的。还有,地亩棉花绒也有时称之为地亩净花。即在正统《大名府志》卷二《贡赋》条中记有:
“地亩净花,贰万伍千壹佰贰拾陆斤贰两伍钱肆分。”
再看看正德《大明会典》前面所提卷数的大名府条,那里没有地亩净花这个税目,相当于这一项目的有地亩绵花绒这一名称的记载,估计两者是同一种东西。并且在清代乾隆年间所编篡的《御题棉花图》轧核之图的解说中有:
“有核曰子花,核去曰瓤花。瓤之精者曰净花。”
由此可知净花就是除去核的棉花,即是从皮棉中精选出来的。因此可以设想,由于地亩棉花绒就是精选的去籽棉花,所以也有时被称为地亩净花〔14〕。据以上叙述可以确定洪武元年的税课是以地亩绵花绒的名称对每亩绵花地征收去籽棉花四两。下面再看看税率是多少,在前面提到的《御题棉花图》同条上载有:
“稔岁,亩收子花百二十斤,次亦八九十斤,子花三得瓤花一。”
因此每亩棉花的收获量假定为籽棉即有籽的棉花平均收成八十斤,瓤花即脱籽棉花就是其三分之一,大约为二十六斤以上。净花是从瓤花中精选出来的,如重量与瓤花没有多大差别的话,一斤为十六两,每亩征收四两,就相当于一百零八分之一弱,对栽种棉花土地的征税率不能不说是极其低的。因此,不能不承认洪武元年的课征与乙巳岁的诏令同样含有大力奖励栽种棉花之意。
并且,明初对种植棉花的奖励还不仅限于以上这些,在其后仍在继续进行。即在《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庚戌条记有:
“命天下种桑枣。上谓之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即忘寒,不思为备。一旦卒遇凶荒,即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桑枣,或遇凶欠,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援以种植之法。又令益种绵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在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比以前更加奖励栽种棉花,对新的种植地亩蠲免赋税。再看看《皇明制书》卷九所记洪武三十年刊布的有名的“教民榜文”四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有如下记述:
“如今天下太平,百姓除本分纳粮当差之外,别无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照依号令。如法栽种桑株、枣、柿、绵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此事有益。尔民,里甲老人,常提督点视。敢有违者,家迁化外。”
可知奖励棉花栽培是通过里甲组织进行的。
由于上述几次奖励种植所采取的办法,有时伴随着惩罚,有时是降低课征率,有时是蠲免赋税,所以可以想像在明朝初年,棉花栽培的普及已达到相当多的程度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