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语

第六节 结语

上面以魏的屯田制,特别是以其废除问题为着眼点进行了探讨,并且据此分析了魏的屯田制的机构、本质,以及为什么不得不废除的原因,并进一步说明魏末、晋初的废除屯田,仅仅限于典农官以及典农官掌管的民屯田,而军屯田在晋初仍继续存在。同时,推测在晋初继续存在的军屯田,由于晋的完成统一而被废除。这样考察的结果,使官崎先生关于由魏的屯田到晋的课田是同一发展过程的见解变得更为有力。

但我作为问题来谈的,不仅限于论述历来各种看法的是否正确,而在于明确魏的屯田在历史上的意义,特别明确它具有汉代土地制度同晋代土地制度的过渡形态的问题。同时进一步从总的方面去抓住它做为从秦汉帝国统治下的土地制度向隋唐帝国统治下的均田制转变的过渡时期的土地制度的初期形态的本质。

如蒙批评指正,则不胜荣幸。

(1956年7月31日。原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十。收入《土地所有史的研究》。1965年12月16日修订)

〔附 记〕昭和26年(1951年),我在东京大学文学院讲授东洋史学课时,讲解《晋书·食货志》并论述了魏国屯田制,当时的学生重田德提出了题为《三国魏的屯田》的论文。我在这次执笔写本论文时,参阅他的论文,加上我手中的资料,按我的见解修改他的构思并由我全部改写了。其结果,本论文与他的论文构思不同,数量也增加了两倍。因此,我与他协商并经他的同意,为了表明本论文的责任所在,以我一个人的名义加以发表。如果没有他的论文,本论文就不会采取这种形式,而且在本论文中采用了重田的许多论点。如果本论文有可取之处,那要归功于重田的卓越见解,如果有错误之处,都由我负责。

〔1〕其中主要的有如下论文:
冈崎文夫《魏的屯田策》(《支那学》5卷2期,1929年,收集在该作者所著《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
同上《魏晋南北朝北支那的田地问题纲要》(《支那学》6卷3期,1932年,收集在同上书)。
鞠清远《曹魏的屯田》(《食货》3卷3期,1936年)。
井上晃《论曹魏屯田》(《史观》16,1938年)。
朱活《从魏晋史料探索三国屯田制度》(《新史学通讯》1956年第9期)。

〔2〕宫崎市定《论晋武帝的户调式》(《东亚经济研究》19卷4期,1935年,收集在该作者所著《亚细亚史研究·第一》1957年)。

〔3〕吉田虎雄(晋的田租及户调》(《东亚经济研究》36卷2期,1942年,收集在该作者所著《魏晋南北朝租税的研究》)。

〔4〕铃木俊《占田·课田和均田制》(收集在《中央大学七十周年纪念论文》1955年)。

〔5〕另外,在《晋书》卷三十三《石苞传》中可看到“农司马”的名称,可能指典农司马。还在《魏志》卷二十四《高柔传》中有宜阳的典农属官“功曹张京”的名称。

〔6〕只记为“典农”,分不清是典农中郎将,还是典农校尉。以下皆同。

〔7〕这是袁涣在任沛的南部都尉时的记事,南部都尉不是典农官。

〔8〕殿版《魏志》记为“上下田良”,百衲本《魏志》和《晋书》卷十六《食货志》引用此文记为“土下田良”。这一句应理解为“虽土下,田却良”。因此,我按照百衲本和《食货志》将上字改为土字。

〔9〕殿版《魏志》考证记为:
“四千。监本讹作四万。臣龙官按,淮北二万,淮南三万,其五万人。以十二分休,计之止应四千有奇。不得云四万也。今改正。”
虽然本文也改为四千人,百衲本《魏志》却记为四万人。这是考证之错误,“十二分休”不是十二分之一休息,而是十分之二休息的意思。休息指休息屯田耕作,而不是休兵。因此,五万人中,十分之二的人休息,十分之八即四万人从事屯田。应以百衲本和监本为准,而不应改为四千人。

〔10〕例外的是蕲春的典农。蕲春在曹操时代是南进基地,不久被吴夺取。

〔11〕请参照注①。

〔12〕请参照注①。

〔13〕参照五井直弘《论曹操政权的性质》(《历史学研究》第195号,1956年)。

〔14〕参阅《魏志》卷十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对此事,在下一节中详述。

〔15〕《魏志》卷四《高贵乡公髦本纪》甘露五年条注引《汉晋春秋》、《干宝晋纪》、《魏末传》等也记有此记事,各记事略有差异,大致相同。

〔1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1955年)41—42页。

〔17〕《水经注》济水条写道:“魏正始三年,岁在甲子。被癸丑诏书,割河南郡县自巩阙以东,创建荥阳郡,并户二万五千。以南乡筑阳亭侯李胜字公昭为郡主。故原武典农校尉,政有遗惠。”,由此文看来,李胜任原武典农校尉是正始初年或前面的明帝年间。

〔18〕以藤家礼之助《曹魏典农部屯田的消长》(《东洋学报》45卷2号,1962年)为据。读法和细水部分略有不同。

〔19〕唐长孺认为,魏初对私家的客不给免役的特殊待遇。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41页。

〔20〕请参阅注⑲。

〔21〕川胜义雄《论曹操军团的组织机构》(《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创立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1954年)。请参照五井直弘《论曹操政权的性质》(《历史学研究》195号,1956年)。

〔22〕后代的王朝也有同魏的典农官屯田类似的屯田。比如,五胡十六国的石季龙、慕容皝等,以及在北魏李彪上言中的屯田等等。但是,这些屯田不像在三国时的魏屯田那样,设置在中原沃野中,成为国家的重要土地制度。

〔23〕志田不动磨先生提出淮河两岸的军屯田是司马氏势力发展的基点以来,这个观点常常被人引用(《晋代的土地所有结构和农民问题》,《史学杂志》43卷1、2号,1932年)。正如志田先生指出的那样,司马氏由于承担了那样大规模的事业,提高了他的政治地位,这一点虽然使人容易理解,但是不能认为,如像曹操在许昌周围的屯田那样,淮河两岸的屯田直接地成为司马氏个人的经济基础。因为如像在本文所探讨的那样,淮河两岸的屯田是军屯田,而不是典农部屯田。这些军屯田从它的本来意义来说,只有在军事对立紧张时才有必要设置。从这一点来讲,它是有限的,是临时性的,难于直接地成为司马氏的物质基础。事实上,司马氏发展势力并不是以这个地区为根据地,他后来回到京城,而这个地区后来连续三次成为反抗司马氏的据点。这一地区不是因为司马氏的根据地而受到了进攻,img丘俭也好诸葛诞也好,他们都是以镇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的身份,率这一地区的屯兵或屯田口出兵的,很明显这一地区的屯田没有作为势力据点被司马氏直接掌握。

〔24〕如本文所述,《晋书·地理志》为荥阳郡设置于泰始二年,《水经注》济水条却为魏正始三年(公元342年),如在注⑱所表示。不过,后者指的是分巩、洛阳以东的河南郡各县而设置的,不是废除典农部而设置的。其户数只有二万五千,少于《晋书·地理志》所记载的三万四千。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废除典农部屯田合并到荥阳郡,结果增加了九千户呢?不管怎样,设置荥阳郡的正确年代是正始三年,然后在泰始二年合并了典农部。

〔25〕据殿版《晋书》,设置始平郡为泰始三年,百衲本《晋书》却为泰始二年。应以后者为正确。

〔26〕拙著《代田法的新解释》(收集在《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封建制和资本制》,1956年,本书第一部第三章)。

〔27〕参阅《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元年二月甲戊的诏中记为:“到所在赐公田,为雇佣赁种饷,贳与田器。”为一例。

〔28〕唐长孺收集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中的《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中提出丁户调不是一率定额而是按户资产加以差别的新论点。在这里采用了历来的普通论点,对新论点的评论另找机会。

〔29〕参阅注⑨。

〔30〕滨口重国《论东汉末·曹操时代的兵民分离》(《东方学报》,东京11卷1号,1940年)。

〔31〕户调式的创建年代通常为建安九年,不过吉田虎雄先生认为征收户调早于此年,参阅他所著《魏晋南北朝租税的研究》11—13页。至于户调,参阅注㉙。

〔32〕前面所载吉田著书17—20页。曾我部静雄《均田法和其税役制度》(1953年)45页。铃木前载论文。唐长孺前载书55—58页。

〔33〕铃木前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