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屯田官废除令的各种见解

第二节 关于屯田官废除令的各种见解

魏末晋初的屯田官废除令,指《魏志》卷四《陈留王纪》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条的记载:“是岁,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和《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十二月条的记载:“罢农官,为郡县。”

两种记载,虽年代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前者为司马昭执政下的名义上的魏帝陈留王奂时代,是灭蜀后的第二年颁布的。第二年,魏帝禅让给司马炎即武帝,建立了晋王朝。后者是在前者的第二年,即晋武帝即位第二年。清俞正爕在《癸巳类稿》卷十一,《魏典农说》中说,前者即咸熙的废除令是在灭蜀不久就颁布的,它只废除了与蜀邻界地方的典农官,而不是废除了全国的典农官。此论述之误,正如吉田先生所指出。

关于罢屯田官,众说纷纭。冈崎文夫先生首先把建安元年开始的所谓屯田与《晋书·食货志》上综合载录的各郡守的垦田加以区别,以后者为汉朝传统的政策。他认为只有它,才能稳定华北秩序,既然有了垦田,屯田就必然被废除。因此,魏末年,掌握了政权的司马氏作为博取声誉的政策之一,发出了废除屯田,改农官为纯粹的地方官的命令。但是,根据《晋书·傅玄传》等的记载,实际上屯田并没废除,这说明法令不同于现实,晋的授田法(指占田、课田)本应取代魏的屯田法,然而实际上它也没有被实行。所以事实上屯田制在晋以后,仍然被实施。

宫崎先生将冈崎见解进一步推进,成为他前述的见解。宫崎先生认为,魏的屯田制在咸熙元年一度被废除,在魏晋禅代之间恢复,而又在泰始二年再度被废除。因此宫崎先生断言,魏的屯田确实是被废除了,并且明确地以此为出现课田的前提。如前所述,他虽然在这里没有谈到废除屯田的情况和原因,但是,他提出疑问写道:“不顾国家岁收的安全,把屯田兵的税役降低到与平民相同水平,会有这种果断的可能性吗?”他以此为引出课田法具有取代屯田制这一特点的伏笔。可见他把咸熙的废除令中的“以均政役”理解为税役了。

吉田先生否定宫崎见解,如前所述,他以屯田在晋代仍然存在,而认为咸熙元年以及泰始二年的记载,指的仅仅是罢农官,不应理解为屯田制的废除。吉田先生的解释是:魏的屯田曾经是由属于司农卿的典农中郎将和属于少府的尚书分担掌管,晋王司马昭为了统一掌管,在咸熙元年,罢了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将其事务分属于郡县,并计划新设屯田尚书监督全国的屯田。吉田先生认为此项措施是在泰始二年实现的。自然,他不去考虑“以均政役”的记载。

再看一看井上晃先生的见解。井上晃先生把“以均政役”理解为徭役,并根据咸熙的废除令是在临近禅让前,司马氏为获取威望而采取的政策的观点,认为典农部的徭役比一般重,所以加以减轻。井上晃先生与冈崎先生同样,根据《傅玄传》等的记载,承认屯田继续存在,并因其佃科在晋代加重到七公三私或八公二私,认为废除令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德政。可见,井上先生把佃科也无形中包含在政役之中了。

从以上各种见解来看,围绕罢屯田官存在着各种理解,但是问题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罢屯田官,这一官制改革具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在这里自然包含罢屯田官与废除屯田的关系问题。

第二点:如何理解“以均政役”的问题。这句话,是有关废除令目的的现有的唯一记载,其内容不是在制度上罢屯田官,而是有关屯田耕作者的问题。因此,要以魏末晋初罢屯田官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探讨魏的屯田制,最好是从性质上分成屯田官和屯田民来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