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手工业的结构及其市场关系
具有如上性质而发生、发展起来的农村手工业,即在未从土地制度中解放出来的情况下而又注定与旧土地制度缠绕在一起的以松江府为中心的农村棉纺工业,其内部结构是怎样的呢?如从其性质推测,以零散的农民为经营主体,以广泛的市场为客体。首先是以零散农民为主体的结果,经营苦于流动资本不足,为此就不得不在短期重复进行小规模的再生产。在这种形势下,为了能使资本在短期内周转,棉纺业就必须分成几个工序。事实上这个地方的棉纺工业,至少按着经营者的各自不同可分为轧花、纺纱、织布以及染色等各工序的经营单位。轧花业者从棉花商人那里购入少量棉花,轧籽后成为商品,然后再一次从棉花商人那里购入少量的原料。由于资本少,不能一次购入大批的原料——棉花,因此不能在棉花收获价格低廉之际及棉花丰收之年充分利用价格低廉的棉花。所有的原料都由棉花商人垄断,棉花商人垄断棉花,而把轧花业者束缚在自己的身边。还有,纺纱业者也是如此,史载,据说农村妇女每天早晨到城镇卖出棉纱,买回棉花。在这里,个体小经营者主要是为了缩短资本的周转的时间,这种情况在织布经营业中当然也不例外。彻夜织成的棉布,第二天一早马上就运到市场。由此可见,农村工业分工的实际情况,决不是基于近代合理主义的分工,可以说只是起因于个体小农是经营的主体这一点。由于这种原因,纺织工业分工为几个单位,结果又必然在各个经营单位之间,存在商人,因而棉纺工业的利润不仅在原料和产品、起点和终点被商业资本所夺走,而且在中间过程也受到了掠夺。〔13〕
象这样以个体小农户为主体而经营的农村副业的棉纺工业,因此其性质不仅决定了它的分工形式,同时还规定了它的劳动形式。也就是说它只要是农村副业,男子就全力以赴地进行农业劳动,所以纺织就全靠妇女担当。当然这些妇女并没有超出家庭的范围。由于要求短期的再生产,以及只能在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下进行单纯的再生产,所以这种经营主体不可能形成资本积累,劳动力又是这样地只求之于家庭内的妇女,所以始终停止在家庭手工业的水平上,不可能向前发展。在这里可以看到以个体小农为主体的农村工业的界限。不能出现工场手工业的原因必须从这里去探求。
另一方面,农村织布业作为商品生产以广泛市场为客体的结果,就要蒙受商业资本的严格控制。这种以农村棉纺工业为轴心而构成的交易市场,大致情况如下〔14〕:
首先,在原料方面,不仅采用了松江府附近棉产区生产的棉花,而且还买进了山东、河南等地所产的棉花。如前所述,虽然华北各省从明初以来棉花的栽培就极为广泛普及了,但是还未产生足以引人注目的织布工业,其产品只是用作各个农户自己消费以及作为向政府贡纳用的棉布、原棉的原料。其中值得重视的事是向政府的贡纳,明初之际,每年仅从北方各省就征收棉布约一百几十万匹,棉花约四、五十万斤。其征收方法是把税额折合成棉花或棉布。这种折色的棉花,到了明代中叶以后和江南地区一样也被折合成银子,这就使华北各省所产的棉花也被商品化了。并且,形成了国内市场,这样,华北各省所产的棉花,因其价格低廉便贩运到以松江府为中心的织布地区。这种买进的北方棉花与松江府附近棉产区的产品竞争,并使松江府附近的棉产区的产品丧失了垄断性,经销这些产品的棉花商人,囤积了棉花,左右了价格,通过垄断原料而取得了高额利润〔15〕。
其次,棉布产品的交易市场,由布客(外来的棉布商人)、布庄(棉布商店)、布行(棉布牙行)三者组成。布庄设在各市镇中,役使布行聚集棉布。布庄并兼营旅馆业,使布客有地住宿,依靠牙行的中间介绍卖掉囤积的棉布。明代布客主要是山西商人,估计到了清代该地山西商人势力衰落下去,而为另一个商人集团——安徽的新安商人所取代。山西商人主要是向华北各省即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地贩运棉布,新安商人主要是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贩运。除此之外,这些外地商人还向福建、广东方面卖出棉布。
以这样广泛的市场为对象,或者还以此为依靠而建立农村棉纺工业就必须依靠来往于这个市场和产地之间的布客来决定自己的存在与否。例如,在明末清初革命动乱之际,由于布客往来的断绝,故依靠棉业为生的农户陷入了惨淡、悲痛的境地。又如,明末以后,华北各省,诸如河北省的肃宁县、山东省的定陶县等地,产生了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织布业,于是不能不为其影响胆战心惊。这样把国内市场作为对象而必须有商业资本作为依据的现象,如前所述就出现在商人势力的交替之际。这一点可以在下面的事例中得到说明:在以山西商人为主顾的时候,生产品中主要是以一种叫做“标布”的棉布为中心,但新安商人取代他们之后,为投其所好于是就改而生产一种叫做“中机”的产品,为此把其称之为新改布〔16〕。
但是,外来的布客不能直接支配生产者,对生产者进行直接支配的是介于生产者和外来商人之间经营经纪批发业的布庄。
个体小农的生产者,为了当天吃饭,只好把棉布卖给布庄。布庄抓住了这个弱点,以极低的价钱买进了这些产品,从中谋取了暴利。为此,布庄成了众矢之的,甚至有人叫它为“杀庄”〔17〕。
这种交易市场的结构决定了商业资本支配生产者的类型。在这里生产者完全丧失了主体性,他们视布庄的一举一动而决定自己的行动。并且布庄也认为生产者越处于这种依附状态就越对自己有利。虽然十六、十七世纪的农村棉纺工业受商业资本支配,但是现在也还没有找到足以证实作为商业资本支配生产的经营形式而存在的有关预付制度的资料。这倒是可以认为这是实际上不曾存在过的。果然如此的话,其理由必须求之于上述的情况。也就是说,布庄从中取得更大利润的手段不是通过预付制度授给生产者以信用,并下达给他们生产的义务,同时保证收购他们的产品,而是使生产者处于上述毫无保证的悲惨的状态,通过强化他们的依附性,来进一步压低产品的价格。可能是由于这种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才使稍能保障生活的预付之类的制度未能产生。得不到生活安定的个体小农生产者,因而受商业资本的任意支配,并绝对隶属于商业资本,致使预付制度没能出现〔18〕。
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地方农村织布业的结构是个体小农的副业生产,在那里出现的分工形式也不是以提高生产率为目的,以近代合理主义为基础的,而是从生活贫困所引起再生产周期的缩短化中产生的。而且,由于各经营单位进行的仅仅是重复简单再生产,这就阻碍其向前发展。并且这也是不仅在农村工业原料部门和生产部门这两头,而且连各个分工单位之间都要受强大的商业资本支配的原因。因此,一直持续着连预付制度都未出现的无秩序的不稳定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