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农部屯田民的设置

一、典农部屯田民的设置

这个时代,在屯田方面直接从事耕作的人,有以下的称呼。

(1)屯田客(《魏志》卷二三《赵俨传》)。客(《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同卷一五《梁习传》)。典农部民(《魏志》卷二八《邓艾传》)。农民(《魏志》卷二八《邓艾传》)。同《母丘俭传》。农夫(《晋书》卷一《宣帝纪》)。农丁(《晋书》卷三七《司马孚传》)。百姓(《晋书》卷一〇九《慕容皝载记》)。

(2)兵(《晋书》卷四七《傅玄传》)。佃兵(同上)。田兵(同上)。士(同上。《晋书》卷三四《杜预传》)。屯兵(《晋书》卷一《宣帝纪》)。

屯田耕作者的称呼,有属于兵或士的,也有不属于兵或士的,我按不同的称呼,分成以上两类。称呼兵或士的(2),显然是指军队屯田的耕作者;但(1)的分类所表示的称呼是否都属于典农部的屯田民呢?有必要加以探讨。首先,典农部民,按字面理解自然是典农部的屯田民。此外“客”,这是最初设置屯田,在许昌屯田议论田租时,对耕作者的称呼。《魏志》卷一五《梁习传》中也有“习表置屯田都尉二人,领客六百夫”这样的记载。这里说的屯田都尉如前所述,可以理解为典农校尉。如果是那样的话,两者都是指典农部的屯田民。因此,最初的所谓屯田客看来与典农部的屯田民的称呼好象并无矛盾。其依据是《魏志》卷二三《赵俨传》的记载:“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因为无法证实陈仓地区存在典农部,因此这个吕并是否就是典农部的屯田客,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典农部的屯田民有称呼“客”的话,则可以认为所谓屯田客指的就是典农部屯田民。最后提到的“百姓”,即《晋书》卷一〇九《慕容皝载记》里所指的。农夫以及农丁,是前面提的度支尚书司马孚在上邽设置屯田之际,把冀州的农民迁徙到这里并对农民用这种称呼,所指相同。上邽的屯田,如前所述是军屯田,并非典农部的屯田。但所谓农夫或农丁,并不是他们成为上邽的屯田民后的称呼,因而也不是军屯田耕作者的称呼。典农部民、客、百姓等,是典农部的屯田民的称呼。他们不叫兵或士。

那么,这种典农部的屯田民是怎么来的呢?《魏志》卷一《武帝纪》建安元年的“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的记事条注引用《魏书》:“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魏志》卷一一《国渊传》有这样的记载:“太祖欲广置屯田,使渊典其事。渊屡陈损益,相土处民,计民置吏,明功课之法。五年中,仓廪丰实。”淮南也有屯田,同上卷一六《仓慈传》:“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由此可见屯田民是招募来的。但这种招募是强制性的。《魏志》卷一一《袁焕传》记载:

“拜为沛南部都尉。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动。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

从这里多少可以看出当初是违背农民意志,强制他们当屯田民的。据“民不乐,多逃亡。”这句话看来,并非施惠于民,而是成了屯田民,加给他们的负担也随之增加了。前面提到的屯田客吕并发动叛乱,其背景是不管是民屯还是军屯,至少都有对这种屯田民的压迫。

屯田民是被强制征募,移住屯田的。《魏书》卷二二《卢毓传》有:“文帝践阼。徙黄门侍郎,出为济阴相、梁谯二郡太守。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而谯土地境瘠,百姓穷困。毓愍,上表,徙民于梁国,就沃衍。失帝意。”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这一点。进而再看看前面提到的襄城的典农部民邓艾和石苞。关于邓艾,《魏志》卷二八本传称:“邓艾字士载,义阳棘阳人。少孤。太祖破荆州,徙汝南,为农民养犊。”可见是在太祖平定荆州的时候,从义阳郡的棘阳(河南新野县附近)迁去的。石苞,据《晋书》卷三三本传,他是渤海郡南皮(河北南皮县)人,看来也是被迁徙到襄城的。

上文说邓艾是在曹操平定荆州后被迁去的,这是屯田民的来源求之于被征服的民众的一个例子,表示了当时军事征服战争结果的一个方面,饶有趣味。当然这并不是说屯田民全部是被征服的民众。从上述的《袁焕传》来看,其统治下的农民也被征募。被征服的民众做为屯田民的来源,结合前面叙述的带有强制性而加以考虑,说明屯田民的地位是低下的,所以他们被叫做“客”,联系三国时代的复客制度,可以想象他们至少同一般良民存在着身份上的差别,正如前面举的《王恂传》中说的那样,对于国家来说,他们是客户。

他们被征服后,迁到被没收来的土地或无主的荒地上便形成了屯田。战乱的结果,这样的土地到处都有。例如《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中说:“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这是前者的例子。前面举的《魏书》卷二七《王昶传》中载:“文帝践阼,徙散骑侍郎,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昶斫开荒莱,勤劝百姓,垦田特多。”就是后者的例子。据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汉代以来的首都(建安年间迁往许昌)洛阳的附近,也是有荒地的。在《魏书》卷一五《司马朗传》中记载他在建安初年主张恢复井田制,文中对当时的状况作了如下的叙述:

“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据此看来,无主的耕地就是公田。所以,在这种无主的土地上设立的屯田,也还是公田,是国有土地。

把农民迁移到公田让其耕种,不外是汉代公田的翻版。但是汉代公田的经营,当初虽然是考虑国家的收入,之后,毋宁说是为了占有逃亡的流民,或把贫民充实到公田上去,那样一来,比起以公田的收获物确保国家的财源来,毋宁说屯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做为国家基础的、保有土地的农民破产后,离叛国家而流入豪族的手中〔26〕。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屯田仍是确保国家财源的直接手段。从这里可以看出从汉代到三国时国家权力特点的变化,而且这样推移过程,从大的方面看,就是从汉代的体制向隋唐的均田体制转变的过渡方式的开端。

那么,设置的屯田民到底受到什么样的统治呢?这在前章里已有所涉及,在这里再详加考证。《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里记载了曹操追慕参予设置屯田计划的枣祗功绩的令文,其中有这么一段文字:

“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只忧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摧灭群逆。克定天下,以隆王室。”

记述了设置屯田初期决定田租的事情。大意是:建安元年,打败了黄巾军,获得了他们的财产,在许昌实行屯田。那时,参加讨论的所有人都主张,按照耕牛头数,交纳谷物,那么屯田的征收办法也可以决定。这个办法实行以后,枣祗反对这种办法,反复强调说:“以牛为标准,让他们交纳谷物的话,即使是在丰收之年征收的谷物也不会增加,而如果遇到水灾或旱灾,征收就困难了。”我(曹操)想:“还应该照着前面一种意见办,虽然丰收年也不应该比历年多征收。”但枣祗仍继续反对,我不知道怎么办好。于是同荀令君(尚书荀彧)讨论这件事。那时故军祭酒侯声说:“应采取按官牛头数征收的官田征收办法。如按枣祗的办法,即使对官有利,但对屯田民则无利。我根据这样的想法……”于是我又同令君(尚书荀彧)商量。但是枣祗仍旧很自信,并提出了办法,说:“还是采用分田术好。”我终于赞成了他的办法,任枣祗为屯田都尉,开设屯田。结果那年大丰收,获得大量的收益。于是自那以后,用这种分田办法扩大了屯田。由此军粮充足,征服了许许多多叛逆者,得以平定天下,由此使王室兴隆昌盛。

据此,当初屯田的佃租征收办法是以耕牛为单位,让其负担一定数量的赋税,这个耕牛恐怕是官牛,大概是被叫做贼的财产的战利品吧。要设置屯田,就把无主的土地送给屯田民,最初恐怕连农具、耕牛、种子和口粮也是由官方支付的。这样的支付办法,也是汉代租种公田所采取的传统的办法〔27〕。但在魏设置屯田的时候,以耕牛为单位征收佃租的议论,在开头占支配地位,这是值得注意的。《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载的杜预的上奏中,叙述了杜预的意见,即将典牧之三万五千头种牛分配给兖州、豫州的将吏、士庶,一头牛征收三百斛。我想这是类似的做法。屯田的佃租只按耕牛头数计算这个规定,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屯田的经营只有依赖官方占有的生产手段才有可能。因此,对耕牛一律实行定额征收。后世唐代的租庸调法,对丁男一律征收固定的赋税。虽然征收率不同,在这里以耕牛代替了丁男。与屯田一样,魏作为重要政策之一实行了以一般民户为对象的户调制,它是按户征收定额赋税〔28〕。而屯田是把以耕牛头数做为标准来考虑的。两种方法虽然都以中国古代国家的统治观念为共同原理,均发展成为隋唐的一律定额征收的租庸调制,但却有不同的性质,而从其不同点中可以看出屯田的特殊性。

以耕牛数量为标准来决定佃租是绝大多数的意见。虽然曹操也同意这种办法,但枣祗反对。他的看法是:如果以耕牛为标准进行定额征收的话,在丰收年的情况下,官方收入并不能增加,而遇到荒年,征收就困难了。枣祗的意见的重点在于期待着丰收年的增收,这在后文将要谈到。枣祗不同意多数人意见,主张要进一步提高征收率。我们虽然不能够具体了解他最初反对时的另一种替代方案,但据侯声说的,其内容无疑是对官方有利,而对屯田客不利。因此,枣祗做了让步,提出分田术的办法。接着曹操也表示同意,于是屯田的佃租就这样定下来了。

分田术是什么呢?《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中记载了闻名的王莽的命令:“汉代,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

这里说的分田,据颜师古注:“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收也。”据此,没有土地的人,耕种他人的土地,其收获按固定比例分配。枣祗说的分田术也不外是这个意思。也就是,屯田民耕种屯田,其收获物按固定比例与官方对分。根据这个办法,丰收年,官方收入增加;荒年,屯田民纳租也随之减少。

如果所谓的分田术是这样的话,那么它的具体的比率是怎样呢?《晋书》卷四七《傅玄传》记载了他的上疏。

“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

历来许多人都认为这篇文章揭示了魏的屯田的征收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耕作者称呼为兵或士,这明显是指军屯的耕作者,决不是指典农部的屯田民。因此,把这篇文章直接做为根据,认为指的是对典农部屯田民的征收率,这不能不说是错误的。此外,《晋书》卷一〇九《慕容皝载记》引了记室参军封裕的话:

“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记载了同样的征收率,在这里屯田民的称呼只有“百姓”,似乎可以认为指的是典农部屯田民的征收率。但是,这里说的是魏晋时代的事情。因为晋代并不存在屯田民,这个记载是否一定是指典农部的屯田民,值得怀疑。但不管怎样,分田术的内容,正如这两段引文所表明的那样,持有官牛者与官方四六分,用私牛耕种屯田的,与官方对半分。这样的看法大体不会错吧,原因是,自汉代以来,经营假田的征收率大体都是对半分。

据上述弄清了典农部屯田民的设置,也就是他们是在军国草创之际做为权宜办法而加以设置的。尽管是权宜之计,或者正因为是权宜之计才取得了屯田的成功。可是,由于是变通办法而获得成功的,这个成功就不可能使其永远继续下去。典农部屯田机构内部孕育的矛盾,以典农官自我脱离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样在屯田民同国家之间也不久就出现矛盾,其结果不得不重新考虑“均政役”。下面就来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