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论

补论

1961年,我在《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上发表了上述意见,对此,曾我部静雄先生发表题为《北齐的均田法——答西嶋定生先生的驳论——》(《文化》,27卷3期,1963年)一文进行了反驳。

按曾我部先生的说法,北齐均田法沿袭了中国古代井田法的原理,河清令所作的京城方圆三十里和百里的区分,应依照《周礼》乃至《礼记·王制篇》等所介绍的王畿乡遂(郊和野)制度来理解。他在文章中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同时,全盘否定了我的上述论点。可是,当研究他的论述时,依然会发现难以同意的疑点。

另一方面,经过后来的研究,在我的正文中也发现了必须纠正的地方。纠正的理由虽然与曾我部先生的反驳理由不同,但仍然有一部分与他的某些论述相一致。尽管如此,我对于北齐均田法所作的解释,与曾我部先生的论述有着极大的不同。

由于篇幅有限,发表的正文并没有完全表达出我的本意。因而想在以下补论中再次研究曾我部先生的反论,并指出其谬误之处,同时弥补我自身论点的不足。另外,还想以充分的理由来订正自己上述正文中所犯的谬误。总之,补论的目的在于如何理解北齐均田法,并无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