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地区
2025年09月26日
十三、其他地区
关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没能发现足以另立项目进行说明的史料。而且,从深究明代棉花普及状况的目的来说,也不认为详细考察上述以外的地区是重要的,故在这里对其余的地区,只作片断性的叙述。
首先是广西地区,《英宗实录》卷十四,正统元年二月丁未条载有:
“行在户部言,先因布贱米贵,奏准于秋粮内,每米一石折布二匹。今广西布政司奏,称折重亏民,宜仍旧米一石折布一匹。从之。”
可知该地也实行了折征。据此推察广西地区,没有其他地方棉布那样充足,故其单价也很贵。在这个地方的方志中,嘉靖《南宁府志》卷三,《物产》条、万历《太平府志》中卷,《食货志》条、万历《宾州志》卷四,《土产》条等均有关于棉布或棉花的记载,但据此不能知道其生产多少。
其次是云南,在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二,《云南盐课数目》项中载有:
“洪武年间岁办。五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万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绵布七百二十段。(布每段长一丈一尺,宽八寸。)”
因为该地在洪武年间,实行盐课折布,所以可知云南从明初就生产棉布。据万历《云南通志》《地理志·物产》记载,云南府、临安府、永昌军民府、楚雄府、蒙化府、顺宁州等都生产棉布或棉花。另外,《辽东志》卷一,地理志,“物产”条及《全辽志》卷四,“方物”条都列举了木棉之名,因此可知棉花种植在明代已远及东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