亩和甽的原意
既然如此,作为《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文章的基础而设想的农业技术内容到底如何呢?请先看看《任地》篇中下面一句:
“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此句意为,因为耜全长六尺,所以这是亩的大小,耜刃宽八寸,所以这是甽的大小。此处所讲的亩的大小与代田法一致,但甽的大小为八寸这一点不仅与代田法的甽的大小不同,而且也有异于前面所载《周礼·考工记》中“广尺深尺。谓之”的记述。对这一条高诱注道:“耜六尺。其刃广八寸。古者以耜耕。广六尺为亩。三尺为甽。辽西之人谓之
也。”
此处把八寸之甽理解为三尺。据许维遹的《吕氏春秋集解》中所引梁玉绳注中说,如一条作成三尺宽,也有可能作成五尺宽,无论是三尺,还是五尺都不正确,正确的应是按《玉海》卷一百七十六所讲的二尺。但是,据我看,东汉人高诱把甽宽作三尺是根据有关西汉赵过代田法的资料对甽进行解释的结果,我认为不应该把它看作五尺或二尺之误。《说文解字》畎(等于甽字)字条中注道,“六畎为一亩”,即讲的是六甽成一亩。在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中畎字条引了《汉书·食货志》中赵过代田法一文,与其解释联系在一起释作:
“六畎为一畮者,谓其地容六畎耳。与一畮三畎之制,非有二也。”
所谓“六畎为一亩”,因甽宽为一尺,亩宽为六尺,故用甽宽衡量亩宽为六甽,这样,说它与一亩三甽之制并非两回事是正确的。照此看,高诱的三尺为甽的意思应理解为如在宽六尺的亩中实行代田法的一亩三甽,三甽宽度加在一起则成三尺。所以,高诱所注“三尺为甽”讲的是实行代田法以后有关甽的情况,并非本文中甽宽八寸的注解。那么,此处的八寸之甽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此之前首先研究一下古文献中使用的“亩”字和“甽”字各为何意。古典中的惯用用法表明,“亩”字与“畮”字相同,也作“”字。不言而喻,“亩”是面积单位。这在《周礼》小司徒郑注解所引《司马法》中为“六尺为步,步百为畮,”《说文解字》“畮”字条中同样写为“六尺为步,步百为畮,”《韩诗外传》卷四中写为“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这说明亩在古制中是以宽六尺(一步)、长一百步(六百尺)的带状长方形为单位的面积。众所周知,汉武帝以后改宽六尺、长二百四十步(一千四百四十尺)的长方形为一亩。当然,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制度到底是武帝时开始的还是因循了秦制,这一点现在尚无定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作为面积单位的一亩的基本形状总是以呈宽六尺、长六百尺这样一种极其细长的带状长方形。一百步一亩制时耕地为长方形,而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就变成了矩形,有一种解释认为这一变化是为了采用牛耕时减少犁的掉头次数。但从上面论述清楚表明,这种解释完全是错误的。在一百步一亩制时,一亩的形状也是极长的长方形,如《韩诗外传》所述,将一百块地拼在一起才成一个正方形。在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其基本形式的一亩地的形状就会变得更加细长。无论是代田法还是前面所引《吕氏春秋》的一文中,亩都是呈这种带状长方形的。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亩”字在最初并非表示面积单位。按照吴其昌先生的解释,“畮从田,读每声”。“每”字的原意,如《说文解字》中所写,“每艸盛上初也”,表示绿草如茵的景象。因此“畮”的原意为“茂盛肥美的土田”〔16〕《诗经》中出现的亩字的用法有:“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小雅大田、周颂载芟、周颂良耜)、“饁彼南亩。田畯至喜。”(豳风七月、小雅甫田、小雅大田)、“今适南亩。或耘或籽。”(小雅甫田)、“禾易长亩。终善且有。”(小雅甫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小雅信南山)、“恒之秬秠。是获是亩。”(大雅生民)、“杨园之道。猗于亩丘。”(小雅节南山)“于彼新田。于此菑亩”(小雅采芑)、“十亩之间兮”(魏风十亩之间)等等。其中“亩”字均为“垄”意,并非用于面积单位。只有最后一例“十亩之间兮”的“亩”字像是作为面积单位来用的,然而此处即使解释为“垄”,文意也通。“亩”字作垄意用的,除上面举的《诗经》中的例子外,《左传》成公二年条有下面一段记述:
“晋人……曰。……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宾媚人)
对曰……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
此处的“东其亩”意为将亩作成东西走向,以便于自晋向齐进攻时战车前进,故此“亩”字肯定为垄意,不可能是面积单位。照此看来,那篇有名的《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记载中的“亩”字也未必是面积单位,猜疑它有可能是“垄”的意思。由此可知,先秦时期“亩”字具有“垄”的意思。
那么,“垄”意的“亩”和作为面积单位的“亩”字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正如加藤繁先生也已指出的,推测古时可能用“垄”计算土地〔17〕。“亩”是怎样做为“垄”意使用的呢?按照上述吴其昌先生的见解推测,可以认为,刚开始时“畮”(亩)字用于庄稼茂盛的农田之意,不久,耕地中出现了“垄”,作物只种植于“垄”上,于是“垄”又变为庄稼茂盛的耕地,故“亩”字转意为“垄”。尽管“垄”的大小未必一致,但其宽度和长度逐渐产生了一定的标准。这样,计算“垄”的数目便可得出耕地面积。因此我认为,刚开始时无论是十亩还是百亩,它未必是长度宽度相乘所得的乘积的面积,而是“垄”十条或百条之意。前举《司马法》、《说文解字》、《韩诗外传》等文中以宽六尺,长百步为一亩,亩宽均为六尺,而《礼记·王制》中讲“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说明原以周尺八尺为一步,这或许是说明亩的宽度在统一为六尺之前是多种多样的。这样,“亩”在具有“垄”意的同时。成为计算耕地的单位后,一亩这一基本单位就在保留“垄”的形状的情况下固定为宽六尺,长百步的带状长方形了。按照一般解释,作“垄”意讲的“亩”和表示面积单位的“亩”之间并无联系。表示面积单位的亩,是当时一户所经营的耕地面积,即一夫之田的大小确定下来以后,将此均分成一百份所得出的一亩大小,这似乎已成定论。那么,就产生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疑问,为什么将一夫之田均分为一百份时不把一亩地的宽度和长度作成最便于计算的每边为十步的正方形,或宽二步、长五十步,或宽四步、长二十五步,或宽五步、长二十步等等的矩形,却规定为极细长的宽一步(六尺)、长百步(六百尺)这样一种极不匀称的带状长方形呢?这一点在百步一亩制改变为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也是一样,做为基本形状,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的一亩设想为宽一步(六尺)、长二百四十步(一千四百四十尺)这样一种比百步一亩制更为细长的带状地形。而且,已如第二节所述,代田法中所设想的亩的形状也是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的基本型的亩。这样,如果“亩”字原为“垄”意,耕地的丈量采用计算“垄”的条数的办法,那么过去所说的百亩之田,其实际面积未必正好等于三十六万平方尺。“垄”的数目即使为一百条,如果把“垄”和“垄”之间的间隙计算在内,其土地面积将远远超过三十六万平方尺。下面谈谈那时是怎样称呼此种情况下的垄和垄之间的土地的。
下面先考察一下什么叫做甽(即畎)。人们经常把“畎”和“亩”字并列为“畎亩”,把它作为固定词汇使用。如《国语·周语》中的“或在畎亩”,《孟子·告子》章句下的“舜发于畎亩之中”。正如《国语》韦昭注中所讲的“下曰畎,高曰亩。亩陇。”那样,“亩”为“垄”(垄与陇同意),畎(即甽)为垄和垄之间的间隙即“垄间”(陇沟)。因此,“亩”和“畎”的意思是“垄间”即“垄”和“垄沟”。
那么,前面讲的《周礼·考工记》匠人条中的畎字也是垄沟之意吗?《说文解字》中写道:
“〈水小流也。周礼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倍〈谓之遂。倍遂曰沟。倍沟曰洫。倍洫曰《。凡〈之属,皆从〈。畎古文〈。从田从川。”
文中认为“〈”(同畎)是小河流水状,引用前面所举《周礼·考工记》一条进行解释。《考工记》一文中明确讲“匠人为沟洫”,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甽为联接沟洫的田间小溪,未必与“畎亩”中的畎(同甽)意思相同。因此,如果班固在解释代田法时是用《考工记》一文解释甽的,如前所述,作为对代田法中甽之大小的解释它是正确的,但它是用异物进行的解释,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认为它有误。另外,即使《考工记》一文中的甽为垄沟之意,那只是表示甽的大小,并未提及甽和甽之间的土地,况且丝毫没有谈到亩中有甽,一亩三甽这一情况。所以,即便代田法是班固所解释的那种古法,追溯到《考工记》一文以求古法之意的作法,不能不认为是错误的。
前面已将亩和甽的意思阐明。那么,《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中所用的亩和甽字为何意呢?根据上述考证,可以很容易地推断本章开头引用的《任地》篇文中所述宽六尺的亩和宽八寸的甽,是宽六尺的垄和宽八寸的垄沟。如果把此“亩”字解作面积单位之亩,那么各篇文章中经常出现的亩和甽字就无法解释了。
再看一看各篇文中亩和甽的关系。《任地》篇中在前面所引文字之前写道:
“上田弃亩,下田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
因上田、下田分别为高田、低田之意,此处的“上田弃亩,下田弃甽”的意思可设想为地势高的耕地上为防干旱不向垄上播种,地势低的耕地为避水淹不向甽中播种。但是,其它文献记载说明,即便理解为高田播种于甽,它仅限于高田特殊场合,这几篇文章中的基本播种形式应为垄上播种。即在《辨土》篇中作为地窃、苗窃、草窃三盗之一举出了地窃的例子:
“大甽小亩,为青鱼胠,苗若直猎。地窃之也。”
其意可认为是,如扩大垄间距离、缩小垄宽,就会像离开水的青鱼一样缺乏水分,培养作物的垄将更为狭窄,故作物都长得像竖起的鬃毛,这就叫做土地盗窃收获〔18〕。因此,这种场合的播种肯定是在亩即垄上。对此,同篇文中还写道:
“故畮欲广以平,(甽)〔19〕欲小以深。”
这一点即使在认为播种地以垄宽而平为宜,垄沟以窄而深最为理想时也同样。另外,从垄上部宽而平为宜,垄沟以窄而深最为理想这一点来看,不难想像垄和垄沟的宽度未必固定不变。上文的“大甽小亩”被指责为地窃,可以认为是由于甽和亩,即垄沟和垄的宽度未必固定不变所产生的。如本节开头所述,亩宽为六尺,是固定不变的。尽管如此,对亩和甽的宽度可变的说法应如何理解呢?另外,所说要播种的亩即垄上部以宽而平最为理想,这里设想了那种播种法和栽培管理方法呢?此问题是弄清代田法以前农业技术存在形式的关键。
首先探讨一下亩和甽的宽度是可变的说法。按照过去的一般理解,认为亩甽的关系即在六尺宽的亩中作几条宽八寸或一尺的甽,在甽和甽之间的垄上播种。倘若如此,其作垄方式与代田法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是播种于垄上还是播种于垄间。而且,即使是《吕氏春秋·士容论》的各篇文章,由于设想高田播种在垄间,故无法看出它和代田法有何区别。但是,在迄今为止考证到的范围内,还没有发现说明该耕作法中存在亩中作甽的记载。而且,在前面列举的文章以外的文章中也没有这种意思的记载。故原来的这种理解是非常令人怀疑的。不仅如此,因亩宽已经固定为六尺,所以“大甽小亩”一句所说明的由于甽宽扩大,致使亩宽变窄这一点也令人费解。因此,我在旧稿中认为,亩是宽六尺的高垄,在亩的两侧挖八寸宽的甽,其甽宽在六尺宽的亩之外,这两者有时是可变的。
但是,这种看法似乎需要作些订正。这是因为,如果甽宽在亩宽之外,六尺宽的亩加上八寸宽的甽,一亩面积的土地将为宽六尺八寸,长六百尺。如前所述,人们认为古代丈量土地时靠计算亩即垄的数目,当时亩间即甽的宽窄并不成问题。然而,在亩宽为六尺、甽宽为八寸时,耕地面积仍然只用计算亩的方法来表示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战国前期孟子在论述井田法时已经讲过“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孟子》胜文公章句上)(按:胜应为滕),将方一里即三百步见方的面积作为九百亩。另外,汉代著作《韩诗外传》中如前所载“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一句,将百步见方的正方形看作百亩。如果计算耕地面积时将亩外的甽扣除在外,仅用亩计算的话,不可能出现方一里为九百亩的土地或宽长均为百步的正方形,面积为百亩的土地。因此,必须认为甽宽八寸在亩宽六尺之外的设想,与《孟子》和《韩诗外传》的计算方法是相矛盾的。不仅如此,如果认为六尺亩外另有甽,则前述亩甽宽度可变这一点即使作为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也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后来,夏纬英就此旧稿的矛盾表明了不同的见解。夏纬英校正解释了前面所载《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篇中的“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一句,首先认为八寸之甽根据王念孙的解释应与一尺宽的甽相同。他说:
“上面已经说过,据《考工记》‘广尺深尺谓之甽’,高注应当是作‘一尺为甽’的。在这里也要注意的是:‘甽’的深度和宽度都是一尺!还要注意一点:这一尺宽、一尺深的‘甽’,它在百亩之间并不另占地面;它所占的地面是和“亩”相结合着的。因为:‘亩’既是高畦,‘甽’深一尺,‘亩’高自然也是一尺;‘亩’的两侧虽然仅高一尺,但也不可能是壁立的,必然要有倾斜;‘甽’宽只有一尺,则两‘亩’的侧面的下基必然相接,而只能在‘亩’和‘亩’间的上面空着一尺,那就是这一尺宽的甽了;所以,‘甽’在百亩之间并不另占地面,它的一尺的宽度是由两‘亩’间侧斜所取得的,而两‘亩’的侧基相接并不妨碍它的一尺的深度。”
甽处于亩和亩相接的界线上,但他认为这并非存在于亩和亩之间的称之为甽的另一块土地,而是相当于亩侧面的斜坡与邻亩侧面的斜坡相接造成的那一部分土地,其宽度包括在亩的宽度之中〔20〕。此处所示甽深为一尺的理解是夏纬瑛自己从前面所载《周礼·考工记》匠人一文中引用的,一般认为未必需要根据他的见解将甽宽八寸改为一尺,应该依从夏纬瑛的甽不在亩之外,而包括在亩宽中的见解。因为如果这样理解,就不会与《孟子》或《韩诗外传》所述一井之地或百亩之地各为正方形之间的说法相矛盾。另外,正因为这样将甽造于亩宽之中,甽和亩的宽度才可变,“大甽小亩”的作法因为缩小了种植作物的亩上面积,被指责为“地窃”。另外,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够希望“畮欲广以平,〔甽〕欲小以深”。因此,我在旧稿中的说法应按照夏纬瑛的见解稍加订正,《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文章所设想的亩和甽的存在形态应该理解为,在六尺宽的亩和邻亩相接的界线上作八寸宽的甽,甽宽八寸包含在亩宽六尺之中。照此理解,六尺宽的亩其基部正好为六尺,其两侧为作甽各被削去四寸,故可设想亩面宽度为五尺二寸。这可能曾经被认为是亩、甽关系的标准形式。因此,甽宽未必需要严格的一定数值,它是可变的,有时根据情况会有一些变动。因此当超过这一标准,甽宽被不适当地扩大,其结果亩上面积越来越小时,被称之为“大甽小亩”,而成了地窃的理由。另外,一般总希望“畮欲广以平,〔甽〕欲小以深”。
下面探讨一下在这种亩上设计了什么样的播种方法和栽培管理方法。关于这一点,前引《任地》篇中在“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一句之后写道:
“耨柄尺,此其度也。其(博?)耨六〔21〕寸所以间稼也。”
如果上文说明的是亩和甽的制作标准的话,此文则是接着提出育苗即栽培管理的标准。这里把除草农具“耨”的柄长定为一尺。所谓“此其度也”,意为耨柄长一尺是一种标准,它到底是干什么的标准?这一点从此文来看并不清楚〔22〕。上文和此文其他地方的文体全部都是“……所以……也。”从这种文体来看,甚至使人怀疑“此其度也”这句话是否笔误。因此,此部分的原意是什么这一点虽然不易搞清,但从耨柄长一尺的记载来看,可以由此设想出除草时的作业形式。就是说为了用柄长一尺的除草农具进行除草工作,就必须蹲下身来。而且,其作业范围是从人蹲处算起,耨柄长度一尺再加上胳膊长度的所及范围,充其量不过三尺左右。并且,因耨齿宽为六寸,可以设想将其伸入苗之间进行除草工作时,苗间宽度至少要在六寸以上。关于除草和整苗,《辨土》篇中还写道:
“茎生有行。故遬长。〔强〕〔23〕弱不相害。故遬大。衡行必得,纵行必术。〔24〕正其行,通其风。”
为使作物成长必须首先正其行。行为行列之意。此处所讲的行列并非单一走向的行列。正如其中所述“衡行必得,纵行必术”,行应为横竖之行。纵横行列整齐,利于通风,对于作物的成长来说是必要的。那么,所谓纵横行列是怎么回事呢?如果这一整行作业就是整苗除草工作,因上文中已说明苗的间距为六寸多,所以纵行和横行都必须在同一亩上。因此,应该认为,此种情况下同一亩上作物整苗时,纵行横行的间距均应为六寸。只有这样解释,对于前面所述“亩即垄上以宽而平最为理想”才能够理解得合情合理。即把作物横竖排列整齐地生长在宽阔而平整的垄上设想是为最理想的形式。
照此理解,亩和甽之间的关系并非在六尺宽的亩中作几条甽,而是六尺宽的亩和亩之间挖有甽,甽作成之后在剩下的五尺多宽的垄上将作物播种下去进行培育。正因为这样,“大甽小亩”才被非难为“地窃”并反复提醒要除草整苗。譬如,《辨土》篇中就三盗之一的“苗窃”写道:
“既种而无行,耕而不长,则苗相窃也。”
这里指出了整苗工作的重要性。此文中“既种而无行”一句通常释读为“已经下种而没有行”,但“既”的意思可能是“穊”。这样,所谓穊种即“厚播”、“密播”之意,故此文可理解为,如果密播而又不对其纵横行列进行整顿,作物之间就会发生互食现象,故称之为苗窃。当然,文中讲的“耕而不长”一句,在有关播种的注意之后论述耕作这一点来看是互相矛盾的。另外,“耕而不长”很难成为苗窃的理由,故此处的耕可能是字误,估计此句中原来还有表示播种后苗的生长状况的字。另外,此处即使将“既种”理解为“已经下种”,只要认为有必要修整纵横行列,估计那当然采取的是散播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基本了解。《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文章中所出现的农业技术的梗概。那就是广亩散播法,即在六尺宽的亩之间作八寸甽,并可能在所剩五尺多宽的亩上即垄上实行穊种即厚播。发芽后,通过除草、整苗等栽培管理工作,使作物株距保持为六寸,并整理作物的横竖行列使其通风顺畅。进行该项作业时使用的是称为“耨”的柄长仅一尺的小锄,干活的人要蹲在甽即垄沟里进行。因苗距均被整为六寸,故无法站立在垄上。所以,耨所能及的距离约三尺左右。亩六尺,亩上五尺多之所以是合适的宽度,因为这适合于站在亩的两侧甽处用耨进行除草、整苗作业。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种植技术即便为散播法也绝非粗放农业。从其除草、整苗作业来看也很清楚,它需要细致的栽培管理,并要蹲下来进行除草、整苗作业,故其需要投入相当多的劳动力。因此,不如说它是高度集约的细耕农业。这一点容后再论。
此种种植技术的由来可以设想为,原始散播耕种法后来由于需要人进入苗圃,除草、整苗,其立足地变成了甽。另外再加上土壤、气候等各种条件,开始时做为苗圃的亩升高为垄,亩之间的甽挖低为垄沟;或者有可能从一开始亩就是作为作物种植地的一种较宽的细长地段,只是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无制约,耕地变得窄小后亩和亩紧紧相连,在亩和亩之间挖了垄沟,作为最低限度的立脚地或排水沟,这就是后来的甽。
另外,如前所述,春秋、战国时代已开始用牛进行犁耕,这是众所周知的史实。但据说当时的犁是作条犁,而不是反转犁〔25〕。这样必然产生一个疑问,即用这种作条犁能否完成前述宽幅度作亩法。然而,不能仅以此疑问为理由就否定上述考证;另外很明显,《吕氏春秋·士容论》中的有关农业技术并非牛耕,而是使用耜即耒耜的耕田法。可以设想,那时已开始实行牛耕虽属事实,但此处所说明的作亩形式并非实行牛耕的结果。如前所述,其渊源还可以追溯到更早以前。另外,当时牛耕的普及程度也是令人怀疑的。这一点从前面所讲过的在施行代田法时由于耕牛不足而立刻引起了问题一事也可以推测到。因此,上述作亩形式仍应看作是当时的基本耕作法。毋宁说,牛耕的使用应该是与这一基本形式联系起来另外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容后再述。
另外,应该如何从地区方面看待这种基本耕作法呢?不言而喻,因为它是旱田耕作法,江淮以南栽种水稻地区应摈除在外。众所周知,《吕氏春秋》是秦始皇的宰相吕不韦让各地召集来的人编纂的,故其内容未必仅局限于一地。但是,如前所述,此处讲的拜后稷为始祖的农学是为政治服务的农业法则规律,其中引出的农业技术并非作为理想耕作法研究出来的,而是当时存在的实际耕作法。并且,要使系统化了的法则规律具有普遍性并用来说服他人,其原材料就不能是特殊性的,而原材料本身也必须具有普遍性。因此,上述耕作法并非仅在一地实行,它在华北旱田地区具有很大的普遍性,而且,当时它作为基本耕作法应是尽人皆知的。这一点从亩的演变过程也可以想像到。即只要这种耕作法起源于作为垄的亩,从前载《诗经》中小雅、周颂、豳风等例来看,恐怕它在关中即陕西省一带并不罕见。同时,从据说是战国时齐国佚文的《司马法》中有关亩制形式,或更确切地说从前载《左传》成公二年中有关将齐亩作成东西走向的记述来看,这种耕作法无疑在山东一带也已普及了。且不说山间偏僻地带的未开垦土地,估计至少在战国时期的华北诸国它已是极为普遍的耕作法。特别是山东和陕西,耕作法不会有本质上的差别。这一点对于理解施行代田法的意义是至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