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我部静雄先生对我上述正文进行了反驳,以上我的补论就是对这种反驳所做的再批评。我在补论中不仅指出了曾我部先生反论的错误,同时,也对自己在正文中的错误进行了订正。在论述过程中,指出曾我部先生的错误部分虽然占了一大半,但是,其目的不在于摆出曾我部先生的错误。由于正文篇幅有限,摆论点时没有充分地表达出我的想法,在此借曾我部先生的反论之机,以详细论述他的论点如何难以成立,作为对自己正文的补充。与此同时,我还有据根地订正了自己正文中的错误,并作了我认为正确的解释。因此,本稿的目的并无他意,始终在于对北齐均田法的解释。本稿虽然采取争论的形式,但仍然是为了上述目的。望曾我部先生谅解。

(1965年12月3日)

〔1〕关于河清令的颁布年月,《北齐书》卷七《武成纪河清三年》条为“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大赦”。

〔2〕河清令的编纂情况,参阅内田吟风《北齐律令删定考》。(《史林》第29卷第4期,1945年)

〔3〕关于河清令的篇名,《唐六典》卷六中为“取尚书二八曹,为其篇名”。关于其中北齐尚书二八曹的名称及其掌管内容,《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里有记载,其中属于度支尚书的右户曹的记载是“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表明天下的公田、私田、宅地、租调等,由右户曹掌管。据说右户的“户”,与左户曹一样,为避讳唐太宗的名字,将“民”改成了“户”,北齐令的原名叫右民。参阅内田先生上列论文四三页注⑦和注⑧。

〔4〕毫无疑问,这是《五代史志》被合并编入到《隋书》。参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隋书》条。

〔5〕百衲本元大德刊本影印《隋书》和《通典》卷二,《田制(下)》等典籍中都把“内”字记载为“户”,读成“代迁户”是正确的。参阅曾我部静雄《均田法及其税役制度》九十六页(1953年),也可参阅本章补论中的〔一〕(三九二至三九三页)。

〔6〕曾我部静雄《均田法及其税役制度》九十二至一〇一页。

〔7〕宫内厅书陵部珍藏的宋版《通典》和东洋文化研究所珍藏的明嘉靖方献夫刊本《通典》中同样记载为“永业田”。

〔8〕参阅内田先生上列论文。

〔9〕在殿本系统的《通典》里“可”字为“司”字,其记载是“有司耕垦云云”。应该根据宫内厅书陵部珍藏的宋刊本《通典》和东洋文化研究所珍藏的明嘉靖方献夫刊本《通典》,订正为“有可耕垦云云。”

〔10〕参阅滨口重国《东魏的兵制》(《东洋学报》24卷1期,193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