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政役”的含义

二、“均政役”的含义

前面阐述了典农部屯田民的佃租,继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均政役”,具体说来到底意味着什么?上面说过,宫崎先生把它解释为税役,井上先生则认为同“徭役”相同。“政役”这个词不多见,“政”同“征”相通,有时表示“役”或“税”。例如《礼记》:《王制》里有“五十不从力政”这句话,“政”就是“役”的意思。在《周礼》“地官均人”中有“掌均地政”这句话,这里“政”即“税”的意思。依从哪个,有待研究,但据此可以明了“政役”同“征役”这两个词的用法是一样的。

对典农部屯田民实行所谓“均政役”,有认为是把屯田民负担的政役摊给非屯田民;有认为相反是把非屯田民负担的政役摊给屯田民;也有认为两者负担的政役不均等,要使之均等,这三者必居其一。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除屯田民以外受国家统治的百姓有着怎样的负担。当时典农部屯田民以外的受国家直接统治的,主要是军屯田的田兵、兵户,以及从属于州郡的一般百姓。此外,还有官奴、官婢等,但在这里可以另当别论。

首先,论述军屯田的田兵。军屯田的田兵其基本性质是边耕种边守卫。他们耕种所收获的东西,正如前引用的《晋书·傅玄传》记述的那样,根据与屯田部屯田民大体相同的分田术,持官牛的按官六私四,拥有私牛的按官五私五的比例分成。

前面引用的《魏书》卷二八《邓艾传》中,记载了他建议扩大淮河流域的军屯田:

“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水丰常收三倍于西。计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以为军资,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斛于淮上。此则十万之众,五年食也。”

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共计五万人的屯田兵中,十分之二休整,其余的从事屯田耕作的话,常年可得四万人的屯田兵,让他们去从事耕作,扣除各项开支,一年可得五百万斛的军粮。据此,可望一年从一个田兵那里取得一百二十五斛的官方收入。据《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关于邓艾建议的结果有如下的记述:

“宣帝善之,皆如艾计施行。遂北临淮水,自钟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泚水四百余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艾所建也。”

宣帝即司马懿采用了邓艾的建议,在淮南地方每五里置六十人组成的营进行屯田,而且大规模兴修水利,其结果开发了二万顷水田。假定把这新开的两万顷水田,充作这个地方的军屯田的话,其耕种的人,据邓艾的建议是四万人,那么田兵一人分到的耕地是五十亩。必须注意到,这个数字同以后晋的课田制每个民丁占有的耕地面积是一致的。如果一个田兵耕作五十亩,征收一百二十五斛的话,那每亩的征收额就是二斛五斗。《晋书·傅玄传》里说水田收获数十斛,即使有所夸大,但从邓艾建议中“水丰常收三倍于西”的说法看来,一亩地二斛五斗的征收额可以认为大体相当于一亩收获量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邓艾计划的淮河流域的军屯田的经营,推测也是依据前面列举的《晋书·傅玄传》的上疏文中所表明的“分益官收”来的。历来都把邓艾建议的内容所表明的屯田经营,理解为其收获物扣除各项开支后全数归于官方。因为把文中“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这句话,据殿版《晋书》的考证,订正为四千人。这是以讹传讹,是不正确的〔29〕。

军屯田以“分益官收”来经营,意味着收成的一部分留作田兵的口粮,也就是说,那些田兵需要口粮以便自己食用。这种情况只能作这样的理解:即他们虽是田兵,而在当地却有家眷。《魏志》卷二六《满宠传》有这样的记述:

“(青龙)三年春,权遣数千,佃于江北。至八月,宠以为,田向收熟,男女布野。其屯卫兵,去城远者数百里,可掩击也。遣长史督三军,循江东下,摧破诸屯,焚烧谷物,而还。”

这一记载,虽然不是魏而是它的对抗国吴,表明孙权把数千家兵派到江北去屯田,男女从事耕作。我们认为,魏的军屯田拥有私人口粮的田兵,就是这种性质的。

这种带家眷的田兵是什么呢?应当把他们比作当时的兵户。兵户也叫兵家、士家、军户。曹操时代开始创建的,是由招抚、募民、降卒、私兵的改编等组成的,成为曹操军团的基干兵力。他们组成家族,从国家那里取得生活保障,同时,如果父死以子代,兄死以弟代,使之永远承担服兵役的义务〔30〕。历来的研究没能清楚阐述兵户生活保障的内容。如果把有家眷的田兵当作这样的兵户,那么不妨可以认为这件事就是表明对兵户的生活保障的阐述之一。但是,据此不能断定兵户的生活保障全部都依赖军屯田。原因是曹操时代的兵户,在冀州邺城附近最多,到了文帝时代,把五万兵户迁徙河南。据上考察,这些地方存在军屯田也不明显。所以据淮河流域的例子,即使拿兵户比做军屯田的田兵,也并不证实兵户同军屯田的全部结合。因此,对兵户来讲,有由军屯田供给的粮食,但难以此断定兵户的生活保证全都取之于军屯田。

在军屯田的田兵中,猜想也有全部收获物都归官方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以田兵没有保留家属口粮为前提的。即他们没有家眷,是被征召离开家乡入伍服役的。如淮河流域的屯兵有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无疑其中有原为冀州、河南等地兵户而单身来到淮北、淮南当屯兵的。不仅如此,还有州郡的一般民众被征集服兵役的。关于州民和郡民服兵役,后面再论述。

如上所述,即使能推想出军屯田的田兵有两种形式,但还不清楚它同掌管军屯田机构上的区别,即度支尚书所管的军屯田和都督所管的军屯田之间的区别是否直接对应的。

以上说明了军屯田的田兵对国家的负担,以及兵户对国家的负担。下面叙述郡民对国家的负担。

《魏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的注中引用的《魏书》所载的令文: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这表明曹操制定了对州郡民的田租和户调。这种税制的改革与汉代的税制比较,田租由对收获物实行定率征收改为对单位面积实行定额征收;人头税的货币征收,改为以户为单位的实物征收。这作为一般户调制起源,是值得重视的改革〔31〕。这种税制的改革,就国家权力不能渗透到家庭内部这一点来说,与汉代比较,虽然表明国家对农民的权力的减弱,可是应认识到曹操政权不仅在观念上存在于屯田制和兵户制上,而且倾向于控制一般州郡民这一点上的意义。当时的现实是:普通农民多数被控制在各地方的豪门贵族之下,国家不能够直接控制他们。所谓户口的减少大半起因于此。如果说魏国对农民的控制不像汉帝国直接控制那样彻底,是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那么,为了防止豪门贵族招引农民的倾向,进而使农民重新回到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有必要缓和对农民控制的办法。因此,从这种户调制看到的控制农民的特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以人身控制作为其统治原则的中国古代国家的统治思想。

例如《魏志》卷二三《赵俨传》:

“时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且远近多虞,不可不详也。’通曰:‘绍与大将军相持甚急。左右郡县背叛。乃尔若绵绢不调送,观听者必谓我顾望有所须待也。’俨曰:‘诚亦如君虑。然当权其轻重小缓调,当为君释此患。’乃书与荀彧曰:‘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且此郡人,执守忠节,在险不贰。微善必赏,则为义者劝善,为国者藏之于民。以为国家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上下欢喜,郡内遂安。”

传中记载了曹操同袁绍对峙的时候,阳安郡都尉李通记录了户调,赵俨指出天下归属未定,恐怕民心离叛。于是把已经收敛的绵绢全部归还于民。

还有,《魏书》卷一二《何夔传》记载:

“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曰:‘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云云。”

叙述了当时强行制定户调是个问题。又,《魏书》卷一五《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有这样的话:“及太祖辅政,迁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由此太祖以为能。”这说明征收户调时遇到的困难。据此,可以明了上述户调的性质。

上述税制改革的令文中规定:“他不得擅兴发。”多数人认为这就排除了汉代人身控制的特点——力役和兵役。但是它颁布的性质只要具有一定的国家意志的表现,那就不一定可以认为排除了力役和兵役。

前面举过的《魏志》卷一《武帝纪》中,第二年即建安十年条有“初讨谭时,民亡椎冰。”的话。在注释中裴松之解释说:“臣松之以为,讨谭时,川渠冰冻。使民椎冰,以通船。民惮役而亡。”据此可推测役的存在。还有,同上卷一六《杜畿传》中做为建安年间河东太守杜畿的政绩有这样的记述:“举孝子贞妇顺孙,复其繇役。”又同上卷一一《管宁传》附载《胡昭传》中有:“建安二十三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同上卷一《武帝纪》的建安二十四年条注引《曹瞒传》中也记载:“是时,南阳间,苦繇役。”又《魏志》卷一六《仓慈传》注引《魏略·颜斐传》中,叙述黄初年间颜斐在做京兆太守时的政绩说:“又起文学,听吏民欲读书者,复其小徭。”

从上述引文看来,可以认为让州郡民负担力役,是比较早就开始了的。

魏的时代,力役的摊派最为苛重可以说是在明帝时大肆营建宫室之际。当时的有识之士img丘俭、司马懿、王朗、高柔、陈群、杜恕、王肃等人都相继表示反对。这在他们的传中均有记载。例如《魏志》卷一三《王朗传》中有这样的记述:“明帝即位。……是时方营修宫室。朗上疏曰:‘陛下即位已来,恩诏屡布。百姓万民,莫不欣欣。臣顷奉使北行,往反道路,闻众徭役,其可得蠲除省减者甚多。’”同上卷二四《高柔传》也有如下记载:“明帝即位。……后大兴殿舍,百姓役。……柔上疏曰:二虏狡猾,潜自讲肄,谋动干戈。……乞罢作者,使得就农。二方平定,复可徐兴。”

同书卷一三《王肃传》的记载比较详细:

“景初间,官室盛兴,民失农业。期信不敦,刑杀仓卒。肃上疏曰:‘……夫务畜积,而息疲民,在于省徭役,而勤稼穑。今宫室未就,功业未讫。运漕调发,转相供奉。是以丁夫疲于力作,农者离其南亩。……今见作者三四万人。……诚愿陛下发德音,下明诏。深愍役夫之疲劳,厚矜兆民之不赡。取常食廪之士,非急要者之用。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朞而更之,咸知息代有日,则莫不悦以即事,劳而不怨矣。计一岁有三百六十万夫,亦不为少。当一岁成者,听且三年。分遣其余,使皆即农,无穷之计也’。”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修建这些宫室的劳动,叫徭役、劳役、力作,而从事劳动的人叫丁夫、丁壮、或作者等。没有发现政役或征役等词。

另一方面,《魏志》卷三《明帝纪》青龙三年的营造宫室的记事条注引《魏略》中有:“且军师在外数千万人,一日之费非徒千金。举天下之赋,以奉此,犹将不给。”军队也要服这里说的役。还有,在《晋书》卷一《宣帝纪》青龙四年记事条中有司马懿的上奏,说:“外内有,势不并兴。宜假绝内务,以救时急。”役,不仅指内役,还指外役、军役。《魏志》卷一三《华歆传》中有这样的话:“太和中。遣曹真从子午道,伐蜀。车驾东幸许昌。歆上疏曰:‘……如闻今年征役,颇失农桑之业。’”同书卷一六《杜恕传》中有:“太和中。……乃上疏曰:‘……州郡牧守,咸共忽恤民之术,修将率之事。农桑之民竞干戈之业,不可谓务本。帑藏岁虚,而制度岁广。民力岁衰,而赋役多兴。不可谓节用’。”

可以推测州郡民也被征召服军役,特别是从《杜恕传》看来,可以明了充当兵役的,不仅限于兵户,连州郡民也成为征召的对象。由此看来,在当时三国对峙的形势下,做为魏的国家急务的是平定二贼,即对蜀、对吴的军事行动,这就必然除兵户以外,还要大规模动员州郡民以充实兵力,这是无疑的。

据上述,可以明白魏的州郡民,除田租、户调外,还要负担力役、兵役。但明帝大肆修建宫室时的力役,叫做徭役、劳役、力作等,而不叫政役、征役等。可是在《魏志》卷一四《蒋济传》中,同样记述修建明帝的宫室一事,有“景初中。外勤征役,内务宫室。怨旷者多。”这样的记载,很明显同营造宫室的力役相对,外役即兵役,被叫做征役。进而寻找当时的“征役”这个词,可在《吴志》卷二《孙权纪》赤乌三年(公元240年)的条中看到:

“春正月。诏曰:‘盖君非民不立,民非谷不生。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或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自今以来,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

据此文“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同紧接着的“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或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在内容上是有区别的。可以理解为后者的“侵夺民时”是徭役,前者的征役是兵役,这是显而易见的。为禁止这种兵役和徭役的苛刻摊派,在后文对督军和郡守两方都要求在农桑之时禁止“役事”。因此,在这里也可以知道征役这个词当兵役使用。还有,《晋书》卷六《元帝纪》太兴四年(公元321年)五月条里有这样的记载:

“庚申,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可以明了这里说的是,释放奴婢,使之成为良民,以备充做兵役。这里说的征役,不用说是意味着兵役。所以征役,是做为意味着兵役的语词使用,而没有做为徭役或税役的意思使用。

下面探讨一下典农部的屯田民,除佃租以外,还有什么样的负担。如上所述,明帝时大规模营造宫室,为此加给郡民以沉重的徭役。有迹可寻,在那时候连典农部的屯田民也要负担徭役。《魏志》卷二八的《img丘俭传》中记载:

“明帝即位。……出为洛阳典农。时取农民以治宫室。俭上疏曰:臣愚以为,天下所急除者二贼,所急务者衣食。诚使二贼不灭,士民饥冻,虽崇美宫室,犹无益也。”

img丘俭在做洛阳的典农时,如前所述为营造宫室征召农民服役,对此他做为典农官写了反对的上疏,因此可理解为那时被征召的农民中包括典农部的屯田民。

关于此事,在前面举的《晋书》卷二《文帝纪》中也有记载:

“正始初,为洛阳典农中郎将。值魏明奢侈之后,帝(司马昭)蠲除苛碎,不夺农时。百姓大悦。”

从以后的晋文帝司马昭在做洛阳典农中郎将时,废止了明帝时代对农民的征召这一说法看来,认为明帝时代的徭役也加到了典农部屯田民的头上,大概不会错。也可能会产生一种疑问认为:徭役扩大到典农部的屯田民,这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徭役扩大到不该扩大的地方引起了img丘俭的反对。但是,如上所述,连征集平时负有义务承担徭役的州郡民也常常会遇到反对意见,所以不能把这件事当作特殊情况。

还有,《魏志》卷四《高贵乡公纪》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冬十月条中有这样的记载:

“诏曰。朕以寡德,不能式遏寇虐,乃令蜀贼陆梁边陲。洮西之战,至取负败。将士死亡,计以千数。或没命战场,冤魂不反。或牵掣虏掣,流离异域。吾深痛愍,为之悼心。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邮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正元二年八月,蜀大将军姜维进犯狄道时,雍州刺史王经与之大战于洮西,结果大败,为此发出了对战死者的恤民诏书。典农部屯田民中的有关人员也与州郡民一样受免除一年徭役的恩典。据此可以明了屯田民至少同州郡民一样成为征收徭役的对象。

下面看看典农部的屯田民同兵役的关系到底怎么样。据我调查,典农官指挥战士的例子有《魏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条的记载:

“春正月。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司直韦晃等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必与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讨斩之。”

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正当汉献帝廷臣们攻击曹操之际,丞相长史王必同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一起镇压了这一叛乱。又《吴志》卷九《吕蒙传》中有:

“魏使庐江谢奇为蕲春典农,屯皖田,乡数为边寇。蒙使人诱之,不从。则伺隙袭击。奇遂缩退,其部伍孙子才宋豪等,皆携负老弱,诣蒙降。”

记述了谢奇做蕲春的典农时,围绕在皖的屯田同吴将吕蒙攻防的情况。这也是建安年间的事情,并且是发生在远离京城的长江中游的事例。因此,典农官亲自率兵的事例在建安年间看得到,而在文帝黄初年间以后就看不到了。还有,典农部屯田民同兵役的关系,在前面举的《魏志》卷四《高贵乡公纪》里所载的正元二年冬十月的诏中,命令所在的郡和典农以及安抚二护军各部大吏对在洮西战役中战死者进行慰恤,由此看来,可以认为典农部的屯田民也服役参加战斗。不过,这是在边境外敌进犯之际的事情。因为参加洮西战斗的是征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诸军事陈泰属下的雍州刺史王经的部队,当时雍州刺史治在于典农部所在地京兆长安,而且,不能断定在这一地区除非长安以外就没有典农部,所以即使可以说由于蜀军的进攻而受害的军士之中,有在异常情况下参加战斗的雍州典农部民,也不能说这种典农部屯田民象一般州郡民和兵户那样,是由于要服兵役而由内郡派遣去的。因此,还不能断定典农部屯田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而且除此以外,典农部屯田民成为兵役对象的例子还找不到。把前面举的img丘俭等的上奏中可以看到做为司马师罪状而提到的“募取屯田”这句话,即使把这句话理解为以屯田民成当兵士,那也是破坏旧法的一种做法。与此相反,《魏志》卷一五《贾逵传》中如前所述:

“以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这表明在发兵的时候,屯田都尉隐匿逃亡农民的事情遭郡太守怀疑。这篇文章提到的“亡民”这个词,是站在郡太守的立场上说的,它意味着本应属于郡的逃亡者,也就是说州郡民脱离户籍而逃亡到屯田内去的人。从在发兵之际才成为问题来看,逃往屯田其目的是为了躲避服兵役,或由于逃到屯田不正当地脱离了征兵的对象。因此,可以认为典农部屯田民不存在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上面,我讲述了典农部的屯田民以及其他军屯田的田兵、兵户和州郡民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其中军屯田的田兵,如上所述,是兵户或州郡民的另一种称呼,可以不列为一类。将魏代的典农部屯田民、兵户、州郡民各自承担的义务内容归纳起来如下。但兵户一项仅限于它以军屯田田兵的名义承担的内容。

典农部屯田民:佃租、徭役。

兵户:佃租、兵役。

州郡民:田租、户调、徭役、兵役。

据此比较相互负担的内容,即可以明了“均政役”这句话中的“政役”意味着什么。如前所述,“政役”即“征役”作为表示兵役来使用的。典农部屯田民也好,州郡民也好,都要负担徭役。但兵役只有州郡民有,而典农部屯田民并不负担,因此“均政役”的“政役”,很清楚就是指兵役。也就是说要“均政役”,就是典农部的屯田民也要同州郡民一样负担兵役的意思。由于平均征役,使典农部的屯田民同州郡民和兵户一样都要承担服兵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