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收授的实施情况
下面首先探讨退田文书以什么样的目的,由谁而制成的问题。
退田指由于失去受田资格,将按照均田制规定分到的土地退还给官府。退田文书和给田文书的退田事由中,以“死退”和“剩退”为数最多。另外,在给田文书中还有“逃走除退”(〔三十八〕2395号文书)、“出嫁退”(〔五十二〕2964号文书)等事由。在退田文书〔十五〕2855号有“出嫁绝退”、“死绝退”和“死无籍剩退”等事由。“死退”指因受田人死亡,把土地退还给官府,“剩退”指受田人成为“老男”或生病、残废而被减少受田数,把多余的土地退还给官府。据开元二十五年令,“老男”指六十岁以上的男人。“逃走除退”指受田人从自己的乡里逃跑,经过一段时间被除掉户籍,把土地还公。“出嫁退”指女子出嫁,还公受田。不过,据唐令,女子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资格受田,只有女子本人是户主或者寡妻寡妾才有资格受田。因此“出嫁退”应指未婚户主的女子出嫁或者寡妻寡妾改嫁。出嫁而绝户的叫“出嫁绝退”。“死绝退”指由于受田人死亡而没人继户,成为绝户还公。最后一项是“死无籍剩退”,这个意思不太清楚,可能由于本人死亡而绝户,土地没有户籍可归属,因而把剩地退还给官府。退田文书〔五十六〕2996号上记有称为“漏籍剩地”的退田地,同文书上也有“人地漏剩”的记载,可能指由于漏口剩地而还公的。
退田文书中还有在退田人姓名下没记退田事由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难于判断土地是否被退还了。譬如:〔十六〕2856号文书第二行记有“康龙仕死退”,第四行记有“竹定师剩退”,第五行记有“周英死退”,而第七行只记有“曹海资壹段贰亩云云”,没注明是“死退”或者是“剩退”等退田事由。〔十七〕2857号文书上也有这种情况,其第四行有“大女阴三娘死退云云”,却在第二行只记有“张调君壹段贰亩云云”,第三行也只记有“周恒爽壹段壹亩云云”,后两行都没提退田事由。还有〔二十一〕2861号文书第二行记有“户女龙阿连一段壹亩云云”。〔二十三〕2863号文书第四行记有“郭奴奴剩退”,第五行记有“张丑奴死退”,第七行却只记有“大女赵潘师一段壹亩云云”,同样没提退田事由。
这种情况不仅在退田文书中有,而且在给田文书的细字行中也有。给田文书〔十一〕1237号第八行记有“大女张是买一段贰亩云云”。〔十八〕1244号文书第一行记有“大女周才子一段云云”,其第五行也记有“□(?)石(?)出一段壹亩云云”。〔二十二〕1376号文书第九行记有“大女韩那弥一段壹”。〔二十五〕2382号文书第二行记有“大女李妙金一段壹亩云云”,第四行记有“大女令狐和娘一段贰亩云云”。〔二十六〕2383号文书第七行记有“大女白浮罗祝一段半亩云云”,第九行记有“□曹定娘一段肆亩云云”。这些例子均未提到退田事由。
没记“死退”或“剩退”等退田事由的土地,能不能算退田地?照样可以算。因为在退田文书中,没记退田事由的这种土地,一样被转抄到给田文书上了,并且,如象在每第二行草体大字记载中所能看到的那样,这种土地均被分给了别人。这种土地不是退田地的话,不可能分给别人。因此,虽然没有“死退”和“剩退”等退田事由的记载,仍然不能认为是非退田地。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没记退田事由。这种没记退田事由的土地,大部分是属于女子退还的土地,而其他土地在行边都有注记。譬如:〔十六〕2856号文书的第七行右边有“会开廿六年给王道俊(?)讫”的朱笔注记,说明土地在开元二十六年已经分给了王道俊(?)。〔十七〕2857号文书的第二行右边有“会先给充府田泰”的朱笔注记,说明土地已被作为府田(可能指西州都督府的田),在其下一行右边,原有“会廿六年给王……”的注记,后被抹掉。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些例子来着,这种土地可能是具有某种附带条件的土地。
如上所述,退田文书各行列举了由于“死退”、“剩退”以及其他理由需要退还官府的土地。其还公事由,依从了唐令的规定。也就是说,退田文书不外是表示均田法所规定的土地收公。不过,退田人的姓名估计是指户主名,所以“死退”和“剩退”等变动是表示其户口内有资格受田人的变动,而并不表示退田人的死亡或衰老。退田文书〔三十二〕2873号记有“员奉托母死退”。〔六十三〕4377号记有“童子母死退”等例子明确表示户主以外的死退。
由谁制成这些退田文书的呢?我查了退田文书中留有末尾部分的文书。〔三〕1222号文书的第四行记有“年四月 日里正贾思义牒”,〔五十九〕3164号文书的第五行记有“李德子牒”。李德子可能是里正,因为2882号文书记有“□正李德子”。另外,〔六十一〕3487号文书的第五行记有“开元廿九年四月□日里正孙鼠居牒”。这些记载表明退田文书是里正的牒文。〔十五〕2855号文书虽然与其他退田文书有所不同,可能是属于户绝退田的例子,但是,在第四行记有“右件地所由里正索□□”,第七行记有“右件地所由里正阚孝迁”,第十行记有“右件地所由里正孙鼠居”,这些文书均表明退田经过了里正。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条写道:
“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如像唐令规定,每百户为里,每里设有里正,掌管户口调查,劝农、治安、征税等职务。
又《故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的里正授田课农桑条有: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先一事,笞四十”。的规定。里正负有按均田法分土地给应该分到土地的人,收回应该收回的土地的责任。同条疏议引用田令写道:“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关。”据田令规定,里正为了分配并收回土地,每年要预先核对造册。由此可见,上面所介绍并探讨的退田文书不外是:里正按照这些令文,每年核对并制成的应该退还的土地簿。也就是说,是当年要还公的土地调查簿,如像同条疏义后文记有“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那样,这种土地簿作为里正的牒文提交给县衙。但是,不会每一个里都制成一本牒文。退田文书〔二十五〕2865号第十一行以后是慕义里的退田,而第九行以前可以推测为属于另一个里的退田,表明一个文书里有两个里以上的记载。退田文书〔二十七〕2867号文书和〔三十五〕2875号文书的联结复原文书〔第四例〕第十一行记有“牒件通当乡”。〔二十二〕2862号文书第一行记有太平乡,表明本文书是太平乡的退田文书,第二行记为忠诚里,第三行以下才记载了退田地。这些例子都说明,如像第三节第一项中所述的那样,退田文书是分乡登记的调查簿。
退田文书既然具有这种性质,那么,给田文书又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如上所述,给田文书是以退田文书为原本而转抄制成的,其转抄在收集了里正牒文的县衙里进行。所以,退田文书和给田文书书载内容一致,只是字体不一致。
前述故唐律疏议所引用的田令逸文记有“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表明由县令召集应退田的人和应受田的人,面对两者,土地收授同时进行。因此有必要根据里正所提出的退田文书,制成给田文书,并在给田文书上预先指定新的受田人。将退田文书转抄到给田文书时,扩大行间距离,就是为了在行间里记下新受田人姓名。
县衙要决定新受田人,就要预先由里正准备好“应受之人”,即给田有资格人的调查簿。根据这个调查簿,决定新受田人,然后在给田文书的空白行间里以大字记入受田人姓名,为“给某某”。下面介绍的文书中可以看出这样的验过。
在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除了上述给田文书和退田文书以外,还有几种有关土地制度的文书,其中有具备如下形式的:
2912号文书(图版三十四)

2912号文书是具有这种形式的文书的开头部分,后两者是其末尾部分。2912号文书表明,它是调查宁昌乡第九户和第八户缺田丁中一百人的缺田数的文书。2376号文书末尾记有张阿曲的牒文,表明它与退田文书一样也是由里正制成的。因此,可以理解,这种文书是分乡记载了受田数不足的九等户和八等户的户主姓名、丁数(要注意到母有丁、老、寡的区别)、常田及部田的缺少数,而且与退田文书一样,它们是里正的牒文。4910号文书(图三十五)则清楚地表明这一点如下:
(前缺)

据本文书,里正阚孝迁、里正王某(据4900号文书,里正王某是指王义质)等联名汇报了当乡缺地丁,即土地缺少数和丁数。本文书虽然不是与上面文书联在一起的,制成于十二月,但是由里正调查并申请丁数及缺田数,这一点是不难想象的。这种形式的文书(除了4910号文书),即列记人名,下面记丁数和常田、部田缺少数的文书,在大谷探险队带回来的文书中,大约有三十三张。在本著作中,这种形式的文书称之为欠田文书。
这种形式的文书中,2889号文书(图版三十六)如下:
(前缺)


(后缺)
第六行的“张虔质”可能与给田文书〔四十四〕2926号第三行草体大字“给张虔质”的张虔质是同一个人。2888号文书(图三十七)如下:
(前缺)


(后缺)
第八行“王泥奴”的名字,在给田文书〔三十五〕2392号的第七行里也记为“给王泥奴讫”,可能与在第六行所记载的受到贰亩枣田的王泥奴是同一个人。2897号文书、2892号文书、2900号文书的联结文书(图三十八)如下:
(前缺)


(后缺)
第十二行“魏茂仙”的名字在给田文书〔四十〕2598号的第三行中,作为受田人的姓名也可以看到。同样在2892号文书的第八行中的“张孝感”在1417号文书中,也能够看到。1417号文书如下:
(前缺)

(后缺)
如果两篇文书的“张孝感”是同一个人的话,2892号文书似乎可以认为是开元二十九年七月以前的文书,因为张孝感在同年同月已经落为蕃人。不过,据《通典·食货田制》下卷所引用的开元二十五年令,因王事落为蕃人的可以六年不退田,因此,当然有可能被包括在调查丁数和欠田数的范围之内,文书仍然可以认为是七月以后制成的。
看起来,新受田人的决定与这种欠田文书有密切的关系。如上所述,要决定受田人就得除了退田文书以外,还需要有由里正调查制成的“应受之人”即:具备受田资格人的调查簿。在这里所说的欠田文书是否就是这个调查簿,这一点还不能肯定,但是起码不是没有关系的。欠田文书中的姓名与给田文书中的新受田人姓名一致,这个事实表示给田是对户主实行的。即使在一个户内增加了新的进丁者或有受田资格者,给田仍然只对户主实行,而不是直接对有受田资格者实行。给田文书草体大字行里的人名都是这种户主名。
上面探讨了退田文书的制成方法和给田文书的制成方法。其结果表明,在开元二十九年,确实由里正调查了退田人,并且在退田文书上记载了应退田地,作为牒文提交上去,然后根据给田文书,把还公了的土地分配给新的受田人(户主)。而且无论是“死退”或者是“剩退”,这些还公了的土地不是分配给退田人的户籍继承人,即家族或者退田人的亲属等。因为如像很多给田文书表示的那样,退田人和受田人不是一个姓。这些事实向我们表示,开元二十九年,在西州高昌县经过一定的手续实行了土地的收授。开元末年仍然实行了土地的收授,这一事实已不能怀疑。换句话说,均田法确实被实施了。现在,问题不在于实施或者没实施。而在于如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