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增大的对策
那么,政府所需要的这样大量的棉花、棉布是怎样征收的呢?如前所述,假如本色的征收额是微不足道的话,势必用其他手段进行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的是折征。即在《太祖实录》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夏四月己丑条中有在折征中收取棉布的记载:
“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户部奏,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绵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以丝代输者,亦各以轻重损益,愿入粟者听。上曰折纳税粮,正欲便民,务减其价,勿泥时直,可也。”再有,在《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冬十月癸未条中载有:
“诏折收天下逋租,上谕户部曰:昨行人高稹言,陕西之民困于逋赋,其议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凡各处逋租,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绵花及金银等物,宜定着其例,于是户部定。每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折十石,银一两折二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绵布一匹折一石,苎布比绵布减三斗,绵花一斤折米二斗。”
作为未纳田赋的清帐手段,政府允许用土产品折纳,其中也包括棉花、棉布。但是以上诸例,都是临时的折征,不能认为依此就可以满足政府的需要数量。
那么,此外还有什么方法呢?例如,《辽东志》卷八,《杂志》中“国朝太祖”条记载:
“初大军衣粮之资,仰给朝廷。衣赏则令山东州县岁运布钞绵花。”
由此可知,赐给辽东军士的棉花、棉布,是每年在山东征收后运来的。因此,在山东棉花是作为本色进行征派的,因为不在棉布的本色征派,所以这些棉布只能依靠本色以外的规则。在《大明会典》中缺少洪武年间的起运数目,可是根据正德《大明会典》卷二十四,弘治十五年的起运数目,山东总计棉布296,418匹折色成小麦183,901石6斗及大米144,000石,再有棉花139,000斤折色成大米13,900石,分别被起运到京库及边仓。因为不能认为这是临时性的折征,故应该看成其规则是在山东的税粮中折色成以上的数额,应该看到洪武年间为运送到辽东而派征之棉花、棉布也包括在这种恒久的折征之内。这种恒久的折征,研究一下《大明会典》中起运数目条就会知道不仅在山东实行,如后所述,在山西、河南、湖广、江西、北直隶(即今河北——译者)的大名府、南直隶(即今江苏省——译者)的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也在实行。那种巨大的政府需要量可以认为大部分是靠这种折征来满足的。
以上,可以看出明初表现在财政上的棉花、棉布的概略,如前面所列之统计表所示,每年政府需要的一百几十万匹到二百万匹棉布和五十万斤至超过百万斤棉花,不仅农民是能够交纳的,而且作为未纳田赋的付清手段用棉花、棉布折纳是方便的,这一事实再加上政府几次奖励种植的效果,不能不看作是表示明初种植棉花已普及到广大农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