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曾我部先生与我的另一个分歧,是有关〔5〕开头部分“其方百里外及州人”这一规定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如上所述,这一规定表示,〔5〕以下各条是对百里外的畿郡和诸州的一般百姓所作的给田及租调规定。在这一点上曾我部先生与我没有分歧。两者的分歧在于北齐均田法为什么做这种地域区别。为了对此加以说明,我在上述正文中引用了《魏书》卷二十《孝静纪》天平元年十一月条的如下记载:
“庚寅,车驾至邺,居北城相州之廨。改相州刺史,为司州牧。魏郡太守为魏尹。徙邺旧人西径百里,以居新迁之人。分邺置临漳县。以魏郡、林虑、广平、阳丘、汲郡、黎阳、东、濮阳、清河、广宗等郡为皇畿。”
我据此说明高欢奉孝静帝之命迁都邺时,先让居住在邺城的老居民迁至西径百里外,然后再将洛阳来的新迁户安置在邺。我还引用了《隋书·食货志》的如下记载:
“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
本记载表明,六坊之众即羽林、武贲的大多数并没有跟随孝武帝,而是随孝静帝迁都于邺。另外,《北齐书》卷二《神武纪》天平元年中的部分记载对迁都邺城的当时情况描写道:
“诏下三日,车驾便发。户四十万,狼狈就道。”
它表明,从洛阳迁至邺的居民有四十万户,这四十万户居住在以新都即以邺为中心的方圆百里内,而这一地区的旧居民却都被驱赶出家园。这四十万户中,鲜卑出身的代迁户被安置在邺、临两县(后来划分出成安县,成为三县),汉人出身的华人官及其他人员被安置在邺城百里内的地域。我根据这一事实作了这样的理解,即京城三十里内为公田,〔5〕中的“其方百里外及州人”,表示一般庶民的给田和租调规定。但是,如上所述,我在正文中却错误地将汉人出身的品官者的公田分配范围解释为限于京城三十里内。虽然作了更正,但也不会影响对北齐均田法规为什么分京城百里内之人和百里外之人的解释。对于我的这种理解,曾我部先生批评如下:
“西嶋先生说:‘一般的给田之所以设置在方圆百里外,是因为东魏孝静帝由洛阳迁都到邺城时,将邺城的老居民驱赶至西径百里外了。’可是,北齐均田法的原文并不是‘西径百里’,而是‘其方百里外及州人’。‘西径百里’和‘方百里外’,两者含意相差很大。所谓‘西径百里’,是指京城邺起向西一百里的地方,而‘方百里外’却是指以京城邺为中心,东西南北各一百里的地方。将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等量齐观,是既草率而又离奇的论断。”(论文三十四页)
曾我部先生认为“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截然不同,他的批评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之间的关系问题。不用曾我部先生多说,“西径百里”当然是指京城邺起向西一百里的地方。曾我部先生只注意到“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之间在几何学上的不同之处,并且说我在语言解释上犯了错误,因而否定了我的观点。遗憾的是,这种反驳仅停留在表面上,根本没有考虑到“西径百里”所表示的史实内容。也就是说,迁都之际,把原来居住在邺城的人们赶至西径百里外,是为了让从洛阳来的新迁户居住下来,况且,新迁户队伍庞大,多达四十万户。当时,作为京城的北城,即原来的相州治下的邺城,其面积为东西七里,南北五里。这一情况,足以清楚地说明那么多的新迁户并非仅仅居住在京城内。且说东西七里,南北五里这一范围,其面积不过3.15万步(原文如此,应为315万步——译者注),即便不算宫殿、官衙和街道,仅由这四十万户来分,每户还不到八步。因此,为了使新迁户能居住下来,而被赶走的老居民,并不限于住在邺城内的,而是在邺城周围的居民大多数也被赶走了。只有作这样的理解,才能符合逻辑。驱赶至西径百里,可以理解为仅以西边为例,其撤走范围就达一百里。既然西边百里内的老居民被驱赶,当然不能认为只有居住在邺城西面的老居民才属徙民,而理应理解为其范围涉及到邺城四周。我们不应该设想承接四十万户的地域仅是邺城和西边百里内,而其他地域的老居民没有搬动。代迁户的居住地,起初在邺和临漳两县,由于后来划分出成安县,代迁户也在此县居住。正因如此,〔2〕(B)中才有三县代迁户的记载。成安县位于邺的东北方,而不是位于西方。由此可见,迁都时将邺城的老居民赶至西径百里外一句应该理解为,不仅将邺城内的旧居民,而且将方圆百里内的老居民都驱赶到西径百里外居住。迁至西径百里的记载,表明了强制迁移的方向和距离。为什么没有迁至方百里外的记载呢?这就说明当时的强制迁移是由于其他方向没有合适的地方,在事实上只得迁至西边百里外。当时百里约为现代的四十公里,邺城向西一百里,正处于太行山东麓一带,其它各方一百里的地方是多沼泽河川的潮湿洼地。所以,邺城西边百里外这一合适的地方,才是被命令撤离的老居民该去之处。
邺的老居民迁至“西径百里”的情况,我简单地做了上述分析。对此,曾我部先生批驳说:“西径百里和方百里外,两者含意相差很大,将此两者一视同仁,是既草率而又离奇的论断。”曾我部先生只是指出“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在语言意思上的不同,而没有看到“西径百里”这一词表示了什么样的历史事实。我在上述正论中并没有说“西径百里”和“方百里外”在语言上是相同的,而是说邺城老居民被撤至“西径百里”,是由于以邺城为中心,方圆百里内的老居民都被强制迁到百里外所造成的,当时迁移的方向和地区是向西一百里以外。因此,最后在方圆百里内不存在老居民,只有从洛阳来的新迁户才居住在那里。这一地域就成了鲜卑人和汉人出身的品官者,羽林、武贲的军士以及洛阳来的其他扈从者等特殊人物的居住区域,结果把他们与方百里外的一般庶民区别开了。“西径百里”一词和“方百里外”一词,只有按照这种解释才能联系起来。我在任何地方都没讲过曾我部先生所指出的那种话,即这些语言的字义是否相同之类的话。况且,所谓“西径百里”是指方百里内的老居民被强制迁移的方向和距离,严密地讲,应与“方百里外”相比较的并不是“西径百里”,而是被驱赶至“西径百里”外的老居民的故地——方百里内。尽管如此,曾我部先生却只谈到“西径百里”和“方百里外”之间的语言上的区别,这是由于他没能理解上述道理的结果。曾我部先生的批评只停留在字义上的考究,而根本没有接触到它的内容实质。
以上所述,是关于曾我部先生所主张的“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两者不同的第一个问题,下面指出第二个问题。
我在前面已经指出,曾我部先生的“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不可等量齐观的说法,是由于他的认识极其肤浅的结果。不仅如此,曾我部先生在这里暴露出来的处理史料的方法,不仅仅是由于理解得不够充分。这就是下面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曾我部先生以为只指出“西径百里”不同于“方百里外”,问题就解决了,所以,他根本没有去探讨含有“西径百里”一词的《魏书》卷十二《孝静纪》天平元年十一月庚寅条中的记载。此事真叫人难以理解。即使曾我部先生认为“西径百里”不同于“方百里外”,也不应该由此而无视含有“西径百里”一词的《魏书》中的记载,因为这一段记载了由洛阳迁都到邺时的措施,并作为措施之一写到了邺的老居民被驱赶至西径百里外的事情。
三县代迁户的品官者和羽林、武贲的军士,在京城三十里内可分配到公田,从这一规定就可以了解到:河清令中的北齐均田法,是考虑到北齐的特有条件而制定的。正如下面要讲的那样,就连认为北齐的均田法全面地继承了井田法精神的曾我部先生也一定会承认这一点,因为井田法中不可能存在代迁户问题。代迁户这种条件并不是河清年间才开始出现的,而是东魏孝静帝迁都邺时的情况仍继续存在的结果。因而毫无疑问,河清令的规定中会存在根据迁都当时的特殊条件而考虑制定的成分。因此,《魏书·孝静帝纪》在叙述迁都情况的段落中,既然有邺的老居民被强制迁到“西径百里”外的记载,那么无论“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两者相同还是不同,它就是理解北齐均田法时的重要史料。然而,曾我部先生将我提出的这个史料以“西径百里”不同于“方百里外”为理由,置之不理。这说明,曾我部先生的理解仅仅拘泥于“西径百里”与“方百里外”之间字义上的差别,而没有能够认识到它的历史含义。同时还可以认为,他犯了把对自说不利的史料置之不顾的错误。
以上指出了曾我部先生对我在〔5〕开头有关“方百里外及州人”的解释所进行的批评是毫无道理的。我还指出了他在处理史料上的缺陷。下面我要指出曾我部先生对这一规定所作的解释是如何没有道理。
有关“方百里外及州人”这一规定的存在,曾我部先生做了如下主张:
“井田法严格规定,分田之际,以京城方圆百里内外为界。我对此事已在第一节和第二节作了详细的说明。北齐均田法继承了井田法精神,因此,它与井田法的规定一样,也以百里为界,在其内外采取不同的给田方法。这并不奇怪。”(论文三十三页)
他认为京城方圆百里内外各有不同的方法是毫不奇怪的,因为北齐均田法继承了井田法的精神。曾我部先生认为北齐均田法忠实地遵循了井田法的精神,对此,他进一步详细地论述道:
“(二)、(三)、(四)(指正文〔2〕至〔7〕)是给田的细则。阅读(二)、(三)、(四),我首先感到北齐均田法的确遵循了井田法的原则。这正如本论文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所述,按孟子的做法,井田法中规定没有公田形式的在以首都为中心的‘郊’进行,有公田形式的则在其外围的‘野’进行。从上述孟子有关井田法的一文中,便可知道井田法以有公田的为主要部分,其中以首都为中心,其方圆百里间的地域叫‘郊’,百里外的地域称做‘野’。‘郊’还分近郊和远郊,以首都为中心,方圆五十里内叫近郊,五十一里起到百里间的地域叫远郊。北齐均田法忠实地遵循了井田法的各项原则,以首都邺为中心,分方圆百里内和百里外两大地域,并采取了不同的给田方法。它与井田法以方圆百里为界,以内称‘郊’,以外称‘野’,并且采取不同的方法完全相似。井田法还将百里内的‘郊’以五十里为界,分近郊和远郊,在各郊分到土地的对象也不相同。北齐的均田法同样将百里内的畿内以三十里为界,分远近两类,土地分配的对象也有所不同。这又是两者相似之点。”(论文十八至十九页)
曾我部先生就是这样将北齐均田法与井田法的原则列为一致的,为了说明这一论点的正确,他在论文一、二节中对井田法做了解说,此处不再介绍。
按曾我部先生的论点,如果说北齐均田法继承了井田法的精神,并与井田法原则相同的话,那么,为什么以京城为中心分三十里或一百里的这种区分只有在北齐的均田法中才出现呢?我在研究曾我部先生的主张之前,就对这一点感到疑问。众所周知,北齐均田法继承了北魏均田法,隋的均田法继承了北齐的均田法,而唐朝的均田法又是隋的均田法的继续。可能曾我部先生也会承认,这些历代的均田法在思想方面都不会与井田法的精神无关。尤其是北周的均田法,可以说受周礼思想的影响最深。然而以三十里或者百里这种范围来区别实施内容的,仅仅是北齐的均田法,北魏、北周、隋、唐的均田法中,都难以找到这种特殊的规定。也许这些均田法中都存在这种规定,只是由于条文遗失而未传下来。但是,即便从比较完整地传下来的北魏均田法中,也未能发现这种规定。而且,就连残存好多的均田法规并基本上可以看出田令全貌的唐令中,也根本不能发现这种规定。再进一步讲,就拿继承了中国均田法的日本班田法中条文完备的养老令来看,同样是完全不存在这种规定或估计受到这种影响的条文。归根到底,这是北齐均田法所特有的规定。假如说北齐均田法严格地继承了井田法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仅仅在北齐均田法中才能出现这种特点呢?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疑点。
这种疑问必然导致新的问题。在曾我部先生所理解的井田法体系与北齐均田法的实际体系之间,是否真的存在他所主张的那种原则上的一致呢?按照曾我部先生的上述理解,井田法便成为其实施内容因地域不同而不同,以首都为中心向外伸展的距离又为区分地域的标准。譬如,首都方圆百里内为郊,百里外为野,郊又分近郊和远郊,五十里内为近郊,五十里外百里内为远郊。他还认为,自首都起百里或五十里这种距离的区别,原则上是与北齐均田法中按京城起百里或三十里来区分地域,并在这两种不同地域内分别实施不同的给田制度的做法是一致的。
可是,遗憾的是,曾我部先生所作的这种两者间原则问题上的比较是不可能成立的。为什么呢?这正如前面所研究的那样,北齐均田法以百里为界,分成内外两大地域,其目的不是为了区分地域,而是为了区分居住在那里的人。对此,我已经论证过了,但是,在此再重复一下。北齐均田法的“方百里外及州人”是指人,这里所说的人,就是指居住在百里内的以“在京百官”为主的皇族、百姓庶民等。“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的三十里,虽然是以距离京城的远近来区分地域,但它并不与“方百里外”的百里相呼应,此事也已论述过了。原来,北齐均田法实施内容的不同,其标准不是地域,而是人。按曾我部先生的解释,井田法的原则若根据地域而区分实施内容的话,它与北齐均田法区别实施内容的原则不同,在这一点上,曾我部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曾我部先生以北齐均田法严格地继承了井田法的原则为根据,对“方百里外及州人”这一规定的存在理由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他错误地理解了北齐均田法的原则。
曾我部先生的这种错误,在理解历史上有很大影响,因而指出他的错误是有必要的。具体说来,它涉及到以下几点:按照曾我部先生上述解释,北齐均田法的特点是继承了井田法的精神,但是这种解释不仅在史实方面犯了错误,而且是在理解历史的方法上也存在着问题。通过与井田法的比较来理解均田法的特点,是着眼于探讨中国史上政治思想体系的传统性,当然它有它的意义。但是,只靠这种方法来理解均田法的特点,必然会造成忽视关键问题的结果。
不消说,均田法这一特殊的土地法,与具有儒教崇古思想的井田法的精神并不是没有关系。正是依靠这种思想意识,均田法才成为正当合理的法规。但是,如果离开当时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条件,均田法不可能作为具体的土地法而被颁布,这里便存在均田法的历史特性。我们之所以要探讨均田法,并不是只限于因为均田法遵循儒教的思想意识,而关键在于研究均田法为什么在一定的时期内才出现,其内容在时代的背景下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从中找出作为历史学对象的问题。当然,均田法是标志那个时代的政府土地政策的法制之一,因而必然以一定的思想意识为依据,但是思想意识毕竟不等于政策。要使一种思想意识具体化为政策,只有同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各种条件结合起来才是可能的,从而具体地表现出政策的历史特性。反过来说,均田法这一土地政策,它当然有其所依据的思想意识,同时还包含着政策本身的时代特性。因此,若将均田法的特点只理解成尊重井田法精神的儒教崇古主义,就必然要忽视均田法作为具体的政策所包含的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各种条件。
曾我部先生将北齐均田法的特点归结为井田法精神,注意到了其思想意识的侧面,这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他却过分急躁,将必须同时考虑的政策本身的实质性问题置之不顾。因此,他在上述“方百里外及州人”的解释中犯了牵强附会的错误。曾我部先生的这种思考方法不是出自有意识地不理睬均田法作为政策的侧面,而是由于对史料的处理和理解方法而产生的,他的这种倾向不仅表现在对北齐均田法的解释上,而且,在下面的问题上也表现出来了。由于孝静帝迁都,邺成为首都,要建筑新城,曾我部先生就此论述道:
“邺成了新的首都,就必须订出一个不愧为首都的城市规划,并进行新城建设。关于首都的建设方法,周礼各官篇考工记匠人条等有详细的论述。在建设首都邺时,起用了通晓诸礼的儒学家李业兴,并按他的意见施工。”(论文十六页)
曾我部先生指出邺城的建筑是按古代制度建造的。但是,在他所引用的《魏书》卷八四《儒林传》的《李业兴传》一文中,记载的却是“参古杂今,折中为制”,这表明邺城的建筑方针并不是单单遵循古代制度,而是既参考古代,又考虑到当今现状,从而立了个两者折中的方案。曾我部先生虽然引用了这段史料,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反而仅仅强调首都的建设遵循了儒教的古典这一侧面。可能是这种理解史料的倾向性,导致他后来在解释北齐均田法时,先入为主,犯了上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