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与我的旧稿有关,第二个提出论述的是米田贤次郎所写的《赵过代田法——特别以犁的特点为中心》(《史泉》,二十七、二十八期合刊。1963年)。现将米田先生论述的要点及其论据按照他本人的记述摘录如下:
(1)代田法为古法。
(甲)很可能自有作条犁时起就实行了“岁代处”。
(乙)赵过之前的作条犁为一亩三甽。
(2)赵过的犁并非作条犁,而是有床耕犁。
(甲)从“深尺广尺”沟的宽度和深度的关系来看,他必须具备粉碎、深耕土壤的能力。
(乙)耕耘、下种的田器各为单用,不采用耧犁形式。
(丙)因为比缦田(用原来的作条犁所耕之田)增产一石乃至二石,它原来是可以进行深耕的。
(3)赵过的代田法是以旱田灌溉为前提的耕作法。
(甲)为了发挥深耕的效果,考虑在旱地进行灌溉是合情合理的。
(乙)为使效率不同的下种农具和耕犁相配合,考虑在旱地进行灌溉是妥当的。
(丙)比缦田增产一石以上。
(丁)赵过代田法普及的地区修筑了许多灌溉水渠。
(4)犁的持有率为几户一张,五顷为一张犁所担负的标准面积。
(甲)以西方庄园的有轮犁之例为据。
(乙)根据《齐民要术》卷头杂谈及注(13)来看〔53〕,使用二牛一犁时,一顷多的面积规模对普通中农、富农来说是适当的。
(5)所说平都令光授与赵过的方法,大概是指把人数、土地所有面积不相上下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使用一张犁之事。
(6)缦田为使用原来的作条犁的播田。
(7)崔寔所说的赵过犁为原来的作条犁,它在代田法中作为下种农具使用。
(8)代田法所使用的犁是早已在中原一带使用的。
(9)如大岛先生所说,赵过代田法并非新式农耕法和农具的发明,而是将当时所使用的各种农具结合在一起创办了模范农场。如承认他的创造,其创造就在于普及了模范农场。
(10)使华北旱田农业技术臻于完善的是辽东犁,赵过犁是处在发展过程中的。
以上十个项目是米田先生论述的重点。它们互相关联,一个论述为其它论述的前提。因此,与其对这些论述逐项加以分析,不如分析这些论述中的基本见解,这样其论述当否将会自然明了。那么首先分析一下做为米田先生基本见解之一的(6)中他对缦田的看法。
米田先生说缦田为使用过去的作条犁的条播田。如果使用作条犁进行条播,耕地上理所当然地要制作播种沟。然而,对此缦田颜师古注中写道,“缦田谓不为甽者也”,解释说缦田是不作甽的。因米田先生认为缦田时要挖播种沟,如果把它作为不作甽的耕地,那就需要作出播种沟并非甽的解释。所以米田先生说:“甽可做两种解释,其见解为,一种是把它完全作‘沟’解释,另一种就是以‘广尺深尺曰甽’这句话为根据,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称之为甽”。他提出了两种解释,认为作条犁所作的播种沟并非宽深均一尺的甽,故可以不作甽来看待。但是,另一方面,《说文解字》中说“缦缯无文也”,解释缦为没有花纹的丝绸,所以缦田不能是因挖沟等而改变了形状的耕地。因此,米田先生对用作条犁耕作的耕地设想为“沟的痕迹可能极不鲜明”,认为用作条犁所作的播种沟的条痕是浅得几乎辨认不出来的条纹,轻视作条犁所作的播种沟。向这种播种沟播种后,发芽后的耕地上的作物整整齐齐地排列成行,清楚地呈示出一片波浪般的景象,这样它与“缦缯无文也”也是不矛盾的。对米田先生来说,缦田或甽似乎仅是整地处理问题。
这样,米田先生对甽字作了两种解释,并强辩说低浅的播种沟与缦田一词并不矛盾,这无非是因为,如果把缦田解释为原来那种非行列播种法的散播法,米田先生主张的大部分将土崩瓦解。所以很明显,米田先生在此处就缦田所作的解释并非从缦田一词的原意或《食货志》正文中缦田一词的用法出发所作的解释,而是为了使他的关于实行代田法时已经普及了行列种植的设想成立所作的牵强附会的解释。所以,米田先生的这一解释能否成立取决于他的关于当时行列种植已经普及这种假设能否站得住脚。但是,前面所载米田先生论述要点中第(1)点的“代田法为古法”的见解,它是根据(甲)条的“很可能自有了作条犁时起就实行了‘岁代处’”这一没有资料根据的推测,以及(乙)条的“赵过之前的作条犁为一亩三甽”这一同样缺乏证据的断言得出的结论,是毫不可凭信的设想。另外,第(乙)条的“赵过的犁并非作条犁,而是有床耕犁”的见解也同样仅为推测,缺乏可靠的证据。例如,(甲)条的“从‘深尺广尺’沟的宽度和深度的关系来看,它必须具备粉碎、深耕土壤的能力”被作为支持赵过的耦犁为有床耕犁(即有床反转犁)这一见解的根据。但米田先生所设想的甽的构造为底部呈宽U字型的沟,这就出现了问题。而且正如米田先生自己所说的那样,“当然,所谓‘宽尺、深尺’的田沟绝无必要将沟挖一尺。将掘下四、五寸深挖出的土覆在垄上就会达到深一尺、宽一尺。汉代的一尺相当于现在的大约二十三厘米,故掘下的深度为十至十二厘米,用作条犁似乎也能进行,但如果是向沟中播种,恐怕还是设想用有床耕犁为妥。故从‘广尺深尺’一词来看,我认为应该把代田法所使用的犁推断为可以进行深耕的耕犁”。我认为他并非具有确凿证据的有力见解。另外,(乙)条的“耕耘、下种的田器各为单用,不采用耧犁形式”的见解和(丙)条的“因为比缦田(用原来的作条犁所耕之田)增产一石至二石,它原来是可以进行深耕的”的见解都被做为赵过的犁为有床耕犁而并非作条犁之见解的根据。其中,就(乙)条见解来说,即使当时耕耘、下种的田器各为单用,它也并不能从反面说明使用作条犁时不能另用下种农具。而且,至于(丙)的见解,它与上述对缦田的解释有关,很明显,它不外是循环论方法。
以上说明,本应做为米田先生关于对缦田一词的理解方法之假设的前提条件的论述(1)、(2),未必能说它们是具有足以支持其假设的有确凿证据的见解。这样看来,对缦田就不应像米田先生那样根据假定条件来解释,而应根据缦田一词的本来含义或它在《食货志》正文中所使用的前后文关系来加以判断,如结果与其他假设相矛盾,就应收回其假设。所谓缦田,如前载本论第七节中已经分析过的,该为采用散播法的耕地,颜师古在该注中解释为“缦田谓不为甽者也”,其意大概是指该农耕法不像代田法那样作宽深各一尺的沟,即一亩三甽。对此,不应该像米田先生那样解释,认为以前的农耕法为采用作条犁实行一亩三甽,只因它所作成的播种沟浅而没被当作甽看待,而应直截了当地理解为非一亩三甽的农耕法之意。但米田先生的考证中丝毫没有提出能够否定这种理解的有力论证。因此,如本论中所述,所谓缦田法即在实施代田法之前被看作为普通耕作法的广亩散播法,这样看是没有矛盾的。
但是,米田先生把我同代田法相比较的《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中的农耕法设想为小农耕作法,认为同作为大农耕作法的代田法相比,它属于另一种发展系统,不应擅作比较。然而所谓小农耕作法、大农耕作法属于有关经营规模的范畴,它同技术内容不属同一范畴。而且小农耕作法不仅作为小农耕作法发展,由小农耕作法发展为大农耕作法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故以此为理由拒绝将前者同后者进行比较是不妥的。而且,前述分析也不能肯定缦田法为大农耕作方法这一论证。另外,米田先生认为《吕氏春秋·士容论》中的播种法为点播法,并非散播法,反对将它与缦田法等同视之。作为前者为点播法的论据,他从《吕氏春秋·士容论》中举出如下三条:
(甲)既种而无行。耕而不长。则苗相窃也。(《辨土》篇)
(乙)茎生有行。故遬长。强弱不相害。故邀大。衡行必得。纵行必术。(《辨土》篇)
(丙)上田弃亩。下田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今兹美禾。来兹美麦。(《任地》篇)
把(甲)和(乙)看作“很明显的取株距为纵横间隔相等的种植方法”。说,由于(丙)条“既然如此特别强调进行除草工作,种子必须点播得易于除草工作进行。西嶋先生把(甲)条的‘既’字解释为‘穊’字之误,说如果是穊(密植),理所当然地将成为散播。而我认为‘既’是与‘则’相对应的表示条件的助词。另外,也可解释为散播之后间苗以调整间隔距离。但散播穊种之后间苗的作法是不合道理的,如果是用间苗的方法来调整间隔距离,那更使人认为是点播。一般说来,除了调整间隔距离以外,使用间苗是为了将强壮苗留下使其继续成长。该为程度相当高的栽培管理技术,其方法为人所知可能是在实行点播、条播之后。另外,因点播地间苗费事,故一般情况下为条播间苗,但《吕氏春秋》的农耕法并未考虑到劳动力的问题,所以可能仍然是点播”,主张《吕氏春秋》中讲的农耕法为点播法。对“既”字的解释如何姑且不论,如本论第五节所说,《吕氏春秋》中所示农学体系的形成是以当时普遍存在的农耕法为前提的,缦田法在实施代田法的当时也是普遍采用的耕作法,而且,如果把《刘章耕田歌》所示概种疏苗农耕法放在这两者中间考虑一下,可以设想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一贯的系统关系。仅凭这一点,就会对把《吕氏春秋》中的农耕法视为点播法的认识方法产生疑问。不仅如此,前载米田先生举的三条例文都说明了调整纵横行列的栽培管理方法。虽然它说明的是需要细心的除草作业,并不能断定它表示其播种法为点播。另外,从刘章《耕田歌》中的“深耕穊种,立苗欲疏”来看,米田先生认为散播穊种之后间苗的作法不合道理,这种见解也是令人难以同意的。另外,关于《吕氏春秋·辨土篇》中“既种而无行,耕而不长,则苗相窃也”一段中的“既”字,米田先生将其解释为与下句中的“则”字相对应的表示条件的助词。如把“既”、“则”二字作为助词来看,此段成四字句,似乎文脉相通。而就此段第二句的“耕而不长”,夏纬瑛的《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六十九页)是这样解释的。
纬瑛按:“既种而无行,耕而不长”,语意不顺;且“耕而不长”与“苗相窃”无关;此句当有脱误之处。此句大意该是说种地没有行列,苗又太密,以至相窃而不易生长的。以下有讲到苗的适宜行列和疏密之处,他说:“茎生有行故速长,弱不相害故速大”。由此就可知道,这句话的脱误之所在了。原句当作:“既种而无行,茎生而不长,则苗相窃也”。“耕”是“茎”字同音之误,而“茎”下又脱一“生”字,照“茎生有行”之例为之改补了。“茎生有行”,亢仓子作“立苗有行”,则又知“茎”是指“苗”而言。地既种了而没有行列,苗虽生出而不好好地生长,该就是种得太密了,故说是“则苗相窃也”。
他认为“耕而不长”中有误,设想其原文应为“茎生而不长”。这样一来,就不能以此段是四字句做为理由视“既”字为助词了。与前述刘章《耕田歌》的穊种联系起来看,也可将此段第一句理解为穊种之意。当然,夏纬瑛也把“既”字读作助词,而且,他对有关亩上播种理解为在亩上播种两行,所以,就他说来不存在将既种和概种联系起来考虑的想法〔54〕。尽管如此,只要认为第二句中有误,也就不能把“既”字判作助词,这一点就是从夏纬瑛先生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第(6)条“缦田为使用原来的作条犁的条播田”这一米田先生的论述难于成立,与此同时,米田先生论述中关于在施行代田法以前已普遍实行了使用作条犁的行列播种法的说法将同被认为是施行代田法时的普通农耕法的缦田法的实际情况相矛盾。在前面所载米田先生论述要点中,与第(6)条同样,有几点也都要重新考虑。如:第(1)条的“代田法为古法”、第(2)条的“赵过的犁并非作条犁,而是有床耕犁”、第(8)条的“代田法所使用的犁是已经在中原一带使用过的”、第(9)条的“如大岛先生所说,赵过代田法并非新式农耕法和农具的发明,而是将当时所使用的各种农具结合在一起创办了模范农场。如承认他的创造,其创造就在于普及了模范农场”等。另外,《齐民要术》耕田第一的末尾处所载崔寔《政论》中写道:
“崔寔政论曰。武帝以赵过为搜粟都尉,教民耕殖。其法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日种一顷。至今三辅犹赖其利。今辽东耕犁,辕长四尺。回转相妨。既用两牛,两人牵之。一人将耕,一人下种,二人挽耧。凡用两牛六人,一日才种二十五亩。其悬绝如此。”
米田先生重视东汉末期崔寔所见闻的两种犁的比较,即被作为赵过遗传方法的使用三犁、一牛、一人的犁(米田先生称之为三辅犁)和用二牛、三人牵引的辽东耕犁的比较,提出了第(7)条“崔寔所说的赵过犁为原来的作条犁,它在代田法中作为下种农具使用”和第(10)条“使华北旱田农业技术臻于完善的是辽东犁,赵过犁是发展过程中的”这一见解。在《政论》文中明确地认为三辅犁的效率比辽东犁高。与此相反,米田先生设想三辅犁为代田法之前的作条犁,实施代田法时在用耦犁作成一亩三甽之后,三辅犁被作为下种农具使用。但是,即使耦犁是具有翻转土地功能的耕犁,如果用它作甽,很难理解在其后的播种作业时会重又使用作条犁。另外,即使赵过的耦犁是发展中的,说其最后的成功以东北边境辽东的耕犁为代表这一点也是令人费解的。再者,崔寔在这里还指出三辅犁要比辽东犁性能好,其理由为,三辅犁需用一牛一人,一天播种一顷(等于一百亩),与此相反,辽东犁需用二牛六人,而一天的耕种能力只不过二十五亩。将此差距谓之为“其悬绝如此”。因此,前者为作条犁,后者为耕犁,并具有深耕、翻转土地等优良效能。即便如此,因其所需劳动力比三辅犁高达三、四倍,只要注意重视这一差距,就难于推翻崔寔的说法视后者为发展耦犁的结果。故不能不说米田先生论述中的(7)、(10)两点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米田先生又进一步在(3)中论证说,“赵过代田法是以旱田灌溉为前提的耕作方法”,并举了如前所载的四点做为其根据——(甲)“为了发挥深耕的效果,考虑在旱地进行灌溉是合情合理的”;(乙)“为使效率不同的下种农具和耕犁相配合,考虑在旱地进行灌溉是妥当的”;(丙)“比缦田增产一石以上”;(丁)“赵过代田法普及的地区修建了许多灌溉水渠”。众所周知,秦汉时期劝农政策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水利灌溉设施,这一点在三辅之地及其周围尤其受到重视,《史记·河渠书》、《汉书·沟洫志》等书中对此均有详细论述,因此,以这一地区为中心实施代田法时其两者之间有无关系当然应该作为问题。另外,正如米田先生所指出的,留有实施了代田法之记载的居延地区为进行了渠水灌溉地区,这一点也可以使人猜测到代田法同灌溉之间的关系。然而,《食货志》正文中有关代田法的记载中根本没有说明同灌溉有关的记述,而且,做为施行代田法的效果,(B)文中称之为“能风与旱”,明确表示禾苗长出后进行培土作业的结果可能抵御强风造成的倒伏及干旱。由此看来,不可能设想在发芽后预定要进行灌溉,故也可以认为代田法未必是需要进行灌溉的耕作方法。米田先生将它看作旱田灌溉的理由是根据前述四点,其中的(甲)和(乙)是根据代田法使用耕犁而并非作条犁这一假设所设想的;(丙)中同缦田作了比较,它不应归结为是否进行灌溉,而应从两种技术内容的比较来理解。故以此为理由硬把代田法和进行灌溉的耕作方法联系起来的作法未必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但是,如前所述,(丁)中所表示的代田法同灌溉地区的偶合使人推测两者之间的联系,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今后应进一步分析这两者之间有无关系。
另外,米田先生在(4)中表明了“犁的持有率为几户一张,五顷为一张犁所担负的标准面积”这一见解。此见解值得重视,如果它能得到肯定,由此就抓到了头绪以研究分析代田法作为劝农政策向一般农民推行时的农业经营结构。但是,作为此见解的根据,米田先生在其所举根据(甲)中说:“以西方庄园的有轮犁之例为据”,这不外是超越地理和历史条件的主观臆想。另外,在做为其根据(乙)中所设想的“使用二牛一犁时,一顷多的面积规模对普通中农、富农来说是适当的”,根据为《齐民要术》卷头附载“杂说”中下面一段:
“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假如一具牛,总营得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
在米田先生看来,此处所示小亩为百步一亩制的旧亩,大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新亩,旧亩三顷为新亩的一顷二十五亩,故文中的一顷三十五亩为一顷二十五亩之误,解释说,“此杂说的写作年代不明,此处所使用的犁的形状也不清楚。总而言之,既然汉代的新旧两种亩制在齐之地区被普遍采用,并保持了最有代表性的土地面积单位的地位,不妨认为它‘离汉不远’。”此处说明的一具牛即二头(或三头)耕牛和一张犁的条件与代田法的“耦犁、二牛、三人”条件基本相同,故可以设想,如前者的适当规模为一顷二十五亩的话,后者五顷标准经营规模的土地可能是由几户农民用共有的犁和牛来经营的。但是,问题在于是否可以把《齐民要术》卷头的《杂说》看作离汉代不远时期之作,此杂说大概是在《齐民要术》著作问世之后写的,故可以认为是六世纪以后所作。因此,将文中的小亩、大亩同汉代以前百步一亩制的旧亩以及汉代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新亩相比是不对的,应该将此处的“齐地大亩”看作是六世纪以后齐之地区所实行的特别亩制,而不应把它同汉制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相比〔55〕。故不能将此《杂说》中的经营规模与代田法的经营规模混淆在一起。所以,第(4)点论述尽管是值得重视的论述,照此情况不能成立。《食货志》正文(C)中所示五顷土地的标准经营规模,是以把几户农民组织在一个经营单位里为前提设计的,这种情况下一户农民的土地所有面积为一顷多,对此设想似乎仍有值得考虑的地方。
如果把此处的五顷面积设想为标准经营规模,莫不如瞩目于《食货志》正文(C)中所说“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畮五顷”,把这段话理解为“把约十二夫即一千二百亩的土地面积作为标准经营规模,而它是由一井和一屋即十二家所共同耕种的,把其面积换算成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新亩制相当于五顷”,这样,五顷土地的经营规模就可以看作是由十二家共同经营的。因这种情况下一户的土地所有面积平均为四十一亩一百六十步,估计当时参加这种共同经营的农民为小农,这样看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解释是以认为《食货志》(C)文中“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完全可信为前提的。正如本论第九节中所分析的,非常令人怀疑,此文是根据班固的主观解释假托古法将五顷土地的标准经营规模倒算为“十二夫、一井一屋”,故对这句话暂且避做断言。不管怎么说,尽管米田先生第(4)见解的论证根据中尚存疑点,但他认为代田法的实施计划非一户为一经营单位,而是由几户农民来共同经营的设想是值得高度评价的。这是因为它表明代田法不仅可以施行于屯田或公田这种能够进行大规模经营的地方,根据劝农政策的宗旨也适用于一般小农。不过,就其共同经营的方式,连同当时的社会组织特别是里的构造及什伍制内容,今后应进一步加以研究。
接着,米田先生在其论述(5)中表明见解说:“所说平都令光授与赵过的方法,大概是指把人数、土地所有面积不相上下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使用一张犁之事”。如前所述,在向一般农民劝奖实行代田法时,如果以使用耦犁为条件,计划进行共同经营,将会面临耕牛不足这一现实问题,在计划实行人挽犁方法时,可以认为其经营也必然会依靠共同经营的互助合作。所以,我认为可以基本上肯定米田先生的这一见解。但是,米田先生在其注说中说:“共同使用耕种农具时,组织在一起的农户的劳动力和所有土地面积最好大致相等,故平都令光的功绩在于通过对土地的分配交换满足了这一条件”。在实施人挽犁方法时到底是否这样做了,本人保留对此做出断言。这样,我同意米田先生所设想的采用人挽犁方法时采取了共同经营的方法。但是,米田先生将人挽犁和使用牛力的耦犁的效率进行了比较后说,“人们往往容易认为,在使用同一种犁时,用人拉比用牛牵引效率将大为下降,但这是曲解。即便使用人力来拉犁,只要配合以充足的人数——即人多时,将两者比较一下,说得极端些,其速度之差为人行与牛行之比。因此,两者在效率方面几乎没有差距。犁的效能如何应从犁的本身结构来找。因此可以肯定,即使赵过犁原来是由两头牛来牵引,一天的耕地面积不会大大超过三十亩”。看来在他的这一说法中仍有些遗留问题。
其问题就是把所用人多的人挽犁的效率定作一天三十亩,并把它与牛耕一天的效率等同起来这一点。即便像米田先生所设想的,所用人多时为五户共十人,这十人互相轮换地人工拉犁,其效率可以同牛犁场合的二牛、三人相匹敌的看法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如果两者都是共同经营的话,前者在翻耕作业时就已将劳动力消耗殆尽,缺乏在播种、覆土作业时所必需的劳动力,而后者用于翻耕作业的劳动力仅为三人,尚留有播种、复土作业时所需劳动力,由此看来两者的经营规模之间将产生巨大差距。也就是说,根据《食货志》正文(E)文中“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这一记述,假设它可以无限制地增加人力,把它的效率与耦犁、二牛、三人的效率等同起来是不当的。因为牛耕的效率恐怕要大大超过前者,另外,即使两者的效率相等,其所需劳动力数目相差甚远,两者在生产力方面的优劣是根本不同的。
但是,与前载论述相关,米田先生就《食货志》正文(E)文中“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这一记述说,“据说其亩产量比附近田地增产一斛以上。它与使用牛耕时产量相同。这意味着即使在采用人挽犁方法时,只要人力充足,它与牛耕时的效果相同。也就是说它从侧面证明了前面所讲的只要劳动力总数未有不足,用牛和用人的效率相同”。说明无论是用牛进行犁耕,还是使用人力每单位面积土地都可获得相同的增产率,以此设想两者的效率相等。不能不说这是一种令人难解的论述。因为很明显,前述米田先生的论述是对用牛犁耕和用人犁耕时的耕地效率的比较,不能因为两者每单位面积土地的增产率相同就说两者的耕地效率相同。每单位面积土地的增产率并非取决于牛力和人力的同等耕地效率,就此在本论第七节及补论(一)中已详加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以上就米田先生的论述和本人看法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分析,从结果来看,尽管米田先生在许多方面就代田法的技术内容提出了新的见解,但对其见解仍难表示完全赞同。除了以上各点之外,米田先生将《食货志》正文(E)文中“令命家田之辅公田”解读作“命每家作三辅公田”,这一点也与本人看法相违,对此在本论第九节中已详细论述。因此,尽管米田先生论述中有许多令人难以同意的地方,我相信他的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代田法理解方面的论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对其新见解作高度评价。
(1964年8月27日)
〔1〕指杨中一的《一畮三甽,岁代处》(《食货半月刊》一卷六期,1935年)。
陈啸江的《关于“一亩三甽”问题的商榷并答杨君》(《食货半月刊》,二卷一期,1935年)。
杨中一的《再论〈“一畮三甽”,岁代处〉》(《食货半月刊》,二卷四期,1935年)。
天野元之助的《代田与区田》(《北方圈》,三期,1945年)。
天野元之助的《代田与区田——汉代农业技术考察》(松山商大《社会科学诸问题》中所收,1950年)。
大岛利一的《屯田与代田》(《东洋史研究》14卷1、2号,1955年)。
〔2〕《左传》昭公元年正义中引用了《汉书·食货志》中的这一条,写作“苗生三叶以上稍壮”,加上了“三”以及“壮”字。对此,王先谦《汉书补注》同一条中写道,“王念孙曰。苗生叶以上,稍耨垄草。本作苗生三叶以上,稍壮,耨垄草。言自生三叶以上,禾苗稍壮,乃耨去垄草,而隤其土,以附苗根也。苗生三叶以上。故曰稍壮。今本脱三字,则以上二字义不可通。下文云。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则此文之作稍壮耨垄草,甚明。今本脱壮字,则稍字可删矣。《左传》昭公元年正义引此,正作苗三叶以上稍壮。张文虎曰,案三字宜有。壮字则疑因下文稍壮而衍。稍耨云者,即下文所云每耨辄附根,盖以渐隤其土。故下云,比盛暑垄尽平而根深”。王念孙及张文虎都主张此处应补进“三”字、对“壮”字两人的见解不一致,故此处仅补上“三”字。
〔3〕根据《左传》昭公元年正义引文,同样加上“其”字。
〔4〕同样加上“至”字。
〔5〕同样加上“平”字。《汉书补注》同一条中写道:“王念孙曰。本作垄尽平而根深。言每耨辄隤陇土,以附苗根。及盛暑之时,则垄与甽平,而苗根深固也。今本脱平字,则之义不明,小雅圃田正义所引,与今本同。亦后人依误本《汉书》删之。《左传》昭公元年正义引此,正作垄尽平而根深。”
〔6〕根据平中苓次先生的指教读做“与从事”。
〔7〕同样根据平中苓次先生的指教,将“课”读作“调查”。
〔8〕参看加藤繁著《汉代时期国家财政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之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上,42—53页)。
〔9〕参看天野元之助的《评中国古代史家诸说》(《历史学研究》,108号,1955年)。
〔10〕参看大岛利一的《屯田与代田》(前载)。
〔11〕参看天野元之助著《代田与区田——汉代农业技术考察》(前载)。
〔12〕参看大岛利一著《屯田与代田》(前载)。另外同时参见《神农与农家者流》(《羽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1950年,本所收藏)。
〔13〕关于耦耕,参见天野元之助著《中国农业技术史上的若干问题》(《东洋史研究》,十一卷5、6号,1952年)。
〔14〕参见大岛利一著《神农与农家者流》(前载)。
〔15〕参见大岛利一著《关于“氾胜之书”》(前载)。
〔16〕参见吴其昌著《秦以前中国田制史》(《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五卷三、四期,1935年)。
〔17〕参见加藤繁著《中国古田制研究》(《中国经济史考证》上,552—553页)。
〔18〕根据夏纬瑛著《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1956年)68—69页之见解。
〔19〕《亢仓子》所引同一条中写为“甽欲深与端”,由此看来欲字前面应补上甽字。
〔20〕参见前载夏纬瑛先生著书42页。
〔21〕参见同一书44页。
〔22〕对“耨柄尺,此其度也”,夏纬瑛先生理解为它表明了向亩上播种时的行距标准,参见前载夏纬瑛著书44—46页。如后所述,我不认为亩上播种为行列播种,故很难赞同夏纬瑛先生的这一见解。关于该见解及对其所作的批驳,请参见注⑤3。
〔23〕《亢仓子》所引的同一条中为“强弱不相害”,据此补上“强”字。
〔24〕俞樾著《诸子平议》卷二十四中解释为:樾谨按,术读遂。春秋之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左谷并同。公羊作遂。礼记学记篇,术有序。郑注曰,术当为遂。是术与遂古通用。衡行必得,纵行必遂。言衡纵皆顺其性也。
〔25〕参见天野元之助著《中国农业技术史中的若干问题》(前载),及《评中国古代史家诸说》(前载)。
〔26〕王祯所著《农书》播种篇第六中写道:“漫种者,用斗盛谷种,挟左腋间,右手料取而撒之。随撒随行,约行三步许,即再料取。务要布种均匀,则苗生稀稠得所。秦晋之间,皆用此法。南方惟种大麦,则点种。其余粟麻小麦之类,亦用漫种。即便是行列种植时也将手播种称为漫种。”
〔27〕就这一点,清朝的考证学者程瑶田已经在《沟洫疆理小记》(《安徽丛书》、《皇清经解》等书中收录的《通艺录》篇名)的《畎浍异同考》中解释赵过的代田法说:“其始也,亩一垄。盖百亩百垄。今更为,以播种。一夫三百甽,亦三百垄”。指出代田法的创造性在于将一亩一垄改革为一亩三甽。我在整理出自己的看法后了解到了这一点。
〔28〕关于农业经营集约程度的理论,参考了大槻正男的《农业经营的基本问题》(1944年,73—102页)。
〔29〕参见大岛利一著《关于氾胜之书》(前载)、天野元之助著《代田与区田》(前载)、本书第一部第二章第三节等。
〔30〕此下木简参考了森鹿三著《居延汉简之集大成——特别就第二亭食簿》(《东方学报》,京都、第二十九册,1959年)中收录的居延汉简中与代田仓有关的内容。简文下的番号中,图版为劳幹编《居延汉简——图版之部》(1957年,台北)。考释为劳幹著《居延汉简——考释之部》(1960年,台北)。甲编为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编》(1957年,北京)。它们互相之间解释有不同之处,第二亭长的名字在考释、甲编中为“舒”字,在此依从森氏改为“邮”。“代田仓监光”在考释、甲编中均为“代田仓验见”,此处也遵从了森氏的解读法。
〔31〕参见加藤繁先生著《汉代国家财政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之一斑》(前载)。
〔32〕参见拙作《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及构造》(1961年,东京大学出版会)。
〔33〕参见五井直弘著《中国古代帝国特征之一——关于前汉时期的封建诸侯》(《历史学研究》,一百四十六期,1950年)。
〔34〕参见大岛利一著《屯田与代田》(前载)。
〔35〕参见前载本人拙作。
〔36〕参见樱井芳郎著《关于汉代的武功爵》(《东洋学报》,二十六卷2期,1934年)。
〔37〕以下论述中各处参考了平中苓次著的《汉代公田之假——关于〈盐铁论·园池篇〉之记载》(《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所收录,1960年)。但是,将与平中先生的见解不同之处列入文中进行了分析。
〔38〕参见加藤繁先生著《汉代国家财政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之一斑》(前载)。
〔39〕参见河地重造著《关于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大阪市立大学经济学年报》第5集,1955年)。
〔40〕参见拙稿《代田法新解释》(《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封建制与资本制》,1956年)。
〔41〕参见五井直弘著《关于汉代公田的假作》(《历史学研究》,第二百二十期,1958年)。
〔42〕参见平中苓次著《汉代公田之假——关于〈盐铁论·园池篇〉之记载》(前载)。
〔43〕“制”字原写作“利”字。根据郭沫若著《盐铁论读本》二十七页中的“‘制田亩’原作‘利田亩’。制古作利,形近而讹”改为“制”字。
〔44〕加藤繁译注的《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岩波文库版,153页)中读作“使命家田、三辅公田”。另外,米田贤治郎著《赵过代田法——特别以犁的特点为中心》(《史泉》,27、28合刊号,1963年)中将此句读作“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对此难于赞同。
〔45〕见《汉书》卷九十六下西域传下。另外参见尾形勇著《秦汉屯田制考察之一》(《史学杂志》,七十二卷四期,1963年)。
〔46〕以上分析中研究参考了在后述补论(二)中所要分析的米田贤治郎的《赵过代田法——特别以犁的特点为中心》(前载)的论述。在此提出了假设,认为五顷土地的经营规模可能为五家中农、富农共同经营。到底是否五家姑且不谈,认为五顷土地的经营规模为共同经营是一种构思。按照这种构思来理解(C)文中的“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畮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其意为十二家共同经营五顷土地,为进行翻耕作业,设想每一经营单位需用耦犁一张、耕牛两头、作业人员三人。此时每户的平均土地特有面积为四十一亩一百六十步,故参加共同经营的农民即使是小农也无妨。请参见后述补论(二)。
〔47〕参见大岛利一著《屯田与代田》(前载)。
〔48〕以上参见拙作《武帝之死》(古代史讲座》第十一卷收录,1965年,学生社)。
〔49〕取秦代起源说的论考有木村正雄著《关于阡陌》(《史潮》,十二卷2号,1943年)。宇都宫清吉所著《关于汉代的一亩二百四十步》(同氏著《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收“僮约研究”附记。1955年)、天野元之助著《汉代农业及其结构》(《东亚经济研究》,复刊第一集,1957年)、及《评中国古代史家诸说》(《历史学研究》,第一八〇期,1955年)等等;加藤繁译注的《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岩波文库)一百五十四页中写道:“武帝晚年,以二百四十亩为一顷”,认为该为汉武帝时期所制定。
〔50〕参见伊藤德男著《施行二百四十步一亩制之意义》(东北大学教养部《文科纪要》第四集,1950年)以及《二百四十步一亩制之起源》(《东洋学》,二期,1959年)。
〔51〕参见仁井田升著《唐令拾遗》607—608页。
〔52〕参见大岛利一著《屯田与代田》(前载)。
〔53〕米田先生论文的注⑬中论述如下:此卷头杂说的一具牛为一组牛之意,严格地说,它不局限于两头牛,也有可能为三头牛。但若是三头牛,其耕地面积只会扩大,不会缩小。另外,据该氏(指天野元之助先生)的《中国农业史研究》《八百三十页)认为,“北支(北方的误引)旱地一头牛所负担的耕地大约为六十二点五亩乃至一百亩”。他认为天野先生的这一见解是根据宋代文献(《宋会要稿》食货二之四,营田杂录)换算出来的。
〔54〕在夏纬瑛著《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44—46页中,做为对《任地》篇中“耨柄尺,比其度也。其耨(博)六寸,所以间稼也”一条的校释,列举了如下高诱注解及蒋维乔之说,其后表明了他对亩上播种法的看法。
高诱注:“‘度’,制也。”“‘耨’,所以耘苗也;刃广六寸,所以入苗间也。”
蒋维乔等《吕氏春秋汇校》说:“其耨六寸”句,潭氏戒甫遗谊疑作“其博六寸”云:上文“其博八寸”,高注“其刃广八寸”。此注言“刃广六寸”,则所谓广者指耨之刃言也。且此上文言“耨柄尺”,下即接言,“其博六寸”。其指耨说,自不必再出“耨”字,当为“博”误无疑。近是。今《齐民要术》作“耜博六寸”,正有“博”字,惟“耨”误为“耜”。纬瑛按:蒋校“其耨六寸”作“其博六寸”为长。
高注亦是。“度”即尺度,亦即标准;高注“制也”,也该是这样的意思。上句说了畦畴的标准,这句该是说苗在畦畴中行列的标准的。因为苗在畦畴上的行阔和行距是以“耨”的尺寸作标准的,而“耨”是耘苗的工具,故高注说:“耨,所以耘苗也;刃广六寸,所以入苗间也”。
所谓“耨柄尺此其度也”,就是苗的行宽和行距的标准。“耨”是耘苗的工具,用途与令之锄相同。不过这一工具比今之锄为小,其柄仅长一尺。用“耨柄尺”作苗的行列的标准,那苗的行阔和行距也就都该是一尺了。苗的行距是一尺,用“耨”在行间耘耨,则其宽度是需要六寸的,故又说:“其博六寸,所以间稼也”。上面已经说过:“亩”是高畦;“亩”宽六尺,是用耒耜的长度作标准的;“亩”间一“甽”,“甽”是“广尺深尺”的;“亩”的两侧必然倾斜,而两“亩”的下基是相接的。这样,“亩”的上面就为“甽”所占去了一尺,而“亩”面之宽度实在是五尺的。若在五尺宽的“亩”面上全种作物,行宽太大了,不合“耨柄尺此其度也”的说法;若在五尺宽的“亩”面上种一行一尺阔的作物,未免浪费地面,而且也不会“其博六寸所以间稼也”的说法;故此可知,他是要在“亩”面上种两行作物的。在五尺宽的“亩”面上种两行作物,行阔一尺,行距一尺,“亩”的两旁又各留一尺,那就正合乎以“耨柄尺”作法度的标准。而“其博六寸”也正可以“入苗间”了。此篇中这两句话,在我们今天看来,实在有些突兀,必须给它计算一下才能明白;但在作者的当时是个种地的一般情形;故他这样说法,也就可以了。我给它计算的大概不错,由于《辨土篇》还有:“茎(苗)生于地者五分之以也”可证。
另外,在同书八十页至八十一页《辨土篇》“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一条中再次叙述其前一学说时写道:
高诱注:“‘本’,根也”,“‘分’,别也”。
纬瑛按:高注“本”作“根”解,是对的。前言“高而危”的亩,“泽夺”、“陂埒”、“风蹶”、“培拔”、“寒凋”、“热脩”,而成为“一时而五六死”的“虚稼”,都是由于庄稼的根子有损伤,故这里说:“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旧断句作“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这样,就难以解释了。此断句当做“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才能通解。怎样是“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呢?这要从任地篇中互求其解释。任地篇中说:“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间稼也”。这一段话,我在《任地》篇校释中已做了解释,说它是种地的畦畴和作物行列的标准。这种标准就是:“亩”是高甽,“甽”是“亩”与“亩”间排水的小沟;“亩”基六尺宽,“甽”一尺深、一尺宽,而“亩”是五尺宽;五尺宽的亩面上种两行作物,行阔一尺,行距一尺,“亩”面的两旁各留一尺,这样,正是把五尺宽的“亩”面等分为一尺宽的五条,而作物之一行则占“亩”面的五分之一了。“茎”是“苗”的意思(据《亢仓子》)。“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者,即言“亩”地分作五分而苗之一行占地之五分之一也。实际作物的一行占“亩”面五分之一。“茎生子地者五分之以地”一句话的意思,包涵着作物的行阔和行距,故以下有:“茎生有行……”的话,与之相应。此处所示夏纬瑛先生关于亩上播种的见解可概括如下。
(一)亩在其基部与邻亩相连,其宽度在基部为六尺,甽作于亩和亩相连的交界线上,其宽一尺,深一尺。故亩的两侧固有甽而倾斜,因此亩上宽度为五尺。
(二)在亩上五尺宽度中,播种时如两侧各留一尺,即宽一尺、间隔一尺的话,亩上可种两行作物,行间出现一尺空间。
在夏纬瑛先生见解中,我认为其第一见解基本上可以依从,便根据他的见解在本论第六节中将我原来的说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夏先生将甽的大小解释为宽一尺深一尺,这是引自《考工记》的见解,我认为没有必要硬将《任地篇》上文中“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的八寸改为一尺。如将八寸作为甽的宽度,亩上宽度为五尺二寸。
对其第二见解是不能赞成的,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为使亩上作物的行列排列得如夏纬瑛见解那样,首先在播种作业时要实行这种行列播种。但是,根据“耨柄尺,此其度也”这句话,他认为一尺长的耨柄是决定亩上作物的行宽和间距的标准。然而,正如他自己也承认的,耨为锄草农具,而并非播种农具。因此如果依从夏纬瑛的见解,就等于播种作业的尺寸规格是由锄草农具的尺寸来决定的。上文所说亩与甽的标准取决于耜的尺寸这一点是因为耜是作亩作甽的耕地农具。因此,继此之后的“耨柄尺,此其度也”一句是就使用耨的作业对象说的,该为除草作业,并非播种作业。故不能将耨解释为播种作业时的标准,因此,必须认为作物的行距以长一尺的耨柄为标准是令人费解的见解。(二)亩上的作物如“其耨(博)六寸,所以间稼也”,所述,苗的间隔距离整为六寸。但是,如《辨土篇》中“衡行必得,纵行必术”所述,亩上作物是整为纵横行列的。如果按照夏纬瑛所设想的,亩上作物为宽一尺的两行,在其中间有一尺空间的话,就很难理解在这种行列种植情况下如何将作物的间距整为六寸,并整为纵横行列。所以应该认为,只要认真看待六寸间隔的整苗方法和纵横行列这一点,就不能像夏纬瑛先生见解中所设想的该为亩上行列种植。(三)夏纬瑛先生打算仅靠《吕氏春秋》来理解问题,如本论中所述,如果把它视为与《汉书·食货志》记载与缦田有关的农耕法,就必须认为此处无法设想该为亩上行列种植。(四)如前所载,对《辨土篇》中“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这句话,夏纬瑛先生对其中的“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理解为,因亩上五尺宽度中苗行宽为一尺,一行作物将占亩上宽度的五分之一。此解释令人难以同意。此文中第一句为“是以畮广以平则不丧本”,如高诱注中所示,“本”为“根”意,故其意为,如果畮上宽阔而平坦,作物可以自由自在地扎根。此句后面的“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一句表明了作物在地上的部分和地下的部分之比例,说的是整个作物的五分之一为地底下的根,而并非作物行宽占亩上宽度的五分之一之意。如果它是亩上五分之一之意,那么地中的“地”字应为“亩”字,希望注意此处并非“亩”字而是“地”字。另外,夏纬瑛先生还解释说,此文下面“茎生有行……”一句话说明了那段话与此相对应,讲的是亩上作物行列宽度的比例,但既使没有这种对应关系其文意也是通的。
根据以上几点理由,我认为夏纬瑛先生的亩上行列种植的说法是难于成立的。因此,如本论中所阐明的,将它设想为向亩上散播的广亩散播法不会有误。
〔55〕对此问题打算在其它文章中另作分析,在此仅作为疑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