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纺织的经营

三、纺织的经营

该地的纺织业,依据上述技术,生产了上述之产品。但它的经营形态怎样?每个经营体的内部组织又有着什么样的结构?本项想就这一点进行考察。

该地的纺织经营形态大致可见二种类型。一为全部纺织过程都在一个经营单位中完成,一为由两个以上的经营单位分工。乾隆《金山县志》卷十九,《艺文》所载的明人董宪良的“织布谣”中有如下字句:

“朝拾园中花  暮作机上纱

妇织不停手  姑纺不停车

园中花有尽  虫img兼风损

苟通商贩来  腾踊价无准

经多愁纬少  买花连夜造”

(下略)

此乃在同一农家内进行植棉到织布全过程的例子。这种状态应看作为前者,但必竟是落后的状态。从该地棉业的发达状态来看,分工化的后者的类型占统治地位,这一点自不待言。就从这个“织布谣”也可以推测,已经不是纯粹的单一经营,其外部已经有棉花商人的活动。纺织经营分业化的趋势已包围了这被孤立了的单一经营的小农。作为分业化的理由,从经营的主体乃零散的贫民这一点来考虑,必须承认,他们缺乏流动资本,因此,有必要在短时期内反复小规模的再生产过程。因此,在这里,主要地考查被认为是普遍的形态的第二种类型即分业化的形态。

首先,从纺织经营的分业形态及布局形态来看,在正德《松江府志》卷四,《风俗》条中有:

“纺织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里媪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后抱纱以出,无顷刻间。织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寝者。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39〕。”

这一记载说明了纺织业的形态和它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村妇早晨来到集市,卖掉棉纱即木棉线,买入棉花回家,到了第二天早晨又来出卖棉纱。因此,在纺织过程中,至少是棉花及棉纱以商品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上了。所以,在工序上,首先可以在这里看到经营形态的区分。即存在着一个只担当从棉花制造棉纱阶段的纺织操作(擦条和纺纱)的分工单位。这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作为这一纺纱作业的原料的棉花,是上一节详细考证过的哪一种棉花呢?是植棉者脱手上市的子花,即有籽棉花、轧核作业在村妇家中进行呢?还是在植棉者和村妇之间有另一个分工担当单位,它进行轧核作业、而村妇买回的是作为花衣即皮棉再上市的棉花呢?这一问题,缺乏恰当的史料,但如前述,《木棉谱》中表明,闽越人购买的该地的棉花是花衣。所以,正如前节所述,棉花作为子花要上市一次,也必须承认,它经过轧核作业成为花衣后又会再一次上市。这样的话,是否可以认为,还存在一个将子花加工成花衣的生产工序即轧核作业的分业单位,农妇从市镇买回的棉花,是经过轧核作业后又再一次上市的花衣呢?

这样,担当从花衣到棉纱工序的纺纱操作,作为一个经营单位而分业化,这是从很早以前就存在了。这一点,从前述洪武年间上海人顾彧的竹枝词十二首中的一句“街头多卖木棉纱”,即棉纱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就可以想像得到。

这样的纺纱操作,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市也曾存在。这从上面引证之正德《松江府志》的首句或在《农政全书》卷三十五,《木棉》项中有:

“南人寓都下者,多朝夕就露下纺。”

从此句中即可以看出。顺带解释一下,文中出现的“朝夕就露下纺”,即在早晚空气潮湿时作业,这大概是在室外纺纱,在农村这也是通常的形态。这一点,从雍正《南汇县志》卷十一,《列女》所载之康熙时代唐烈妇杨氏条中的:“村中治木棉,率在户外。妇日向一隅,治缕十年,不少易。”也可以看出。

这样,纺织作业为一个分工单位而存在后,不仅擅长织布技术的松江府下的市镇、农村,就连织布技术不佳的邻近地区也开始了纺织作业,因此,纺织业地区不断扩大。正德《金山卫志》下卷之二,《风俗》条中记有:

“织棉布,粗不及松人。故纺木棉为纱者,市钱不自织。”

那时的金山卫即后来的金山县,只经营纺纱,棉纱是贩卖到织布地区去的。又在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四,《方域篇》第一之四(八)县《风土记》中记载:

“地产木棉花甚少,而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往往商贾从旁郡贩绵花列肆,吾土小民从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绵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无顷刻间。纺者日可得纱四、五两,织者日成布一匹。燃脂夜作,男妇或通宵不寐。田家收获,输官偿债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

此文与前面引证之正德《松江府志》文,有很多相同之处,所以很明显一定是参考引用了该文。但又在很多地方有新的增补。这些增补的地方,应该看作是松江府所没有,而海盐县所特有的情况。可见,海盐县与松江府不同,并不大量生产棉花。因此,从旁郡——大概是松江府——买入棉花,作为纺织的原料。并表明,其经营是分为专门纺织的和专门织布的。但是,从其他史料还可以看出,海盐县的纺织业,除向该地织布业提供原料外,还向松江府地方的纺织业供应其制成的棉纱,起着提供原料的作用。

在尊经阁文库所藏之《水陆路程》〔40〕,卷七,《苏松二府至各处水》项记载的嘉兴府和松江府之间的水路记事注中记有:

“嘉兴至松江,无货勿顾小船。东栅口搭小船至嘉善县。又搭棉纱船〔41〕至松江,无虑大船。”

这表明,不带货物的旅客,在嘉善县和松江府之间旅行可以就便搭乘棉纱船。由此看来,可以认为,在嘉善县和松江府之间经常有被称之为棉纱船的船只往来,所谓棉纱船是以运送棉纱为主要任务的货船,其目的地是纺织业的中心地区的松江府。并且,因嘉善县位于由海盐县从水路赴松江府的途中,所以,可以认为:所谓棉纱船是由海盐县往松江府贩卖棉纱的货船,由嘉兴府方面赴松江府方面的旅客,在嘉善县和棉纱船的航线一致起来,于是就搭乘了棉纱船。这样,可以设想,海盐县生产的棉纱除了当地消费之外,还由此种棉纱船运往松江府,成为那里织布业的一部分原料。

以上,叙述了纺织过程中的纺织作业,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分工单位来存在的,并且其经营不仅是松江府下的城市和农村,与它相邻近的浙江省海盐县也负担了其中一部分。但是,下一个工序的织布作业的经营形态又是怎样的呢?

如前所述,此地纺织业所具有的经济意义,在于它是过重田赋的办纳手段。所以,很明显,一般各农户都从事织布。正因为如此,周忱的棉布折征才有其施行的意义。上面已引过的正德《松江府志》文中记有:

“织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寝者。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

它叙述了,农业收益除纳税和偿还借债利息后,所剩无几,其生计专门依靠织布。这明显地表示了此地农户的情况,一般是以织布为副业的。因此,作为织布经营的根本形态,农村的织布业是必不可缺的。

然而,农村的织布业并不是以松江府为中心的织布经营的全部。正如上面引证之正德《松江府志》文中所记:

“纺织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

很明显,城市居民中也有人从事纺织的。其中,城市的纺纱经营的存在,这在上面已经谈到。关于织布经营,好象还有专业性的经营。其例证有,在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一,《役法》所载之崇祯己巳岁(崇祯二年,公元1629年)郑友玄的《布解议》文中有:

“今在城机户,惯织官布者原自有人。”

这表明了,在松江府城内,存在着称之为机户的专业织布经营者,从事官布即上纳棉布的生产。

这样,织布经营,从布局上分为农村和城市二种形态。其中,前者为农户的副业生产,后者为机户所从事的专业性生产。这一点,作为特征,应予以重视。

在织布经营上的这种农村和城市的分离,不仅仅在经营形态上可以分成副业性和专业性的,好像在制品上也有某种程度的差别,虽然这种差别并不严密。即后者主要是织造粗布系统的棉布。这由以下二处可以想像:在雍正《南汇县志》卷十五,《土产》条中记有:

“出周浦者名标布。出新场下砂及各乡镇者总名扣布。又名中机。”

南汇县下各乡镇生产的主要是标布、扣布、中机等粗布系统的棉布;前已引证过的乾隆《金山县志》卷十七,《物产》中记有:

“有紫花布、斜纹布、刮绒布、丝布。间或为之。不如小布、阔布之比户操作也。”

即小布、阔布等粗布,都是一般农户织造的。与此相对的,如前所述,前者即在城市的织布业中,是由一定的人来织造官布的。由此,可以推测,三梭布等高级棉布是在城市中织造的。又在《阅世编》卷七,《食货》五中记有:

“棉花布,吾邑所产,已有三等。而松城之飞花、龙墩、眉织不与焉。”

由此可以推测,飞花布、龙墩布、眉织布等高级棉布产于松江府城内。同时又说明了城市产品的种类。可以想像,城市织布业的特征是织造高级棉布。

概括以上所述之该地织布经营形态,大致可以看出:该地有一个经营单位内进行全部过程的,但占统治地位的形态是分工化为轧核经营、纺纱经营及织布经营三个单位。其中,轧核单位的形态难以完全弄清。但纺纱经营不仅在整个城市和农村进行,而且在近邻地区,如金山卫〔42〕及海盐县等地也有所见。另外,织布经营可以分成农村的织布业(农户副业性的经营)和城市织布业(专业性的经营)。

以下,再剖析一下上述之纺织经营的各分工单位有着怎样的构造和什么样的性质。这里,由于史料的关系,只好主要地论述织布经营。

首先看一看农村织布业即农户副业性经营的劳动力担当者。该地很多地方志的《贤媛传》或《烈女传》中,记载了很多从事纺织补救家计的所谓节妇的事迹。在乾隆《南汇县新志》卷十五,《风俗》所载之董宏度的《织妇叹》中记有:

“饥亦织冻亦织,一梭一梭复一梭。日短天寒难成匹。豪户征租吏征粮。两两叩门如火急,丈夫欲催未忍催,向屋无言向机立。织妇宛转诉可怜。自来君家已十年,嫁衣虽有岂堪着,布袴百结袒服穿。无朝无夜俭且辛。寸丝寸缕不上身。丈夫有志苟富贵。勿忘机上糟糠人。努力织成力况瘁。回头忍泪聊相慰,犹胜邻家贱且穷。布机卖却卖儿童。”

它唱出了织布妇女的悲叹。不仅是这一《织妇叹》,还有不管是上面引证之董宪良的“织布谣”也好,还是下面将要引证之徐献忠的《布赋》也好,在该地从事织布者,在诗文中出现的都是女子。而且,如董宪良《织布谣》,董宏度《织妇叹》等诗文中都表明,用织布的收益来帮助交租即地租,或钱粮即赋税。所以,很明显,这相当于农户的副业经营。因此,这些记载作为说明农户副业经营的劳动力状况,它比无意识地使用“男耕女织”这一中国自古以来的惯用观念更能表现其实际情况。由此,可以认为:在农户副业经营中,织布的劳动力是由作为家庭一员的妇女来充当的,男子专门从事农业耕作,两者互相配合来维持家计。

下面看一看农户妇女织出的棉布贩卖到市场的过程,以剖析农户副业经营的性质。因下一章要说明棉布交易市场的组织,故在这里不再赘述。

从崇祯《松江府志》卷六,《物产》所载之嘉靖年间华亭文人徐献忠的《布赋》中可以看出该地的织布情况。读到其内容后,很明显,其中出现的织布业者是农户副业的经营者。其中一节写道:

“织妇抱冻,龟手不顾。匹夫怀饥,奔走长路。持莽莽者以入市。恐精粗之不中数。饰纷傅脂,护持风露。摩肩臂以援人。腾口说而售我。思得金之如攫。媚买师以如父。幸而入选如脱重负。坐守风檐,平明返顾。”

它如实地反映了,农妇辛苦织成的棉布,由其丈夫拿到市场上去卖。他到了市场上之后,希望卖得较高的价钱,极力宣扬自己的棉布质地优良。对待商人,为使其买下自己的棉布,竟像对待父亲那样恭维、奉承。结果,好容易将货脱手后,才大大松了一口气。这里所说的“入选”,可以看作是和法令有关的现象。在《大明律》卷六,户律市廛“器用布绢不如法”条中规定:

“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禁止不够规格的绢布买卖。可以认为,这种情况下,商人拒绝收购产品价值低劣的产品,因此,很难想象有过与预借制度相并行的产品检查。但是,这时生产者不屈从于商人,这可以从如下事实看出。譬如,《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八,《户政》所载之钦善的《松问》,对这种情况叙述如下:

“托命剡缕。三日两饥。抱布入市,其贱如泥。名曰杀庄。”

买主——布庄即棉布批发商,甚至被憎恶得称之为“杀庄”。零散的贫农,需要资本的短期回转,所以才实行了分工化。同时,又不得不在原料部门、各分工单位间及成品部门间接受强大的商业资本的支配。

根据以上的《布赋》的记载,可以明确,生产者把运到市场上的棉布卖掉之后,得到了现款,其买主是“贾师”即商人,生产者和收买者之间在市场上才发生了关系。从这里,还很难看出有称之为批发制度或预借制度的组织,即还很难看出农户的织布业已被统一在以商业资本家为中心的、以其投下资本进行原料或工具贷与之下。上面引证之董宏度《织妇叹》的末尾讲到邻家因穷困已极,而卖掉了生产手段的布机,这也说明了,工具的所有权是属于生产者的。这一点,表明在纺纱经营者中,正如前所述,村妇早晨来到城里,卖出棉纱,买进棉花而归,第二天早晨又拿着棉纱来买棉花。这种情况,可以使人推测这里是存在着批发制度的组织的。但卖棉花的商人和买棉纱的商人,是否是同一个商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而且她所得到的报酬是货款,还是工资,这一点也是不明确的。所以,不能由此而论断农户副业性经营是包括在批发制度式的组织中的。

但是,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上述情况是农村中零散的农民的织布经营状态,在上层阶级的富农或地主中可能还有与此不同的形态和组织。事实上,在徐建中的《吴兴掌故集》卷十二,《风土》中记有:

“松人中户以下,日织一少布,以供食。虽大家不自亲,而督率女伴,未尝不勤。”

这可以使人产生如下推测:在富农阶级中,明显地雇佣了妇女,进行着大规模的经营。但是,这正如《俨山文集》卷八十一,《先儒人吴母行实》所写:

“母吴氏讳□。嘉定之青浦旧族。……其族攻勤女工,不肯废。一隙悲痛。其母乃数数如茹蔬。纨绮铅粉之饰不好也。尝冬夜风寒,率群婢纺木棉。……”

《陆文定公集》卷五,《封恭人杨氏墓志铭》所记:

“杨恭人者,中丞须野张公之配也。杨氏世乌溪里人。……中丞公,即谢归,日徜徉诗酒,诸课子儒业,一不问家事。恭人瞿瞿执劳,督率诸女婢纺绩。即贵无异荆布、务织啬戒侈厚。……”

该地的豪农大家是让奴婢身份的家务佣人来从事纺织的,它是在自给自足的古代家族形态被零散的农户副业性织布业包围的情况下发生的特殊现象。因此,当然很难认为纺织经营作为一种营利手段比土地的所有更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徐献忠所说的“督率女伴”世行的豪门大户的纺织作业,并不是雇佣妇女劳动力的工场手工业式的经营,而是表现在包括家庭奴隶式奴婢在内的上层家族生活形态中的特殊现象。它本身并不包含支配农村织布业动向的要素。这样看来,在农村,以上层阶级为经营主体的织布业没有重要的意义,农村织布业的重心应放在零散化的农户副业式的形态上,其经营组织也应在这种形态的织布业内部去探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农村的织布业即在农户副业性的经营中,劳动力是由各家各户的妇女来充当的,对于原料、机具、工作场所等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且其制品是在取得货款的条件下卖出的——完全是手工业性质的经营组织;其本质在于完全是农户的副业性经营这一点,还没有从土地所有者中解放出来,及有作为一个工业经营者而独立;因此,那种被称之为工场手工业式的工场制手工业自不待言,连以一个商人式的企业家为中心、各生产者在其支配下成品有组织的聚散即所谓的批发制度式的经营组织都很难看出。

那么,下面再看看城市的织布业的经营组织又是什么样的呢!嘉靖《上海县志》卷一,《风俗》中,以“男耕女织”为题,记有:

“外内有事,田家妇女亦助农作,镇市男子亦晓女红。”

这里记载,在农户中通常是男子从事农业耕作的,但在农忙期妇女也有时予以帮助;另一方面,在城镇,男子也通晓女红即纺织,承认所谓“男耕女织”这一惯用概念是有例外的。由此可以很容易地推测出来:农村的纺织业即农户副业性的经营中,其从事者是由妇女专门承担的,与此相反,在城市的专业性经营即在前述的称之为机户的织布业者中,不仅妇女,男子也是从事劳作的。因此,可以想像,在城市的专业性经营中,有女子和男子都共同从事织布的相当大规模的经营。但这种想像是否正确呢?关于这一点,再看如下事实:

天启初年,在上海、嘉定等地从事布教活动的葡萄牙人耶稣会教士鲁德昭〔43〕,就当地的棉业,留下了下面的记录:

“(南直隶)最东边的地区、殷富肥沃,出产大量的棉花,据当地人们肯定的说法,只在广大的上海城镇及其所辖区内,有以这些棉花为原料的二十万台织机。因此,仅从此处一地每年就要向皇帝缴纳四十五万杜卡特(译注:过去在欧洲许多国家通用的金币名)。织机和布匹同样是窄幅的,所以在一间屋内可以放置多架,几乎全部是妇女从事此项工作。”〔44〕

鲁德昭是居住在上海的,所以,可以认为这些记述是其实地所见。而且,他的见闻也涉及了上海郊区的农村,但不能认为,他放弃了日常目睹之城内的情况,而只是记述了城外农村的情况。所以,大致可以认为,他的记述也包含了城内的情况。

根据他的记述、上海县城及其辖区内的全部织机数为二十万台。根据崇祯《松江府志》卷二,《户口》所载之天启二年的户口统计,上海县的户数为八一,九六〇户。所以,在农户副业性的织布经营全面普及的农村,即使每户有一、二台织机,如果全县有二十万台织机,也还必须认为有相当数量的织机是集中在城市的。然而,这种推测,只有在他所记述的二十万台这一数字和事实相符时,才是可能的。实际上,正如他言明的,这一数字是根据世间的传说,并不是根据什么确切的统计,很是缺乏可靠性。在这里,倒是应该重视他所记述的织机,在同一房间集中的这一事实,虽然其理由归结于织机的形状。

当然,在他所记述的范围内,只是说作为织布劳动从事者,“几乎所有的妇女都从事此项工作”,不能由此看出任何城市织布业的劳动力分配情况。但是,再考虑到前述之专业性织布经营的机户的存在,或男子劳动者的存在等,那么从鲁德昭所提供的织机集中于同一房间内的事实,就很难断定城市的织布业是只由机户经营者的家族成员来经营的。据说,在邻近的苏州城内的丝织业中,清初康熙年间,曾有雇佣工人的工匠市存在〔45〕。邻郡的城市丝织业经营中雇佣工人的存在,反过来,难道不能使人推测松江府下的织布经营中也存在着雇佣工人吗?然而,依我所见,其存在毕竟未能从史料上得到证实,没有脱出臆测的范围。

另一方面,让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以机户为中心的城市织布业的性质。上面已经引证过的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一,《役法》一条所载之华亭人郑友玄的《布解议》中记有:

“旧例解户四名,领解梭布一万六千一百八十五匹。棉布四万八千九百三十五匹。……今在城机户,惯织官布者,原自有人。查布分别二线、三线,有每匹定价三钱八分或四钱者。各增二分,则机户不谓厉己也,而任之矣。机户既定,则分派里排,令各买二、三十匹上纳,即算除白银比簿之额。且一、二月之前,以银交机户,报数在官,已免里排比责。一、二月之后,仍严限机户交布。其不如式者,止责之则里排无受勒交赔之累。亦不谓厉己也,而任之矣。”

作为对该地役法中被称之为最大的苦役的布解的改革方案,文中提议:(一)将二线细布和三线细布的收购价格每匹分别提高二分,以谋求城内织造上纳棉布的机户之安定;(二)改进过去实行的负担解户的大户用官府交付的银钱通过牙行收买上纳棉布的作法,而由里长、排甲用各自里排纳付的折征银直接从机户收买,而且,由机户负责其规格的合适与否。由此可以明确,上纳棉布是由城内的机户织造的。而且,文中提到的应解纳之梭布一万六千一百八十五匹,棉布四万八千九百三十五匹的数量,和同一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一,《役法》一,粗细布解户(上上役)项中之:

“每岁华亭县布解四名。领解细布一万六千一百八十五匹,粗布四万八千九百三十五匹”。的数字一致,所以这一《布解议》很明显地是以华亭一县为对象的。由此可见,明末,仅华亭县治所在地松江府城内的机户就要织造细布一六,一八五匹、粗布四八,九三五匹,共计六五,一二〇匹的上纳棉布。

如果城内机户织造出如此之多的棉布,那么大概可以理解为它在机户生产的棉布中占有重要的部分。这就规定了机户的性质。即机户通过垄断上纳棉布的生产而能够进行其销路得到保证的生产。以前姑且不论,至少在明末,由于其收买者是当地的解户,机户们因此而避免了隶属于客商的资本之下。因此,机户不必担心对市场的变动。又如《布解议》的内容所表明,改革案提议直接从机户收买,意味着统辖机户的具有贷款机能的商业资本是不存在的。所以机户本身就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然而,尽管如此,可以认为:机户的这种性质、本质上是以政府的收买为前题而进行生产的定货生产者,是存在于以一般市场贩卖为目的商品生产形态之外的。而且,重要的是,政府收买机户生产品的财源是从农村征收的派征棉花的折征款。即如第二节所述,在该地,作为过重田赋办纳手段,允许以棉布折征纳付。到了明朝中期以后,随着该地农村织布业发展成为商品生产,又将其折算成银两,纳付与之价格相当的银两,取代了作为实物形态的输租手段的棉布的纳付。而且,将这些折征银交给了解户,用以收买机户所生产的棉布。因此,机户能够垄断上纳棉布的生产,能够作为政府的订货生产者而从事独立的专业经营的基础,与其形态上的独立很不相似,不存在于机户本身,也不存在于给与机户经营保证的订货者——政府,而实际上存在于已经普遍商品生产化的农村织布业之中。说起来,机户只不过是一个孽子,它是作为过重田赋办纳手段而产生的农村织布业在商品生产化时,没能够甩掉的命中注定的土地制度、租税负担的桎梏所产生的,它本身并不具有进步的性质。

另外,松江府城内机户所生产的上纳棉布总量共达六万余匹,这不妨认为是具有上述性质的织造上纳棉布的机户,所形成的织布业在松江府城内的织布业中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而且,上纳棉布并不是单单派征给以松江府城为中心城市的华亭县的,在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一,《役法》一,“粗细布解户”中,紧接着前面所引证的部分,有如下一段话:

“上海县布解三名。领解细布一万六百二十匹,粗布三万二千一百九匹。青浦县布解一名。领解细布六千一百九十五匹,粗布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匹。”

对上海县派征了共计四万余匹,对青浦县派征了共计二万余匹,如此大量的上纳棉布,只要是解户收买上纳棉布的手段和华亭县松江府城内的机户相似。如此考虑起来,以这些机户占统治地位的城市织布业,是在农村织布业已发展起来的基础上而膨胀的,不管其外表上呈现了怎样的独立的专业性经营的形态,它是不可能成为当地的织布业的基干部分的,反倒是由其性质证明了棉业初期的织布业的主体到最后也没有超出农村的范围。如前所述,高级棉布主要是由城市的织布业织造的,这一点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应该和下面将要叙述的事实相对比来理解:有着全国性消费市场的农村织布业是生产粗布系统的棉布的。因此,从其形成过程来讲,城市的织布业,可以认为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城市适合织造这种高级棉布的工匠式的生产者,他们符合了上纳棉布所强制要求的质量和规格,在农村织布业所抽出的资本的支持下,而膨胀发展起来的。

综上所述,关于城市织布业的经营组织,由于机户这一专业性经营者的存在,男子劳动力的使用,织机在同房间内的集中,高级棉布的生产等事实,如果能够从外表上证明独立的专业性手工业制度或雇佣劳动者的存在,那么再联系到织机在同一房间内集中的这一现象,甚至可以推测小规模的工场手工业式的组织的存在。但这也仅仅是外表,只有承认以下事实才能了解其性质,即它从本质上来讲,不过是和残酷的土地制度纠缠在一起而发展起来的农村的织布业所派生出来的附带现象而已〔46〕。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构成以松江府为中心的纺织业的基本主体是农村的纺织业。而且,这种农村的纺织业,是在残酷的土地制度下,作为零散的小农的家计补充手段的副业性经营,不用说农村的上层阶级中所存在的使用奴婢的纺织作业,就连城市的专业性的织布业也是作为这种农村纺织业的内在性质的伴随现象而发生的。这一事实难道不正是从类型上掌握近世中国农村工业时的极端重要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