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碨政策的转变
我在上面通过对唐代碾碨经营的流行背景的探讨,提出了这一时期华北农业的变化,即种植小麦的增加和随之形成两年三季经营方式的设想。下面接着探讨碾碨经营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即朝廷和碾碨经营者之间以水利权为中心的对抗为什么发生变化的问题。朝廷禁压碾碨设置显然是出自以保护灌溉水利为目的的农本主义,在这里要探讨的是其灌溉水利的实际情况。
首先看一看在碾碨设置上问题最大的郑白渠水利灌溉的实际情况,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不言而喻,郑白渠是秦汉时代为开发关中而开凿的著名灌溉水渠,但由于汉末至三国的战乱而终归荒废了。到了唐代,随着关中重新成为政治中心,这个水渠的复旧问题也再一次被提了出来,以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引白渠水在下邽县设立屯田(《新唐书》卷三七地理志华阴县条)为起点重新开始利用这一水渠。然而如上所述,在秦汉时代号称四万顷的灌溉面积到唐高宗永徽年间减到一万余顷,再到代宗大历年间减少到仅仅六千二百余顷。为了对付这种显著的减少倾向,朝廷把人们认为加剧这一减少倾向的碾碨设置视为仇敌。那么,朝廷想要通过保护灌溉水利来维持什么样的农业生产呢?
在华北,因为降雨量少,粟麦等旱田作物可以利用灌溉来增加收获量。另一方面,还可以引河水灌溉旱田提高土地生产力,因为它一有排出黄土中盐碱的脱碱作用,二有以河水中泥土肥田的作用。这一点正如汉贾让所指出的那样,早在秦汉时代已为人们所知(《汉书·沟洫志》)。但是唐代开浚郑白二渠计划的目的并不全是为了灌溉旱田作物。上述永徽六年(公元655年)长孙祥的上奏文中记有“请修此渠以便百姓,至碱卤亦堪为水田”(《通典》卷二水利田),广德二年(公元764年)李栖筠等人施行毁坏碾碨的结果是“以广水田之利,计岁收粳稻三百万石”(《唐会要》卷八九),在大历末年毁坏碾碨时也是“开决郑白二水支渠及稻田碾碨”(《唐会要》卷八九疏凿利人)。正如这些记载,扩大水田灌溉保护水稻得到了重视。
如此看来,引起与碾碨经营相对立的郑白渠灌溉水利的主要目的是水稻灌溉,朝廷期望通过保护稻田的灌溉水利来增加关中的水稻生产。因此,碾碨经营和灌溉水利之间的对立就其背景来说,归根结底可以说是种植小麦和种植水稻之争。然而如将两者所能够存在的自然的经济基础加以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种植水稻并不适合华北的自然条件,会导致后述的经济的恶劣条件。与此相反,种植小麦正如上述的那样,是时代要求的产物,它存在于庄园经营和城市消费生活的供求关系和反映社会趋势的集约农业的必要性这种巩固的经济基础之上。碾碨经营又是作为联结这种供求关系的媒介体和由于集约农业的必要性而增加的普通农民的生产物,即小麦的加工机构而形成的。所以单纯地禁压碾碨经营是与时代的趋势背道而驰的,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所以朝廷多次的禁压措施都以失败而告终。朝廷企图通过提倡水稻种植来增加农业生产效率的方针只能是与时代方向背道而驰和与自然地理条件相矛盾的。
那么,在大历末年施行毁坏碾碨以后,朝廷改变态度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只能理解为朝廷逐渐认识到时代变化的趋势而放弃了墨守成规的态度。首先在永泰元年(公元765年)按照京兆尹第五琦的上奏,对京兆麦子课了十分之一的税(《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这个麦税因税率太重,而于第二年大历元年取消了(《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大历赦),接着按照大历四年十月和十二月的诏勒,与夏麦秋税一起进行了调整(《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第二年大历五年再次减税,作为夏税对上田每亩课六升,对下田每亩课四升;作为秋税对上田每亩课五升,对下田每亩课三升(《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按土地面积课税并把冬季作物的麦子当成和夏季作物同等的课税对象,这种征税法与过去按人丁以谷子为主要课税对象的租庸调体制的征税法在原则上有根本的区别,它不外是朝廷承认新的事态即以庄园为代表的人为的土地所有的现实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均田法的崩溃以及代替它的私人土地所有的现实情况,并且承认了以谷子为中心的农业向重视麦子的农业的转变。虽然在租庸调体制下的地税相当于这种按土地面积课税的征税法,但设立夏麦秋税的原因是由于重视地税戎征税法代替已变成有名无实的租庸调式征税法而产生的。不管是否由于这个原因,总之在几年后的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按照宰相杨炎的建议,租庸调法终于被正式废除,代替它的是按各户资产夏秋两次课税的著名的两税法。也就是朝廷在这个时候放弃租庸调体制,采用了适应新情况的体制。
上述的碾碨政策的转变,可能也是随着朝廷改变政策以适应时代变化而发生的。执行两税法的当年,即毁坏碾碨的大历末年以后的第三年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在丰州设立屯田,发动关辅民众要开凿陵阳渠的时候,京兆尹严郢上奏,列举内园种稻实例,强调其不利之处。内园指京兆府下的皇帝私庄。据严郢指出,内园的稻作靠京兆府民众当园丁就役,每月换人,如果每月有三百人当园丁,其一年经费需要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稻作的收获还不够补其经费(《唐会要》卷八九疏凿利人)。不难理解只要认识到关中的稻作不合算,保护稻田灌溉就意味着放松对碾碨经营的禁压。此后,灌溉目的从稻田转到陆田,其所要水量减少,和灌溉水利权之间的矛盾也会缓和下来。现举例子,虽然时代靠后,地区也不同,五代后唐明宗时有记载说“(长兴)三年(公元932年)二月枢密使上奏。城南稻田务每年破钱二千七百贯,获地利才及一千六百贯。所得不如所亡。请改种杂田,三司使亦请罢稻田,其水利欲并诸碾,以资变造。从之。”(《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田制)。这很好地说明稻田经营困难、从稻田改变为旱田、重视碾碨水利等晚唐时期碾碨政策转变的情况。
正如玉井是博先生所指出:在这种朝廷改变政策的背景中,还要看到唐朝中期以后朝廷自己的碾碨数量的增加也是一个因素〔9〕。唐朝中期以后,朝廷或皇帝所有的庄园,即庄宅使或内庄宅使等管理的庄园,数量增加〔10〕,朝廷本身具有庄园经营者的性质,经营了依附于庄园的碾碨。从表面上看,这种情况与朝廷的碾碨禁压政策相矛盾,但是如上所述,只要看到朝廷为适应时代变化而改变态度的一系列倾向就不难理解了。
华北地区以唐代中期为转折点,出现了与均田法体制时代不同的新情况。即:在农业技术方面有种植小麦的增加,它所导致的谷田和麦田配合组成的两年三季轮作方式,从中表现出来的华北农业生产力的新的发展局面,与此共同发展的庄园经营的增大,以及随之发生的由征收夏麦秋税到制定两税法的税法变化等。碾碨正是在这些一系列的变动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我探讨碾碨背景得出了这样的结果,请各方面给予指正。
(1946年10月21日。1964年7月29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