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田法的政治背景——主要围绕屯田、公田方面

第九节 代田法的政治背景——主要围绕屯田、公田方面

以上考察的是赵过担任搜粟都尉的年代,同时也是代田法何时筹划、何时实施的问题。但做为其考察结果,在肯定其年代的同时,得到了存在于赵过被录用为搜粟都尉背后的政治形势这个副产品,即以桑弘羊为中心的财政官僚掌管政权的问题。至于它在筹划实施代田法方面有何关联,这一问题固然是重要课题,对它的考察留待于后文,现在首先以《食货志》原文(A)文中所说明的代田法是做为武帝末年劝农政策的一环而实现的为重点,谈谈劝农政策在当时的政治意义。

众所周知,武帝时期,为了弥补对外征伐所耗费用,制定了均输平准法、盐铁专卖法,并改革了货币制度,新增设了各种税收〔31〕。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具有压制当时正在抬头的大土地所有者及富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如《盐铁论》十卷内容所说,武帝死后,围绕均输、平准、盐铁等法的存废问题,在国家官僚与估计是以大土地所有者、富商等豪族为后盾的郡国贤良、文学之辈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压制大土地所有者及富商就是因为豪族势力抬头给国家的生存投下了不安的阴影。正如董仲舒已指出的,据说当时处于大土地所有者田连阡陌,而贫者却无立锥之地的状态。贫苦农民成了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佃户被吸收到豪族门下。

关于汉帝国的基本结构,我已经在其他书中谈了我的个人意见,故在此不再详述。总而言之,它是以皇帝权力直接统治自耕农即持有土地的农民为理念的〔32〕,通过所谓郡县制实行的地方统治就是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成为这种统治对象的土地所有者农民不仅要负担相当于其收获谷物三十分之一的田租以及被称为算赋、口赋的人头税,更重要的是他们是给国家服兵役和徭役的对象。国家在这几方面将这些土地所有者农民做为其生存的基础。土地所有者农民被吸收到豪族门下是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问题。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国家在压制大土地所有者及富商势力的同时,促使持有土地的农民巩固其农业经营。劝农政策的政治意义就在于此。

如《食货志》原文(D)中所示,代田法的劝奖是通过二千石即郡太守之手,以县令、长,乡的三老、力田以及里的父老为媒介进行的。这说明它是以通过二千石、令长这种郡县制实行地方统治为目的的官僚机构同三老、力田、父老这种具有地方自治共同体性质的机构之间的二元性结合,这里体现了汉帝国地方统治的特点。同时还应该认识到,由于代田法是通过国家对持有土地的农民进行统治的机构实行劝奖的,所以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将代田法普及到持有土地的农民中去。做为劝农政策的代田法的意义就在于此。然而,正如(E)文所述,许多拥有土地的农民并没有耕牛。因此,为了劝奖代田法甚至强行使用人挽犁的方法。当时,教给赵过这一办法的是平都令光。平都相当于现在陕西省安定县的三辅县名。有关此处的原文为“故平都令光”,它也可以理解为“原平都令光”,但恐怕此处应承接上文,将“故”字理解为“因此”即理解为现任平都令光教以人挽犁的方法。因为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判明现任三辅县令实际上参加了代田法的劝奖实施,这才和前面所讲的劝奖方式一致。另外对“光”这个人仅标明了他的名,而没写明他的姓氏,这一点也和记载现任官吏的方式一致。如(F)文所述,代田法就是这样普及到边城、三辅、河东郡、弘农郡等地的。除边城外、三辅、河东郡、弘农郡等均在以汉帝国首都长安为中心的周围。这些郡在汉帝国直接控制的地区当中也是特别重要的区域,很少分封王国,从征兵、拉丁这一点上来看也是不容疏忽的带有政治性的基本地区〔33〕。因为保护此重要地区持有土地的农民正是劝农政策的重要目的,所以代田法在这些区域的实施劝奖进行得最为有力,故可以认为代田法首先在这些地区得到了普及。

以上讲述了筹划实行代田法的目的在于保住做为汉帝国基础的持有土地的农民。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目的,实施代田法的目的似乎不仅仅在于推行这种以保护小农为目的的劝农政策。下面我们来考证这一点。

在《食货志》原文(F)文中,做为实施代田法的地区,除上述三辅、河东、弘农各郡外,还出现了边郡、居延城等地名,另外还有三辅公田这个名称。这些地区与上述以首都长安为中心的地区,即前述做为对持有土地农民的劝农政策而实行代田法的地区,似乎性质不同。这是因为,问题在于:不言而喻,三辅公田是官地;众所周知,在边郡特别是居延已设置屯田,故对该地区施行代田法同对一般郡县的民田所采取的劝农政策,至少是出于不同的政治目的。研究一下此问题,大概可以探讨出有关实施代田法目的的另一方面。

关于其中的居延屯田同代田法之间的关系,已有大岛利一进行研究〔34〕。当时居延是与匈奴势力相邻的北部前线基地,那里驻扎着边境守备队,并设置了屯田。《食货志》原文(F)文在记述北部要地中特别举出居延城这一地名,说明该地已实施代田法。如前所述,最近从居延发现的许多汉代木简即所谓“居延汉简”中有一些刻有“代田仓”仓库名称的木简,它提供了证明在居延实际实行过代田法的直接具体证据。故可以认为,(F)文中所讲的与三辅、河东、弘农同时在边城也普及了代田法即意味着代田法适用于这种屯田政策并得到了普及的。这样就指出了代田法与当时的屯田政策相结合的事实,如把它同当时的政治问题联系起来考察,对实施代田法问题的认识看来尚可进一步深入。下面主要通过探讨代田法和公田之间的关系来研究一下这个课题。

《食货志》原文(F)文中“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一句说明了代田法同公田之间的关系。研究代田法和公田之间的关系历来是通过对这八个字的解释来进行的。首先,在对此句的理解上,一般理解为“使人教家田和三辅公田”。其根据为食货志原文同一条注中所记:

李奇曰:令使也。命者教也。令离官卒教其家田公田也。

可以理解为,在继《食货志》原文中(E)文之后说为,赵过把代田法教给离宫戍卒,并获得了成功,故让这些离宫戍卒把代田法传授给其家乡土地和三辅公田。离宫戍卒可能就是被征来服徭役或兵役的农民,所以理解为他们在掌握代田法后又把它传教给家乡的家田也并非不合情理,但是同一离宫戍卒把代田法传授给三辅公田的说法,倘若不以三辅公田靠服徭役者耕种为前提,就难以令人接受。另外,根据李奇的解释,“命”为教之意,(D)文中写道:“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另外,此文前段的(E)文中写有“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和“教民相与庸挽犁”两句,在此文之后又写道:“又教边郡及居延城”。照此看来,前载《食货志》原文中始终用“教”字来表示“教授”之意,而唯独在此处不用教字却用“命”字来表示同一意思,这做为一篇连贯性的文章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故李奇解释中仍留有疑点。

但是,在《食货志》原文该条中李奇注之后有另一解释:

“韦昭曰。命谓爵命者。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根据韦昭的这一解释,该条应解读为“使命家耕三辅公田”。还没有人举出称汉代有爵位之家为命家的实例,但“命”字做为爵命之命字来用并非不合理,可以把命家解释为有爵位之家也是可以的。众所周知,汉代的爵位制分为二十等级。关于此爵位制的问题,已在另一书中详加考证,请同时参考〔35〕。二十等级爵位中的一级公士至八级公乘的下级爵位被称为民爵,是赐与一般庶民男子的。因此,从原则上来说汉代的庶民男子为此民爵的所有者,而且,这种有爵之民相当于前述做为国家基础的持有土地的农民。另外,除二十等级爵位制外,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制定了分为十七级的武功爵制〔36〕,可以想像,在武帝末年仍然存在一些用钱买得武功爵位的人。这样,在武帝末年实施代田法时公士以上有爵位者的数目是极为庞大的,韦昭注中让公士以上有爵位者耕种三辅公田的解释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由于韦昭的解释点出了李奇解释中难于成立之处,初看起来他的解释似乎合理,但如按照这一解释把让命家耕种三辅公田“优之也”,此时耕种公田的目的就等于对有爵者的优恤,这样一来就弄不清楚它与做为此文中心内容的普及代田法有何关系,文意似通而实际上并不通。

我曾经打算舍李奇解释而用韦昭解释来理解此文,但是遇到了上述疑点,故下面再探讨一下这些问题。现在,做为探讨的开端,首先看看当时公田经营的实际情况。因为对前文无论是按照李奇解释还是按照韦昭解释,该公田的存在形式均为问题点。

可以认为,汉代的公田是继承了秦制,建国之初就存在了的,正如《汉书·食货志》所述,公田迅速扩大的原因是由于武帝时期实行了杨可的告缗政策,大县有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的民田被国家没收了。这些公田被分与水衡、少府、太仆、大司农诸官,并设农官使其耕种。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在没收这些民田的同时,奴婢也被一同带去,这些奴婢或配与诸苑饲养狗马禽兽,或赐与诸官。所以从新设公田看,从来就是由这些奴婢耕种的,但又似乎不光是这些人。《盐铁论·园池篇》所载文学之言说明了这一点〔37〕,其记载如下:

(A)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采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B)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C)夫如是,匹夫之力尽于南亩,匹妇之力尽于麻枲。田野辟,麻枲治,则上下俱衍,何困乏之有矣。

文学的这段话是对前一段大夫即御史大夫桑弘羊下述发言的反驳。

“大夫曰。诸侯以国为家,其忧在内。天子以八极为境,其虑在外。故宇小者用菲,功巨者用大。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园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篥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今欲罢之,绝其源,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虽好省事节用,如之何其可也。”此大夫发言意为,国家(即县官)开设园囿、池篥,从山河湖泊谋求收益以供国家事业资用,如将其废除就会减少岁收,结果使上下贫困,所以怎能将其废除呢。并且,做为该收益的具体实例在此举了属于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即大司农)诸官的田牧之利、池籞之假,以及在北方开设的田官掌管的屯田等,并且说即使将这些收入充当财政开支仍有不足,这一点值得注意。这是因为,上述告缗令实行的结果,被没收后分配给水衡、少府、太仆、大司农等的公田与此处所列举的做为诸官收入的田牧之利、池籞之假相等。

前面所引文学的发言是针对桑弘羊的上述主张所作的,其主张要点有以下两点:第一点相当于前引文中(A)段,其主要内容为,国家广为开垦的苑囿、公田、池泽名义上虽为政府经营,但实际上利益却被权家垄断,并没有像大夫所主张的那样成为国家收入的补充;再者,造成三辅地经济困难的原因为尽管人口密度很大却缺乏物资供应,而且,由于公田的存在,特别是公田的转假出手,阻碍了三辅地生产力的提高;第二点相当于前引文(B)段,其主要内容为,尽管大夫反对,要解决(A)段中所说明的难题,只有采取废除官地,将其分与百姓的方法。如(C)段文所示,说如照此办理,将会是土地得到开发,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上下都会富起来。

在上述文学的发言中,在解释上存在种种不同看法的是(B)段文。加藤繁先生将此文中的“开”字解作“开放”之意,将“可”字解作“衍”字。他将这段话解释为“在开放先帝即武帝之苑囿、池籞时,所谓‘假’不过是名义而已,其实它和百姓的土地一样,县官仅从中索取一般税收。也就是说,在当时‘假’和‘税’意同,与现在这种将‘假’完全区别于民田并科以重税的情况迥然不同,故田地得到了大量开垦”〔38〕。河地重造先生虽也赞同加藤先生的解释,但怀疑先帝应为高祖而并非武帝〔39〕,另外,我在本章旧稿中虽也依从了加藤先生的解释,但解释说:“此段大意为先帝即武帝解放了苑囿地并将它贷与百姓,其收益本来一直全部为国家所拥有,这样一来,现在国家只不过从中抽取租税而已。其意为,原来从这种出赁地所得的收入是称之为假的地租,一般情况下地租高达其收获量的二分之一,但此时因属国家做为恩典贷与,故虽征收与‘税’叫法不同而实际相同的‘假’,但它仅占收获量的三十分之一”。根据这一解释可以推测,(A)段表明的造成昭帝时期公田等所收实利归属权家的原因为,武帝时期廉价贷出的公田又货与了权家〔40〕。另外,五井直弘先生虽然同样依从加藤先生的解释,但他批判了把先帝解释为高祖的河地说,而认为应作武帝解。并且认为,文学虽然批评昭帝时期的假租之高,但并不是说武帝时期和昭帝时期之间在公田经营方面有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是为了指责昭帝时期的政策而特意美化了武帝时期而已〔41〕。

对以上诸说加以根本修改的是平中苓次先生〔42〕。首先,平中先生认为,以上诸说都将前载文学之言中(B)段的内容做为武帝时期(或高祖时期)的事来理解,这是根本性的错误。他解释说这是针对(A)文中所表明的现时即昭帝时期的状况所采取的解决措施。根据这一观点,平中先生解释的第一点为,(B)段文中“先帝开苑囿池籞”并非指武帝开放的苑囿池籞,而是武帝开设的苑囿池篥。另外,“可赋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中的“可”字并非“衍”字之意,而应与下文的“而已”相连,含有强调“仅应”之意。其第二点为,将前面所引文学之言中(A)段文末尾处“愚以为非”与(B)段文头一字相接,读为“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池籞,云云”。根据这种读法,平中先生将(B)段文、(A)段文加上末尾解释为:“据我看,此时应将先帝所设苑囿及池篥以外(指除了武帝设置的上林苑及其中的池籞、园田以外的其他一般官地,主要指公田)之地配属给一般人民(不是权家的农民),官家对其土地仅征租税(田租)。从官地的公田征收‘假’,从民家土地的私田征收税(田租),两者虽叫法不一,但实质相同,都是官家的收入”。

平中先生的解释把(B)文看作针对昭帝时期所存问题的解决措施,因此将“先帝之开苑囿池篥”的开字解作“开设”,又将其下文解释为“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只要文学的那些话是对前面所载大夫语的反驳,只要为解决措施开放官地将其分与农民相当于大夫语中所说的“今欲罢之”,就是正确的解释。因此,包括我原来的说法在内,上述诸说将(B)文解读为武帝时期或高祖时期不能不说是错误的。所以,如(A)文所示,当时官地的实利未入国库而全部归属权家,三辅的经济困难得不到解决,作为克服此情况的解决措施提议开放官地,将其分与农民,而国家对此征收租税,所以应该承认,这些官地在昭帝年间已脱离了国家的直接经营,其收获的相当一部分入了权家之门。我认为平中先生对这一点的解释也是正确的。

但是,平中先生把(A)文的末尾和(B)文的开头接续起来分句读做“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云云”,其结果,做为具体的解决措施成为开放官有地对象的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这样一来,就只有武帝开设的苑囿池籞被排除在开放对象之外。文学的主张中果然是包括这种排除在外的例子吗?

如前所述,文学之言是对前一段大夫之言的反驳。如前面所引用的,大夫语中说:“诸侯以国为家,其忧在内。天子以八极为境,其虑在外。故宇小者用菲,功巨者用大”,宣传由于天子的功绩大,其所需费用自然也大。接着又说:“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说明了做为实现其目的的具体措施,国家正在开辟园池,将山河湖海之利全部用于补充贡赋,并且修沟渠,设农官(指公田、屯田等的管理机构),扩大公田和牧场,大办园囿;接着又说:“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佃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获未足”,指出尽管太仆、水衡、少府,大司农等官吏各自拥有诸项官营企业,但其收益仍有不足。并在其中列举了苑囿池籞。继此之后又说:“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虽好省事节用,如之何其用也”,指出企图废除上述各项重要官营企业的意见是一种极欠考虑的主张。所以,大夫着重强调包括苑囿池籞在内的各项官营企业在财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学对此的发言,在前载分为(A)、(B)、(C)文章之前有如下论述。首先是:

“古者制地足以养民,民足以承其上。千乘之国,百里之地,公侯伯子男各充其求,赡其欲。”

他反驳了前述大夫语中“诸侯以国为家,其忧在内。天子以八极为境,其虑在外,云云”的见解,说明古时诸侯都很富足。接着,他认为由于诸侯的穷奢极欲而使这一秩序受到破坏的时期为秦朝。他说:

“秦兼万国之地,有四海之富,而意不赡。非宇小而用菲,嗜欲多而下不堪其求也。语曰,厨有腐肉,国有饥民,厩有肥马,路有餧人。”

他论述说国家欲望过多,民众对其要求将不堪忍受,财富集中于国家,人民就苦于饥馑。这是对大夫所说增加国家开支功绩就会大、举国上下均将受惠的观点进行的反驳。接着,他把着眼点转到现时问题,说:

“今,狗马之养,虫兽之食,岂特腐肉秣马之费哉。无用之官,不急之作,服淫侈之变,无功而衣食县官者众。是以上不足而下困乏也。今不减除其本而欲赡其末,设机利,造田畜,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非所以明主德而相国家也。”

他主张说:现今弊病如前所述是由于财富全部集中于国家所致,有了这些,上层就把它流用于不必要的奢侈,故造成国家财政拮据、人民贫困;尽管如此,却不去根除这一弊病,而开设公田和牧场与百姓争夺农田,设置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法与商贾争夺市场之利,这种做法不能申明天子圣德和使国家富强。在当时的苑囿中最著名的为武帝设置在长安西部的上林苑。(据《汉旧仪》记载)那里配置了令、丞以下诸官吏,设立了各自可容纳千乘万骑的离宫七十处,开凿了昆明池、镐池、牟首池等十个池湖,使官奴婢及国内贫民中资产在五千以下者迁徙到这里,让他们饲养水禽走兽。毫无疑问,这就是文学所指出的“狗马之养,虫兽之食。”当然,当时的苑囿不仅上林苑一处。但是,在谈及苑囿池籞时不可能不想起此上林苑。在此,为了说明财富仅集中于上层的弊病,首先指出了做为“狗马之养,虫兽之食”的苑囿,还谈到了为弥补开支与民争利的公田等等。因此,在下面有关开放官地的文学主张中,他认为不仅公田,苑囿池篥也不应排除在外。继此文后,文学接着说:

“夫男耕女绩,天下之大业也。故古者分地而处之,制田〔43〕(译注:原文为(42)注,实应为(43))亩而事之。是以业无不食之地,国无乏作之民。”

此段先说明了所有农民各自分得土地从事织耕才为理想之境,其后几句是前面所引(A)、(B)、(C)文的引子。

将大夫和文学之语按前面那种脉络来理解的话,用大夫的话来说,其中所谈到的苑囿池篥同公田等一道用于资助国用;用文学的话来说它是为了满足上层人物的穷奢极欲,是与民争利,是使人民贫困的原因。从这里可以窥见在《盐铁论》中贯彻始终的大夫与贤良、文学之间的根本对立,以及有关武帝各项政策存废的水火不相容的意见分歧。平中先生也承认,文学所主张的开放官地的主要对象为公田。该公田如大夫所说,属于太仆、水衡、少府、大司农等。如前所述,武帝时期根据杨可的告缗令被没收的公田占其中的绝大多数。照此来看,此公田无疑也为武帝所开设。文学指出这些公田之利归属了权家并没有成为国家的收益,而主张把它分与百姓,国家对此只课收租税。而且,文学并没有对保存苑囿表示同意。另外,关于池籞,该为捕鱼设备,曾将其贷与百姓并征收称为“假”的借贷租金。这在大夫关于有“池籞之假”做为诸官收入之一的发言中已很清楚。而且,上林苑中也开设了池篥,上林苑归少府所有。因此,难道文学有可能一方面主张开放武帝设置的公田,而同时却单单把武帝设置的苑囿池篥排除在外吗?上述大夫语中主张废除包括苑囿池籞在内的公田太鲁莽轻率。照此看,当时苑囿池籞也和公田等一起被列为官地开放论的对象之中是理所当然的。况且,文学等始终反对保持先帝即武帝时期的新政策,提倡将其废除。由此看来,把只有武帝所设立的苑囿池籞被排除在开放对象之外做为文学的主张是无法令人赞同的。

这样,平中先生将(B)文同上文联接在一起所作的“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不包括武帝设置的上林苑以及其中的池籞、园田在内的其它一般官地,主要指公田)”的解释无论是从上面的文章脉络来看,还是从文学所持的立场来看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它不能读为“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云云”,而应分句读作“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篥,云云”,“愚以为非”句可以理解为针对前文讲的苑囿、公田、池泽的情况,特别是在三辅地阻碍农业生产的情况所作的是非结论。这就使人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单单把武帝开设的苑囿和池篥列为开放的对象,而没有指出无疑已被列为更重要开放对象的一般公田呢?关于这一点,应该认为它已经包含在“先帝之开苑囿、池籞”这句话中了。这是因为,此处指出“武帝所开设的”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苑囿、池籞还是公田,在此特别做为问题提出的是武帝新开设的,而并非武帝以前就存在的。因此,无论是前述上林苑还是由于告缗令的结果被诸官吏没收的公田,理所当然地都在文学所主张的开放对象之例。然而它没能实现,这不过是因为文学的主张未能通过。这一点从下面一事也可了解到,即除了在盐铁会议后不久被废除的榷酤(酒的专卖)以外,尽管贤良文学们主张废除,但盐铁专卖、均输平准法等没有一个被废除的。

照此理解的话,文学主张开放的官地应包括先帝即武帝开设的所有苑囿、池篥、公田、牧场等,这正如当时所讲的“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那样,国家仅在表面上有鄣假之名,即垄断公田等财产,或在名义上能将其借贷出去而索取地租,但实际利益却大部归属权家。而且,文学是将开放这些官地同提高三辅农业生产力联系起来讲的,故不难推想这些官地主要开设在三辅。因此,此处所指出的公田及其他官地的情况无疑就是《汉书·食货志》代田法中所说明的“三辅公田”的实际情况。《盐铁论》为宣帝时期桓宽所著,该书中记载了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二月举行的盐铁会议的情况,故只要此记载与事实并非相差甚远,文学指出的三辅公田的真实情况应为实施代田法的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数年之后的事。如果这样,可以想像实施代田法时三辅公田的经营情况与文学所指出的公田情况相近。

那么再重新回到代田法问题上。如前所述,《汉书·食货志》正文中就代田法的施行过程写道:“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就这句话出现了李奇和韦昭两人的完全相反的注解。我在旧稿中依从了韦昭的注解,将它解读为“让命家耕种三辅公田”。如前所述,这产生了两个疑问:第一,假如按照韦昭的注解将命家算做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由于当时这种有爵位者普遍存在,此文意应为将三辅公田借给这种有爵位者即一般农民耕种,这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二,按照韦昭注解理解此文,将会产生此文与代田法到底有何联系这一文章脉络不清的情况。其中第一个疑问与上述《盐铁论·园池篇》中文学话中所讲的昭帝前期三辅公田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看将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如像韦昭解释的那样让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耕种三辅之田,也就给了一般农民耕种公田的机会,文学指出的“利归权家”这一点将难于理解。另外,文学也就没有必要主张开放公田,使其赋归于民。因此,韦昭关于这一点的解释是不妥的。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保留下面一种考虑。正如韦昭注解中所讲的那样,当时让公士以上的一般农民耕种公田,但过了几年至昭帝始元六年时,公田的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曾经租借公田的一般农民把他们的经营权利转让给了权家。因此,正如文学所指出的,公田的实际收益归于权家之手是有可能的。实际上这就是我在旧稿中所阐述的观点,平中先生对此进行过批驳。我提出这种观点的理由不外以下五点:第一,如前所述,做为代田法的劝奖方法,利用了令长、三老、力田、里中父老这种郡县制式统治机构,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这当中始终贯穿着对做为汉帝国基础的小农的保护政策;第二,从韦昭注中也可看到,我认为让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耕种公田是国家对小农施行的优抚政策,它与宣帝之后以贫民为对象的公田开放政策有关;第三,我认为,与此相关联,前载《盐铁论·园池篇》文学语中所说“先帝之开苑囿池籞,云云”一句应作武帝开放了苑囿池籞之意解,另外,其后的“假税殊名其名一也”一句应与前一项的优抚政策联系起来,解释为,此时开放租借给贫民的公田,将一般情况下高达收获量二分之一的租金减少到同田租比率相同的三十分之一;第四,我认为,在同一个文学话中做为介绍昭帝时期公田情况的“利归权家”一句,起因于后面叙述三辅情况文中“公田转假”一语,这种情况是由于最初贷与贫民的公田在其后不久转假与权家,即又回贷给权家所引起的。其理由大概是由于贷与贫民的公田租金数额小,结果贫民把它转假给了权家即回贷给了对方;第五,代田法所用农具由大司农制造和配给,当时正在实施铁器专卖制度,所以,那时的情况正如后面所说明的,在《盐铁论·水旱篇》中贤良提出反对铁器专卖法,他们说由于当时制作的农具体积太大,农民使用不便,而且,必须远去他乡购买,因此延误了农时,贫困者由于买不起只能采取木犁耕、赤手耨的方法。照此看来,租借到公田的贫苦百姓无论是添置根据铁器专卖法所做的铁制农具,还是使用它都困难重重,而且,由于大司农制作的铁器是以牛耕为前提的大型农具,对于没有耕牛的贫苦百姓来说更是无用之物,因此,这些百姓的农业遭到破产,他们把租借到的公田又转贷给了权家。权家购置了这种农具,把它用于牛耕,进一步扩大了代田法的效果,公田耕作的实际例子应属于权家。

然而,此种见解中存在如下难点。即:在第一点中,即使代田法的劝奖同对汉帝国之基础的小农民的保护政策相关联,它和三辅公田经营的关系问题应另当别论。而且,这一点正如平中先生对第二点所批判的那样,无法肯定武帝时期公田是作为优抚政策假与贫民的,故它应该同第二点一起加以否定。关于第三点,如前所述,在对历史资料的解释方面存在错误。在第四点中,对“转假”二字的解释未必应该理解为再度转手假贷,即重又借出之意,莫不如说应该把它理解为被一转而假贷,即直接经营的公田由国家之手借贷到外边之意。因此,这种场合转假的对象将是前文讲到的权家。第五点也同样,如果公田并非假与贫苦百姓,大司农制作铁制农具的情况也应该做为另外一个问题来考虑。因此,只要以上各点都不能成其为理由,上面讲的应该保留的问题就应予以取消。从结果来看,无法肯定实施代田法时和昭帝前期之间在三辅公田经营方面有什么变化。另外,即使耕种三辅公田的是根据告缗令和土地一起被带走的奴婢,那它将不仅于此,在当时施行代田法时权家已经开始经营三辅公田,并将其实利收归己手。照此看来,按照韦昭注解来解读《食货志》正文中“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一句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上述问题,我认为已根据平中先生的见解纠正了旧说之误,然而上面所讲的看法同平中先生的见解并非完全一致,平中先生的见解中也并非没有费解之处。例如,平中先生虽然否定了韦昭注中阐述的所谓命家即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的见解,但还是按照韦昭的读法,将“命家”解释为“大概是指适合于经营称之为代田法的大农犁耕的豪门即达官显贵之家”。如前所述,“命家”一词在汉代资料中唯此一处,如将“命”字作“爵命”之“命”解,“命家”一词也并非不合逻辑。但如果按照韦昭的注解来理解此句,如前所述,将“命家”作为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来理解那就不仅仅是自相矛盾的问题了,这是因为,正如前面我提出的第二个疑点所说明的,如果按照韦昭的注解来读此处,就会产生弄不清此句和实施代田法有什么关系这一文章脉络前后不相吻合的情况。所以,平中先生在这里对公田的经营和公士以上的有爵位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否定的作法是正确的,但是,他仍然依照韦昭的读法,将该句解作“使命家耕种三辅公田”,将命家另解作达官显贵之家,这是值得怀疑的。在前面对《盐铁论》中文学的话所作分析中已经谈到了当时获取公田实利的为权家。无须赘言,所谓达官显贵即指权家。但是,其事实如何姑且不谈,从文章脉络来看此处不能把命家比做权家。权家获取公田实利和《食货志》一文之间在用词表达方面并没有关系。莫如说在此处完全否定以韦昭注解为依据的读法才是准确解读《食货志》正文的方法。

那么,对《食货志》正文的解读是否应按照李奇的注解呢?前面已谈到了有关李奇解读法上的疑问点。其第一个疑问为,根据离宫戍卒将学到的代田法技术传授给了家乡农田和三辅公田,其中传授给三辅公田这一点能否令人信服?第二个疑问为,李奇将“命”字作“教”意解,这岂不和《食货志》本文中的用辞、用字矛盾吗?《食货志》本文中有句“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如若否定依照韦昭注解的解读法,此句就只能作“命家田和三辅公田”解释。正如李奇所解释的,家田大概就是指离宫戍卒的家田。李奇将“命”解为“教”,将这句解读为“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此处以离宫戍卒为使役态的对象是李奇的解释,而本文未必这样明确。只要把“家田”做为离宫戍卒的家田来解释,从文意来看,向那里传授代田法的为离宫戍卒是不容置疑的,但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说明代田法传授给三辅公田的也是离宫戍卒。所以,将《食货志》正文的“命”字解作“强制”意解,读为“命家田和三辅公田”,其意思变为命令离宫戍卒的家田和三辅公田实施代田法,所以,向三辅公田传授这种技术的人未必仅仅为离宫戍卒〔44〕。因此我认为,若将李奇的注解稍加修改,按照上述解读法是可以理解《食货志》正文中这一条的。

照此理解的话,《食货志》正文中“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一句说明了实施代田法时的强制性普及政策,但这里却没有谈到有关三辅公田的经营方法。根据这一句来看,在代田法和公田之间的关系上可以清楚知道的只不过是对三辅公田也实施了代田法这一点。然而这种场合成问题的是向家田和三辅公田所实施的代田法的技术内容。从《食货志》原文来看,此(F)文似乎应接在前面(E)文之后,把离宫戍卒在宫壖之地所实行的代田法做为其实施的内容。另外,如前所述,这些离宫戍卒所实行的代田法就是人挽犁方法。那么,在家田和三辅公田也被强制推行代田法时,难道同样采用了人挽犁方法吗?只要理解为离宫戍卒用人挽犁方法耕种了宫壖地,并把家田理解为他们的家田,此设想应为正确。但是,在三辅公田是否也同样强迫采用了人挽犁方法,此问题还是值得思考的。因为可以想像,正如前面所讲的,把代田法传授到三辅公田的未必是离宫戍卒。如果把它接在(E)文后,无论是在家田还是公田,如采用的全部为人挽犁方法,那么下文中所讲的“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及其他地方普及代田法时也将会是全部采用了人挽犁方法,但这种解释恐怕欠妥。所以,关于向三辅公田实施代田法时的耕作方法,未必一定要看作采取了人挽犁方法。那么,到底应怎样看待在公田实施代田法时的具体方法呢?

如前所述,可以认为,在代田法实施当时转假到权家门下的三辅公田已经为数不少,所以权家经营的这些公田也实施了代田法这一点大概属实。但是,此处不可忘记的是前述《盐铁论·园池篇》中大夫和文学之间围绕公田经营的争论。大夫主张公田应和其它官营企业一起用于为国家事业筹措的资金,将此废除会使上下穷困,对经营公田表明了积极支持的态度。对此文学指出,三辅公田已经转假到权家之手,它并未增加国家收入,主张将其开放分与农民。积极支持经营公田的是大夫。所谓大夫,不言而喻指的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当时他已年逾七旬,如前所述,自武帝时期以来他就担任最高财政长官,元封元年任治粟都尉掌管大司农以后,武帝时期制定的新财政政策没有他不参与的。故可以认为,把杨可告缗令发布后迅速增加的公田分与诸官,并将其收入充作财政资金也是他所施行的政策之一。另外,武帝末年他提出的关于轮台屯田的建议虽由于武帝之诏被延缓实行,他到了昭帝时期,桑弘羊以前提出的这一建议终于付诸实行,轮台、渠犁之地实行了屯田〔45〕。另外,如《盐铁论》所述,正是大夫桑弘羊针对贤良、文学对武帝时期施行的财政政策所发出的责难针锋相对地专门予以驳斥,并对其政策的效果进行了宣扬。以上事实说明在昭帝即位的同时已经做了御史大夫的桑弘羊依然掌握着财政大权。

如前所述,可以设想赵过被任命为搜粟都尉是桑弘羊由搜粟都尉转任御史大夫之后的事。因此,他大概是做为桑弘羊的后任被任命为搜粟都尉的,他的启用同桑弘羊的意愿不会没有关系。而且当时桑弘羊仍然掌握着大司农府的实权。由此可以想像出赵过实施代田法时的政治背景之情况,特别是对公田和屯田实施代田法是与桑弘羊的政策密切相关的。三辅公田在当时不仅仅由诸官直接经营,其中有许多已被转假到权家之手。然而,如前所述,指出这一事实并对它进行责难的是文学而不是大夫。大夫认为,公田起着国家财政来源之一的作用,即便转假到了权家,只要能够交纳租金就无须加以责问。而文学反驳的就是这一点,他们指出公田的实际利益归属权家,国家拥有公田权益只不过名义而已,否定了大夫主张的公田对国家有实际利益。所以正如该文章末尾“大夫默然,视其丞相、御史”一句所说明的那样,在被指出此事实后,大夫无言以对,只得向丞相、御史使眼色请求援助。从《盐铁论》的这一争论来看,在实施代田法当时,即便权家耕种了转假到手的三辅公田,那也是得到了以桑弘羊为首的财政官僚的认可的。因此,不可能想像处于桑弘羊手下施行代田法的赵过,在将代田法向三辅公田普及时会去区别这些公田是否权家假种之地,莫不如说,如果权家所假耕的公田也为桑弘羊所认可,可以想像赵过为向这些公田普及代田法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

如前所述,做为实施代田法的耕种方法预定使用大司农制作的农具。估计掌管大司农实权的就是桑弘羊,另外,赵过自己做为搜粟都尉也在大司农身处要职。而且,根据当时的制度,为实施代田法在大司农制作的农具要按照铁器专卖法来制造和销售。在同一《盐铁论·水旱篇》中,主张废除盐铁专卖的贤良就此农具问题对大夫说道:

“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同时还说:

“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img淡食。”

指出了大司农制造专卖的铁器农具的缺点。他指出铸造的农具均为大型,而且在铸造时只注意使其符合规格,不便于农民使用。另外还说,在农耕时令远离家门前去购买农具,就会贻误农时,加上专卖的盐和铁价格昂贵,贫民百姓买不起它,只得用木制耜耕地,或手耨或敲打土块,吃的是缺少咸盐的粗茶淡饭。责难说,大司农净制造一些不为民用的大型农具;实行盐铁专卖后与其所期目的相反,或要远路去购买,或价格昂贵,未能广泛普及,致使盐铁专卖政策濒于破产。这种责难说明,在评价大司农对制造铁器的态度方面大夫和贤良两者截然不同。它说明,贤良是以一般农民为标准判断其效果,而大夫即桑弘羊的标准则不限于此。譬如,大司农制造大型的农具可能是因为以使用牛耕方法为前提条件;另外,如前所述,贤良的责难大概是由于认为制造出来的是对当时很少有耕牛的小农毫无使用价值的农具。制造供牛耕用的或价格昂贵的大型农具,贫民百姓无法使用,而富裕之家却感到方便,或是没有什么困难。这样,铁器专卖的这种性质与上述权家也有关系,它向权家提供了方便。

如前所述,施行代田法时,做为其耕种工具设计出了一种独特的农具,该农具由大司农制造。然而,能够使用它的却仅为富裕之家。普通百姓因无耕牛,故不得不采取人挽犁的方法。而且,当时三辅公田多数为权家经营。照此看来,可以肯定假种该公田的权家在实施代田法时利用了大司农制造的铁器。毋宁说他们就是依靠这些铁制农具提高其假种经营公田的生产力,扩大了自己的实际收益的。而且,在重视公田经营的桑弘羊的政策之下,赵过将代田法施行于三辅公田这一点倒可以说是桑弘羊政策的缩影,甚至可以认为就是按照他的意图强力推行的。可以想像,正是因为公田经营受到了重视,所以大司农制造的铁器才不只以一般小农为标准,而以使用耕牛的富农为标准制定的规格制造的。照此看来,由于代田法的实施,假种三辅公田的权家获取更大的方便,他们的利益进一步增大了。其结果用文学的话来说,就是令人哀叹的“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根据以上分析,即便代田法的施行是以武帝末年的劝农政策为依据的,也可以设想在另一方面存在当时的为政者桑弘羊的政策,特别是重视经营公田这一背景,可以认为甚至连大司农制造铁器的标准都是由他一手控制的。《食货志》正文(C)文中写道:“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晦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现在有必要就此处所说明的标准经营规模重新加以探讨。尤其成问题的是此文中“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晦五顷”一处,这里指出了实行代田法时的标准耕地规模,但其措辞却极为晦涩。这一段的意思是“以大约十二夫(等于一夫即百亩的十二倍)为耕地的经营规模。所谓十二夫为一井(一井等于九夫即九百亩)和一屋(一屋等于三夫即三百亩),按百步等于一亩的亩制,共计一千二百亩,若将其换算成二百四十步等于一亩的新亩制,相当于五顷即五百亩。”

这段话的措辞是极为拐弯抹角的,其主要意思概括成一句话就是把五顷做为标准的经营规模。那么,为何不直截了当地讲出以五顷即五百亩做为经营单位,却用了这样一种拐弯抹角的表达方式呢?当时已经施行了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亩制,所以旧制的百步为一亩的亩制在现实中已经不存在了。而且,这里使用了十二夫和一井一屋这种关系到井田法古香古色的旧词汇,这一点在当时也是毫无现实意义的。因此,使用这种拐弯抹角的措辞大概是为了有意识地明确它同旧制之间的关系。那么,此处应回想起第四节中所指出的班固对代田法的看法,即他把代田法理解为古法的那种尚古主义态度。他着眼于代田法的作垄形式为一亩三甽,把它同古文献中的有关记载联系起来,理解代田法的技术内容为后稷古法,而犯了理解上的错误。因此,他在(B)文中还写道:“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将百亩土地中作甽三百一事特意换用井田法的一夫(等于百亩)这一措辞来表达,以便同他一亩三甽为古法的解释能够前后相符。他在这里又犯了同样的错误。在计划实施代田法时,规定经营规模的单位是新式亩制的五顷。但是,按照班固的理解,代田法为可追溯到后稷时期的古法,故五顷的单位面积也应来自古法。这样,把新亩制的五顷即五百亩用旧亩制换算一下正好为一千二百亩(240× 500÷100=1200),因此,班固根据似为古代传说的井田法判断它相当于一井一屋大小,即十二夫,并对它用了倒叙的方法。换句话说,他在叙述时把事实和思考的顺序颠倒了。对于班固来说,既然在上文中曾一度将代田法载明为古法,这种表达方法也是理所当然的。故可以认为,此处所用的十二夫或一井一屋等单位与代田法并无直接关系,它只不过是班固创造出来的词句而已。

一般说代田法是大农经营。因为如果其经营单位这样规定为五顷,其土地要在耦犁、二牛、三人这种劳动条件的基础上耕作的话,普通小农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但是,仅就这些劳动条件而言,前面所引东汉崔寔《政论》有关条文中就遗留下来的代田法写道:

“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日种一顷。”

此处所举犁的构造可以认为是三刃的,并且,用一头牛、劳动力一人即可;另外此种犁上付装着播种用种箱,可以进行耕、种一贯作业。这同《食货志》所载赵过代田法有几点不同之处,然而从他讲的一头牛一天种土地竟达一顷即一百亩这一点来看,使用二牛三人的赵过耦犁的耕作能力不可能远不及前者。另外,实行赵过耕作法时预定需要三人协作进行,从当时农民的家庭组成情况来看,不能断言完全没可能具备这种劳动条件。而且,如果是一人扶犁,另外二人牵牛,牵牛的人未必一定需要整劳力。因此,即使认为当时是根据耦犁、二牛、三人的工作条件来进行五顷为标准单位面积的耕种,只要具备这些工作条件,不难设想普通农户也可以用五天左右的时间耕种完毕。如前所述,只要将代田理解为以运用犁耕法为前提,继此文前文所述“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之后,此段意思也可做如下理解,即这种犁耕法和其它农具改良的结果,旧农耕法时,标准经营面积为一夫百亩,而现在依靠代田法一家的标准经营面积达到了十二夫即五顷。或许班固也是根据这样的想法讲出“率十二夫为田”的。其后所讲的“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句,大概是在各种便巧的耕耘下种农具中仅特别就新型耦犁的使用方法讲的。这一点从代田法的设计以牛耕为前提也可看出,照此理解,其后(D)文中所说明的,是如后面将叙述的那样,代田法的劝奖是以当时的小农为对象的,因此大司农铸造了牛耕用农具。另外,(E)文中所说的,在遇到耕牛不足这一现实问题时,为施行代田法甚至强行采取了用人犁耕的方法,这也应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尽管如此,在当时是否仅以小农为对象将五顷做为运用代田法时的经营单位呢?此点仍为疑问。这是因为,作为现实问题,即便具备了耦耕、二牛、三人的条件,也很难想像当时的小农都同样拥有五顷土地。照此看来,当时设想实施代田法是以下述情况为条件的,即可以毫无困难地将五顷面积的土地设定为经营规模,但它并非以小农为对象。然而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在当时还有许多未开垦的荒地,正如《食货志》正文(E)文“以故田多垦辟”所说的,此代田法的利用致使新耕地得以开垦,此时才以五顷面积成为经营单位。如果可以这样认识,那它只有在具备了耦犁、二牛、三人这一工作条件时才有可能耕作,而现实情况正如(E)文所说明的那样,遇到了缺少耕牛的问题,而且,在为解决此问题而设想出的人挽犁方法时,其效率人力多时一天三十亩,少时一天十三亩。所谓五顷土地的经营规模至此消声匿迹。而且,从文中所述“相与庸挽犁”一句也可推测,此时做为经营主体所规定的并非单户农民,估计存在着一种依靠诸如什伍制这样的集体组织的互助合作。因此,只要认为原来代田法的计划设想中就存在五顷土地的单位面积,那就很难认为《食货志》正文(C)文所述五顷这一标准经营规模是以小农为对象而制定的〔46〕。

那么,五顷的经营规模到底是以谁为对象而制定的呢?如前所述,指的是具备了可以毫无困难地将五顷土地设定为经营规模的条件之处,这种地方在当时除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或公田、屯田等官地以外是不可想像的。从当时劝农政策的政治性质来看,不可能设想其中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从一开始就被设定为代田法的实施对象。下面几件事可以说明这一点。例如,汉武帝初期董仲舒就已经在对答武帝的策问中讲述了兼并土地的弊害;另外,同时期新设立的州刺史遵奉的六条诏书第一条就是监察彊(强)宗毫右的田宅是否超逾规定;再者,如前所述,根据告缗令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已被收归朝廷。所以,可能作为代田法实施对象的为公田、屯田等官地。而且,如前所述,因当时的为政者希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重视对公田、屯田的经营。正如大岛先生所指出的,其中的屯田甚至有可能实现了五顷的标准面积〔47〕。公田和屯田的特点是,从原则上来说其土地、劳动力、劳动工具都从国家得到了保证,经营规模也不附带限定条件。因此,在该处实施代田法时其经营规模、劳动力的编制等与小农情况不同,甚至可以认为它是不受约束的。另外,如前所述,联系到在实施代田法的赵过背后掌握实权的御史大夫桑弘羊及其政治意图来看,在筹划代田法时,毋庸说赵过一方面要按照劝农政策的宗旨,为拯救日益贫困化的小农把实施对象置于小农阶层;而另一方面也要禀承桑弘羊旨意,为增加做为当时当务之急的官营事业收入,同时制定了将代田法适用于公田及屯田的计划。这样设想大概不会有误。所以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上述代田法之所以首先把五顷面积设定为标准经营规模,可能是已经设想把屯田及公田做为其实施对象。

然而,这当中的情况在《食货志》正文中没有提及,大概是由于班固的选用史料的倾向性所致。关于赵过施行的代田法,班固承认它使农业生产力获得飞跃发展的作用,记述了赵过的功绩。然而另一方面他对桑弘羊这个人物却表示了一种冷漠的态度,桑弘羊的履历和业绩都只不过附记在《食货志》或其他人的列传中,而没有专为他撰写正传。另外,在《盐铁论》中他以法家强权主义倡导者的面目出现,经常受到立足于儒家思想的贤良、文学的抨击,或许这也使儒教主义者班固对他的态度更加强硬。持这种态度的班固尽管在普及代田法这一点上承认了赵过的功绩,但可能是他未注意到赵过与在其背后的桑弘羊的关系,因此,对和桑弘羊的意图密切相关的代田法同屯田法及公田之间的关系,他不是从其计划设计方面来认识,却将赵过的计划假托于后稷古法,给代田法做出了评价。照此看来,其设计计划中所示五顷的经营规模尽管原来是为屯田或公田制定的,由于班固所阅资料中可能没有关于这一点的明确记载,在他做为古文学者的尚古主义思想已成体系的影响下,没有把同(E)文中的三辅公田和边郡屯田联系起来,而同《食货志》开头所述古圣王的井田法联系在一起了,结果使用了十二夫和一井一屋这样的词句来做解释。

由此看来,赵过施行代田法从一开始就有两个目的:一是根据劝农政策保护和扶植小农;同时,将代田法施行于公田、屯田,以此谋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如前所述,三辅公田在当时已由权家假作,如果三辅公田也施行了代田法,即等于那些权家在公田假作中采用了代田法。不仅如此,如前所述,施行代田法所用各种农具的购置和使用均对豪富家有利。故可以设想,从结果来看,代田法在这些公田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权家的实际收益。代田法在其耕种法即耕地的作垄方法和作物的栽培管理方法上未必能称得上是大农经营。然而当它与使用耕牛相结合,其所需大型农具在得以制造出售并且制定出标准经营规模为五顷之后,就会被作为大农经营来运用,此时代田法的优越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即便同样施行代田法,在富者和贫者之间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对此在前述代田法和公田经营的关系问题上进行了探讨,然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大概不仅局限于公田。其结果可以想像,实施代田法的当初的愿望适得其反,劝农政策要保护扶植小农阶层的目的未能达到,另一方面,尽管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向公田施行了代田法,其实际收益被权家攫取,结果只促进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故如前所述,后来成帝时氾胜之设计出区田法,是为了向不具备耕牛的贫农推行不用牲畜的高产农耕法,但由于它是一种过于细耕的方法,只是浪费了众多的劳动力而已,终未得到普及。然而,尽管代田法的实施没有达到其政治目的,但它与牛耕相结合普及运用于豪族富家的农业经营中,有助于豪族势力的发展,在这一点上它起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在中国农业史上写下了新的一章。另外,即便在不采用与牛耕相结合的方法,后来还是不再使用历来的广亩撒播法,而普及了条播行列种植法,其意义应给以高度评价。

最后,推测一下筹划实施代田法有功的赵过后来的命运。如前所述,他任搜粟都尉的时间不出后元二年至始元六年这段期间。他何时免去搜粟都尉一职现无从查清。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讲过的,曾把始元六年杨敞任大司农一事传说成他担任了搜粟都尉,这说明当时赵过已经免去官职。而且,杨敞是从大将军司马或大将军长史被任命为大司农或搜粟都尉的,所谓大将军长史或大将军司马,是大将军霍光手下的幕僚。因此正如上官桀等人所非难的,杨敞被授与大司农实权是由于大将军霍光的推荐。此事说明霍光的势力已伸展到迄今为止处于桑弘羊实权下的大农府,桑弘羊的权力开始削弱。始元六年,所谓盐铁会议就是在这年二月召开的。在盐铁会议上,面对掌握当时执政大权的副丞相即御史大夫桑弘羊,从郡国应召前来的不过是书生者流的贤良、文学对其政策直言非难,同桑弘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论。这样做只有在有推荐贤良、文学,并从背后给予支持的势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此人在《盐铁论》中做为幕后人根本没有露面,但恐怕除了大将军霍光以外别无他人。这样,盐铁会议本身已经说明了桑弘羊派同霍光派之间的尖锐对立,暗示了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且,其冲突就在翌年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秋九月以燕王旦造反事件的形式出现,御史大夫桑弘羊和上官桀父子一起遭诛杀,昭帝之兄燕王旦也自杀了。其后庸碌无能的丞相车千秋只是徒有其名,天下实权完全掌握在霍光手中。而且,在发生造反事件时,大司农杨敞在告发造反事件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8〕。

追溯一下政局的这种演变便可清楚,可能就在盐铁会议结束后不久,大司农的实权由桑弘羊派转到了霍光派,翌年桑弘羊派被完全剥夺了权力。因此可以设想,赵过作为搜粟都尉而四处活跃最迟也是到始元六年春天为止,其后他可能由于燕王旦造反、诛杀桑弘羊事件被湮没,再也没有出头露面。因此,做为政策大力推行代田法的时间最迟为始元六年初之前的事,其后随着霍光派改变政策,它做为大司农政策的特点已丧失殆尽。在前面讲到的居延汉简中,代田仓这一名称的最后一次出现是在始元五年,其后再没出现。然而如前所述,代田法做为实用的农业技术继续存在,古代的中国农业由此发展到了新的阶段,赵过的名字也随之被永世传颂。

(1955年10月20日初稿。1956年1月14日补写。原载1956年版《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封建制和资本制〉》。1964年8月12日修订增补。1965年12月12日再次补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