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均田制的疑点

第三节 北齐均田制的疑点

均田法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9〕。如何理解由此产生的均田制的原因,历来众说纷纭,这是一个绝非一下子就能断定的重要问题〔10〕。这里不打算详细介绍这些争议,从大的方面来划分,有这样几种看法:一种是从秦汉以后中国土地制度的推移过程去找制定均田法的历史线索,而另一种是从北方鲜卑民族的社会发展过程去找;在对均田制性质的看法上,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从国家政权对小农的统治这个角度去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它不过是豪门贵族的土地所有形式扩大为国家所有形式而已。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这里暂且把它搁起来,留待以后去探讨。

我们在第三章对北齐河清三年田令的专门研究,是关于北朝均田制推移变化的一个探讨。众所周知,北魏的均田制被后来的东魏、北齐以及西魏、北周所继承,一直延续到隋唐。不过,这种继承并非原封不动地照搬北魏当初制定的内容,而是把它加以修改补充,使其适应当时的时代和社会的特点。关于西魏均田制的实施情况,近年来在大英博物馆所藏的斯坦因文献中,发现有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敦煌地方的计帐一类的文书,这一事实早已被介绍到学术界中,并已进行了详细的研究〔11〕。这张文书是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有关北朝时代均田制实施情况的唯一的宝贵文献,它具体地证明了当时敦煌地区均田制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作为均田制实施对象的各户的家庭组成情况,已授田数与应授田数的百分比,已授田的分布情况以及租、役、调等等捐税负担情况。对比之下,关于华北东部的东魏、北齐的均田制实施情况,只不过是散见于《隋书·食货志》所载的北齐河清三年令的佚文,《通典》所载的《关东风俗传》的佚文,以及孙腾、高隆之等人的列传之中。

不过,北齐的均田制,仅仅从这一点点史料就可以知道它跟北魏、北周以及后来的隋、唐两代的均田制的内容都不尽相同。它正如《隋书·食货志》所载的河清令佚文所示,京城邺的周围三十里以内作为公田分给鲜卑族的品官和羽林、武贲,汉人品官和羽林,武贲则在畿郡以内分到公田,上述这些品官和京城周围的平民百姓可以请垦田作为永业田,属他们所有的奴婢在一定的限制内也可以分得土地。对于一般平民,则特别称为京城周围百里以外的畿郡民及州民,另有分给露田、永业田的规定。在北齐均田制中有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鲜卑族出身的品官、羽林和武贲享受特殊待遇,一般平民被称为方圆一百里外的百姓,另行处理等等。

关于北齐的均田制,历来有各种解释,但对这些特殊性质问题的解释是不够确切的。特别是曾我部静雄先生关于北齐均田制的解释,在一些重要地方有不少错误。我曾为这点发表过一篇短文,对此,曾我部先生写了一篇长文章进行反驳。按他的说法,我的见解完全错了,曾我部先生重新肯定了自己的旧观点。后来我又研究了自己的论点,发现前面提到的那篇短文所阐述的见解也有需要更正的地方,因此,在第三章里,首先收录我过去写的那篇短文,在短文的后面增加了详细的论述,说明曾我部先生的反驳并不得当的理由,同时也更正了我在旧稿中的错误论点。这样,仅仅见之于北齐均田制中的特殊规定大概可以得到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