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屯与军屯

二、民屯与军屯

冈崎文夫先生在其《魏的屯田策》〔11〕一书里引用《玉海》屯田门序时说,汉以兵屯田,唐以民屯田,而其变化的开端始于曹魏,因而需要加以考究。曹魏的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是俞正爕的《魏典农说》以来所主张的,而最有代表性的是鞠清远先生的见解〔12〕。鞠清远先生认为边陲的屯田即军屯有许昌、襄城、芍陂、皖、汉中、长安、渭滨、上邽、淮颍等;内地的屯田即民屯有颍川、魏郡、邽、汲郡、河内、河东、沛、洛阳等。上面说过,许昌、襄城、长安等屯田是典农部主管的,不能算做边陲地区的军屯。这些内地屯田当初虽不在曹操的势力下,但它们是在丧乱中同敌人的对峙下有意识地形成的。因此,它们在形成的过程中,也许同边陲屯田没有多大差别。例如《魏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春正月之条上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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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田德作图

“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司直韦晃等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必与颍川典农中郎将严匡讨斩之。”

由此可以推测,颍川典农中郎将参加讨伐叛乱者,就是反映了当年的典农部或多或少保持着军事色彩。不过,区分军屯和民屯的标准,不应放在职能上面,而应放在制度上面。下面将提到的典农部屯田的耕种者,是召募百姓而不是士兵来充当的。与此相反,军屯的耕种者基本上是士兵。从制度和机构上来看,屯田官在民屯和军屯有何区别呢?下面主要来考察这个问题。

上面说过,民屯是典农部掌管的屯田,其屯田官有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部尉等。上面还说过,军屯则是度支尚书、都督、刺史等掌管的。然而,掌管军屯的不光是这些人。《北堂书钞》卷六一《掌诸军兵田》之条上说:

“魏略,司农校尉,黄初四年置,秩比二千石。前主无宪,后掌诸军屯田。”

《太平御览》卷二四二《司农度支校尉》的条上说:

“魏略曰,司农度支校尉,黄初四年置,比二千石,掌诸军兵田。”

《北堂书钞》的文字同《太平御览》的文字有出入,但无疑都是同样引用《魏略·中外官志》中的一文。《北堂书钞》提到的司农校尉这个官衔在别处未见过,因此《太平御览》所提的司农度支校尉是比较可靠的。《北堂书钞》中有一句“前主无宪。后……”,其含意不很清楚,似乎有错字漏字,也许它想表明度支校尉所掌管的地方,前后起了某些变化。总之,我们从这里可以了解到掌管诸军屯田(《太平御览》所说的兵田,可能是屯田之误)的是属于司农的度支校尉,其秩为比二千石,同典农校尉相等。

《通典》卷三六《职官》一八《秩品》有“魏官置九品”一项,其中第六品有度支中郎将校尉,这就是指度支中郎将和度支校尉。七品有度支都尉同典农都尉并列。由此可见,度支校尉在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度支都尉这样一个排列中占有一席位。张鹏一在《魏略辑本》卷二《中外官志》中辑录的大司农属员有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并列在一起:

“度支中郎将,秩二千石,掌诸军兵团。(详下)

度支校尉,黄初四年置,秩比二千石,掌诸军屯田。”(御览二百四十二。魏略。书钞屯田兵。)

度支中郎将在《太平御览》、《北堂书钞》未见过,有可能是张鹏一有意补上去的。洪饴孙在《三国职官表》中举出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各一人列入大司农的属员。他在度支中郎将的条中说:

“《北堂书钞》、《御览》引《魏略》曰,司农度支校尉,掌诸军兵田。则度支中郎将都尉职亦应同。疑与典农之职相通。典农主屯田。度支主调遣。故其设官略同。”

他就是这样通过度支校尉的职务来推测度支中郎将和度支都尉的职务的,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条妥当的见解。可是,他为了把它们同典农部的官员区别开来,竟然认为“典农主屯田,度支主调遣”,这是因为他不知道典农掌管的屯田为民屯、度支所管的屯田为军屯这样一个事实而造成的错误。如同《太平御览·魏略》逸文所说,度支校尉掌管的,显然是诸军屯田即军屯。

度支中郎将以下官员的记载,在《魏志》等很少见。只有《魏志》卷二《文帝纪》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六月的条文注引《魏书》,记载了度支中郎将霍性因谏止文帝南征而被杀的事迹,《魏志》卷二三《赵俨传》记载了原河东典农中郎将赵俨在文帝黄初年代转为度支中郎将一事。霍性的事是在黄初四年以前发生的。所以,如果这项记载是可靠的,那就可以弄清楚度支中郎将早在黄初四年以前就已存在了。总之,它同军屯田的关系从这部史料是看不出来的。

《北堂书钞》和《太平御览》都把度支校尉当作大司农的属员,洪、张二位也都采用此说。这样一来,岂不是度支中郎将以下官员掌管的军屯田都属于大司农?典农部隶属于大司农,这不仅在《续汉书·百官志大司农条注》和《通典》卷二六《职官八·司农卿条》里能见到,而且《魏志》卷九《曹爽传》注引《魏略》写道,大司农桓范对曹爽之弟曹义说:

“卿别营近在阙南。洛阳典农治在城外。呼召如意。今诣许昌,不过中宿。许昌别库,足相被假。所忧当在谷食,而大司农印章在我身。”

《水经注·沁水条》也记载野王典农中郎将司马孚在沁水修建石门的事迹及其所上的表文。文中说:

“愿陛下特出臣表,勒大司农府,给人工,勿使稽延,以賛时要。”

这些都表明典农部是隶属于大司农的。如果说度支中郎将以下官员掌管的军屯田同典农部一样属于大司农的话,那么两者的关系是极其不明确的。上面提到过,《北堂书钞》引用《魏略》说:

“司农(度支)校尉,黄初四年置,秩比二千石。前主无宪。后掌诸军屯田。”

既然《魏略》把校尉同《太平御览》的引文校勘解释为度支校尉,它就是属于大司农的了。而它掌管诸军屯田,如《北堂书钞》所说,并非一开头而是后来才掌管的。上面还说过,度支中郎将置于黄初四年之前。这样看来,度支校尉岂不是也置于黄初四年之前?《魏略》中并没有象《通典》那样写明第六品,而仅记载着“秩比二千石”,这岂不是说明度支校尉早在魏朝黄初四年颂行九品官制度之前就出现了吗?如此看来,“度支校尉置于黄初四年”就同文意有矛盾,但是这倒可以说明“掌管诸军屯田”的时期。如此看来,度支校尉可能在黄初四年之前就属于大司农了。如能这样看,那末上面说过,度支尚书是在文帝时期设置的,是“专掌军国财政”的官员。又有度支尚书司马孚在明帝时期于上邽开办了军屯,所以度支校尉必将是在黄初四年隶属于度支尚书,并掌管诸军屯田。因为没有可靠的史料,这些只不过是大胆地推测出来的。根据上述看法,做出这样的推测: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和度支都尉原先属于大司农,但不一定掌管屯田,直至文帝黄初年代划归新设的度支尚书,作为专掌军国财政的度支尚书的属员,掌管军屯田。

以上考察了度支尚书主管的军屯田,但军屯田不止这些。这就是说,还有上述都督、刺史掌管的军屯田。上述刘馥曾在建安年代担任扬州刺史,在合肥城建立州治,设置屯田。这就是刺史设置屯田的例子。当时,刺史多半领兵统治一州,太守、令长都受其控制。刺史为开发地方下了功夫,《魏志》卷一五《贾逵传》里有这样的记载:豫州刺史贾逵整顿甲兵,以防吴军的同时,拦住鄢水、汝水,修建新陂,劈山截流长溪水,修建小弋陂,并疏导运渠二百多里,叫做贾侯渠。同书卷二七《徐邈传》说: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徐邈修建武威、酒泉盐池,并扩大水田,招了一批贫民去耕种。贾逵、徐邈二例并不一定能说明刺史掌管屯田,但从刺史如此为开发土地卖力这个背景来看,刘馥设置屯田是不能不承认的。反过来说,谁也不能断定他们并没有掌管过屯田这样一个事实。

毋庸赘述,领有刺史并指挥军事的就是上面提到的都督。都督掌管屯田是根据上述都督河北道诸军事刘靖的事迹推测出来的。刺史刘馥时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因为那时尚未设置都督。如果说在黄初年代以后已经出现刺史掌管屯田,那当然是属于都督的了。正始年间以后,在淮北淮南设置了大规模的军屯,虽没有清楚地点出主管,但毫无疑问其中有度支尚书所掌管的屯田,更多的是都督扬州诸军事、都督淮北诸军事等都督所管带的屯田。《魏志》卷二七《胡质传》说:

“迁征东将军假节都督青徐诸军事,广农积谷,有兼年之储。置东征台,且佃且守。”

同书《王昶传》说:

“正始中,转任徐州,封武观亭侯,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豫诸军事。……乃表徙治新野,习水军于三州,广农垦殖,仓谷盈积。”

这就是上述的例证。同书卷二八《诸葛诞传》说:

“以诞为镇东将军假节都督扬州诸军事。……(甘露)二年五月征为司空。诞被诏书,愈恐遂反,召会诸将,自出攻扬州刺史乐綝杀之,敛淮南及淮北郡县屯田口十余万,官兵扬州新附胜兵四五万人。聚谷足一年食,闭城自守。遣长史吴纲将小子靓,至吴请救。”

这就是说都督扬州诸军事诸葛诞从img丘俭等全家被诛杀感到自身难保,奉命调任司空仍不肯到职,终于发动叛乱,杀了扬州刺史,并把淮南淮北郡县屯田口十几万人和官兵以及在扬州投诚过来的士兵四、五万人收编成为自己的私人军队。这段记载表明,他不是以都督身分来把屯田口变成自己的私人军队,就是以都督身分来把扬州刺史杀掉并取得其掌管的郡县屯田口,二者必居其一。总之,它表明淮南、淮北屯田是都督或刺史所掌管的。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郡县屯田口,并非指典农部的屯田民。因为前面说过,典农部的屯田是属于大司农的。《魏志》卷一五《贾逵传》说:

“以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由此可见,屯田都尉是不属于郡的。所谓屯田都尉,从本条文注释引用《魏略》所说的典农校尉来看,就是典农都尉或典农校尉。总之,“都尉自以不属郡”就是表明典农官不属郡县。由此可见,典农官即使兼任郡县官,原则上还是不属于郡县的。因此,诸葛诞所得的郡县屯田口,应当认为属于非典农部的屯田,即属于都督或刺史所掌管的军屯。由此可以推测:军屯有一种是属于都督的,它由都督亲自掌管,或由隶属于都督的刺史掌管。

综上所述,魏朝屯田制的机构大体上可以搞清楚了。这就是说魏朝屯田有民屯和军屯的区别。其中民屯由大司农掌管,屯田官包括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这些典农有属于度支尚书和属于都督二种。据推测,前者的主管是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和度支都尉,后者由都督亲自掌管或他所管带的刺史掌管。魏朝屯田的机构分为上述几种,其中民屯田的屯田官,即属于大司农的典农部各级官员成为咸熙年代的废止令的对象。那么为什么唯独典农部的典农官成为废除的对象了呢?下面来考察研究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