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清令的受田规定

第一节 河清令的受田规定

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三月辛酉〔1〕,北齐武成帝颁布了新律令〔2〕。《隋书·食货志》和《通典》等曾记载过此令中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文。可是,《隋书·食货志》和《通典》等史书上所记载的条文并不完全是原文,原篇名亦并无田令之称。原篇名恐怕与租调等条令一样,叫《右民令》〔3〕。

涵芬楼影印版《隋书·食货志》〔4〕,将邻里族党和丁中的条令作为河清三年令做了记载,之后,又将受田规定记载如下:

〔1〕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2〕(A)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B)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户)执事官〔5〕一品以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C)其外畿郡华人官一品以下。羽林武贲以上,各有差。

〔3〕职事及百姓请退田者,名为受田。

〔4〕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三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以上限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5〕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

〔6〕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7〕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以下还接着记载了租调规定,就不在这里一一介绍了。

在河清令的受田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它与北魏均田制有不同之处。例如:〔4〕限制奴婢受田;〔7〕将麻田与桑田一样当作永业田来处理等等。另外,根据〔5〕以下规定,一般受田范围限于京城三十里以外,这与〔2〕关于京城城外三十里以内为公田的规定同时引人注意。为什么受田规定如此分区域呢?其实际区分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这是所要论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