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旧稿发表后,为使本人的拙作所提问题能够进一步展开,最先提出建设性见解的是伊藤德昌的《代田法考察之一》(《史学杂志》69卷11期,1960年)。伊藤先生的见解要点如下。

(一)代田法并非一亩三甽,把它作为一亩三甽是班固的创作。

(二)代田法大概应为一亩六甽。

(三)与其说赵过的功绩在于努力创造设计出代田法中的各种农业技术,不如说在于他对战国以来诸地区各种先进农耕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博采各农耕法的优点加以综合统一,设计出了高产的农耕法。并且,这一可增产的农耕法同时可节省劳动力,这是设计制造先进犁的结果。应该承认这是赵过的第二个功绩。

(四)代田法的施行以大农经营为目的,武帝末年,做为拯救陷于疲弊的农村对策,它是以富农阶层为对象的。

其中第一、第二点是有关代田法技术内容中作垄方式的见解,第三点是关于如何理解代田法所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方面的看法,第四点是关于施行代田法目的方面的见解。关于第四点,在上述第八节中订正原来说法时已经表明了我的见解,故不再重复我对此问题的看法。因此,下面就第一、二点关于代田法中作垄方式的见解,以及第三点关于如何理解提高生产力的认识方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谈谈第一点关于代田法非一亩三甽而是一亩六甽的见解。伊藤先生否定《食货志》正文(B)文中所述“一亩三甽”的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1)汉代的一尺相当于我国的七寸六分(二十三厘米),亩长一百步相当于七十六间(一百三十八点一米),二百四十步相当于一百八十二点四间(三百三十一点六米)。那么,所谓“一亩三甽”是这样一种农耕法,即宽度各为二十三厘米的垄和刚每年有规则地互相换位二十三厘米,以此充分利用其地力。那么,这种井井有条的条式整地方法在三辅、弘农、河东等中心地区施行的如何姑且不谈,它可能实行到边郡、边城吗?

(2)甽深一尺大概指的是由甽底到垄顶的高度,必须向地面下挖四寸左右,将挖得的土堆集到垄上六寸左右。垄上土为六寸高的道理,大概在于垄的底部(地表面)即便为一尺,但在同样宽度内土堆积不完,因掘起的土增加了体积,堆土高度自然也增加。垄上堆土六寸,这在作业时即便使用手工农具也需要相当大的注意力,而费这么大的苦心也要保持甽的宽、深各为一尺,垄宽也一尺,当时的内地姑且不论,难道边境地区也有这种必要吗?另外,如果为锄草、培土进入垄内,至少在第一次作业时如不特别小心,就很可能由于走路把大量垄土踩入甽中。从栽培管理的观点来看,它肯定是不受欢迎的。

(3)代田法垄、甽的作成被认为是用耦犁、二牛、三人的犁耕法进行的,但是,一亩三甽这种即便使用手工农具也需要相当大的注意力的工作,使用耦犁、二牛这种机械式的工作能够完成吗?

(4)《说文解字》里甽(甽同畎字)条中“六畎为一亩”的意思,究竟是否像段玉裁所解释的那样,如以甽宽一尺计算亩宽为六尺,六甽就等于一亩呢?莫不如说其意为把包括六条甽的土地看作一亩的面积。

其中,(1)中所说的一亩三甽这种井井有条的农耕法到底是否实行到边郡了呢?因这个问题并非代田法计划的技术内容问题,而是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此处应把焦点集中于技术内容方面。那么,做为(1)和(2)中的问题,应该首先探讨一下一亩三甽这种作垄方法作为农业技术到底有无可能。

对此,伊藤先生认为,为制作符合此条件的甽,必须向地面下掘四寸左右,将挖出的土堆积到垄上的约六寸。按伊藤先生的设想,此时垄底宽度为一尺,故可以推测他认为甽宽在地表上为一尺。这样,从结果来看,将地面下四寸的甽土堆积到垄上六寸的话,因其倾斜面由地表上延续到地表下,甽深确为一尺,而甽宽却大大超过一尺,如甽土在垄上堆积为锥状,甽宽最大甚至可达二尺。那么,此种设计就与前述宽深均为一尺的甽不同。首先应该注意到,伊藤先生在否定一亩三甽时是以与《食货志》正文中记述的甽内容不同的甽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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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样才能制作出《食货志》正文中所示宽、深均为一尺的甽呢?按几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在预定土地的地表面上作成宽七寸五分、深七寸五分,中心线间矩二尺的甽,将挖出的土向两侧堆积二寸五分高,其结果宽一尺深一尺的甽正好排列为一尺间隔。这时,垄底宽从甽的最深处量为二尺,在地表面为一尺二寸五分,垄顶部平坦时宽为一尺(请参见上图)。当然,此图是根据几何学所作的,在实际作业时,如伊藤先生指出的,因从甽中挖出的土比原来松散,故甽深在地表下不需要七寸五分,另外,这将进一步扩大地表面上垄的底部宽度,加强在栽培管理过程中酬和垄的牢固性。实际上,将这种做为农业技术的作垄方法严格地规定为宽一尺、深一尺,把它设想为和建筑学一样精确是不妥的,此时需要的是为一亩作三甽的概略,使它有可能成为农业技术上的可行方法。这样看来,实际上如要作深约一尺的甽,将宽十三、四厘米的甽从地表层挖十三、四厘米即可达到目的,此工作即使用手工农具进行也不需要像作园艺工作那样细致。另外,估计如使用作垄犁它将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方法,因此,利用牛耕来进行也并非困难。而且,从实际试行的结果来看,在宽为一步即一百三十八厘米的耕地上等距离地挖成宽约二十三厘米的三条甽也是可能的,做为谷子播种沟是基本合适的宽度。

根据以上分析,伊藤先生的认为代田法中一亩三甽的作垄方法从技术角度来看是不可能的,这种疑问已不存在,而且,在采用这种作垄方法时并不需要十分精细,因此,它用耦耕、二牛、三人的方法也可以进行。所以,伊藤先生所提疑问中的(1)、(2)、(3)做为疑问未必能够成立。这样,如果一亩作三甽这一点在技术上并非没有可能,第(4)点《说文解字》中关于因为一亩作三甽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另作解释的理由也就不存在了。

伊藤先生根据一亩作三甽没有可能的设想,把《食货志》正文中“一亩三甽”的记载改为班固的杜撰,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一亩作三甽并非没有可能,也就无需把它作为后人的杜撰。这一点姑且不论,先看看《食货志》正文的结构,把一亩三甽作为班固之杜撰的解释是否行得通。如本论中所分析过的,一亩三甽的论述在《食货志》正文(B)文中下面一段:

(甲)过能为代田。一畮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乙)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畮。

如前载本论第四节所述,此文中甲段说明了称为代田法的赵过农耕法的技术内容,基本上没有作者班固的主观解释。与此相反,乙段是根据班固的主观认识记述的,他对代田法中甽的制作方法运用了古文献加以说明,力图论证代田法为古法。对此,尽管伊藤先生也同样承认《食货志》一文中代田法本身的叙述同对它的解释混淆在一起,但他认为甲段文中的“一亩三甽”之记载为班固所杜撰,即根据(B)文中班固从古文献中了解到的“广尺深尺曰甽”这一资料,班固设想代田法被应用于百步一亩制的亩、即宽六尺的亩中,在六尺宽的土地上作宽深均为一尺的甽。如我在前面本论中指出的,在现有的古文献中没能发现一亩三甽一词,另外,被认为阐明了战国末期一般农耕法的《吕氏春秋·士容论》所说明的农耕法中,亩和亩之间有甽,而并无有关一亩三甽的记载,因此固有农耕法中不存在一亩三甽的问题,故考虑这可能为赵过之创造。但是,一亩三甽在固有农耕法中得不到确认这一点并不仅仅证实这是赵过的创造,从形式逻辑上来看,正如伊藤先生所指出的,也有可能是班固所虚构的创作。因此,问题在于能否证实它并非赵过的创造,而是班固的主观解释。并且,这一点同时与下面的分析有关,即《食货志》正文关于代田法的记述中有关代田法的实际情况和班固的主观解释是根据什么关系编写的。

不可想像班固对代田法的技术内容会全然无知。在《食货志》正文(B)文中谈到了代田之名起因于垄甽互相换位、甽中播种和尔后的栽培管理、以及作为其效果的抗风、抗旱能力等,这就是他具有的关于代田法技术的实际知识。然而在同一(B)文中,表示班固的主观解释的地方从文章形式来看完全采取了对代田法实际情况进行解释的体裁,成问题的一亩三甽处为说明实际情况的部分,而并非相反。即从形式上看代田法的实际情况是作为主题叙述的,叙述的是关于这一主题的解释。在采取此种叙述形式时,主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倘若主题是解释者的虚构所设想的,由这种主题和解释的结合所构成的文章将没有说服力。是因为一亩三甽作为事实得到了确认才对它做出解释的,并不是有了解释才设想出主题。此处的文章体裁就是这样一种结构。

如果这种文章形式也是班固的有意安排,也不能否定一亩三甽为班固的杜撰。但是,如果认为一亩三甽为班固所杜撰,那就必须说或者是班固自己不了解实际代田法的作甽方法,或者尽管当时存在这种传统方法或知识,而他无视了这一事实。其中,如果说尽管他实际上了解代田法的作甽方法,却无视这一点而创造出一亩三甽这一虚构的话,只要这种知识在当时并未被他一人所垄断,只要没有相当的理由和说服力,这种无视现实是不可能的。而且,正如在本论开头所讲过的,班固所著《汉书·食货志》是有关代田法之记载的唯一历史资料,伊藤先生所重视的许慎《说文解字》中“六畎为一畮”这一记载至少不是直接说明代田法的。如果《说文解字》的记述是对代田法为一亩六甽的准确介绍,那么班固无视当时也肯定存在的这一情况,而创造出一亩三甽,这种做为代田法的记述就绝不能是具有说服力的作法。另外,如果班固并不了解代田法的作甽方法,而是根据古资料的记载对其加以推论创造出了一亩三甽,那就需要有理由进一步论证下面的情况:尽管《食货志》正文记载、特别是其中的(B)文作为代田法的具体技术内容说明了垄甽每年换位、甽中播种、发芽后依靠栽培管理抗风、抗旱等,偏偏其中的一亩三甽是班固的创造。这恐怕不容易。正如本论中已讲过,伊藤先生也承认的,代田法为后稷古法这一点是班固的创造。但是,这一创造的产生并非由于对现实代田法技术的无知或否定,莫不如说从这些历史知识出发使其更具有了说服力,看来必须承认班固主观解释的局限性。从这几点来看可以认为,要寻找到一亩三甽为班固杜撰的有力论据至少是不容易的。

按照伊藤先生设想,如果一亩三甽为班固的虚构杜撰,除此以外还应该存在代田法的实际作甽方法。伊藤先生将其设想为一亩六甽。此见解是否正确呢?为使伊藤先生的这一设想站得住脚,下面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代田法并非一亩三甽,一亩三甽为班固所杜撰。

(2) 《说文解字》中的“六畎为畮”是对代田法的作甽方法的说明。

(3)这种场合的一亩必须是新制的二百四十步一亩制,而其亩的形状并非极其狭长的宽一步(六尺)、长二百四十步(一千四百四十尺),而是宽二步、长一百二十步,或宽二点四步、长一百步的形状。

如前所述,其中的第一个条件尚未被承认为是合乎道理的。关于第二点,如前所述,此记载并非直接表明它是代田法的作甽方法,因此它并非段玉裁所解释的那样,意味着用宽一尺的甽计算亩宽就相当于六甽,如伊藤先生所解释的那样是表示在一亩宽的地上可作甽六条的,那么一亩地宽六尺是不够的,至少需要一倍以上,所以莫不如说是为了使第二个条件得到承认,就必须以第(3)个条件为前题。这样看来,为使伊藤先生所主张的一亩六甽之说成立,以上三项条件中第二个条件的成立与否是问题的关键。

关于一百步一亩的旧制改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的新制的时期及其意义,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下面几条是古来提供的追溯其起源的线索:在《说文解字》畮字条中,把它定为秦代;另外,在《九章算术》卷一方田条魏国刘徽注中把它定为秦孝公时期;在杜佑《通典》卷一七四中进一步把它说成是孝公时期商鞅变法的结果。对此制度制定时间的最新见解是把它定为武帝时期的事情,其根据是《盐铁论》未通篇御史语中:“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这段话〔49〕。伊藤先生对此提出了新的见解,即二百四十步一亩制起源于秦昭王时期,但它作为制度得以推行是在汉景帝二年〔50〕。另外他还对新亩制施行的意义提出了如下看法:随着开始使用牛耕,为减少犁的掉头次数而延长了地形;二百四十是秦朝圣数六的倍数;抑或它并非耕地形状的改变,而是随着税制的改革采取的相应措施。但这一点也无定论。此处暂不对这几种说法进行分析。但是无论如何,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最迟在武帝末年已普遍施行,即计划实施代田法时的亩制就已是二百四十步一亩制这一点是无须赘言的。所以,第三个条件能否成立将完全取决于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标准地形在当时的情况到底如何。

耕地的形状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如前一章所讲过的,尽管同为一亩土地,其后成帝时期氾胜之所设计的区田法,却是以长十八丈(三十步)、宽四丈八尺(八步)的土地做为基本形状设计的; 《九章算术》卷一方田中所举例题,即被作为丈量方法对象的土地的形状是千差万别的。然而,如果《说文解字》中所讲的“六畎为畮”的畮是这种形式多样的地形就失去了意义。毫无疑问,此处所设想的肯定是一种形状固定的地形。伊藤先生所讲的标准地形正是这种意义的固定地形,伊藤先生把它设想为宽二步、长一百二十步,或宽二点四步、长一百步。

在本论中已经指出,一百步一亩制时一亩地的标准地形如《韩氏(按:氏应为“诗”)外传》卷四中所述“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那样,其形状为宽一步、长百步。同时,在《周礼》小司徒郑注中所引《司马法》以及《说文解字》畮字条中,均被写作“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由此可以认为,尽管使用了“六尺为步,步百为畮”这一说明,其标准地形与“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所阐明的地形相同,两者所设想的并非不同的地形。关于二百四十步一亩制,在汉代文献中找不到其宽度和长度的明文记载。正如伊藤先生在该注中所指出的,《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中写道:“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山堂群书考索》前集卷六五地理门田制类、《夏侯阳算经》卷上、《倭名类聚抄》卷一等等,均载有基本相同的记述,都同样说明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标准地形为宽一步(但唐代的一步为五尺长)、长二百四十步的形状。估计其根据均为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与此相反,估计是以开元七年令为根据的《大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写道:

“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另外,做为对唐初武德七年令的解释,《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中写道: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虽然它们都说明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但这里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同,它没有说明一亩地的长宽〔51〕。但是,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一亩地的标准地形是在开元二十五年令时才制定出来的,可以说这与前面所讲的对百步一亩制虽有两种解释,但其标准地形却互相一致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在《通典》同条中杜佑注记道:

“自秦汉以降,即二百四十步为亩。非独始于国家。盖县令文耳。”

他说二百四十步一亩制始于秦汉以后,并非起始于唐朝。同时,对开元二十五年令同其前令之间的区别未做任何说明。照此看来,譬如《盐铁论》未通篇中如前所述的“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一句,其所设想的一亩地的标准地形大概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形状;另外,特别是《说文解字》中畮字一条里如前所述的:“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这段话,尽管此段前半部分表示一百步一亩制外未说明其宽度和长度,但很明显其宽为一步、长为一百步。所以后半部分表示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地方也同前半部分同样设想为宽一步、长一百步的形状,这样认识是不会有矛盾的。

这样,即便是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时,其标准地形的形状与一百步一亩制的同样设想为宽一步即六尺,除此以外不存在伊藤先生所推想的那种以宽二步、长一百二十步或宽一点四步、长一百步做为标准地形的例子。对《说文解字》畎字条中的“六畎为一畮”的“一畮”只要把它理解成在设想做为标准地形的一亩时所作的记述,它将说明此一亩地的宽度并非二步或二点四步,而仍为一步即六尺。因此,做为伊藤先生之说重要条件的第三个条件也难于成立,同时,使人难于承认他所主张的一亩六甽之说。还因为另外存在着一亩六甽这一史实,所以也不能认为班固的一亩三甽的记述是虚构的杜撰。照此看来,不管是从技术上、文章结构上,也不管是从无法承认还存在其它作酬方法这一点来看,都不能否定一亩三甽的代田法的作甽方法。《食货志》正文中记载的一亩三甽的代田法作甽法说明了赵过计划实施的代田法的技术内容,这样认识我认为不会有误。

其次,做为赵过的功绩,伊藤先生指出了两点,其第一点是:列为代田法特点的垄甽互相换位、垄沟播种、抗旱处理、抗风处理、除草培土处理等各种耕作方法都是自战国以来各地普遍运用的,不能都归之于赵过的发明创造,但是赵过的功绩在于对此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吸取各自的优点加以综合统一,而创造出了高产量的农耕法;第二点是:赵过设计制造了耦犁,把它和当时需要进一步普及的牛耕结合起来,另外还采用了人挽犁方法,以此很好地解决了增加产量和节省劳动力这一难以同时解决的问题。设计制造出这种优秀的农耕犁是赵过的第二个功绩。

就其中第一点来说,如本论所述,大岛利一先生也曾经认为代田法并非赵过创造,而是战国以来的传统耕作法,故认为:“与其说赵过的功绩是发明了新式农耕法,不如说是他应武帝的要求,在对各地的农耕法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将他所采用的农耕法起名为代田,并加以宣传,同时调动了当时的整个技术力量,更加精细并大量地制造了所需农具,努力普及他的新式耕作法”〔52〕。伊藤先生的见解与大岛先生的这一见解基本相同,所以,如在此对其见解进行分析,将重复我在本论中所作的分析。但此处不厌重复,将其要点再述如下。

首先谈第一点。一般说来,发明创造不可能在一无所有的基础上突兀产生。它必定以原来的传统为基础,在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之后以超越前者的面貌问世。在这个意义上可对伊藤先生的下述见解基本表示赞同,即:赵过对战国以来各地的农耕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取其各自的优点加以综合统一,而设计出了产量高的农耕法,这一点是他的功绩。但是,正如在本论中所指出的,仅就文献资料所示内容来看,在原来的记载中无法找到一亩三甽(伊藤先生对此加认否定)和垄甽互相换位等,另外,也没有说明赵过对原来的农耕法进行了取舍选择的记载,不仅如此,这一点在《食货志》正文中完全被班固假托为后稷古法,该假托完全是虚构,这一点在本论中已详加论述。另外,正如我在本论中已讲过的,对《吕氏春秋·任地篇》中“上田弃亩,下田弃甽”一句,伊藤先生理解为可能是在地势高的耕地为防干旱垄上不播种,在地势低洼的耕地为避免水淹甽中不播种之意,从此阐明了一种设想,认为由于地势有高有低,在一些地方可能已经实行了播种于垄沟或垄上的作垄耕作方法。而且,如前所述,设想被认为产生于秦昭王时期、在汉景帝时形成制度的二百四十步一亩制是随着条播法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以此为根据,设想在赵过代田法计划之前存在作垄成行种植的传统,并相当普及。然而正如我在本论中所阐明的,所谓“下田弃甽”是广亩散播法,它与代田法的作垄成行的种植不同;另外,所谓“上田弃亩”尽管是垄沟播种,仅从《吕氏春秋》记载来看其作甽方法并不明确。另外,据《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文章内容来看,这种播种法并非占统治地位的耕种方法。再者,关于二百四十步一亩制的出现同行列种植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其时期还是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有待于今后的考察,不宜立即表示赞同。所以,“一亩三甽,岁代处”这点自不待言,即便行列种植的普遍化这一点,如本论中所示的对“刘章耕田歌”分析所得结果并未把它作为背景,故难于令人赞同把这些作为其理由。因此,严格地说,把这些做为代田法特点的各种农业技术全部断定为赵过的创造或许应有所保留,但恐怕又不能不说很难找出加以否定的根据。

就此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分析,即《食货志》正文(C)中将代田法的效率同缦田所作的比较。如本论所述,缦田散播法耕种。据我看来,它就是《吕氏春秋·士容论》各篇中所设想的作为当时有代表性农耕法的广亩散播法。而且,此农耕法与《刘章耕田歌》一脉相承,说明它延续到了汉代。因此,将代田法同缦田法相比较是因为计划实施代田法的当时普遍采用的为缦田法,如果缦田法在当时是特别落后的耕作法,除此以外还普遍存在比缦田法先进的耕作法的话,将代田法的效率同缦田法相比较的意义大概在于:“前者作为到那时为止各种条播法中产量最高的农耕法,同不采取条播法的后者进行了比较。”这是种费解的看法,如果当时存在各种条播法,代田法的优点只有同它们进行比较才能得到确认,将它同特别落后的缦田法相比较则毫无比较的意义。这样做根本不能了解代田法在各种条播法中具有什么优点。看看《食货志》正文便可知道,该文中代田法并未作为条播法的代表处理。另外,正如其(E)文所述,代田法即便在用人挽犁方法实行时也比附近农田每亩多收获一斛以上。如本论所述,此增产率同(C)文中与缦田法相比较的增产率一致,可以认为这说明在其附近农田所采用的也是缦田法。因此,可以认为当时在三辅之地离宫附近也采用了缦田法,绝非由于落后而正在倒退的耕作法,缦田法正是一种应该加以改进的耕作方法。不这样来看就不能理解将代田法的优点同缦田法相比较的意义,仅凭这一点也使人难于立刻赞同伊藤先生关于当时已经采用各种条播法的设想。

如前所述,作为赵过的功绩伊藤先生所指出的第二点是他设计制造了先进的犁。正如前面同缦田法比较所说明的那样,只要认为代田法的优点在于采取一亩三甽的作垄方法,作为实现其高效率的作甽工具,犁的使用受到了重视,依靠它才实现了代田法所预期的效果,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意义上对伊藤先生做为赵过的第二个功绩指出这一点表示赞成。但是,伊藤先生对我的观点批判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既然非常重视整地方法和增产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不重视可称为整地关键的犁的构造和它的制作方法呢。”他说我的分析似乎没有谈及犁的效能,这种说法才真是令人莫名其妙。伊藤先生强调的犁的效能并不仅仅是赵过设计制造的耦犁。如《食货志》正文(C)文所述,耦犁为二牛、三人使用。但是,据(E)文另外所述,在实施代田法时遇到了耕牛不足的现实问题,遂采用人挽犁方法。伊藤先生就耦犁和人挽犁评论说,“牛力乃至人力给予犁的作用相同,而且,正因为犁设计制造得(从结果上来看)也可用人力,所以无论是用人力还是牛力,恐怕每亩地的增产率是一样的。应该认为,将增产和节省劳动力这一难于两立的课题顺利解决的原动力首先应该归功于犁”。强调耦犁和人挽犁方法均对发展生产力做出了贡献,认为代田法所以能够对生产力的发展做出贡献是由于犁的构造及其高效率。

我所说的令人莫名其妙与他的这种看法有关。我在本论第三节中说,“按照(C)和(E)文所作的比较来看,无论是采用耦犁、二牛、三人的新式犁耕法,还是采取用人挽犁的劳动生产率低的方法,只要采用代田法,与缦田法相比都可获得一定的增产。即从结果来看,在这种场合犁耕方法的改良如何与每亩地的粮食增产率并无关系,只能说代田法的先进生产率取决于代田法的技术内容本身”,并强调,与缦田法相比较,一亩三甽、垄甽互换、垄沟播种、除草培土处理、抗旱抗风处理等是增产的原因。这时的作垄方法无论是用牛耕还是靠人力,都无需过问。但这并非因为轻视犁耕方法的意义,莫不如说是因为必须强调它的意义。因此,在继上段文后我又说:“不言而喻,耦犁的出现在生产力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只要采用牛耕,其生产力总要比人挽犁时高。然而它只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应把它同此处作为问题的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即提高土地生产力的问题区别开来。否则我们就不能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下面所要讲的代田法本身在生产力发展史上的意义。”明确说明在重视因牛耕而出现耦犁的同时,此处作为问题的是采用代田法时单位面积的增产率问题,而并非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问题。这样,通过严格区别单位面积增产率和劳动生产力而留下了伏笔,以便论证本论第七节所述的由缦田法转变到代田法的结果发展了生产力这一点。

但是,如前所述,伊藤先生认为,无论是用牛犁耕还是用人犁耕,从代田法的作垄方法来说作用相同,所以无论是使用牛力还是依靠人力每亩地的增产率都没有什么不同。设想有可能依靠这种犁顺利地解决了增产和节省劳动力这一难于同时解决的课题。认为耦犁和人挽犁的方法对作垄作业起的作用相同是正确的。但是,这种看法只有在把单位面积的增产率做为问题时才是正确的,如果把着眼点转到提高生产力上,就绝对不能说两者的作用是相同的了。因为可以想像,使用牛的耦犁需要有两个劳动力,而采用人挽犁方法时将比前者需要为数更多的劳动力。人挽犁时需要多少劳动力这一点未加说明,但是,依靠人力牵引犁前进将消耗相当大的体力,故牵引犁的人必须频繁地替换。这就是(E)文中所写“相与庸挽犁”的原因吧。这样,结果产生了相差甚远的效率之差。人多时一天三十亩,人少时则十三亩。无视耦犁和人挽犁之间这种作业方式的不同,仅看到两者都具有相同的作垄机能,难道能说犁构造方面的优点是顺利解决增产和节省劳动力这一难于同时解决的课题的原动力吗?另外,仅就一亩三甽的作垄方法来说,这种技术未必一定要用牛牵引犁,即使用耒耜即踏犁也是可以做到的。这种情况下,因为耒耜同耦犁或人挽犁方法在作垄工作中作用相同,故每单位面积的增产率也相同。然而,将两者进行比较,所需劳动力的差距是决定性的。因此,根据与此相同的理由,不能因为耦犁和人挽犁都能进行同一作业而无视两者之差别。

由此看来,就每单位面积的增产率这一点来说,使其得以实现的是代田法和缦田法在技术内容方面的差别。具体说来就是采用了称为一亩三甽的行列栽培法,采用了垄沟播种、垄甽互换、除草培土处理、抗风抗旱处理等。此时一亩三甽的作垄作业无论是用耦犁来进行还是采用人挽犁方法,抑或采用手工劳动,它与每单位面积的增产率没有关系。但是,就劳动力的生产率即就生产力来说,如本论所述,做为代田法技术内容的一亩三甽所需进行的各种作业、即除草培土等栽培管理作业比缦田法更加简化,节省了劳动力,与此相结合把耦犁运用于代田法中,这大大减少了每单位面积投入劳动力的总数,因此,将购置耦犁的费用扣除后来看,即使代田法同缦田法相比较每单位面积的产量相同,其结果还是提高了生产力。况且,由于此时采用了代田法,增加了每单位面积的产量,所以应该认为即使将农具费用考虑在内,还是能够肯定其生产力得到了提高。

因此,在我的分析中并非轻视耦犁的构造及其效率之先进,正因对此重视才承认了代田法在生产力发展史上所发挥的作用。并且,我不像伊藤先生那样等同看待用牛的耦犁和人挽犁,而是在生产力发展形式方面对两者严格区别。据《食货志》正文(E)文讲,即使在采用人挽犁方法时,代田法的实施普及也颇见成效。但是耦犁和人挽犁的生产力具有根本差别,对此在本论第九节中作为代田法的社会影响进行了叙述,我认为,如果将二者等同看待,就会看不到犁耕法的发展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意义及代田法的历史意义。所以,看看其后的华北农业史便可知道,用牛的犁耕方法屡受重视,而且,犁的构造及效率在其后也不断发展。而依靠人力的犁耕方法除了由于发生牛瘟、耕牛减少等非常时期以外,在历史上再未露面。

对伊藤先生的论证所作的分析到此结束。另外,作为施行代田法的意义,伊藤先生的论证中还谈到它当时是以富农阶层为对象的。关于这一点,如在补论开头所说,已将旧稿修改过的本论第九节的内容恰好是对它的批判,故在此省去,不再论述。